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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探究之构建网络证据信息库

2017-04-07王艺菲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关键词:信息库新媒体时代构建

摘要:网络高速发展的当下,我们在延续传统证据制度推进的同时,也在顺应时代的变化。网络证据在当今案件中层出不穷,在丰富证据种类、增大证明力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对于网络证据的运用以及真伪鉴定等方面仍存在着诸多的阻碍,影响了对案件本身的事实认定。本文试图提出构建网络证据信息库的思维,以改善网络证据可信度低、举证保存性差等问题。

关键词:网络证据;信息库;新媒体时代;构建

中图分类号:D90-05;G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101-03

作者简介:王艺菲(1996-),女,汉族,山东菏泽人,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法学系,本科在读。

自从上世纪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早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新媒体时代下我们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与网络数据扯上关系,然而它的是与非却是一直饱受争议的。正如近些年来,网络电子证据的不断出现,在与传统证据双管齐下的情形中,相关学者也在不断质疑它的证明力。网络证据主要包括电子邮件、网页链接、QQ微信聊天记录、空间朋友圈动态、微博消息及其它APP应用程序的浏览记录等等。网络证据的涌现无形中丰富了现如今诉讼阶段的证据种类,但由于它们是以虚拟的状态在网络留存,导致我们难以确定真假。故此,造成了网络证据在实体诉讼中网络证据的使用阻碍,虽然现行法律制度中,对于网络证据有基本的解释,但是仍然是比较零散、不系统的,法官在实际诉讼中对其的运用还是难以拿捏。

自从2012年新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后,两者对于证据的种类都进行了相应的删减,新增了电子数据这一类证据,也就在法律上正式给予了虚拟电子证据以独立的地位。所谓电子数据,可以归结为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以此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从中可以提取到关于网络证据的界定,只要能体现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保证证据真实有效的前提下,网络证据将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证据的新型力量更为普及。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现在对网络证据的运用存在着瓶颈,未能出台相应的法律统一标准来引导对其的证明和审查,网络证据不同于电子证据,网络态势下的证据更加存在着不确定性和可变性,此外,相关法律条例针对于网络证据的专业性划分依然不明确,每个案例都有不近相同的处理方式。

一、现阶段网络证据认定与审查工作频频受阻

(一)缺乏相应并且详细的法律制度的支持与引导网络证据能否切实有效地运用依赖于法律制度的支撑,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于网络证据的规定仅停留在简单的描述,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审查网络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怎样将之作为有效的证据参与实体诉讼,体系零散并且缺乏刚性规定,对于网络证据的定义、界定、划分以及在实体诉讼中的运用没有系统的规定。现存的法律只对电子证据有了规定,我们仍然需要从中剥离网络证据的范围,更没有统一的网络证据的鉴定标准去界定如何是真实的、怎样是可以作为证据的。由于每个人对于网络证据的界限与理解都有自己不同的看法,如果没有明确的标准,那么势必会引起较大的争议,对于案件的影响也会分歧不断。

(二)相关专业性技术人员在网络证据认定方面的缺乏网络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的最大特点就是它看不见摸不到,完全依赖于计算机而存在,假若侦查过程发生一丝一毫的改变,作为普通人是难以看出来的,然而任何一个不为人知的改变都会造成证据可信度的本身发生变化。另外不易分别网络证据原件与复制件,我们在处理真实案件的时候如何去判断是属于原始数据还是复制数据,极大程度上考验着鉴定人员的技术。尽管现存的制度已经规定了相关审查措施,比如对于网页作为证据的鉴定过程,可以要求网页所涉及的网站进行协助,直接从计算机的输出端直接搜集,同时也可以聘请专家进行鉴定,按照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一系列过程中就证据的可靠性提出意见。但是由于缺乏专业的人员在认定的过程中耗时耗力,标准不统一,矛盾頻发。

