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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外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及启示

2017-04-05燕道成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启示监管

摘 要:大数据时代,网络政治参与正成为青少年的主要参政议政方式。与此同时,网络传播的蝴蝶效应被加速,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任何偏差都有可能引发公共危机。国外的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监管,具体方式大致有四种:政府立法监管;网络技术支持;行业与青少年网民自律;利益表达机制的自行调节。国外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类型主要有韩国的实名制、以新加坡为代表的审查制和美国的选择性限制。反思并超越国外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监控,我们应该理性定位青少年与网络政治参与之间的互动关系,采取多措并举的监管方式和整合疏导的引导方式,以构建健康有序的网络政治参与机制。

关键词:国外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监管;启示

作者简介:燕道成,湖南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中国新闻史学会媒介法规与伦理研究委员会副会长(湖南 长沙 410081)

大数据时代,网络政治参与正成为青少年的主要参政议政方式。大数据时代的网络活动领域与社会活动领域大面积重叠,人们的现实社会实践随之发生改变,网络平台成为人们又一重要的社会实践平台。尤其在政治活动领域,政治制度、过程、权力,政府政治治理以及国际多边关系都受到了网络的影响,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可以说网络政治参与为现实政治活动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在网络信息技术给国家和公民的政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网络用户身份的虚拟性、信息的海量性,使得网络充满了难以掌握的变数,青少年的政治参与活动也在发生“质”的转型,网络传播的蝴蝶效应被加速,任何一点小小的浪花都有可能借助网络媒体发达之便利引发公共危机,因此执政者对网民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出现越来越多漏洞,政府越来越被要求更新监管模式和方法,跟上时代的步伐。

一、国外监管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出发点:治理“无序”

尽管青少年还没有形成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阶层”,但日益严重的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中的“无序”“失序”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中的非理性、欺骗性、群体极化等偏差行为给民主政治带来的破坏性影响,这也成为国外监管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出发点和初衷。具体而言,国外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无序”“失序”主要表现在青少年、政府和网络技术三方主体上,具体有以下三种表现。

1. 青少年主体的非理性参与

从某种角度来说,网络政治参与本身是理性的。但是,青少年作为参与主体在网络政治参与的实际过程中,却往往出现非理性行为,导致事情走向负面方向,从而阻碍民主政治的发展。国外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非理性行为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盲目性参与。网络政治信息爆炸性增长,青少年缺乏辨别能力,人云亦云,网络政治参与具有盲目性从而造成参与动机不确定、参与目的不明确的盲目性政治参与。(2)欺骗性参与。网络政治参与的平台是网络,网络本身具有隐匿性和开放性的特点,从而使青少年主体身份数字化和虚拟化,参与者在一定程度上不再受现实规范的制约,一些青少年利用网络发布虚假政治信息,散布网络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生活。(3)情绪化参与。有些青少年不是出于对社会的责任,也不是出于自身参与的本意,而是以一种情绪化的方式盲目跟风转帖,随意抒发自己的不满情绪,目的是利用网络任意发泄自己对社会对国家的不满情绪。(4)非法参与。青少年网络政治非法参与主要表现为通过技术手段威胁国家信息安全,如青少年黑客制作网络病毒传播,窃取网民信息,更甚者侵入国家网站,窃取国家机密信息,散布甚至修改商业机密,给国家信息安全和网络稳定带来极大的威胁。(5)网络群体极化与“多数人的暴政”。“群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最早是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学者詹姆斯·斯托纳(James Stoner)于1961年提出的。它指的是“群体中原已存在的倾向性通过相互作用而得到加强,使一种观点朝着更极端的方向转移,即保守的会更保守,激进的会更冒险” [1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这种“多数人的暴政”在网络上体现得更为明显,表现为远远超出现实生活的极端化。在网络政治参与中,由于多数青少年缺乏社会经验,思想尚未成熟,感情容易冲动,极易走向思想的极端而引发群体极化现象。在网民关注度高、涉及网民自身利益且具有争议性的论题上,青少年群体往往陷入不理性的“群体极化”状态,任由情绪支配理智,发泄网络活动带来的压力与恐惧,并最终演变成极端的“网络暴力”“口水战”,脱离了网络政治参与的初衷。由此,网络群体极化产生的强势意见就可能演化成现实世界中的“多数人的暴政”。

