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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善同源与生命存在的实践指向

2017-04-05李咏吟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同源美的价值

摘 要:“美善同源”的思想形成,在中国与西方有着不同的思想路径:中国思想从生命存在出发探讨美善和谐,显示了生命自由的融通之境,西方思想从神圣理念或神圣信仰出发,强调美善同在源自生命至上神的创造与规定。前者重视生命的自我创造,后者重视生命的神圣约束,不过,皆重视美善和谐在文明生活史上的重要意义。因此,生命存在者只有与非美善的生活划清界限,追求生命存在的友爱与正义,才能显示美善同源的普遍现实生活实践价值。

关键词:美;善;生命实践;自由创造

作者简介:李咏吟,浙江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哲学博士(浙江 杭州 310028)

一、美善同源思想的历史形成及其理论意义

“真善美”作为人类生活最重要的三大领域,其中,美善两大生活领域皆涉及价值创造与价值评判。人类离不开美与善的生活,它是人类生命存在的基本价值信念。美与善的关系,思想界已经有了源远流长的主题探索,其中,有关美善问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莫过于“美善同源”与“美善有别”两种观点。“美善同源”作为一个理论命题或思想观念,虽然并未获得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是,古今哲学家对此进行了相当深刻的论述。在中国思想传统中,儒家与道家皆有深入的论述。例如,在《论语》中,孔子谈到,“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谓《武》,‘尽美矣,未尽善也。”他强调,“里仁为美。” [1 ]在此,孔子通过对两种音乐的评价强调了美善谐和的意义,并将善视作美的思想核心。在《道德经》中,老子指出,“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 [2 ]。在此,老子主要探讨了美与恶、善与不善的区分。《易传·坤文言》指出,“君子黄中通理,正位居体,美在其中,而畅于四支,发于事业,美之至也” [3 ]。这里,显示了生命与美最内在的关联。显然,中国思想中美善同源观念说得没有西方思想那么直接,而且缺乏科学理性的逻辑论证。例如,柏拉图在《会饮篇》中谈到过美善的自由境界,他说,“只有借助使美能被看见的官能增瞥见那美,美本身才会产生在他身上,他孕育的不是美德的影像,而是真正的实例,因为他把握的不是一个影像,而是真理”。普罗提诺正是在此基础上论证了美善同源问题,“在神,善的与美的这两种性质,或者美与善这两种实在,是同一的”。“从最初的美善直接生出理智,这理智也是美,然后理智把美赋予灵魂。” [4 ]后来,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明确提出,“美是德性——善的象征”(Das Sch?觟ne ist das Symobl des Sittlich-guten) [5 ]。无论是中国思想还是西方思想,虽然都提到美与善的联系,但是,有关美善同源的思路與论证方式并不相同。中国思想往往从生命出发强调美与善的自由联系,在德性生活中,强调美中有善,善中有美,但善高于美;西方思想则从灵魂出发,强调美善同源由神所创造与导出,最终也把“善”看作是美的目的,美的快感即在于善的价值。当然,也有从日常生活伦理出发,强调美善和谐统一的观点,但美善源于神的创造这一想法更占优势。

那么,“美善同源”这一理论观念到底有何意义呢?确实需要做出属于我们时代的论辩。论证“美善同源”的理论基础,显然,既需要从生活实践出发进行理论归纳,又需要从理论思辨出发寻求逻辑论证。“美善同源”的观念,可以寻求三个方面的证明。

其一,“美善同源”出自生命的创造本质,只要有生命的自由创造,美善就处于和谐统一状态。美与善离不开人的生命活动,它既是人生命活动的直接表达,又是人的心灵体验与创造。美与善源于生命,没有生命创造与生命表现,美与善无从显现;最美与最善的现象,往往是生命创造的自由呈现。美与善本身充满了生命的力量,美的动力在于激励人们创造美好的生活,通过艺术想象与生产劳动乃至科学技术,最大限度地改善人的生活并美化人的生活。没有美的动力,人类的审美生活创造将失去动力,而且,人类将长期生活在苦痛与丑陋的生活之中。正是美的力量激发了人最大的生命创造力,无人不热爱美,美能让人得到最大的欢乐与满足。善则是对生命的最高尊重,它让人际关系和谐,最终缔造出自由美好的生活。因此,从创造意义上说,美善同源观念证明了美善创造的生命自由价值。

