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好评致使网店被降权处理的刑法探讨
2017-03-28徐腾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7年11期
徐 腾
(吉林警察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恶意好评致使网店被降权处理的刑法探讨
徐 腾
(吉林警察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使用破坏生产资料以外的方法对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破坏并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行为中的“其他方法”,网络中发生的使用技术或者非技术手段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的行为也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恶意给好评致使网店被降权处理,降低了他人的交易机会,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范畴。
恶意给好评;网点被降权;刑法
随着网购的兴起,关于网购的犯罪行为逐渐增多,其中一项犯罪行为就是恶意好评。有一些淘宝买家出于不正当竞争或其他不道德的目的对淘宝卖家进行恶意好评,用这种方法来触发淘宝网内部的监督机制,使商家遭到降权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卖家的正常生产经营遭到严重破坏。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存在较大争议。
一、恶意好评应当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其他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对破坏生产经营罪作了相关规定:“个人或组织处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目的,毁坏他人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刑法与国家最高司法机关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有人认为,在对这种例示法的规定进行解释时,要遵循同类的规则。“毁坏机器设备,残害牲畜”是利用破坏他人生产资料的手段,对别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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