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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与人的全面发展

2017-03-29遐,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劳动力劳动者分配

巩 遐, 吕 进

(1.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 福建 漳州 363000; 2. 重庆大学, 重庆 400044)

论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与人的全面发展

巩 遐1, 吕 进2

(1.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 福建 漳州 363000; 2. 重庆大学, 重庆 400044)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从分析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入手,以递归的方式将商品价值与劳动时间联结起来,从劳动力具有价值增殖的特殊性质出发给出了劳动创造价值以及如何创造价值的理论解释,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按照劳动要素分配以及劳动者在社会发展中享有发展权利以促使个人全面发展并推动社会发展的主张。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公平与社会进步学说的理论基础。

劳动价值论;价值增殖;分配公平;人的全面发展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社会哲学的基础理论。在亚当·斯密等英国古典经济学家的基础上,马克思丰富并发展了劳动创造价值以及如何创造价值的理论,其直接理论成果是剩余价值学说。马克思用劳动价值论与剩余价值学说来揭示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剥削,指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条件下劳动者受到不公正社会待遇的根源。因此,劳动价值论与剩余价值学说成为劳动者阶级争取自身经济权利的理论武器。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公平与社会进步学说的理论基础。

一、商品价值与劳动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得以生存和延续的基础是生产,而所有的生产劳动是个人在特定的社会形式中进行的对自然资源的占有[1]6。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生产商品的劳动是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分离,使得商品总是为了商业交换而生产的[2]90,但是作为生产者来说,只有通过交换生产的商品才形成社会关系,于是生产者的私人劳动所具有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性质也只有在交换中才能明确地表现出来[2]89。

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在生产实践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生产出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但是,要解决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则商品按照什么样的比例交换,即商品的交换价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就必须得到解释,而这是古典经济学家没有解决的问题。

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商品交换只能是由契约保证的等价交换。而等价交换就既要说明商品价值是什么样的质,又要说明商品价值具有什么样的量。因为只有同质的商品才可能进行量的比较,才能够说明商品交换按照平等的原则进行。正是出于这样的思路,资本主义古典经济学家提出了劳动价值论,即将商品的价值归结到劳动。马克思通过区别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来具体说明劳动创造价值的问题,解决了商品价值的质的同一性问题和量的度量问题,从而发展了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认为,商品表现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二重性[2]54。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作为劳动产品能够满足社会需要的物质因素,体现为商品自身的有用性,因此马克思直接将商品看作使用价值。但是使用价值总是某一具体商品的使用价值,其有用性总是表现为千差万别的有用性。因此,仅仅依据商品的有用性,就不能解释商品为什么会表现为相对稳定的交换比例,以及为何是这一比例。因此商品的交换价值与商品自身的使用价值是截然不同的,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的区别使得其总是表现为具有质的差别,而一个劳动产品作为交换价值实现平等交换就只能表现为同质的量的差别,因而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交换不能有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2]50。

如何解释商品价值的质和量?如果将商品的不同质的使用价值去除,所有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就只剩下同是劳动产品这个属性[2]50,而去除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也就是去除构成这一劳动产品的物质构成部分和形式,去除商品中的各种具体劳动的有用性,从而使得不同形式的劳动不再有差别,经过同质性的交换价值的转换成为相同性质的人类劳动即马克思主义的抽象人类劳动[2]51。这样一来商品抽象化为一般人类劳动。而商品的价值量的问题就是采用抽象劳动作为计量标准的。具体劳动本身的量以这一劳动的持续时间进行计算,劳动时间以确定的时间单位小时、日等作尺度,从而使得每一具体劳动都可以进行比较,以确定商品的价值。

马克思从区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来具体说明商品价值的质和量。马克思认为,一切劳动既具有生理学意义,又具有一般人类劳动的性质,而一般人类劳动形成商品价值[2]60。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是劳动的两个方面,抽象劳动在劳动过程中耗费了劳动者的劳动力,结合生产资料形成了商品的价值。这里的劳动力是从生理学意义上而言的,是“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2]190。具体劳动就是将劳动者的脑力和体力在劳动中的消耗通过劳动转移到特殊商品中的劳动过程,其结果就是劳动者生产出某一特殊的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