其二,“美善同源”源于主体性的生命实践追求与理性生活意愿,源自现实生活的社会理想与价值规范约束。在现实生活实践中,人充满了对美善的向往。凡美与善的事物,皆能给予人类生命以特殊的快感,它让人类的生活充满美感与安详。因此,人类生活需要不断地创造美的事物与善的事物。人类在历史生活世界中,不可能完全遵从自然法则来生活,因为纯粹自然的生活对人的生存能力提出了极大的挑战。人区别于动物之处,就在于人类寻求更安全的生存方式,因此,必须通过理性实践建立共同的价值规范。正是从生命实践经验出发,美善同源观念,无论是强调自然的生命直观还是神秘的灵魂直观,必出自主体理性反思的结果。理性是辨别事物的能力,是区分善恶美丑的力量,理性有助于人形成正确的美丑善恶观念,因此,“美善同源”的主体性依据,强调需要通过理性去获得最高价值。理性就是知识的能力,具有知识能力,就能让人分辨美丑善恶。从生命实践与价值理性意义上说,美善同源观念建立了生命的自由统一价值,显示出生命的自由和谐就是“美善的统一”。在此,美的规范与善的规范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因为美善的力量就是为了创造人类最美好和谐的生活。在此,美虽然不能完全同于善,但是,美与善的目的是共同的。因此,从主体的理想与主体间的规范出发,美善具有相同的目的,正是在这种目的论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美善同源”。

其三,“美善同源”源自于人性的内在需要,源自于生命本身的自由追求。生命本身充满了无限的不确定性。人类生活没有统一的标准,也没有一成不变的目标,几乎每一个生命皆充满了无限运动的可能性。生命中不断激发的爱美的力量与爱善的力量,皆出自人性的内在需要。美善与丑恶,皆是人性的内在丰富性的直接体现。丑恶具有自己的力量,但丑恶是侵害他人的力量,丑恶让人害怕;人为了在类之中寻找尊重与价值,就必须追求美。美让人在人类共同生活中富有特殊的建设性力量,美的力量能够让人产生特殊的生命向心力。人在这种生命的自我确证中,绝不满足于简单的审美快乐,它还必然要追求赢得他人的敬重。在这种人性需要中,善德善行就具有关键的作用。因此,人性深处的渴望,或者说,人在社会生活的人性体验中,美善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从价值论意义上说,美善同源观念最终形成了人类普遍自由的生命存在价值约定。

从哲学的高度上看,美善同源的证明,既可以根据逻辑论证进行推定,即设想神、太一或道,美与善皆从这最高的存在流射出来,又可以从生存直观出发进行价值判断,基于人性生活的现实要求,解释美善创造与美善实践乃出自人性深处的自我需要。关于美善的立法,人们喜欢追问美善的标准从何而来?显然,美善的标准不能完全来自于作为主体存在的人,否则,这样的美善标准就显得过于主观。但是,美善的标准,最终又不能不来自于作为生命存在主体的人,否则,美善的实践标准就失去了生命存在的意义。在证明美善同源时,人们认为它来自于“神”,出自于“道”,总之,把它看作是一种超越的力量,强调它并非出自人的主观意志。那么,最好的美善关系原则或美善同源的证明,就必须回到最高的“道”那里寻找,或者从最高的“神”那里求得答案。在神圣之域,一切以“圆善”为最高境界 [6 ]。自然,最高的美与最高的善必定同源,它不可能有两个来源,“美即善”,“善即美”,二者共同主宰最美好的世界,这是人类可能期待的最美的生活或生命境界。从生命神圣论或自然神秘论意义上论证“美善同源”,这是东西方哲学通常采用的证明方式,虽然我们完全可以通过生命体验或生活经验的自我反思获得这种结论。