2. 政府主体服务功能的弱化

传统的政治参与背景下,青少年与政府的距离比较疏远,青少年政治參与的满足感较低,青少年与政府之间似有脱节的状态。正如加拿大政治理论家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所言:“距离,所象征的意义,是表示政府机关已经与普通公众脱节了” [2 ]。然而,大数据技术的迅速发展,拉近了政府和青少年之间的距离,网络成为青少年表达政治诉求的主要渠道:时政新闻网站成为青少年了解国家大事最快速、最便捷的工具;社交网络平台成为青少年议政、论政的平台;网络投票成为青少年选举的主要方式;电子政务也保障了青少年的政治参与……网络的发展一方面改变了当下的政治氛围,使得青少年更加关心国家政务、更愿意参与国家政治活动,另一方面从技术层面为青少年的政治参与提供了保障与支持。但是,目前国外政府部门的网络化建设明显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政府网络化滞后,对于新技术的运用是低层次的运用,缺乏相关专业人才,政府政治网络平台的建设往往落后于社会政治网络平台,从而导致政府服务功能的弱化,对青少年的利益表达缺乏足够的回应致使众多青少年的网络利益表达没有得到相应的反馈,降低了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体验效果。

3. 网络政治参与中的数字鸿沟

网络技术的发展在推动政治平等与政治民主的同时,也产生了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网络信息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数字鸿沟”。“数字鸿沟”又称为信息鸿沟,是信息技术发展中的普遍现象,在报告《在网络中落伍:定义数字鸿沟》中被定义为:“那些拥有信息时代的工具的人以及那些未曾拥有者之间存在的鸿沟,体现了当代信息技术领域中存在的差距现象” [3 ]。这种差距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或其他信息技术和服务获取信息的差异和利用信息、网络以及其他技术的能力、知识和技能的差异。可见,“数字鸿沟”不仅体现为硬件设备上的差距,也体现在网民运用网络信息技术能力上的差距,值得注意的是这两者之间存在互为因果的关系。数字鸿沟的根源在于社会阶层在经济上的差距。数字鸿沟已经渗透到人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当中,成为信息时代凸显出来的社会问题 [4 ]。消除数字鸿沟,对执政者来说,是推进社会公平、网络政治参与公平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提升全民媒介素养,网络政治参与能力,使得政府能够倾听各地利益诉求,推进社会公平。反之,数字鸿沟的扩大,则将加剧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群体极化、降低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积极性、降低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效率、扩大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差距,导致网络政治参与的不平等甚至引发政治分裂。

二、国外网络政治参与监管方式的多元化

从网络政治参与诞生之初,各国就对其监管方式进行了各种探索与实践。在国外,目前有代表性的网络政治参与监管方式主要有四种:政府立法监管;技术手段控制;网络行业与青少年网民自律;利益表达机制的自行调节 [5 ]。这些监管方式都是各国根据本国国情来制定的,各有其优缺点,我国不妨取其优点并进行本土化改造。

1. 政府立法监管

法律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最强有力的手段,适用于所有公民,具有普遍性与强制性。政府出于确保国家信息安全、提高青少年政治参与的兴趣和能力、保障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数量和质量、控制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偏差与误区、限制网络民主中信息鸿沟的扩大等方面的考虑,往往根据本国国情对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进行酌情监管。在运用法律工具上,通常存在修改原有的网络法律法规和制定新法两种措施。

目前世界上过半的国家都对网民的政治参与进行了立法,以法律手段捍卫国家信息安全,引导网民有序参与政治活动。有关部门对世界42个国家的调查表明,大约33%的国家正在制定有关互联网的法规,70%的国家在修改原有的法规以适应互联网的发展,有92%的国家对互联网进行不同程度的审查和监督,有26%的国家出现对互联网的执法案例 [6 ]。作为全球互联网最发达的国家,美国最早对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活动进行立法尝试。为了促进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健康有序的发展,美国从1996年起至今共通过了4部相关法律:《通讯内容端正法》《儿童在线保护法》《儿童网络隐私规则》和《儿童互联网保护法》。2001年“911”事件后,美国通过了《爱国者法》和《国土安全法》。

德国是欧洲各国中对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立法探索得最为全面、取得成果最丰的国家,为欧洲其他各国提供了可借鉴的范本。2007年德国通过《新反恐法案》以加强对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允许警察使用“木马”病毒来监控嫌疑人;除制定新法,德国立法部门还根据发展信息和通讯服务的需要对《刑法》法典、《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防止对青少年有害信息传播法》《著作权法》和《报价法》作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作为欧洲另一大国的英国,2014年7月,英国议会通過了《紧急通讯与互联网数据保留法案》,规定国家安全部门有权利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获得公民通话时间、通话对象等信息,但保有公民通话内容的隐私,为治理国内恐怖分子袭击、阻止犯罪使出了强有力的手段。

