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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诉讼中科学证据采信研究
——以美国经验为例

2017-03-23许小琴

关键词:证言毒物法官

许小琴

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诉讼中科学证据采信研究
——以美国经验为例

许小琴

如今有关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的问题越来越严重,这类侵权的特点是潜伏期长达10~30年不等,且与科技紧密相关,在诉讼中不论是法官还是双方当事人都尤为依赖科学证据。我国目前这类诉讼涉及的科学证据主要是鉴定意见,但司法实践显示法官似乎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无从审查,往往不予甄别就采纳。分析我国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面临的司法窘境,提出借鉴美国的科学证据采纳标准,建立我国有关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诉讼中科学证据的采信规则。

科学证据;鉴定意见;专家证言;采信规则;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

查阅域外有关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诉讼中科学证据采信的立法例及司法实践,笔者发现美国在这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其科学证据的核心形态一般被归属为意见证据,也称为专家证言或专家证据。本文介绍美国关于科学证据采信规则的嬗变,并对这些规则进行简要评析,目的是借鉴美国较为成熟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诉讼中的科学证据采信规则建议。

一、美国科学证据采信规则的嬗变

(一)1923年的Frye规则

Frye案是指1923年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审理的合众国诉弗莱伊一案。诉讼中被告弗莱伊的辩护律师为证明其无罪而提供了专家对被告的测谎结果(心脏收缩压测谎)。测谎结果显示,弗莱伊没有撒谎。但是,控方律师对将该结果作为证据提出了异议,一审法院支持了控方的异议。于是,弗莱伊提出了上诉。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他们认为虽然法官在采纳根据科学原理进行的研究中得出的专家证言有很大作用,但是,该证言的依据必须已经充分确立,在其所属特定领域获得了公认[1]9。通过Frye案确立了Frye规则,即普遍接受规则: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供由专家证人根据科学理论或者数据所作的证言,该证言只有在所依据的理论或者数据已得到所属领域普遍接受时才能有被采信的可能。

(二)1975年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

Frye规则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法官广泛运用于审查专家证言是否具有可采性,不可否认这一规则给法官提供了比较直观的审查标准。如果专家证人提供的专家证言所依据的理论或者数据还没有被所在的领域广泛接受,将被认定为不具有证据的可采性。但是,随着对司法判例的不断总结,越来越多的人对Frye规则提出了质疑,其中主要的质疑有:Frye规则允许科学家“代替”法官行使采信科学证据的权力;有些新的科学理论或者数据要得到同行认可需要时间,但对受害者的救济又是迫在眉睫的。

为解决该问题,1975年开始实施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了专家证言的内容:“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有助于案件审理者理解证据或者裁决争议事实,则凭借知识、技术、经验、训练或教育而有资格以专家身份作证的证人,可以以其意见或其他方式作证。”[2]司法工作者、学者、普通群众对第702条与之前盛行的Frye规则间到底有什么关系充满疑问,从字面理解第702条并没有吸收Frye规则,也没有直接否定Frye规则。这就导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会出现不同法官根据自己的理解适用第702条或Frye规则。这种司法窘境在审理了1993年的Daubert案及之后的2个相关案例后得以破解,并经过这3个经典案例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专家证言采信规则。

(三)1993 年的 Daubert规则

Daubert案是指199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多伯特诉梅里尔·道药品公司一案。诉讼中原告为证明其人体先天不足是由于其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过被告所售的抗呕吐药引起的,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8位行业资深专家根据流行病学研究成果再分析、体内及体外动物实验、对该抗呕吐药的化学分析,所作出的孕妇服用该抗呕吐药会导致婴儿人体先天不足的证言。同时,被告则提交了一份由一位流行病学家通过查阅涉及上万患者的几十篇已发表的研究论文而得出的结论:目前尚无证据证实孕妇服用该抗呕吐药会导致婴儿人体先天不足的证言。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普遍接受规则下严苛的证据采信标准与《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体现的放宽对意见证言的传统限制不符,且“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引用了曾参与起草《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委员会的报告人Edward Cleary教授的话:‘从原则上讲,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并没有保留关于证据的普通法’”[1]4。以此表示认同普遍接受规则已经被取代的观点。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不经审查便采信科学证据,第702条赋予了法官某些证据“守门人”的责任,只有具备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证据才有被采信的可能。科学证据要能通过预备性评估,可帮助事实审理者更易理解证据或者裁决争议事实,使之具备相关性要求;科学证据还要依据科学方法和理论(最高法院认为第702条主要是审查科学证据背后的原理和方法,而非他们产生的结论),可进行证伪、反驳和验证,可评估错误率,已经过同行审查、已发表,或已被广泛接受。这些都是科学证据是否具备可靠性的相关考量因素,但非决定性因素。这就是最初形成的Daubert规则。

