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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传播版权问题及解决

2017-03-28

传播与版权 2017年11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信息

鞠 冉

信息传播自古以来就存在,并且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发展,尤其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信息传播的影响尤为深远。当前网络传播已经成为人们学习生活中开展信息生产与传播的主流,大面积推广的三网融合技术对整个网络传播格局造成了重大影响,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的版权问题(也就是著作权)越来越突出,需要把脉处理。

一、当前网络信息传播中存在的版权问题

(一)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并存

在网络世界里,任何原创作品只有是由版权人创作出来的,版权都归版权人所有,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形下私自进行下载、篡改甚至传播。在网络信息化时代,人们已经形成通过数字化获得信息的信息获取习惯,但是数字化的信息却存在容易被复制、传播更简单的特质,很多人在未获得信息版权人的授权允许下直接进行信息的复制与传播,这在数字图书馆中表现得更加明显,比如很多在论坛中被广泛共享的文件实质上都是没有版权的盗版产品。在游戏与软件领域也广泛存在盗版现象,侵权人通过下载软件后进行解包,简单修改后进行再度发布,实质上并没有与原软件存在很大的差别,这是一种变相的侵权行为。

(二)传统作品数字化侵权现象严重

信息科技不断发展,也影响了人们的阅读方式,计算机、手机等智能终端的出现使得传统的纸质材料都朝数字化方向发展,在这种趋势下,很多人在未经过传统作品的创作者的允许下私自将传统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在网络上进行传播。而传统作品的版权人享有的版权除了针对传统作品形式外,还有对该作品的具体传播方式与范围做决定的权利,任何人未获得版权授权进行网络传播或者进行超范围传播都是侵权。在网络上存在很多纸质书本地扫描版本或者手抄版本都是将传统作品进行形式变化后的内容,除了排版出现变动,内容并没有改变,这种行为是对传统作品的侵权,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作品复制权以及网络传播权。

(三)侵权和漏洞层出不穷

网络信息的传播是在网络上进行传播的,而网站作为网络信息传播的主要方式,网页是网络信息进行传播的载体,网站是被其所有人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建设起来,本身也具有自己的版权,但是很多人自己没有条件,图简便就直接去复制别人的网站代码,在进行简单修改后进行发布,这侵犯了他人网站的技术机密,还侵犯了其版权。在网站与网站之间,很多网页的内容、排版以及功能都很相似,对版权人存在欺诈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很多网站内部的安全防范技术与意识都不够,容易被侵入后版权信息被盗版。

(四)传播载体中的侵权问题突出

一般来说,网络信息的传播载体主要指传播者和传播平台,他们有的被版权人授权,有的未被授权,当前网络信息侵权中,由于很多个人侵权都是通过传播载体侵权后进行的,因此,传播载体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更坏。比较突出的是很多影视作品上映后很快就被网站盗版,而很多被授权的网站由于自身的技术不到位,存在安全漏洞,使得版权人授权的作品被其他网站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盗用,虽然网站自身没有进行侵权,但是却对版权人的版权保护不到位,也具有一定责任,属于间接侵权。

二、网络信息传播中版权侵权发生的原因

(一)版权保护与信息保障缺乏有效的平衡

版权人是网络中传播的信息的创作者,如果版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那么版权人的创作积极性会受到打击,为了保护版权人利益必然需要保护版权,但是这又会影响网络中信息的传播与循环,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难题。此外在对版权保护的定义层面存在不清晰的问题。

(二)版权相关法律对网络信息环境下的版权人保护效率不高

我国在网络信息传播中的版权保护法律依据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施行之后才开始有的,但是这并没有对网络版权保护起到明显的作用,现实情况是不断更新的网络新技术使得版权保护问题越来越严峻。网络中信息传播具有匿名性,很多侵权行为无法找到侵权人的踪影,比如很多论坛中传播的信息大都是未经授权的,一旦被发现后最终也不过是进行删帖处理,或者封禁资料上传者的ID,但是并没有对侵权人进行实质性的出发。开展网络信息传播版权保护工作,最终的目的应该是对版权人的切身利益进行实质性的保护,当遇到侵权行为时能够得到一定的侵权补偿,但是我国虽然对著作权受侵犯的补偿有提及,但并没有对具体的操作进行规定,加上网络环境的复杂性,侵权行为的界定也相当困难,目前已有的版权保护相关法律条款并不能及时有效的对版权人的利益起到保护作用。