事实上,有关美善同源的证明,完全可以获得充分的理论或实践支持,当然,根据逻辑学的原则,作为一个理论命题必然有其“正题”与“反题”。如果说,正题是“美善同源”,那么,反题就可以设定为“美善有别”。必须承认,即使是“美善有别”,也并不影响美善同源观念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证明。当然,通过“美善有别”的理解,可以更好地显示“美善同源”的理论价值。在最高层面上,即在生命存在的根本目的上,“美善同源”的设定,保证了生命存在的最高价值,即生命存在的最后目的必须是善的目的。一切美与善的创造,皆是为了达到这一最后目的。在具体的生命实践与实践方式上,我們可以看出“美善有别”原则的实践体现,那么,“美善有别”是如何显现的呢?最主要的体现,就是功能方式与行动效果上的不同。从功能方式上说,美与善给予人的体验并不相同;从行动效果上看,美与善在很大程度上对人的行为提出了完全不同的要求。美在很大程度是满足自己然后满足他者,善则必须满足他者方能满足自己,这种先后次序上的区别,导致美与善有着最内在的区分。这就是说,“美”毕竟是给人快乐的,它是自由表达,美是自由的,不受阻碍的,它出自生命的本能,是生命的自由力量。“美”是不受限制的,它必然给人欢乐与自由,“美”永远不会约束人,它只会给予人以解放的力量,使人类获得真正的自由,使人类能够恢复初心,显示最美好的人性力量。同时,也应看到,“善”毕竟是实践的活动,它需要生命的理性规范与博爱表达。“善”永远需要实践,需要去行动,仅有知识与理性,仅有良好的意愿是不够的。在永远必须诉诸行动这一意义上说,“善”不是空谈,而是自由的行动。它是利人利己的行动,当然,它不能以功利的目的去做,而必须是出自自由意志的行动。

从“美善同源”与“美善有别”的理论证明来看,美善生活具有无限自由的丰富性内容。美善生活与现实生活之间,肯定存在一定的矛盾性。现实生活的目的必然追求财富与利益,而美善的生活追求有时可能阻碍生活的现实利益追求。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是追求强权的,人们好像也只服从强权,因此,如何建构美善的生活目的论,并且形成人类所共同信仰的基本生存价值,并不是容易的事情。美善的生活是生命存在的真理,它最终需要法律守护与实践守护,它既是信仰又是真理。美善同源客观上揭示了这样的法则,最终善的生活必然高于美的生活;美的生活是生命的现实生存动力,而善的生活则是生命的最高目的呈现。因此,美善同源观念,不仅有助于强调生命的神圣自由意义,而且有助于强调生命的自由体验价值。

二、美善同源与文明生活的美善和谐建构

在人的现实生命存在中,美与善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美与善的追求,就是为了使人的生命活动充满意义。没有美善,世界将会一片昏暗;因为美善,世界才充满诗情与色彩。那么,什么是美?什么是善?按照价值论的理解,“美”是生命主体创造与文明自由跃动的力量,“善”是生命自我创造与致力普遍幸福的力量。 [7 ]美与善的力量,皆通过生命主体加以体现。美与善,皆为人所有,为世界所有,正因为美善共在,世界才充满力量。美与善,是对生命世界价值最自由的解释,在这一基础上,我们可以提出“美善同源”的观点。按照柏拉图的理解,美先于善并高于善,美的最高阶梯即达于善,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善同源即“神圣灵魂生命同源”,一切源自于神的最高指引 [8 ]。那么,“美与善”,在人类生活与文化史上到底具有怎样的地位?美与善是如何参与人类文明生活实践的?如何评价美与善在人类文明生活史上的价值?显然,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更深入地思考。

从文明生活现实看美善,即从实践的观点看待美善的价值。在人的生活实践中,需要美善,在生活实践中,美与善具有不同的职能,美是为了让生活自由奋发,充满快乐;美不仅直接美化了人的生活环境,而且创造了自由的形式。美的生活是无限多样的,在人的生命活动中,每一方面皆需要美的追求;美可以提升人类生活的质量,它在美化生活时,也美化了生命的自由要求。“美的生活”,直接满足主体的物质生活要求与精神生活要求,它使人快适与自由,美的生活永远使人具有生命解放的性质。善的生活也很重要,善的生活就是追求意义。如果说,美的生活以追求快适为目标,那么,善就是追求整个社会的和谐与完美。善是在人的德性实践中获得的快乐,美是生命的自由表现与创造中得到的快乐。还应看到,善的快乐是主体的德性生活实践以及在生命实践中相互尊重相互友好中得到的快乐。美的快感贡献于世界的审美表象,善的快感则直达生命深处;美的生活使我们越热爱生活,善的力量让我们对世界充满感激;美的生活直接作用于个体自身,善的生活则作用于生命主体之间。