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又通过Joiner案和Kumho案这2个案例进一步完善了Daubert规则。在前案中形成的规则是:首先,上诉法院应用“滥用自由裁量权标准”审查地区法院采信科学证据的决定是否合理合法,且上诉法院一般都要尊重地区法院的决定,除非地区法院在采信科学证据时存在明显的错误。其次,地区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不再仅仅是审查科学证据背后的原理和方法,还要考量出示的专家证言本身是否合理可信。如果结论不可信,所依据的原理和方法再可靠也不具有可采信性。在后案中则是明确将Daubert规则的适用范围从狭义的科学知识拓展到技术、经验领域,使得Daubert规则能在更大范围内被适用,而且地区法院法官的“守门员”角色也变得更加清晰和突出。

(四)2000年修订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

2000年修订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的科学证据采信规则,在经过Daubert规则两次发展后有了一定完善。专家提供的证言或文献等除需要使案件审理者更易理解证据或者裁决争议事实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有被采信的可能:(1)专家证言所依据的应该是充分的事实或数据;(2)专家证言必须产生于可靠的规则和方法;(3)专家需要可靠地运用该规则和方法来考量案件事实。咨询委员会强调:这一次的修订并非旨在限制陪审团的权力,不是允许对每一个专家的证言都提出挑战,也不是排除专家基于经验作出的证言,更不是禁止采信基于专业领域内的竞争方法作出的证言。而且,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进行的可靠性调查,也并不一定意味着只考量单一因素[3]。

二、不同采信规则对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诉讼之适用

(一)Frye规则与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诉讼

在Frye规则之前,由于美国判例对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诉讼中如何采信科学证据尚无统一的认识,所以,当某个专家在法庭上提出这样的证据时就会造成法官理解上的冲突。Frye规则通过顺从科学团体的判断来解决这一冲突,当专家证言背后的理论和方法已经被所在领域广泛接受后,则该专家证言具有可采性。这种规则使得法官自己不用判断专家基于流行病学研究或者毒理学研究提供的证言内容是否可靠,而是直接看证言所依据的原理或方法是否已被同领域的专家普遍接受,便可确认该专家证言能否用于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中的因果关系证明。然而,这种证据采信方式对法官来说是便捷的,但对当事人来说证据的入门门槛太高,很多新型的环境潜伏性毒物或者临床新发现的疾病,要从科学角度考察其可能引发的临床反应或其真实病因,还要使在考察过程中涉及的原理和方法得到所属领域专家的广泛接受,这很难实现,而当事人也将因此失去原有的证据支持。

(二)Daubert规则与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诉讼

Daubert规则弥补了Frye规则的不足,将“守门人”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从科学团体转移到了法官身上。法官被要求独立地判断专家提供证言过程中每一步的可靠性,包括其中的方法论、专家证言背后的依据、侵权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等。在一个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供了一份由专家根据流行病学研究得出的证言,想要证明某一特定环境潜伏性毒物和当事人的疾病发生之间联系的概率,那么,法官再也不能只根据Frye规则就可以决定专家证言是否可信,而只能视其为考量因素之一,还要考虑专家证言本身是否有效;专家在研究设计上是否受了当事人诉讼目的的影响而有失偏颇;研究对象数量是否足够多,而且合理评估了误差;当损害结果可能是在多因素作用下产生的,是否能够明确排除混淆因素的影响等等。总之,虽然Daubert规则能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依据经验作出的专家证言尚不知道,但是有一个优点我们已经看到:在依据有限的观察工具和以经验为主的研究领域中,已经开始更加严格地检验他们的科学假设和技术的熟练程度[4]74。

(三)《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与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诉讼

如果一个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诉讼的当事人向法庭提供了一份专家对动物研究得来的证据,这是一种比较有争议的实验室研究。根据2011年修订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法官除确认该证据确实有助于其理解证据或者裁决这起侵权诉讼中专业性强的争议事实外,还要考虑专家得此证据是否运用了可靠的原理和方法,由动物向人类推导时的数据是否充分又科学合理,且可靠地将其运用于对案件事实的考量。如果法庭认为通过动物研究得来的数据无法充分证明原告的疾病和特定的物质有关,则原告需要从流行病学或临床研究等其他途径证明其中的因果关系。

