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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公开:以法治保障公开质量

2017-03-28本刊评论员

财政监督 2017年11期
关键词:公域公法质量标准

●本刊评论员

预算公开:以法治保障公开质量

●本刊评论员

财政是最为纯粹的公共领域,每一个人、每一个组织体都是其利益相关者。公域之事,自当诉诸公论,因而,以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准衡量,预算公开乃政府最起码的义务和必行之责任,也是公民和法人组织在公共生活中获得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从而公正地分享相关利益的基本保障。在预算公开方面,我国追寻这一制度文明的脚步一直没有停止,所取得的进步也有目共睹。今天,预算公开的社会共识更加广泛,进一步解决当下预算公开制度层面、执行层面、技术层面系列问题的努力还需继续。

现有研究表明,政府和部门预决算公开仍存在总体上透明度低,各地方、各部门进度不一的问题。何以至此?预算公开缺乏法律制度的硬约束和操作质量标准是重要原因。按照公共领域的治理规律,公共领域通行的“公共秩序”不同于市场和私人领域的自由选择,需要统一遵循、无可讨价还价的“公法”约束公域活动。财政作为“纯粹的公域”,岂能失去刚性的“公法”约束?岂能不循“公法”而自行其是?因此,解决预算公开不够、公开程度不一的问题,首先需要更加严格的法律制度和操作质量标准,突破无法可依、自由裁量度过大的困局。应有专门的中央和地方政府预算公开的相关法律和和操作质量标准。

在法律建设方面,要明确预、决算中,除国家所涉及的保密文件、涉外秘密信息不能公开之外,人大的审批草案、预算的调整、执行、决算、监督等环节信息都应公开,并要明确预、决算公开的主体、渠道、方式、时间、义务。在操作质量标准方面,应制定统一的预决算公开的内容、格式,应能够考核公开的效果,尽可能堵塞逃避法律约束的漏洞。

预算公开的效果关键在于细节。

真问题、“解渴”的内容往往在细节之中,可以说预算公开的成败在于“细节”的可获得性,细节公开是预算信息公开质量的重要标准。必须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建设中的一些细节问题。要在细节上突破,首先当然要做到全口径公开,防止将不规范收入或开支的转移隐藏起来。只有全口径、全方位公开,政府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审计结果都必须纳入到公开范围之中。第二,要真正解决“大类”预算、笼统预算、原则性预算公开偏多,欠缺更多具体项目和支出用途细节的实际问题。公开的内容要由类、款、项,延伸编列到目;不仅要按保障功能细化公开,而且要按经济分类公开资金的具体用途和去向,如人员经费、三公开支等经济分类细化公开,更能反映资金究竟去了哪,用在什么方面,更能说明钱是如何花掉的。

财政资金是动态的,预算公开应追踪财政资金的运动轨迹,进行全过程公开,只有如此,才能提高预算公开质量。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决算全过程,每一个环节都存在有用的信息。全过程公开才能更完全、更及时地满足监督主体的信息需求,也能更好地与民众互动。现代信息技术能够使财政预算全过程公开得以实现。财政预算公开其重要性、其影响范围之广说明更有必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来实现预算全过程公开。

预算信息公开力度增强,进一步扩大中央和地方预算公开的范围,增加预算公开内容是必然的趋势。在未来的预算公开进程中,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操作标准建设,更全面、细化的内容公开,财政资金运动的全过程公开也要同步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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