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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探析

2017-03-30杨梦柳

传播与版权 2017年1期
关键词:广告人行为能力单方

杨梦柳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探析

杨梦柳

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悬赏广告,然而我国至今没有法律对其性质做出明确规定,其法律性质备受争议。对于其法律性质,当前主要存在单方允诺说与要约说两种观点。本文通过对两种学说对比分析认为,悬赏广告在性质上应为单方法律行为。

悬赏广告;要约说;单方允诺说

[作 者]杨梦柳,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法学)。

从战国时期开始,我国就有悬赏广告。随着人们对低成本、高效率生活的追求,对悬赏广告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与此同时,因悬赏广告而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学界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也没有统一的观点。这样不仅不利于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与权威,因此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进行探析具有重大意义。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悬赏广告有不同的理解。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合同,而英美法国家则一般将悬赏广告看作一种单方行为。

在我国理论界,各大法学家对悬赏广告也持有不同的看法。崔建远先生认为“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①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史尚宽先生认为:“悬赏广告是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因而广告人对完成该行为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②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王泽鉴先生则以为:“悬赏广告是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③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而杨立新先生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公开广告的形式,要约完成一定行为并给付一定报酬,行为人以完成该种行为为承诺后,有权获得该报酬的特殊合同形式。”④杨立新:《论悬赏广告》,http://www.docin.com/p-295010310.html,2016年12月3日访问。

但是无论哪一种说法,都可以看出悬赏广告包含三个要件:第一,必须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广告方式实施某种使不特定人知晓的广告行为;第二,广告人必须在悬赏广告中明确表示行为人按时完成指定行为将获得一定报酬的意思;第三,行为人完成的行为必须与广告人指定的行为一致,并且广告人的指定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不悖俗。

因为生活中的悬赏广告纠纷通常源于对悬赏广告性质的不同理解,因此明确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最为关键。总的来说,目前主要存在单方允诺说和要约说这两种界定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观点。

二、悬赏广告采单方允诺说的理由

(一)悬赏广告更符合单方法律行为的定义,更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无须获得对方表示同意的意思,基于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⑤赵秀梅、夏辰旭:《悬赏广告法律性质问题研究》,《山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11期,第189页。如果采纳单方允诺说,一旦广告人发布悬赏广告,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广告人与行为人之间就成立相应的法律关系,不需要经过双方磋商达成合意。同时,广告人发布广告的目的是探究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关键。广告人发布悬赏广告是希望通过悬赏广告这种公开方式,鼓励他人为自己完成指定行为,是广告人意志自由的体现。如果采要约说,首先要满足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就要求广告人与行为人之间必须事先协商达成合意,并且只有行为人完成特定行为后,悬赏广告才生效。采纳合同说不仅不符合悬赏广告的定义,也不符合广告人希望鼓励他人帮自己完成特定行为而不是向不特定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

因此,采纳单方允诺说界定悬赏广告不仅更符合悬赏广告的定义,也更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二)可以解决承诺的做出及其效力问题,减轻行为人举证负担

若采单方允诺说,将悬赏广告看作单方法律行为,那么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就不是承诺,而是事实行为。只要广告人发布悬赏广告,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行为人就享有报酬请求权,而无须考虑行为人在完成指定行为前是否知晓悬赏广告及其内容。因此,采纳单方允诺说可以避免有效承诺的问题,也就大大减轻了行为人请求报酬时的举证负担。

(三)可以防止广告人的任意撤销行为

采纳单方允诺说,一旦广告者发布悬赏广告就发生法律效力,受该广告行为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在这一情形下,就算行为人在完成指定行为之前并不知道悬赏广告及其内容,只要其完成了广告中的指定行为,就享有获得报酬的请求权。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广告人随意变更其意思表示的权利,导致广告人不能以双方未达成合意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应的报酬给付义务。

采纳单方允诺说可以防止广告人任意撤销广告的行为,不仅有利于保护完成指定行为人的合法利益,也可以调动不特定人完成指定行为的热情,促进悬赏广告目的的实现。

(四)能保护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报酬请求权

采纳单方允诺说,将悬赏广告看作一个单方法律行为,也就意味着悬赏广告一经广告人发布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不需要相对人确认,从而避免了要约说中对行为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也就是说,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要其完成了悬赏广告中的指定行为,就享有向广告人获取报酬的请求权。采纳单方允诺说,可以更好地保护行为人的合法利益,避免要约说中行为人因为缺乏行为能力无法拥有缔约资格而导致丧失获取报酬的请求权现象的出现。

(五)排除了悬赏广告为双务合同的可能

单方允诺说认为悬赏广告为单方法律行为,排除了悬赏广告为双务合同的可能。单方允诺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当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后,如果广告人拒绝给付相应的报酬,也就不存在行为人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来拒绝给付悬赏广告中的指定行为成果的情况发生,有利于保护广告者的利益。