三、美国科学证据采信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在近一个世纪中经过一系列判例形成和完善了一套关于专家证言的采信规则,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美国关于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诉讼中专家证言采信规则不明的窘境,使得这类具有明显专业性和科技性特点的诉讼不再让法官畏惧。在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诉讼制度和科学证据制度的情况下,美国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一)我国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诉讼中科学证据采信规则的现状

目前,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立法主要有《侵权责任法》《刑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各类环境侵权诉讼的司法解释。从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看,我国目前大多使用鉴定意见来证明一般环境侵权中的各种因果关系,而并没有关于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行为的专门规定,也未像美国那样建立专家证言制度。在以后不断出现的、多样化的环境侵权诉讼中,如果仍延续如今的一般环境侵权诉讼规则,那么就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另外,当事人在诉讼中仍会提供很多鉴定意见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官面对各式各样的材料急需有一套明确且科学的采信规则,以指导他们作出正确的裁决。因此,讨论建立中国的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诉讼制度,并明确诉讼中科学证据的采信规则,既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

1.必要性分析

如今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科学界研究环境潜伏性毒物对人类的影响机理还没有得出明确结论,这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从全球范围的环境侵权看,许多环境潜伏性毒物对人体的影响并非如一般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结果那样直接明了,它们的负影响会在人体慢慢积累,甚至会久到受害人已经分不清是何原因所致时才出现损害结果,更可怕的是甚至会对下一代人造成不可逆的伤害。这种具有复杂性和潜伏性的损害结果,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所要求的存在客观损害事实不一样。我们应该接受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的观念,将环境侵权所造成的危险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其包含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已发生,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之前潜伏的危险[5]100。

在环境侵权诉讼中,英美法系国家以专家证言为主要的科学证据形式,而我国则以鉴定意见为主要的科学证据形式。从目前我国的环境侵权司法实践看,对于鉴定意见的采信还存在比较大的问题:第一,隔行如隔山,法官审查鉴定意见时难免带有对科学和真理的敬畏心理,从而导致很多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流于形式,甚至是不加审查。这种结果致使法官盲目赋予鉴定意见过高的证据地位,而这种没有规则约束的自由裁量权不仅使法官惶恐,更使当事人对鉴定制度和法官产生不信任。第二,专家提供鉴定意见的过程主要受其掌握的科学原理或科学方法影响,但也不能否认专家主观上的非理性因素对结果也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如专家主观上的偏见或私利、专家的品性、专家所处的制度和人文环境等[6]3。这些问题都会导致鉴定制度无法实现其预期目标,无法在环境侵权的复杂因果关系证明中起到剥茧抽丝的作用。正因为如此,我们急需建立一套完整且科学的对以鉴定意见为主要形式的科学证据采信规则,保证法官能据此作出公正的判决。

2.可行性分析

既然我们需要建立环境侵权诉讼中科学证据的采信规则,那么,我们的法治环境是否允许建立呢?答案是肯定的。笔者从理念、技术、制度3个角度来分析建立该规则的可行性。

首先是理念支持。科学证据的采信规则不是英美法系的法治环境里才有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正在经历现代化改革,民事诉讼模式也在经历转型,正从职权干预型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转化。法官要和诉讼当事人一起发现和认定案件事实,而不再一手包办。我们在此之前已经借鉴或移植了不少其他种类的证据采信规则,而且司法实践也证明这对规范法官采信证据,适当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障司法公正有着积极意义。这种积极建立科学诉讼程序和明确证据采信规则的理念,为我们建立科学的证据采信规则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其次是技术支持。如前所述,环境侵权诉讼所涉及的知识专业性很强,明确其污染成因、认定其损害结果、分配其举证责任、证明其因果关系都是非常复杂的,诉讼中被高频使用的鉴定意见与普通民事证据也差异很大。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已经较为成熟地利用了专家来帮助法官理性采信科学证据,如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就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时,应视具体案件情况适时召开环保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聘请相关专家就案件涉及的污染行为认定、因果关系证明、损害结果确认等进行论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依法采信鉴定意见,作出公正判决。这样的司法实践为我们在更大范围内建立利用专家咨询等形式来帮助法官采信科学证据的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最后是制度支持。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指出,规范技术审查证据工作是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的重要内容,为建立人民法院合法严谨地审查、采信科学证据规则提供了制度支持,也对完善我国科学证据规则具有深远影响。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针对已提交的鉴定意见、待证明的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