作为亚洲的发达国家,韩国在网络政治参与方面走在前列,也是全球首个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2006年底,韩国国会通过了《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修正案,规定主要门户网站和公共机关网站在网民进行留言、发布照片、视频等操作前,必须首先对留言者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记录和验证,否则将对网站处以最高3 000万韩元的罚款。此外,近年来,为健全网络监管法规,韩国政府还陆续通过了《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等法案 [7 ]。

然而,从整个网络政治参与的发展来看,法律的权威性与强制性虽提高了监管效率,但是也意味着它容易伤害网民网络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有碍网络政治的高度发展。

2. 技术手段控制

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基于社会网络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对它的监管也应回归到技术控制上来。目前最常见的技术手段是内容分级与关键词过滤制度。分级制度是将网络政治参与内容分成不同的级别,浏览器按分类系统所设定的类目进行限制,从接触源开始甄别、过滤,避免青少年接触不良网络言论。美国以UGC内容为主的YouTube视频网站就格外重视对自身平台的内容监管,通过设定社区准则来预防不良内容的产生,在审核过程中也主要以社区准则为准,同时也对用户的举报进行跟进和删除 [8 ]。我国也曾经针对青少年研制“绿坝”防火墙,专门过滤网络上的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内容,但是由于系统不完善、语种不全等弊端,于2010年5月停用。基于现今世界互联网技术发展情势,在运用技术手段监管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方面,我国应多学习美国、德国等信息技术发达国家的新型技术、知识。

3. 网络行业与青少年网民自律

与法律手段、技术手段相比,网络行业和青少年网民自律,从理论上来说,是最节省人力物力的手段,也是从源头防止网络信息安全危机、网络暴力等不良行为的手段,同时基于行业和青少年网民对自身行为的约束,这也是对网络政治参与自由限制最小的方法。一些欧美国家在这方面进行了不少尝试,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的10条戒律、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的网络伦理声明等等。但是人们有逐利的天性,在利益与道德的冲突下,不具强制力的自律手段,只是一纸空谈。且网民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践踏网络道德的行为,侵犯严格自律的人的各项权利,造成了网络不公。所以,自律手段应当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在各项法律、法规完善的条件下,对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起到补充作用。

同时,许多国家通过建立不同的网络平台,为青年参与政治提供多种网络途径。比如在英国,The Hansard Society机构,建立“Heads Up”网站致力于将青年人和政治联系在一起,通过论坛的形式,讨论不同的民主与政治问题。在瑞士,一家报社Aftonbladet和一个面向青年的商业网络社区Lunarstorm 联合成立了 Ungtval 网站,以帮助青年人发出他们的声音,特别是把他们关注的问题纳入公共议程中来。在土耳其,由ARI Hareketi这一社会运动和智囊团建立的Ari站,旨在发起一系列离线活动,在土耳其青年之间建立对志愿主义的新理解,并组织讨论宗教安全方面的问题。在荷兰,Coolpolitics也是一家为了激发荷兰青年对公民和政治事件的兴趣,并使青年人能实现他们参与、了解和反馈等方面的公民权的网站 [9 ]。通过国家与互联网公司的合作,为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拓宽了渠道、提供了路径。

4. 利益表达机制的调节

青少年网络政治参與的本质要求是利益表达,利益表达机制则是在承认个体正当利益的基础上,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正常合法的渠道和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的机制 [10 ]。网络政治参与的各方,作为利益表达机制中的表达主体要素,如何协调各方利益诉求,达到多方认可的平衡状态至关重要。同时利益表达客体如何进行规范、如何保证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都是保障青少年网络利益表达的重要议题。只有通过对利益表达机制的调节,才能为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提供健康的环境。美国是微博的发源地,在政务微博的应用方面也是其他各国的领跑者。美国总统奥巴马在2009年12月颁布的《政府开放令》中,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利用微博等工具来增加政府政策的透明度。“2010年12月,251名国会议员和参议员已经建立了微博账户。”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的一项调查显示,2012年美国政府部门利用微博进行政民互动的次数是2011年的3倍 [11 ]。社交网络媒体是青少年网民参政议政最主要的平台,也是其进行利益表达的重要渠道,美国政府对微博的重视体现了其对青少年网络政治利益表达的积极引导和规范化意向。

