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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刑行界分问题研究

2017-03-29王菁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王 菁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危险驾驶行为刑行界分问题研究

王 菁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危险驾驶行为罪与非罪的边界相对模糊,仅从形式上满足构成要件不能合理地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行界分。从质量差异说的理论出发,运用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和刑法分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规定,结合危险驾驶行为、危险驾驶人主观罪过为主要方面并综合情节来考量罪量,从而判断危险驾驶行为是否达到可罚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此认定犯罪。危险驾驶行为定罪实质上是一个衡量社会危害程度的过程,需要借助个案主客观方面全面综合地判断。

危险驾驶行为;危险驾驶罪;刑行界分;罪量

1 问题的提出

2017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中关于危险驾驶罪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的被告,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从中看出,危险驾驶罪尤其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再一律入刑,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为定罪需要考虑的要件之一,同时围绕机动车、驾驶人各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认定,符合了可罚性的社会危害程度才能予以定罪量刑。罪量因素成为危险驾驶行为定罪与否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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