从文明生活史出发看美善,就可以发现,在现实历史生活中,美与善的创造无所不在,美与善的形态各种各样。小到人类生活的衣食住用,大到人类生活的交通工具、劳动工具、城市乡村、建筑艺术、节日仪式、宗教文化,几乎在任何方面皆体现出美与善的价值。美对于生活的最大价值在于,它可以创造欢乐与快感,也可以让人的生命处于自由状态。人只要处于生命美感状态,生活就充满了力量,生活就具有了斗争的价值,因此,无人不热爱美的事物或美的对象。只要遇到美的事物,人们就想占有或获得;人们珍重美感与美的事物,甚至将之看作生活的最高存在价值。美是如此让人生命欢乐,生命是如此富有活力与快感,生命存在不存在悲哀忧愁之事,而是追求生命欢乐永恒之事。正是由于美的创造的动力,人类生活留下了无数美的艺术与美的器物,它让人类生活充满了特别的价值。美的事物,不仅在物质生活享受上给予人类以快感,而且在精神生活享受方面给予人特别的美感体验,因此,没有美的体验与美的创造,没有美的保护与美的环境,生活将会一片悲哀。如果说,美的事物在现实生活中给予人以快感享受,那么,善的事物则给予人以良好的人际关系体验。善构成了人类生活中人际关系的和谐,善让人友爱对待生活中的人和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仇恨与憎恶的关系,而是友爱与和谐的关系。善充满了特殊的价值,它让人格显示出特殊的生命光辉;善让人变得伟大与美好,善是人性中最伟大的力量,它让平常的人生显得卓越不凡。当然,美与善在现实生活中是密不可分的。美的创造与美的事物总能给予人以快感,也能让人体会到生命的善意。凡美的事物必以令人快乐的形式呈现,虽然美的事物并不必然给予人以善,但美的事物与善的本质有着内在的统一。没有善的美只是形式的愉悦,唯有善的美才是神圣美好的生命价值创造。

从文明生活历史看美善,这是从价值的观点看美善功能。美与善,不只是现实生活的问题,它在人类漫长的历史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价值。从历史来看,美与善一直作用于人的生命活动。正是因为人在现实生活中创造了美善,因此,美与善构成了人类文明生活史最光彩的篇章。美与善在各民族的历史文化生活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虽然“恶”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民族国家变革与发展的某种特殊力量。恶是对善的最大冲击,人类的自私与狭隘使得恶必然存在,而且是生命的巨大冲动意志。人类的文明史或人类保存的优秀文明,就是美与善的历史。丑恶的事物,因为无人愿意保存而在历史时空中消逝,而美善的事物则受到人类的保护。人们收藏美的艺术作品,保护生活中美的传统与美的事物,遵守善的生命价值,寻求人类生命的和谐自由。当人类生活中美善的力量占主导时,个体显现出仁爱与友谊;当人类生活陷入丑恶的仇视时,个体显现的是邪恶与暴力。人类要想真正捍卫自己的美善价值,就必须抛弃成见,拒绝丑恶。人类生活美善的历史、美善的创造,构成了人类生命最美妙的瞬间。

三、美善同源与非美善的生命实践活动

生活实践中有许多非美善的行为,非美善的行为是人类生活的正常表现。人之为人,由人性所决定,由人的生存本质所决定,因而,“生存之道”决定了非美善的行为也可大行其道。“非美善”即丑恶,美善的生活是生命存在的理想,它要求生命的自律,而非美善的生活能够满足人的私人欲望,它不遵守社会生活秩序与规范,它只为了最大限度地滿足自己的生命要求。从生活现实来看,“非美善”的生活是不可避免的,有美善追求,就有丑恶冲动,这是由人性与生活现实需求决定的。虽然非美善的生活实践行为有其合理性,虽然非美善的生活行为有其生存的原因,虽然非美善的行为由人性所决定,有时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非美善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