上面四种监管方式是目前存在的最主要的监管方式,各国多采取一种方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的多元监管方式。由于网络政治参与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各国都没有足够的监管经验,因此各个国家之间互相借鉴成功经验,并进行本土化修改成为一种常态。

目前世界各国对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呈现出较大的差异与分歧,实际上有很深的经济政治原因。网络政治参与作为一种新型民主,本质上归属于社会民主政治体系之内,虽然借助了互联网工具,本质上还是对言论制造者、传播者的监管,换言之是对人的监管。人是社会的产物,受到一定经济、政治、文化的影响,在网络政治参与中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西方国家与东方国家都各自有其独特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因此在发展网络政治参与监管制度时,难免产生较大差距。因此我国在制定监管方式时,不可盲目引用国外经验,应结合本国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特点,有选择性地借鉴。

三、国外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主要监管类型及其反思

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同,国外在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上与我国有较大的差别,发达国家监管经验比较丰富,有许多成功的监管手段、监管模式值得我们参照。同时,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是一个具有“时代特色”的新兴事物,基于互联网的复杂性和日新月异,需要不断地调整监管战略,发达国家在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上也存在许多不足,需要我们反思。目前,国外在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类型主要有韩国的网络实名制、新加坡的审查制度和美国的选择性限制,这三种青少年网络政治监管方式各有其利弊。

韩国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网络实名制在韩国起到了十分显著的效果:降低了政府处理网络犯罪的追踪成本,促进了网民的责任意识与自律精神,减少了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同时,通过身份信息的技术筛选,可以防止青少年接触暴力、色情信息,从而保护了青少年的权益。然而,韩国实行网络实名制有其深刻的政治、社会背景,在关于网络实名制的民意调查中,超过半数的民众同意国家实行网络实名制,因而有坚实的民意基础;另外韩国人口较少,推行网络实名制难度较小。这些,在地广人多、国情复杂的中国都难以实现。同时,实名制也存在公民隐私泄露的风险,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的弊端;由此可见,只有我国健全了网络防火墙,足以保证公民的隐私信息安全,网络实名制才可徐徐图之。

以新加坡为代表的实行网络审查的国家非常多。互联网的虚拟性、自由性,使得网络犯罪成本降低,同时互联网带来的文化入侵,也要求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实行网络审查制度。然而,互联网的发展繁荣、网民的网络使用体验离不开政府给予的网络自由,因此政府网络审查把握的度十分重要。根据国外发达国家监管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经验可知,要想让互联网审查被多方所认同,首先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制度:该制度需要明确互联网审查的标准,确定负责机构,规定违反该制度的法律责任,以及互联网上内容被错误屏蔽时的救济措施。有学者提出“四分法”,即公开性、透明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12 ],目前也被认为是网络政治审查最理想的标准。

美国一直是崇尚言论自由的国家,在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上主要实行选择性限制。在美国,法院通过系列判决逐渐形成一种对待网络信息限制的基本态度:尽量避免通过立法方式对政府限制言论的标准与范围等作统一规定,而倡导通过“个案权衡”方式逐案判断政府是否有权限制该案件中的网络信息内容,并且尤其倚重技术措施和用户控制的方式实现对网络信息的治理 [13 ]。在有关信息安全事件治理的原则上,美国政府也采取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事后限制原则和表达内容中立等原则。这些举措都或多或少地保护了青少年群体网络政治参与的权利,其中“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被世界上很多国家用以治理本国信息安全问题。

另外,从以英美为代表的国外网络政治参与监管的现状来看,网络治理主要集中在信息提供和服务传递两个方面,尤其是服务传递被大力发展,而电子协商和电子决策则基本上没有发展起来,远没有达到全面渗透到国家决策过程的阶段。在信息提供上,由于互联网的超越时空、地域的特点,以及信息的海量性,政府在公示信息、方便青少年了解时政消息上作用突出。同时,结合在线交易、即时通讯等技术,政府也大大提高了服务质量,减少了行政成本。但是在网络政治协商上,政府只强调了市民对决策议题的知情权,而民众的在线参与率一直保持在较低的水平。由此,我们可以发现,英美两国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实质上是在不动摇权力中心的权威前提下的一种调整,政府只是运用网络技术提高工作效率、提升青少年的使用体验,而青少年参与国家政治事务协商、决策的权利并没有得到保护。因此,以英美为代表的国外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只是政府利用网络技术推行的一种改良。