(二)我国建立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诉讼中科学证据采信规则的路径

从历史经验看,尽管美国在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诉讼中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证据采信规则,但我们不能简单地移植美国的法律制度。我国必须注重利用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7]。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我国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诉讼中科学证据的采信规则。

1.对科学证据本身的审查

与其他一般证据相比,科学证据在民事诉讼上具有更强的科学性和技术性,法庭对其进行审查不能拘泥于传统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笔者认为应注重新的“三性”:

(1)有益性。对科学证据的有益性审查包括2个方面:首先,确定其与案件事实是否相关;其次,看其能否帮助法官理解证据或者裁决案件的争议事实。科学证据的相关性是指科学证据所反应的事实与案件事实存在实质或者逻辑上的关联,是其进入实体领域的一张门票[6]295。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对证据的相关性设置了2个条件:一是这个证据有使某一事实更有可能或者更不可能存在的倾向;二是该事实决定诉讼的结果。美国咨询委员会指出,相关性不是每一个证据项固有的特征,而是只存在于一个证据项与一个案件中待适当证明的事实间的一种联系。这种证据的相关性总结为一种使某一事实存在变得更可能或者更不可能的倾向。相比统一证据规则,将相关性的关键归纳为“理性倾向”而言,前者的总结也许过分强调了逻辑过程,而忽略了借助经验或者科学去验证特定情况下的相关性判断所依据的一般规律的必要性[8]。美国的经验告诉我们,对于证据的相关性标准我们似乎无法给出一个严格而又明确的标准,但可以肯定的是法官至少需要先判断证据会不会使任何一项影响案件诉讼结果的事实的存在变得更有可能或者更无可能,再行使自由裁量权评估其他有关证据相关性的问题。

在环境潜伏性侵权诉讼中,法官审查科学证据相关性的时候会同时考虑其帮助性,这是科学证据最主要的功能。比如,法官在审理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案件时,需要一份流行病学研究报告(让专家对所假设的病因或造成流行的因素在所选择的人群中发现疾病发生的条件和规律,验证其所提出的假说)[7]154,来帮助自己理解证据或者判断案件事实,这就是证据的帮助性。再以鉴定意见为例,其帮助性就是当事人或者司法机关申请或者委托鉴定的前提,如果某案件的事实在一个普通理性人的认知范围内,即在法官独立使用职权判断的范围内,则鉴定意见就没有帮助性。在此情形下开启鉴定程序,既篡夺了法官的独立判断权,也浪费了诉讼资源[4]102。

(2)可靠性。科学证据的可靠性在本质上与一个特定的判决环境相联系,也与判决的目标或意图相联系。其核心内容既是对所提供的专业知识真实性的关注,也是对控制采信这种专业知识规则的关注。这种真实性是指提供专业知识的真相或者规制性规则。结合我国现有的规定来看,可靠性主要是指科学证据所依据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是准确可靠的。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受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可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进行复核,包括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经过复核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鉴定所依据的理论和方法是可靠的,所用的鉴定设备是完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也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应当准许重新鉴定”的规定。对于科学证据背后的理论,我们还可以采用类似于美国Daubert规则的检验标准,来审查该理论是否已发表或被同行广泛接受,以及是否可反驳、可验证等来评估该理论的可靠性。另外,我们在检验鉴定操作规范性和设备完善性时,还可以采用质量确认标准。它可使任何一次检验或操作的条件尽量保持一致,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检验与操作目的无关变量的影响,以此保证鉴定结论的正确[9]。

(3)合法性。首先是启动程序。我国的现行规定既有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也有法院自行启动。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案件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对于当事人自行申请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如果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导致无法完成鉴定进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次是鉴定的过程。比如,鉴定人应当回避的就要回避,鉴定人数应当符合规定,鉴定文书的书写要包含必备要素等等,这些都是确认鉴定意见合法性需要审查的内容。如果随着诉讼证据的不断变化,我们接受了更多形式的科学证据,对新形式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也许会有程序上的不同,但是,其内容仍然包括对证据主体合法、形式合法、取得方法合法、程序合法等方面的审查。

