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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监护权撤销与恢复引发的思考

2017-03-28谢其生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7年4期

谢其生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0)

探望权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监护权撤销与恢复引发的思考

谢其生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0)

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实现,除了需要正向的监护权撤销制度,还应配合反向的监护权恢复制度。在正向撤销和反向复归衔接过程中,应当通过确认原监护关系双方的探望关系,来实现交流互动过程中的规范、判断、过渡和弥合功能,以更妥善地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反观现存的探望权制度,作用领域难以涉及监护权复归过程中的探望关系,应当舍弃“离婚后”之范围限定,予以适当的扩张;单纯的权利属性难以迎合监护权复归过程中的探望需要,有立足“父母本位”观念之嫌,应以“权利—义务”模式进行立法优化,从而符合“子女本位”的现代婚姻家庭法价值理念。

探望权;监护权;撤销;恢复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护权撤销制度逐渐告别“僵尸条款”,从立法层面走进司法实践。《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解决了监护权撤销后的抚养关系问题,而且明确规定了被撤销监护权的恢复制度。但是,在监护权撤销后、恢复前的衔接阶段,不仅存在抚养关系,还有重要的探望关系。被撤销监护资格后的侵害人是否享有探望的权利?如果享有,我国现行的探望权立法是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调整?针对这一系列疑问,本文意图揭示立法上忽视此衔接阶段探望关系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探讨监护权恢复之前保持适当探望关系的必要性,提出完善探望权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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