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机制下的碳会计核算探讨
2017-03-28牟伟明
常州工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企业
牟伟明
(常州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苏 常州 213032)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已经超过自然的自净能力,由此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等环境问题的产生。温室气体主要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及六氟化硫等,其排放逐渐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就是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签署的[1]。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实质是一个环境外部性问题,即生产消费的负外部性。为解决这一问题,经济学家依据科斯定理主张通过明晰环境资源产权,将外部成本内部化,对温室气体排放权进行定价,以市场手段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利用碳权的交易来促进温室气体减量已经成为国际上重要的温室气体减量政策之一[2]。近年来,各国政府纷纷建立碳排放交易机制,推动自愿性减排以及鼓励洁净发展机制(CDM),使温室气体减排逐渐由纯环保活动转为商业行为。
1 碳交易机制
碳交易就是通过设置碳排放总量,把温室气体(目前大多数碳交易市场只盯住二氧化碳,而不管其他温室气体)排放权配额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和商品进行的交易。碳减排可以采用政府的有形之手、市场的无形之手或两者混合的政策工具[3]。目前,国际碳权交易市场可分为法治性市场和自愿性市场两种。法治性市场是指经由国际公法《京都议定书》约定的排放交易(ET)、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JI)三种碳排放减量机制所建构的碳权交易市场的总称,三者都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量额度的转让或获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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