(三)网络证据收集与取证难度大网络是虚拟的,许多信息飘忽不定,很多可能骤然消失,一个案件中或许会涉及到诸多网络证据的参与,首先要做的就是将网络证据从源头收集,然而这却是一个海量的工作进程。网络证据的主要收集包括有:基于单机的网络证据收集、基于网络的网络证据收集、基于外围设备中网络证据收集[1]。虽然现存的我们已经掌握有这些收集的方式,但是基于网络证据的信息量大、可修改性高、可保存性低、混杂性强等诸多问题,还未能出台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来应对瞬息万变的虚拟世界。取证的时间越长,它的合法性和可用性也就会愈加遭受质疑。

二、构建网络证据信息库对现存证据制度的必要性

网络证据与传统证据的最大的特点就是可变更不稳定,而对于构建网络信息库这一新理念,试图本着保全网络数据的心态,用科学的技术处理数据,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案件的网络证据的相关信息存入网络数据库。

对于审判进程的推进:以往的案件中总会出现由于技术问题或者是对于数据处理不当的原因,导致网络证据在收集或者是审查阶段遭到改动或者是破坏,最终影响诉讼结果最后的定论。而网络数据库的构建将在证据的收集和存储阶段融合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素养,结合司法人员一起,将证据的可使用性提高,统一入库,设置管理权限,充分保证了证据的安全性以及保密性,一旦入库将不会丢失。在最后的证据举证阶段,通过案号查询就可以将本案的所有网络证据及其相关的取证经过呈现,避免了传统网络取证中的可信度低、保存率差、不稳定等缺陷。

对案件结果可信度增加。只有最终将证据还原案件的前因后果,才能认定某个人是有罪还是无罪。在曾经的案例审判中,有很多的案件是因为证据的缺失无疾而终,又或者因为没有把握好网路证据收集的方式和方法,导致证明力不够,而构建网络信息库将会凭借专业技术人员的搜集工作,给证据的链条多一份保障。同时网络证据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在整个证据行业慢慢起着举重若轻的作用,以区别于传统证据的态势,丰富着证据的种类,给当事人以信服力。

三、构建网络证据信息库,完善网络证据的取证机制

针对网络证据取证难、保存难、审查难的特点,笔者大胆地提出了构建网络证据信息库的方式,聚集全国专业的计算机技术方面的人员,将案件中遇到的网络证据集中的收集,采用专业的技术将证据按照合理的方式以及专业的证据采集的方式,将每个案件的网络数据的种类、来源、取证的方式、采集的过程、审查的经过都分门别类地收集起来,记录在网络单独的信息系统中,在等到正式开庭审理的时候,由相关专业的人员进行举证,会避免出现因为技术问题造成证据提取残缺或者真实性受到质疑的问题。如今科技发展,新媒体时代已经完全到来,网络早已与我们的日常生活融为一体,为网络证据的搜集工作安排相关专业鉴定与取证人员是必须并且亟待实现的。那么关于构建网络证据信息库的几大关键核心步骤主要包括:

(一)前期专业知识培训,提出构建证据信息的想法。在全国范围内对于司法人员或者相关的技术人员进行统一培训,使之了解数据库建立的方式,并且一步步完善构建网络信息库的理念;各省单独建立对应相应案件的证据信息搜集平台,并安排专业的人员进行负责管理。

(二)专业人员的证据搜集,保证采集过程的合法性。找出证据的输入端与输出端并核实两端接收人的信息的真实性,按照IP地址、上网时间、上网地点、浏览记录、存在环境审查网络证据的真实性,采用相关专业技术核实证据的原始性和有效性,确定当事人提供的数据属于原始的还是经过修改的,并将修改数据尽可能恢复至原始状态;复制已经确定的数据,保持其完整性和不可删减性。