四、国外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监管的超越

根据中国互聯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7.10亿,手机网民规模达6.56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中国居民上网人数已过半;其中,青少年网民规模为3.74亿,占网民总体的54%。青少年作为现代网络用户的主力军,心志尚未发育成熟、辨别能力不强,但对网络政治活动的影响力极大,因此,我国该如何监管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成为了一个重要议题。欧美等发达国家在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监管方面虽经验丰富、走在世界前列,但是由于国情不同、政治体制不同,我国不能照搬国外经验,而应避免其误区,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监管方式方法,实现对国外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监管的超越。

1. 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本质是权利表达

在大数据时代,青少年作为社会监管和政治生活的参与者,其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14 ]。随着互联网联通千家万户,智能手机成为最主要的上网终端,网站上各种表达自我言论的自媒体平台争奇斗艳,政府已经不能忽视网民的网络生活对现实社会生活的影响,政府的政治活动不得不暴露于互联网平台上,接受网民的监督和审视。网络草根的兴起,国家大事不再是官员可随意决定的“家长里短”。

作为当代网络使用与创新的主力军,青少年对网络舆论走向有极大的导向作用,同时他们享有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因此政府在治理国家网络政治监管制度时,首先要考虑到青少年网络用户的主体地位,以满足其基本权利为出发点,构建服务型政府。其次,应考虑到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无序性与非理性,做好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引导工作。另外,解决各地网络硬件上和运用网络技术的差距,减小数字鸿沟,从各方面实现青少年的权利表达。

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到网络政治参与具有虚拟性与实际性相结合的特点,即任何看起来抽象的网络言论背后都有一个实际存在的发言人,网络政治参与的混乱与无序不仅仅因为网络的各种特性,而更多的因为青少年活动缺乏约束与准则,网络的虚拟与便捷只是网络政治参与无序性的催化剂。尤其在这个网络生活与现实生活高度重叠的大数据时代,我们不能以偏概全地否定青少年的网络政治参与活动,也不能强硬地堵住网络的洪流,应认识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权利表达本质,起到疏导作用。

2. 多措并举建构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有序机制

网络政治参与具有便捷、高效、平等的特点,成为青少年政治参与的新途径与发展趋势。国外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历程表明,单纯依靠言论市场的调节作用和网民的自发遵守远远不能确保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健康发展,政府的监管、网络技术的把关、网络平台的搭建和网络素养的提高对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有序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1)监管法制化:提高政府执网能力

国外网络政治参与监管经验启示我们,监管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首先要提高政府的执网能力,在修改原有法律和制定新法的基础上,使政府监管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有法可依,形成以法律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同时,还要利用行政监管的手段,以明确有效的惩戒制度监管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另外,政府还要借助来自社会和行业的力量,督促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制定行业道德规范,研发新的技术手段监控网民行为。借鉴国外已有的立法和实际执法经验,为了更准确地治理网络政治参与活动,同时不打击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应在法规中明确界定谣言、诽谤等不良信息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制作者和传播者的处罚规定,对青少年要有专门条款。政府还应当设立网络政治参与监管的专门机构,实现从网站到自媒体各个环节的经常性监管监督。政府部门应当改变管网思维,了解网络媒体的发展模式,提高对网络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增强服务意识,树立“以民众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完善政府对民意的回应机制,健全公众满意的政府网络绩效评估体系,努力消弭数字鸿沟以保障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平等权益,积极提升政府部门的执网能力,及时引导青少年的网络政治参与活动。

(2)内容分级化:发挥网络技术的过滤能力

网络政治参与是人民在信息技术普及的条件下的对自身权利的必然要求,这固然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但其中伴随的信息安全风险却不容小视。网络政治参与将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连在一起,将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熔于一炉,将信息安全带入到一个全新、复杂和综合的时代 [15 ]。网络政治参与关乎国民经济运行、关乎社会政治稳定、关乎个人隐私保护、关乎国家信息安全、国土安全的维护。世界信息网络技术高度发展,我国和欧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因此网络政治参与方面的信息安全问题更为紧迫,如何应对来自别国的威胁、如何有效监管风险以趋利避害显得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应该立足本国实际发展网络政治参与,积极借鉴国外网络民主经验,发展国家信息安全技术,研发本土内容分级过滤系统,及早发现本国互联网漏洞,屏蔽国内外不良言论,运用网络技术对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信息内容进行多层次的分级筛选和过滤来防止网络民主暴力,确保国家政治安全。

