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物权法视野下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问题探究

2017-03-22吴向荣蔡芳桅

关键词:权人质权请求权

吴向荣,蔡芳桅

物权法视野下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问题探究

吴向荣,蔡芳桅

我国《物权法》虽然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但其规定的内容仍不清晰,难以发挥应收账款质押的真实效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关立法进行探讨,为构建完备的应收账款质押监控、登记公示等配套机制提出建议,从而发挥应收账款质押真实效用,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机制;监管机制

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加以规定,标志着应收账款质押已成为融资的一条重要渠道。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质押方式,应收账款质押是融资担保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挥融资担保的效用和解决融资难问题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较为粗略,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有关的监控、登记公示等配套机制不健全,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效用发挥不尽如人意。

一、应收账款的界定及其特征

我国《物权法》第223条和第228条规定了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权利质权出质的标的,并说明了基本的出质程序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的定义进行了具体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1章关于应收账款的定义是: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将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由此可以归纳出应收账款的基本特征。

首先,应收账款是一种金钱债权,是因债权人履行交付货物、提供服务义务而取得对债务人的金钱给付请求权。从应收账款的构成来看,应收账款主要表现为金钱债权为内容的付款请求权[1]。

其次,应收账款是一种契约债权,它主要基于契约而形成。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契约后,债权债务关系由此产生,双方权利义务相互对应,债权人有向债务人提供货物、服务设施的义务,而债务人有向债权人给付金钱的义务。

再次,应收账款是一种普通债权。按照债权的表现形式是否证券化,可分为证券债券和普通债券。应收账款一般无须证券化的凭证,属于普通债券的一种。

最后,应收账款是现有债权或未来债权。现有债权是债权人依据契约已取得并向相应义务人主张的金钱债权;未来债权是一种预期债权,可能会取得,亦可能不会取得。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

有关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问题,我国《物权法》第228条第1款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模式,即应收账款质权人与应收账款出质人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自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质押设立。本条款明确了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模式,即“书面合同+登记”。从应收账款设立模式可以看出,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包括2个条件:第一,应收账款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第二,当事人应向征信机构办理登记。就设立条件而言,登记只是使应收账款质押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不会影响应收账款质押权的效力,因而不能据此否认未予登记的应收账款质押权的效力。

(二)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关系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之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2]。它包含3种法律关系:第一,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应收账款质权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应收账款出质人与应收账款质押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下对3种法律关系予以具体分析。

第一,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依据二者订立的民事合同而产生相应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应收账款债权人对应收账款债务人享有的现有或未来债权给付请求权,是应收账款债权人设立权利质权的基础。

第二,应收账款质押权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金钱债权给付请求权包括现有的金钱债权请求权和未来的金钱给付请求权。2种金钱债权给付请求权设立质押时,应收账款质押权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基于质押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存在形成了一种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是基于2个合同之间的联系而产生,而不是基于民事合同产生。质押合同成立后,质押权人与质押人关系存续期间,质押权人极有可能成为应收账款债务人债务偿还的对象。

第三,应收账款出质人与应收账款质押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收账款出质人与应收账款质押权人订立质押合同,以债权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设立质押,二者形成一种质押关系。应收账款质押权人对应收账款出质人享有质押权,质押权的标的为应收账款出质人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债权给付请求权。

三、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现有缺陷

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质押方式,在发挥融资担保的效用和解决融资难问题等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相关质押监控机制以及登记公示机制的不完备,影响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有效发挥,不利于融资担保的顺利开展。现有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3个方面。

(一)应收账款质押权实现机制不完善

应收账款质押权属于权利质权的一种形式,设立质权的目的在于保证所担保的债权的实现[3]。质押权标的之间由于存在着标的差异,从而形成了应收账款质权与动产质权及其他权利质权的差异。因此,应收账款质押实现机制不同于动产质押及其他权利质权的实现机制。实现应收账款质押权不能直接照搬动产质权及其他质权实现的方式,须形成自身独特的实现机制。有关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实现,《物权法》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未作具体规定。应收账款质押权实现机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予以保障,增加了应收账款质押权实现的法律风险。

无论是现有债权付款请求权,还是未来债权付款请求权,在应收账款质押权人实现质押权时,均依赖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度[1]。应收账款质押以金钱付款请求权作为标的,是一种请求权。当应收账款质押权人实现应收账款质押权时,应收账款质押权人的质押权的实现依赖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履行。因而,在实现应收账款质押权时,要以完备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实现,明确应收账款质押权实现机制。