(三)版权所有者自身缺乏反抗能力与意识

虽然泛滥成灾的盗版现象对很多信息创造者带来版权问题的困扰,但是并不是每一个版权人都有版权意识,更不要说主动出击去维护自身版权利益。进行抗争,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版权人认为版权被侵犯并没有造成大额度的经济损失,而进行反抗反而会带来更大的损失,比如走法律程序打官司需要大额的诉讼费。

三、网络信息传播中版权问题的治理对策

(一)构建版权保护与信息保障的平衡机制

网络信息传播中的版权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利益分配问题,尤其是在信息的供应方与信息需求方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政府在其中主要起协调作用。通常来说,之所以在信息供应与需求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主要是信息提供者的信息内容被使用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无偿非法使用,如果政府对版权保护加大管理力度时,会对公众获取信息的内容与渠道产生震荡,但是不加管理,又会使得信息供应者的个人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打击其生产信息的积极性。

但是必须明确的是,在网络信息传播中开展版权保护工作是一项必须开展的公共策略,需要政府以版权保护为前提来平衡信息供应方与信息使用方的利益,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开展相关工作:

建立资金补偿机制,在开展广泛调查的基础上找到消费者对信息获取能够承受的消费范围,为信息载体以及媒体向消费者收取一定的补偿金。这实质上是对传统合理使用原则在网络环境下运用进行的补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信息供应方的合法利益。

从正版与盗版之间的区别来看,正版价格高昂,而盗版价格低廉,成本问题是盗版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尝试通过国家对版权人提供合适的资金补偿,对正版的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二)加强技术创新

在网络信息环境中由于技术的不断发展,版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可以说技术的创新带来了很多新的版权问题。但是换个角度思考,这些版权问题也可以通过不断进行反向技术创新来解决问题。通过技术创新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开展工作:

从信息本身来说,可以通过信息加密、水印添加、信息付费等因素为信息添加防侵权的特性。

从信息载体层面来说,创作人在进行作品发布之前要做好个人资料的管理,能够对作品进行属性查询,当作品上传后,还需要做好技术保护,有效控制作品的使用。

从信息的传播层面来看,进行信息发布时做好信息公开声明,对传播载体可以通过授权进行版权保护。

(三)完善我国版权法律体系

由于我国信息化发展进程还处于比较滞后的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跟上,面对侵犯版权现象泛滥的现状需要不断对现有的版权法制体系进行完善,借鉴并学习其他国家成熟的法律建设经验,形成更规范、可行并具有前瞻性的法律体系,主要可以从以下三层面开展工作:

提升公众的版权意识,并引导其积极维护版权的自觉性。目前很多内容创作者并不具备版权保护意识,甚至对版权保护缺乏明确的认识,当遇到版权受到侵犯时并不自知,造成利益受损。版权属于版权人,有意要强化版权人对版权的认识,学会维护自身的利益。在浩瀚的网络世界中,版权维护还需要广大公众的支持,引导公众支持正版,反对盗版,抵制盗版行为。

建立并健全版权相关法律体系,对侵权行为严厉打击。因为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因此很多司法机关在处理版权纠纷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进行参考,难以维护被侵权者的合法利益;因为对侵犯版权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很多人并不将侵权当做一回事。这些因素都使网络信息传播中侵权行为更加猖獗,迫切需要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严厉处理侵权行为,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为版权授权建立畅通渠道,并对版权授权模式进行完善。网络信息传播与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不仅内容海量,速度还非常快,过去的版权授权模式已经不适用,需要建立一个畅通无阻的版权授权渠道,对授权模式进行完善,可以尝试借助中介集中管理的方式来减轻授权工作的压力。

网络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侵权问题,网络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因为传播者有意或者无意因素的影响,存在着较多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不同方式,可以肯定的是,两种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侵犯了原作者的权利,在社会上形成一股不正之风。为了更好推动我国网络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需要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整顿,为网络信息传播创造一个更健康的传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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