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中“第三者”范围的界定
2017-03-29邓书丹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邓书丹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215006)
交强险中“第三者”范围的界定
邓书丹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215006)
随着交强险的日益普及,保险争议案件也随之与日俱增。如何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利益平衡成为当前社会亟须解决的法律问题。虽然法律对交强险中“第三者”的范围做了相应规定,但过于笼统和僵硬的设置导致在司法实务中面临巨大挑战,尤其是“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身份转化的问题一直备受争议。从既要保护弱者又要兼顾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建议在认定具体的保险事故“第三者”时,应内外结合,满足外部时空条件的同时,还应坚持保险近因原则,以寻求一个适度的“第三者”范围。
交强险;第三者;车上人员;认定标准
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柱。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作为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更具有其独特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从2006年7月开始实施,至今已有十年之久,不可否认的是在保障因交通事故致损的受害“第三者”获得损害赔偿的领域,交强险发挥了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交通事故的频繁化、多元化和复杂化,导致交强险的相关制度在适用于具体的保险理赔和司法裁判时出现严重的分歧和争议,其中交强险“第三者”范围的界定问题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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