首先,非美善生活的存在,是由于现实生活的不平等以及对自由生活的需要所决定。物质生活的自由,是追求美善生活的基础,但是,它也不是绝对的。生活在穷困状态中的人,也可能保持美好的情操,保持着追求美善的初心,同样,生活在富裕状态的人,可能因为追求刺激或生活的平淡无聊而显现非美善的行为。美善活动,并不必然与物质生活基础或个人的政治经济基础密切相关。在穷困的物质生活条件与富裕的物质生活条件下,皆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情形。但是,必须承认,物质生活条件不平等或政治经济条件的巨大差异,必然影响美善生活的追求,这是由于美善生活追求需要良好的政治经济条件。开明而自由的社会,使得人们更愿意自由地生活,这种自由生活的愿望使得人们更追求美善,不愿意因为非美善的生活而失去自由。经济生活是生命存在的基础,没有基本自由的经济生活,就没有美善的追求。

其次,非美善的生活,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律的普遍正义匮乏有关,也与法律的严格性不足有关。“法律不彰”,人们就不敬畏法律,就失去对法律的信心,非美善的生活就自然形成了。当人们依附于人情关系时,循私舞弊盛行,非美善的生活就变成了主流。有美善就有非美善,人们不可高估道德与审美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道德与审美的力量发挥作用,取决于法制的力量。真正的法律就是建立在道德与审美的基础上,即充分地尊重人性,充分地张扬生命的力量。法律就是为了堵塞丑恶的行为与力量,法律划定了生命行为的边界,你可以不追求美善,在法律的范围内,你不能破坏美善的价值与美善的事物。当然,法律制度并不总是代表着美善,有的法律制度只代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在非民主自由条件下的法律,它优先保护少数人的利益,保护权贵阶级的利益。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必须贯彻公平正义原则,必须代表公民社会的普遍正义理想,从这个意义上说,“特权”只是对历史文化权利的有限承认。在公民权利意义上,所有的公民皆是平等的自由的,因此,法律的原则就是道德原则与审美原则的充分体现。它不仅不同审美与道德发生矛盾,相反,它还保护道德与审美。事实上,在民主社会的法律的保护下,公民的创作自由、言论自由与行动自由得到了充分保护,而且,公民的权利得到了真正的保护。非美善的生活往往与民主的法制不相容,有贪污腐败,有刑事犯罪,有侵犯公民权利,有诈骗横行,有恃强凌弱,只要有良好的法治管制,这些非美善的行为就会得到抑制,就会受到惩罚。

第三,非美善的生活,是由于人性的激烈竞争所决定,因为人们往往不择手段地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人与人之间,性格不同,文化各异,“争胜”则是人们普遍的追求。要想争胜,就不能完全按照美善法则或仁义行为,非美善的手段必然需要派上用场。在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中,必要的非美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个人的胜负,因此,“违犯”或“打擦边球”就显得极为重要。在政治生活中,尔虞我诈就成了理所当然的事情。在经济生活中,不遵守契约或欺骗也就是必然发生的事件。在此,只有真正的法律实施才能阻止人们违法犯罪,生命主体必然要考虑犯罪的代价。在人类生活实践中,非美善的行为取决于个人意志,取决于社会竞争。在人性竞争中,在社会竞争中,人不可能先从道德与审美出发,因为这样谁都不敢冒险,社会往往变成了平面的社会,因此,社会生活中总是主张竞争,它要充分展示人的侵略性。例如,一个企业以商业的模式搞垮另一家企业,一个公司以兼并的方式买断另一家公司,这些商业行为通常并没有是非与道德。企业家或经理人不可能采取温良恭俭让的方式对待商业活动,所以,世界经济市场上每天皆演绎着战斗。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家可以通过创新方式打败另一家企业,也可能通过资本兼并的方式兼并另一家企业。每一次商业战斗背后,皆是人性的激烈冲突,只有强者才能在这种竞争中得以生存。这种丛林法则,与道德和审美原则根本不相符,因此,“美善和谐”在很大程度上是对非美善战斗的某种调节。美善是理想,是非美善生活的调节器,但并不足以代替所有的人类活动,这正是美善原则的尴尬之处。“美善生活”无法完全取代“非美善的生活”,在人的主体生命实践中,美善生活与非美善的生活并存,但是,美善生活的价值引导人的生命创造,而非美善生活的价值则对人的生命存在形成根本性生存否定。 [9 ]

