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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法律性质研究

2017-03-28罗丹丹孙凌晨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7年11期
关键词:主体法律体系

罗丹丹,孙凌晨

(1.吉林省学校后勤管理指导中心,吉林 长春 130042;2.长春师范大学,吉林 长春 130032)

行政事实行为法律性质研究

罗丹丹1,孙凌晨2

(1.吉林省学校后勤管理指导中心,吉林 长春 130042;2.长春师范大学,吉林 长春 130032)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行为体系当中一个十分重要又特殊的类别,确认行政事实行为的性质和地位有利于规范行政主体合理履行职能及提升行政相对人权益自救质量和效率。本文拟通过对行政事实行为在行政行为体系中所处的地位等方面的论述,分析该行为在理论及实务当中存在的问题,旨在明确该行为侵权的救济必要性及救济途径。

事实行为;地位;侵权救济

一、行政事实行为在行政行为体系中的地位

(一)行政行为的内涵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的一切活动,是所有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法律规范授予的行政权的行为。该定义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行政主体具备行政权能的连续性及履行行政行为的常态性,但未免过于宽泛。行政目的这一概念并不具备十分明确的定义,且一个行政主体经常受到多种法律规范的调整。因此,行政目的在不同的客观背景下具有不同的含义。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行为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定义细化和明确了行政目的的内容,即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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