因此,商品价值在本质上就是劳动者体力和脑力的凝结,是“物化在它的使用价值中的劳动量决定的”[2]211。表面上的差异性就被实质上的同一性所取代。这样一来,说明商品的交换价值就只需要说明如何体现物化在商品中的体力和脑力的数量问题。而数量的大小最终用时间来刻画:“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2]53

但是,由于商品价值量涉及的因素很多,如劳动者的素质、所使用的工具和技术手段,等等,这使得商品价值量的计算非常复杂。马克思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概念来解决这个问题。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以具体历史背景来刻画的,包括社会正常生产条件,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2]52,这样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个动态的加权平均性质的概念。这里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社会平均劳动强度都是动态性质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尽管它们的权重没有得到说明,但这不是主要的,因为这实际上给出了一个计算商品价值量的思路。按照这一思路能够给出具体的方法和计算工具来得出价值量,对于一个理论来说就可以了,这一思路马克思用“简单劳动”“复杂劳动”的概念加以说明。同时,这一动态性还具有衍生意义,即商品价值量本身也是动态变化的,而这一动态变化可以由该商品的再生产表现出来。

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商品价值,有力地解释了价值的个别差异与普适性之间的关系,并将个人劳动与社会劳动联系起来。马克思认为:“价值是私人产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劳动的表现。”[3]335这样一来,商品价值量可以通过“劳动时间”这个具有一般性和可比性的要素计算出来。

从“商品价值”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分析思路不仅给出了如何解释商品价值的质和量的理论系统,而且为说明劳动如何创造价值以及劳动者被剥削的性质与程度奠定了理论基础。这一分析过程体现了马克思的从抽象到具体、从性质到量化分析的哲学分析思路,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劳动生产使用价值,而它的社会意义通过交换得到量的体现。就前者来说,它是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就后者来说,它是商品经济所独有的东西。

二、劳动与价值增殖

如前所述,商品价值的质和量是通过劳动这一概念来解释说明的,马克思强调商品的价值体现了人类劳动本身的耗费[2]57。劳动就是劳动力的使用,而“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2]201。劳动力则是劳动者改造世界的脑力与体力的总和,通过劳动和劳动力概念,商品价值与劳动者联系起来。但是这一解释并没有说明劳动如何创造价值的问题,没有解释在劳动过程前后出现的价值增殖现象。要解释这一问题,需要说明商品价值构成的来源以及这些来源在价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

马克思认为,劳动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根本要素,劳动者是商品使用价值的创造者,劳动者的有用劳动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2]56,这样的交换体现了社会经济关系具有某种必然性,使得商品交换能够遵循某一规律。人类社会的物质财富只能通过劳动创造出来。

马克思认为,劳动者的劳动并非是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正如威廉·配第所提到的那样,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2]57。马克思明确指出,劳动不是所有财富的源泉,自然界提供物质资料,因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产生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4]298。商品作为劳动产品的物质形式,是物质资源同劳动力两种要素的结合。物质资料在劳动中形成价值转换,这为劳动提供了天然存在的物质基质。人在生产中只能是如同自然界那样发挥作用,通过改变物质形态来形成商品的使用价值[2]56。这就是说,商品价值的构成有两个来源:一是由自然界提供的物质资源这样的天然物质基础,二是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