第四,非美善的生活,是由于人性的异化而形成的,因为“异化的人性”让人们遗忘了生命存在的原初的自由本质与社会生活的普遍自由价值。人性在历史生活与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异化,人有着自己的个性与选择,当公共价值观以美善为准则时,人们总会以各种生存理由应对。人永远是以自我的利益为第一位,当一切有利于自我利益满足时,就尊从这种美善原则,当一切不利于自我利益时,美善准则便会被弃之不用。如果说,“美善生活”是某种价值理想,是人类生活的自由目标,那么,“非美善生活”造成的人性异化状态也只能通过美善生活原则予以治疗。非美善的生活造就了人生的成功,许多人习惯于谈论“第一桶金充满了原罪”。这种人性异化状态,同时带来了人性的扭曲,因此,非美善的生活往往需要美善生活给予校正,例如,富翁的慈善行为。他们在获得巨大利益的时候,为什么要做慈善?这就是“美善的需要”,因为当人通过商业活动或科技创新活动获得巨大利益的时候,他作为个人无法消费如此庞大的资产,这时,他需要通过慈善活动实现人生的道德价值与审美价值,于是,我们看到许多商业帝国的巨子往往捐出巨额资金从事非洲的慈善事业,从事救济穷人的慈善事业,从事有利人类科学技术进步与健康发展的事业,这样,人类在从事“非美善”的实践活动时,往往又在一定程度上服务于“美善生活的目标”。这不是简单的非白即黑问题,而是现实生活的丰富性与矛盾性的体现。

美善并不是人类生活的唯一目的,但是,美善生活让人类显现出生命的崇高。人类的欲望意志在追求自我实现的时候,也在追求生命的自由价值,而生命的自由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人类的美善行为实现的。这就是说,“财产易逝,美名永存”。人类记忆中的伟大人物并不是商业大贾,这些人物皆会随着时代而流逝,但是,生命的崇高行为或伟大的人格则永远被人类铭记,因为这是人类的希望与信心的源泉。当然,人类的恶徒与撒旦式的暴君罪犯也会被历史记忆,因為他们所造成的巨大破坏让人类永远难忘。当人类的欲望意志被邪恶蒙遮时,暴君罪犯可能被人类视为英雄,但是,当美善的阳光透过云层并自由地照耀人类生活的幸福时,美善的力量就让人充满温暖的记忆。邪恶的乌云笼罩人类心头,只会增加人类的痛苦记忆。美善生活必将成为人类最好的追求与渴望,虽然我们无法阻止邪恶与残暴,但是,邪恶与残暴毕竟是人类的疾病,它只能而且必须通过美善给予治疗。

四、友爱与正义:从“美善同源”到“美善创造”

“美善同源”或“美善有别”,作为美善关系的两个基本论题,其思想价值,主要不是为了呈现美善认知问题,而是为了确立美善的自由创造。人类只要不断地自由创造美与善,世界就会充满无限的自由力量。美的创造通过生活美学、艺术美学、哲学美学的创造,不仅呈现出丰富的生活美感、艺术作品、思想价值,而且呈现出自由的生命象征力量。善的创造通过生活伦理、科学伦理、政治伦理的形式,不仅呈现出德性生活的无限丰富性,而且形成了美德伦理与规范伦理的基本价值约束。一个民主自由的国家,一个自由独立的公民,如果能够最大限度地创造美与善,那么,他将给文明生活或全球化时代的世界公民生活做出积极的贡献。

“美的创造”,既可以从生活与艺术两个方面立论,也可以从政治与经济两方面立论,还可以科学与技术两方面立论。美的创造必然转化为形式,必须转化为审美的对象。美的创造最终皆转化为生活与艺术,它充满在生活与艺术的每一方面,它使生命充满了自由的力量。善的创造,需要伦理思想上的重大突破,更需要生活实践与政治经济实践上坚守底线伦理原则,最大限度地追求生命自身的善以及给予世界或他者的善。“善的创造”,更需要生活实践,在生活与工作中不断地实践生命伦理与职业伦理,最大限度地维护生命存在的自由德性。从共同性意义上说,美与善不只是信仰与认识问题,更重要的是实践问题。只有美与善的创造,才能给世界带来美的生活与德性的生活,显然,这种美的生活与德性的生活能够给世界带来幸福与快乐、自由与美感。美与善的实践,除了思想观念的创造,更重要的是,必须体现在美与善的生活创造之上,没有美与善的创造,美善信仰就是一句空话。