(六)可以降低交易风险,更有实际意义

若采单方允诺说,意味着一旦广告发布,广告人单方受拘束的意思也就对外发布。此时,只要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中的指定行为,就享有相应的报酬请求权。据此,可以有效避免要约说中广告人在行为人正式承诺前撤回或者撤销要约而使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时需要承担很大交易风险的可能性,降低交易风险。此外,若将悬赏广告看作单方行为,行为人指定行为完成与否、完成质量如何也可以更直观的进行判断,这有利于行为人举证和法官的裁判,更具有实际意义。

三、本文不采纳要约说的理由

(一)存在当事人合意缺陷

若采纳要约说,将悬赏广告看作要约,则需要行为人承诺该合同才成立。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合意该合同才成立。但在悬赏广告中,广告发出后,行为人并没有与广告人协商,因此其完成指定行为是单方行为,违反了合同成立中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这一成立要件,属于无效的承诺。对此,广告人可以合同不成立为由对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进行抗辩。不仅违反公平和诚信原则,也会损害行为人的合法利益。

(二)加重了行为人的举证负担

若采要约说,行为人就必须证明自己在完成悬赏广告中的指定行为后,向广告人请求报酬之前,是知道赏广告及其内容的;如果不能证明,广告人可以以此对抗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但在实践中,行为人要对此进行举证是极其困难的,该举证责任往往导致行为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

(三)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报酬请求权难以维护

当事人合意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这就要求广告人和行为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采纳要约说,在行为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广告人可以以行为人没有缔约能力而主张合同无效,从而拒绝给付报酬。而在悬赏广告中,指定行为范围十分广泛,非完全行为人完全有能力完成许多指定行为而享有报酬请求权。因此,采纳要约说不利于维护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报酬请求权。

(四)存在撤销局限性

如果采纳要约说将悬赏广告视作要约,广告人就有权在行为人承诺以前撤销或者撤回要约。当行为人已经着手完成指定行为时,广告人的撤回或者撤销行为很有可能给行为人造成损失。更有甚者,广告人可能滥用撤回或者撤销要约的权利来对抗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

四、悬赏广告采纳“单方允诺说”的再探析

经过上述分析,采纳“单方允诺说”可以更好地解决悬赏广告纠纷,但是仍然不是完美无缺的。因此,下文将进一步探析采纳“单方允诺说”情况下的悬赏广告。

(一)悬赏广告的撤回与撤销

一般认为,悬赏广告如果采纳“要约说”,则可以撤回;如果采纳“单方允诺说”,则不可撤回。研究认为这一说法过于笼统,能否撤回和撤销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针对悬赏广告的撤回问题,实践中争议不大,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若行为人没有实施制定行为,也没有为完成该指定行为付出代价,广告人撤回悬赏广告不会造成行为人利益损失,因此可以允许发布人撤回其发布的悬赏广告;第二,若行为人开始实行指定行为且尚未结束,广告人需要撤回悬赏广告的,可以允许广告人撤回广告,但是应当对行为人为实行该指定行为而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第三,若行为人已经完成指定行为,悬赏广告自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时生效,不存在撤回广告一说,此时行为人可以取得相应的报酬。

争议的焦点主要在悬赏广告撤销前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的报酬请求权。我们可以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在行为人为善意,且赔偿额不超过预定报酬的情况下,给予完成指定行为的行为人赔偿请求权,以此保护广告人的合理撤销权。

(二)两人以上完成指定行为的报酬请求权

当悬赏广告中指定的行为为多人行为时,众人利益难以平衡,需要分情况讨论各人的报酬请求权。

第一,若多人先后完成指定行为,则只有最先完成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若广告人善意的向最先通知人支付报酬的,无论该最先通知人是否是最先完成指定行为的人,广告人向最先完成的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均于此时消灭,最先完成行为人可以向最先通知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第二,若多人共同或者分别同时完成指定行为,则完成人共享报酬。若广告人善意的向最先通知人支付报酬的,其支付报酬的义务就此消灭,其他完成行为人可以向该最先通知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五、结语

综上,“把悬赏广告的性质理解为单方法律行为,不仅符合法理还有利于司法实践,同时还有利于促成交易并保障其安全,实现当事人利益”①陶华磊.《浅析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及其法律效力》[J].中国商界,2010(3):285.,期望我国早日将其纳入法律范围并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完善。

[1]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王泽鉴.债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4]赵秀梅,夏辰旭.悬赏广告法律性质问题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3(11):189.

[5]关保国.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探析[J].法学杂志,201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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