自然提供的物质资源和劳动相结合的过程就是新的劳动产品的物质形成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和自然物都只能改变物质形态,因此劳动耗费的脑力和体力与自然物一样,都只是将自身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价值量不会发生变化。显然,这没有能够解释价值增殖的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将价值增殖解释为机器、资本和科技等原因是行不通的,因为机器、资本和科技都是先前劳动的结果,即马克思所说的“过去的、物化的、死的劳动”,这些因素只是生产劳动的条件和结果。马克思认为,那些现有的劳动产品不单是劳动过程的结果,同时也是劳动过程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在劳动过程中与劳动者的活劳动联系起来,是使这些过去劳动的产品当作使用价值来保存和实现的唯一手段[2]208。这就否认了由资本家所提供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在价值增殖中的作用。因为如果说先前的物化劳动能够实现价值增殖的话,那么无异于承认劳动自身就可以实现价值增殖,而自然物或可还原为自然物(劳动也可看作人这一特殊自然物的作用)的过去劳动产品在劳动过程中只可能发生价值转移。那么这无异于承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具有凭空创造财富的魔力,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马克思通过区分劳动力与劳动来具体说明价值增殖是如何实现的。马克思认为,劳动力作为劳动者体力和脑力的凝结,是一种特殊性质的物质,具有使用价值。在商品社会中,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其价值由每天生产它所必需的生活资料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能够实现价值增殖的,不是劳动而是劳动力。马克思认为,包含在劳动力中的那些先前的劳动和当下由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提供的活劳动,劳动力在耗费过程中劳动一天的维持费和耗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量。劳动只是形成使用价值,劳动力的耗费则决定交换价值。而劳动力具有一种特殊的性质,即“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2]219。也就是说,在一般条件下,劳动力一天的维持费比劳动力一天的耗费要低。因此,价值增殖的原因就在于,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中,超过维持费的那部分耗费转移到新产品中,从而实现了价值增殖。这一过程具有一般性,不仅在商品社会中如此,而且在非商品社会中同样如此。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既说明了劳动如何创造价值以及如何形成价值增殖,也解释了人类社会在历史发展中为什么是前进的而不是循环的,从而为历史唯物主义提供了理论说明。另一方面,这一理论解释为剩余价值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揭示了利润的真正来源,为无产阶级争取自身的经济利益提供了理论依据。

三、分配公平与社会进步

马克思反对把生产与分配 “粗暴割裂”。他说:“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1]6由此形成的一系列分析与前述论证相结合,说明其劳动价值论具有追求分配公平与社会进步的理论品质。

马克思分析了生产、消费、分配和交换的一般过程。他指出,生产直接是消费,消费直接是生产,每一方直接是它的对方[1]9。说生产直接就是消费,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消费着各种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说消费直接是生产,是指在消费物质资源过程中不断产生出新的劳动产品以及再生产出劳动力。对于某一个具体的劳动者来说,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不过是表现为同一个劳动行为的两个要素[1]12。马克思进一步认为,无论把生产和消费看作一个人的劳动或者多个人的劳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总是能够表现为同一个过程的两个要素。生产总是形成商品的实际起点,因而也就是那个起着支配作用的要素。消费则因为社会再生产的需要而成为生产活动的一个内在要素[1]12。

那么,分配在这里扮演什么角色,它是否独立于生产与消费之外?马克思认为,分配关系和分配的不同形式只是作为生产要素的背面。在分配过程中,形成分配的结构必然由生产的结构所决定。分配只能是生产的产物:“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1]13因此,生产与分配是不可割裂的,有什么样的生产,就有什么样的分配。甚至由于在生产之前需要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做出安排,这样分配成为生产的前提,因而“在所有这些历史上有过的情况下,似乎不是生产安排和决定分配,而相反是分配安排和决定生产”[1]14。所以,马克思说:“如果在考察生产时把包含在其中的这种分配撇开,生产显然是一个空洞的抽象;相反,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也就确定了。”[1]14因此,如果将劳动看作生产财富的过程,那么自然地就会提出如何分配财富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讨论也就应该是劳动价值理论的一个部分。