美善创造,离不开认识与信仰,只要在心灵上意识到美与善的重要性,即确证了美与善的生命存在价值,就会变成行动实践的内在支撑。美与善的观念,除了接受和继承文明生活传统的约束之外,还需要吸引和学习一切优秀民族与文化的思想或艺术创造精华,即在教化中学习,在创造中自由教化。事实上,好的美善教化,有利于公民社会的普遍自由幸福生活的建立。美与善的创造,既可以通过自然创造的方式呈现,也可以通过社会生活与文明生活的方式呈现。从自然审美德性创造意义上说,“美与善”乃天地自然的德性,“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四时有明法而不议,万物有成理而不说。” [10 ]这是对自然本体论的美善理解。从文明生活与现实生活艺术上说,美与善的创造,雅化了日常生活的自由创造,展现了生命的自由想象力量,丰富了民族文化生活的精神形式。美善创造使生命主体变得自由与自在,生命主体在对象化创造中不断确证自由生活的本质。

美善同源观念,在美善生活创造中极为重要,它具有自由的指引作用。“美善同源”,意味着美的创造与善的实践并不矛盾;从美对善的影响来说,既然美善同源,那么,生命主体的创造就是自由无碍。美的自由创造对善的价值呈现意义重大,因为人们大多以为“善”的规范性与道德的实践理性,同美的自由并不相同。其实,在儒家与道家的美善学说中,美善的自由呈现以自然为宗,他们具有同源性与本质同一性。美给予人以快乐,善亦给予人快乐,这是美善同源的诗意证明。与此同时,善给予人以尊严与规范理性,美亦能给予人以规范与理性,这是善对美的启发或善对美的内在价值规定。正因为美与善的相互规定与相互解放,美与善之间显示出本质同一性,虽然他们的外在价值特性并不相同。必须看到,“美对善的启示”与“善对美的规定”,显示了不同的思想方向与价值立场,完全可以在生命自由意义上形成价值互补。

人们早就发现,“美的创造”给予生命主体以快感与自由,“善的创造”则给予生命主体以快感与尊严。在人的现实生命存在中,主体的生命目的往往以“利益与权力”为中心,这种价值惯性很难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根本改变,但是,民主自由的社会制度的设立,可以平衡或改变生命的利益要求。一切以正义为目的,就可以实现美与善的统一。事实上,人类的生命目的论,只要以利益与美善为平衡点,那么,完全可以达成公民社会生活世界的普遍自由。在实现自我与实现自由之间,生命主体通过美善的创造可以达成生命的真正自由目的。这种生命目的论,绝对不是某些人的穷奢极欲,也绝对不是某些人的绝对权力,更不是某些人的等级特权,而是通过政治正义与生命正义达成的普遍自由。必须看到,现实生活世界的不公平与不自由,现实生活世界的极权与全球化时代的政治军事经济霸权时刻存在,正因为这样,现实生活世界不断暴露出其狰狞邪恶的本质特性。在全球政治伦理与科学伦理严重失衡的情况下,科学技术的发达与信息技术的发达,最终都导致生命存在之间的更大不平等,当然,开放的网络世界正不断缩小这种不平等。但是,世界对美善的要求,不断受到“科学技术特权”与“经济政治霸权”的威胁,这种威胁变得越来越大。既然美的创造与善的创造可以相辅相成,既然美的创造比善的创造更加自由,那么,只要是生命自由力量的美善表达,只要能够给生命主体带来内在的愉悦,就应最大限度地激活美的创造与善的创造。美善的创造与丑恶的表现有着根本区别,丑恶的发生主要是个体生命欲望的野性表达,丑恶损害别人,让人恶心难受,并且给予他者以生命的痛感,最终危害生命的自由与健康 [11 ]。虽然丑恶作为人性的疾病无法得到真正根除,但是,丑恶需要治疗,“美与善的创造”就是对丑恶的有效治疗手段。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要对丑恶的表达形成惩罚,要让美善的表达得到颂扬。