(3)平台系统化:提升网络政治参与平台的运行能力

影响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最主要的因素是技术、制度和文化;因此,不妨从这三个层面构建一个科学系统的网络政治参与平台。该平台最主要的意义是维护青少年的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给青少年参与网络政治活动提供一个可靠、便捷的途径;同时为国家倾听民声、了解民情,实现政府透明化、公开化,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技术支持和平台。从最主要的技术、制度和文化影响因素来看,可以分别建立技术支撑平台、参与制度平台和参与文化平台三个子平台。技术支撑平台通过网络传播渠道的连接与整合,为青少年提供一个跨媒体交流和无障碍沟通的网络环境,为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直接体验和跨平台交流提供技术保障。制度平台通过“政治参与制度”对青少年政治参与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制,通过“网络监管制度”对网络环境进行监督和治理,通过“政府监管制度”对政府行为进行规制,提升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申诉权,为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提供良好的环境基础和制度保障。文化平台着力加强网络亚文化建设,培育现代民主精神,将民主文化内化为青少年的内在规范和行为准则。

(4)参与理性化:促进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效能

政治参与效能是指一个人认为他自己或是公民整体的参与行为影响政治体系和政府决策的能力 [16 ]。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效能,往往取决于其本身所具有的参与素质。虽然网络平台带来了青少年极大的参与热情,推进了民主化进程,但在网络虚拟社会里却充斥着一些不文明、不理性的现象。因此,应该加强网络虚拟社会的监管,教育青少年自觉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培养自己理性成熟的文明行为,使其在网络政治参与中趋于理性表达而避免盲目盲从和偏差误区,从而促进网络政治参与效能的提高。网络时代是一个喧嚣多于理性的时代,青少年的理性意识是其政治成熟的标志。培育青少年的政治理性应当注意积极地引导和规范,可从如下几方面积极推进:(1)政治参与意识。这一点主要针对当下蔓延开来的青少年“政治冷漠症”,对此政府应督促家庭、学校、社会对青少年政治参与意识的教育与培养,培育青少年的主人翁意识,引导青少年关心国家大事,了解并主动维护自身权利与履行自身义务。(2)政治参与能力。首先要对青少年普及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提高青少年政治事务的学习能力,培养青少年政治敏感度,增加青少年对国际、国内政治事件的判别能力,具备一定依法参政的能力。(3)网络伦理素养。互联网因其虚拟性和便捷性,削弱了道德与法律对青少年的约束作用,同时基于“群体极化”的作用,青少年的网络政治参与活动呈现无序化、非理性的特点,常常出现极端的“网络暴力”现象。因此,应该通过加强青少年的网络道德意识,强化舆论引导等多种途径来防治舆论暴力、网络仇视等“网络不文明行为”,①引导青少年网民自律,保障网络政治参与的健康有序发展。总之,理性个体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是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健康有效运行的基本要求。提高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效能,就要做有理性的社会主体,自己要高要求自己,远离非理性的冲动,不断加强自身法律、政治与道德修养。

简而言之,由于网络环境的交流互动、移动泛在、圈群连通等特征,对青少年话语权带来了空前的释放,刺激了青少年公民意识的觉醒,并促进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进而使得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主题范围越来越广而成为一种真正的泛在参与。同时,由于青少年社会经验不足、理论知识不全、辨别能力不强、易受情绪和他人影响,其网络政治参与存在不理性、不科学的隐患,因此,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可能带来的网络无政府主义给民主政治带来的破坏性影响已成为大数据时代网络安全最棘手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规避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行为的偏差与误区,建构其有序机制,以推动我国民主政治持续健康地向纵深发展。

注 释:

① 2005年9月,中央文明办秘书组、未成年人工作组,中宣部宣教局与中国精神文明网联合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央视国际网、中青网及新浪网、搜狐网,开展了“网络十大不文明行为征集与评选活动”,评选出的常见的“网络十大不文明行为”是:传播谣言、散布虚假信息;制作、传播网络病毒,“黑客”恶意攻击、骚扰;传播垃圾邮件;论坛、聊天室侮辱、谩骂;网络欺诈行为;网络色情聊天;窥探、传播他人隐私;盗用他人网络账号,假冒他人名义;强制广告、强制下载、强制注册;炒作色情、暴力、怪异等低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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