(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机制不完备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应收账款质押权人办理,且在办理质押登记时,应收账款质押权人必须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由此加重了质押权人的负担。此外,《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12条规定,应收账款登记期限最长为5年,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可申请展期,每5年申请展期的次数不限。未申请展期的,登记期限届满后,质押登记失效。当应收账款出质人既不履行义务,也不另行确定展期期限时,质押权人无法据以实现应收账款质权,不利于保障应收账款质押权人的合法利益。

(三)应收账款质押监控机制不健全

依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应收账款质押权人在登记公示系统注册用户后,登录登记公示系统,自行填写登记内容,系统依据提交时间生成初始质押登记证明。此种概述性自助登记公示机制,忽略了银行等征信机构的监管,若不进行实际审查,极易出现监管不力的情况。对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未引起充分的重视,极有可能增加应收账款质押权人的融资风险[4]。

四、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构想

应收账款质押在融资担保的效用和解决融资难问题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针对应收账款质押存在的问题,就进一步完善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提出以下3方面建议。

(一)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机制

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是指应收账款质押权人的质押权益得以最终实现[5]。《物权法》没有对应收账款质押作出具体的规定,加大了应收账款质押实现的难度,造成实践操作的不便。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实现机制除采用动产质押的实现方式外,还可以由应收账款质押权人直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金钱债权请求权,或采用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以应收账款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从而实现应收账款质押权。由应收账款质押权人直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金钱付款请求权,可以防止应收账款债务人向出质人履行债务而导致应收账款质押权人的质权无法实现。无论是应收账款质押权人直接实现质押权,还是以代位权诉讼的方式实现,都可以降低应收账款质押实现的成本,进而发挥应收账款质押的真实效用。因此,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相关立法须对应收账款质押权人代位诉讼实现、直接实现质权的方式作出详细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代位权诉讼的程序,以实现应收账款质押权,明确规定应收账款质押权人直接对应收账款债务人享有金钱付款请求权,减少诉讼成本,发挥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效用。

(二)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公示机制

《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虽然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内容、登记公示等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但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机制的具体操作事项和相关登机内容还须进一步加以完善。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机制予以完善,首先,应加大征信机构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审查力度,对应收账款质押加以实质审查,通过审查质押合同等具体事项,以防范融资担保风险。其次,由应收账款质押权人与应收账款出质人双方共同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降低应收账款质押可能面临的道德风险。双方当事人共同办理质押登记,有助于减轻质押权人的负担,真实发挥应收账款质押的现实效用。再次,合理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期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期限应与质押合同期限相当,从而保障应收账款质押登机公示的顺利进行。最后,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告知其获取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的途径,明确权利义务,以防范应收账款质押权人质权实现不利的风险。

(三)构建应收账款质押的监管机制

由应收账款质押权人自助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未规定征信机构的监管机制,极易形成监管不力的局面,最终导致融资风险的发生。因此,为实现应收账款质押的效用,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过程中,应由应收账款质押权人向银行等征信机构提出申请,征信机构加以审查。审查符合登记条件后,由应收账款质押权人和出质人共同办理质押登记,征信机构对应收账款质押进行调查,根据现实情况予以监督管理。对应收账款质押的监管,重点在于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以防范未知风险,确保应收账款质押的顺利开展。加强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监管,对登记事项予以实质审查,有助于防范法律风险,顺利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减轻质押权人的负担,确保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效用的发挥。

[1]赵万一,余文焱.应收质押账款法律问题[J].法学,2009(9).

[2]盛丽.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新思考[J].西南金融,2010(2).

[3]胡开忠.权利质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02.

[4]姚黎黎.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与防范[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

[5]许建伟.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云南民族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

[6]费安玲,龙云丽.论应收账款质权之实现[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7]刘保玉,孙超.物权法中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解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4).

(编辑:王苑岭)

D923.2

A

1673-1999(2017)03-0025-03

吴向荣(1981—),男,华侨大学法学院在职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蔡芳桅(1985—),男,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2017-01-05

猜你喜欢

权人质权请求权
海外植物新品种权人在维权委托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指示交付问题研究
论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的赔偿责任
我国破产重整担保权暂停行使适用范围的研究
荷兰民法公寓权略论
关于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构建的思考
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现状及构建
论不动产质权在我国的适用意义
从请求权体系的建立看中国民法典的构建
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