2.对科学证据之外的审查

(1)对科学证据提供者的可信度审查。以鉴定意见为例,其要求有:一是对鉴定主体进行鉴定资格审查;二是对鉴定主体执行此次鉴定的品性审查。如果鉴定机构的资质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或者鉴定委托的事项超出了鉴定机构的执业范围,或者参与鉴定的个人不具有鉴定职业资格,这都属于鉴定主体不具有鉴定资格,鉴定意见将不予采纳。由于我国在确认鉴定主体资格时采取鉴定权主义,因此,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时要看鉴定主体是否满足我国“三大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

对鉴定主体的品性审查,主要是审查鉴定主体在鉴定中是否受个人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干扰。个人因素主要包括在鉴定过程中是否掺杂了个人的喜好、成见或者是个人私利,是否视鉴定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或者误差率不存在而不加以避免等;外部因素包括鉴定人是否受媒体炒作或者鉴定机构的影响。我们知道环境侵权中受害群体很广泛,受损利益有时也不可估量,一旦案件暴露在媒体下,各种新闻报道铺天盖地袭来,这不仅会给法官带来舆论压力,也可能给鉴定人带来不当影响。

(2)对专家辅助人的准入审查。专家辅助人是指具有特殊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或经验的人[10]。《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就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亦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1至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也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我国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专家辅助人制度虽不完善,但足见其重要性。法官和案件当事人对涉案专业问题了解有限,对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人的质询往往只停留在一些表面的程序问题上,如鉴定人的资格是否具备,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和真实可靠,鉴定的设备和方法是否完备和科学等,而对纯粹技术上的问题,既存在不知道怎么进行质询的情况,也存在鉴定人回答被质询的问题后法官和当事人无从判断虚实的情况。所以设立专业人员出庭制度,一方面可以提高当事人对专门知识的认识能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官对证据作出正确判断[11]。

既然专家辅助人对于法官采信科学证据有很大影响,那么,对专家辅助人资格的审查也应纳入建立科学证据采信规则的考量范围。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没有对专家辅助人资格进行审查的具体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当事人可以询问出庭的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学历、资历等问题。专家辅助人制度在“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也有同样的立法目的,所以,在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诉讼中审查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可以参照该规定。此外,法官也需要用自由裁量权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进行评估。

四、结语

由于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的潜伏期很长,受害人提起诉讼时往往囿于举证难等原因,无法证明环境侵权行为和其受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很多原告寻找一些新奇的科学理论(科学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一些批评者将一些新奇的科学理论(并非全部)称为“垃圾科学”,并鼓吹在法庭上对所有的新奇理论设置障碍,重点审查它们的科学知识是否真实、可靠,以及与案件是否相关[12]。还有一些人则盲目地接受科学理论的证据能力。正因为科学证据的出现引起了人们的热议,且其对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这种特殊侵权中复杂因果关系的证明有着普通证据无法替代的作用(当然前提是该科学证据是真实可靠的),所以,我们需要多方审查科学证据,以此来保证该证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从而帮助法官理解案件证据和判断案件事实。

[1]王进喜.证据科学读本:美国“Daubert”三部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2]1975年实施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的专家证言[EB/OL].[2017-04-28].http://federalevidence.com/pdf/FRE_Amendments/1975_Orig_Enact/1975-Pub.L._93-595_FRE.pdf.

[3]2000年修订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的科学证据采信规则[EB/OL].[2017-04-29].http://www.law.harvard.edu/publications/evidenceiii/rules/702.htm.

[4]刘晓丹.论科学证据[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

[5]涂永前.潜伏性毒物致害侵权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100.

[6]张南宁.科学证据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7]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7.

[8]《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对证据的相关性设置的两个条件[EB/OL].[2017-04-26].https://www.law.cornell.edu/rules/fre/rule_401.

[9]方道茂.司法鉴定结论科学性的采信标准[J].法学杂志,2006(6).

[10]邱爱民.科学证据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284.

[11]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释义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305-306.

[12]吉恩·马基雅弗利·艾根.毒物侵权法精要[M].李冰强,译.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16:236-237.

(编辑:文汝)

D904.6

A

1673-1999(2017)09-0013-05

许小琴(1991—),女,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侵权责任法。

2017-05-10

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一般项目“有毒物质侵权的救济机制研究”(14BFX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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