(三)保存的网络证据上传至本案的证据信息库。上传完成后应对证据的整个取证的过程进行備注说明,其中包括:提交证据的当事人姓名、证据源头、证明方面、鉴定经过、是否有过修改痕迹等等;将证据录入库中,在案件的证据呈上的阶段,由当地负责的技术人员查找并对证据进行展示与解读。

(四)对信息库进行安全保密处理,并安排专门人员管理。信息库仅限于法院内部使用,配置专用服务器,以确保信息不外露,避免出现证据信息被篡改或者删除的情况。要求对装有该信息库的电脑进行分别专项管理,采取对可接触此信息库的人员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的模式,确定各类人员对此类信息系统的使用权限以及修改权限。具体责任更要落实到人,以使网络信息库的安全规范运行[2],进一步完善网络信息库构建的制度支撑。网络证据在实体案件中运用受阻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中没有普及网络信息的提取方式,各阶层司法人员对于技术掌握不到位、相关技术人员的搜集标准不统一。

笔者认为对于各类新型的证据的调取的方式应该是有统一的标准,虽然在相关的法律中已经承认了有网络证据的存在,并且是可以运用到实际的诉讼实践中,但是对于具体种类的提取的方式,在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中还是一片空白。比如:对于网页作为证据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是公证员现场监督下进行的,虽然有公正人员存在,但是对于当代技术修改网页是轻而易举的,可是复原修改的痕迹则是需要专业人员的配合,笔者认为出台相应的规定,使案件的当事人将相关涉及到案件的网络证据提前提交到专门的网络证据鉴定中心,专业的技术人员根据案件当事人的描述,追踪数据的来源进行核实并且筛选审查。如果确定真实有效,将所有与之相关的网络数据的来源、证明事实、数据的存在形式,以统一的信息方式上传至网络数据库,等待审判举证时,由专业人员进行出庭列举;如果存在修改、伪造、删减信息数据的情况,通过一定的手段进行还原,将原始信息一样录入库中。

四、构建网络证据信息库于现实背景下的可行性

提出构建信息库的初衷是为了网络证据能够走上诉讼阶段的过程中不受争议,更加具有合法性,然而对于付出实践这个过程是很艰难的。首先全国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对于专业知识的设计是一个庞大的工程,召集人员方面的工作是非常繁冗的。在进行培训完的系统构建阶段,由于涉及到案件的秘密性质,还要注意对数据库管理者和使用者的权限分离,如果所有任务管理放在少数人的身上,势必会引起公众对于证据取证及保存阶段的可信度的质疑,或许人们会担心有相关政府人员以权谋私修改证据的行为。所以我们应该在试图探究网络信息数据库的过程中做到环环紧扣,互相监督,确保公信力的前提下推进证据制度的发展,巩固证据在实体诉讼阶段的重要地位。

国外相关制度之于我们的引导也会给予一定的启发,它们在网络证据提取方面的示范作用也会让我国对于网络证据库可实施性增加。比如:美国一直实行的“数字犯罪现场技术员”、“网络侦探”、“电子证据发现公司”等,英国对于网络证据的收集也有固定的人员,如镜像制作员、第一响应人(或一组人)[3]。所以说采用一定的取证方法以及有专业技术的人员的参与对于网络证据进入诉讼实体阶段的利用率将会大幅度增加。

五、结语

新媒体时代到来,网络证据运用时兴,但对于国内有关网络证据的立法还是存在着空白。现阶段,我国学者也不断引入了国外大量创新立法理论与司法判例,为我国在网络证据方面的司法进展做出了充足的准备,期待着网络证据信息库的建立,它将推动我国证据事业向前又一步跨进。

[参考文献]

[1]熊志海,畅君元.网络证据收集方法刍议——网络信息收集与网络证据生成的方法思考[J].前沿,2011(01):95-98.

[2]刘恒,张洪新.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构建探析[J].中国检察官,2016(07):42-44.

[3]王静.国外关于网络证据收集法律程序之现状考察[J].法制与社会,2010(09):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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