美善的创造是无限多样的,生活中充满了美善的创造。美善的创造,呈现出生命主体的自由精神;“创造美善”,并不是要求于他人的事情,而是生命主体自身的自由创造。美的创造,就是创造自身,例如,健康的美、运动的美、艺术的美、生活的美,它先是给生命主体自身的创造快乐,然后给生命主体带来生命的满足。在这种美的生命创造中,美并不专属于生命自身,它也会给他者带来生命快乐,人们看到健康的身体、健美的生命,就会充满无限的快乐;运动的美感、艺术的美感与生活的美感,令人充满欣赏与向往,充满着认同与赞美。这就是美的创造,既服务于生命自身,又服务生命的他者。美的创造总能给予他者以善,没有纯粹属于自身的美。美的创造是生命的根本价值所在,只有当每个人自由地创造生命的美感时,生活世界就会充满着美。无论是美是生活的观点,还是美是艺术的观点,都有意将世界改造成美的世界,让美为整个世界所分有。事实上,当整个世界充满美感时,生活的意义与生命的价值就能得到极大的提升。

“善的创造”源于生命主体的自由实践与内心的丰富德性,善的最终实现必须根源于主体内心的善良与美好,它是生命主体自由力量的自由呈现。“善的创造”,总是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律己,二是助人。善的创造,虽然不像美的创造那样直接给人带来形式上生命快感,但是,善的创造却能给予他者充盈的幸福感,让生命主体的情感得到崇高的升华与净化的快感。从这个意义上说,善创造方式与美的创造方式刚好是逆向的,即善先是投向他者,服务于他者,是对他人的友爱与善意。善虽然也有对自己的善,但主要是他者的善。对自己的善是人的本能,除非主体生病或变态,才会对自己不善,例如,损害自己的身体,损害自己的名誉。善作为实践的至上美德,更多的是通过自身之善作用于他人的美德,正如古人所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善无所谓大小,只要是善,都是许可的。在生命实践中可以发现,“善”就是通过一点点的善意与友爱行为所体现出来的德性生活价值。善既是生活创造,也是自我创造,例如,经济创造、文化创造、生活创造,只要有益于他人,就是善的行动。善是无限多样的,善总是能有益于他人和社会。“善”可以表现为对他人的友爱,例如,关心弱势群体,资助他们,帮助他们,甚至从精神上鼓励他们,不歧视他们。善是无限多样的,没有固定不变的善,也没有唯一的善;我们承认善有大有小,但所有的善都是需要的,因为它取决于善的实践主体的能力大小与能力各异。任何一种善都是对世界的贡献,在生活实践中,有小善,有大善。“小善”是每个人可以直接感受到的活动,“大善”则是对人类生活与公共事务有益的正义行为。作为生命主体的创造,就是要求你无论身处何地,无论你能力大小,都必须进行善的创造。我们需要生命的大善,例如,捍卫世界和平、生命的正义、人类的友爱、反对战争与歧视,反对仇恨与恐怖主义。生命是无限多样的,我们不可能完全阻止恶的事件与恶的行为,事实上,在人类生活中,非善的行为也是人类的本能体现。人在保护自己的利益或为了满足个人的欲望时,就会有不善的行为,甚至违法的行为。我们在提倡善的时候,就是为了建立正确的价值观,阻止非善的价值观,限制非善的行為,处罚非善的活动,这样,整个世界就显示出“生命的正义”。

因此,“美善同源”揭示了美善的生命存在价值,指引了生命创造的自由方向;“美善创造”,不是为了限制人的自由,而是为了张扬人的自由,美善使生命世界充满了自由的力量。探讨美善同源,不是为了消除美与善之间的差异,而是为了服务于共同的生命目的,即通过美善的认知与美善的创造建构自由美好的世界,消除人类生活的不幸与痛苦,使人类的生活变得和谐自由与和平安宁。让世界充满爱,让世界减少仇恨与丑恶,这才是“美善同源”与“美善创造”的真正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

[1]孔子.论语[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30-32.

[2]老子.道德经[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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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牟宗三.圆善论[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5: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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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柏拉图.会饮篇210b—212a[M].刘小枫,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90-93.

[9]李咏吟.美善和谐论[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439.

[10]庄子.庄子·知北游(汉英对照)[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364.

[11]李咏吟.尼采晚期思想的四个关键概念及其意图[J].徐州工程学院学报,2016(3):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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