工资被普遍地看作劳动的报酬,是劳动者获得的财富分配。这里就有三个数量关系需要说明:其一,工资与商品价值的数量关系,现实中表现为工资与价格的关系;其二,工资与劳动力价值的关系,现实中表现为再生产劳动力的生活资料所需要的价格与工资的数量关系;其三,由前面两个关系决定的工资与利润的关系。马克思详细地分析了这三个关系。就第一个关系而言,商品价值在本质上是“社会劳动的结晶”,其价值量“取决于生产它所必需的相对劳动量”[1]68,商品价格“本身不过是价值的货币表现”[1]72,“市场价格只表现在平均的生产条件下供给市场以某种数量的某种物品所必需的平均劳动量”[1]72。而对于劳动者来说,“他们的工资要受产品的价值的限制,但是他们的产品的价值却不受工资的限制”[1]69。就第二个关系而言,马克思首先区别了“劳动的价值或价格”与“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他指出:“第一,严格地说,劳动的价值或价格是无意义的名词,但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表面上却很像劳动本身的价格或价值。第二,虽然工人每天的劳动只有一部分是有偿的,另一部分是无偿的,这无偿的或剩余的劳动正是产生剩余价值或利润的基础,但是看起来就好像全部劳动都是有偿的劳动。”[1]79由于工资是劳动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所得,那么其数量应该与该劳动力的价值相等,而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决定的”[1]76-77。马克思强调了劳动力的价值与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中的耗费是不同的量,正如他所指出的,限制工人劳动力价值的那种劳动量,绝不能是限制其劳动力所能够完成的劳动量[1]78,这其中的差额就是剩余价值或者利润。就第三个关系即工资与利润之间的关系而言,则是由前两个关系加以说明的。由于商品的价值在现有条件下是确定的,它的货币表现即价格就是相对稳定的,而劳动力价格则是根据其维持费用可计算的,因此在商品价值确定的情况下,二者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工资与利润的反比关系,即工资的变动与利润的变动方向相反。工资下降了利润就要上涨,工资上涨则意味着利润就要下降[1]85。从中可以得到两个结论:工资不会制约商品价值;资本家与工人有竞争关系。

那么,通过以上分析,马克思说明了什么呢?表面上看,在资本家和劳动者之间的交换关系是公平的,马克思认为,等价物以等价物实现交换。交易的双方都按其价值支付[2]220。资本家获得利润的原因就在于其购买的劳动力具有实现价值增殖的魔力,而购买劳动力本身则是等价交换的结果,资本家支付给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力价值相同的价值,但是劳动力一天的使用即一天的劳动就归他所有。而由于劳动者的劳动具有实现价值增殖的魔力,因此,劳动力在耗费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的价值大,“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2]219。但是,这一分析是仅针对交换过程而言的,一旦脱离具体的交换过程,回到社会关系中,劳动价值论对分配公平和社会进步的诉求就一览无余了。

马克思强调,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社会关系中现实的人所具有的真正的社会联系。现实人在积极实现其自身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他自己的社会关系、社会本质。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单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财富”[5]。马克思在这里明确地主张劳动者以及所有人在社会中拥有自身的地位。他批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不合理,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建构中,那些提高劳动者劳动效率的方法都是通过牺牲劳动者个人利益来实现的,这导致了劳动异化。同时,由于一切发展生产的手段都是统治和剥削生产者的手段,都会导致劳动者的畸形发展,成为单向度的人。

很显然,马克思认为这种单一交换过程中的公平并不是真正的公平,因为劳动者通过劳动创造了物质财富,但是资本家对此并没有付出任何等价物。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劳动或者说雇佣劳动制度,正是通过资本与劳动之间的交换建立起来的,这种交换关系必然造成这样的结果:劳动者作为劳动者在资本主义生产劳动中再生产出来,资本家作为资本家再生产出来[1]78。劳动创造的价值增殖部分被资本家全部拿走,这导致劳动者陷入低水平重复,而没有分享到由劳动实现的社会进步本应该带来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

因此,从真正的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说,首先要做到的就是物质财富的分配公平。这里的分配公平并非是指平均分配,马克思实际上反对一般性地提及公平分配。他认为,劳动者的权利是与其提供的劳动成正比例关系的。平等是以同一尺度——劳动——的计量关系来实现的。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实际上不同等的劳动来说就是不平等的权利[4]305。这里的平等是有条件的平等,即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劳动量为标准,而不是其他如资本、管理等为标准,这显然是以劳动价值论为根据得出来的逻辑结论。

进一步地,马克思提出了“全面发展的个人”[6]这一社会进步主张,这一主张是直接针对“劳动者作为劳动者再生产出来,资本家作为资本家再生产出来”这样的不合理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分配状况的,是对劳动创造价值而劳动者未能实现与社会同步发展的反对。这一反对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逻辑结论。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24.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第1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108-109.

[责任编辑文 川]

2017-08-25

巩遐(1979 — ),女,山东临沂人,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吕进(1971 — ),男,重庆市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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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6390(2017)06-0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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