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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2015-02-07程杰

法制博览 2015年14期
关键词:诉讼时效竞合请求权

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程杰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31

摘要:请求权在民法中居于枢纽地位,因民法中不同的基础权利而产生不同的请求权,请求权竞合是指在一个自然的事件之中,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由此产生了多个请求权,这些请求权给付目的仅有一个,请求权竞合的研究,对于双方当事人均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请求权;请求权竞合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271-01

作者简介:程杰(1990-)男,江苏徐州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请求权与请求权竞合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民法基础权利而产生。因基础权利的不同,请求权分为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可以说,民法就是由请求权所组成的一个请求权系统。民法上最早规定请求权的为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典》,其中第194条第1款规定:“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因时效而消灭。”

请求权竞合,是指同一权利人对于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的情形。[1]一个自然事件,符合多个法律构成,权利人因不同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权利人只可选择其中之一。如,甲有名贵字画一幅,为乙所盗,则甲有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亦可以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权竞合的理论大致分为三类,分别是法条竞合论,请求权竞合论,请求权规范竞合论。

二、请求权竞合的理论

(一)法条竞合论(法规竞合论)

法条竞合论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赫尔维格提出。该观点以刑法上的法条竞合论为起点,认为发生一个自然事件的构成要件时,如果事件导致多个不相同的请求权同时存在,而且请求权的目的都相同,那么这实际上是一种法条竞合的现象,但竞合的是法条而非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其实选择的并不是请求权而仅仅是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法院在审判时,应当查明所涉及的数个法规之间的关系,引用最适当的法规,去除其他不适用的法规。但是现实生活中常碰到某一自然事件所形成的法律构成要件都各对应一个请求权。这时各请求权即产生了竞合问题,仅仅适用法条竞合可能就不会再合适了。[2]十九世纪末期,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德国学者多采用法条竞合论。

(二)请求权竞合论

请求权竞合论认为,因一个自然事件中产生多个请求权,且各请求权的目的相同时,各请求权可以同时存在。在诉讼时效,法律效果等方面,各请求权之间独立存在互不干扰,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请求,也可以同时主张所有请求权,还可以先后主张不同的请求权。在特殊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将请求权的其中之一让与他人,同时自己可以保留其余的请求权。即权利人可以随意处分拥有的各请求权。但如果其中之一得到满足,其他的请求权即随之消灭。

台湾王泽鉴教授认为,当发生请求权竞合的情形时,各请求权彼此独立互不相连,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亦因目的达到而消灭。[3]并且其中一个请求权的实现,都使其他请求权失去效力,否则其所获利益将会构成不当得利的行为。学理上称之为请求权竞合。

(三)请求权规范竞合论

德国民法学家拉伦茨提出此观点。在同一事实符合侵权责任和债务不履行责任时,权利人的请求权实际只有一个,即由请求权的基础权利而竞合产生。拉伦茨认为请求权规范竞合论所说的一般义务与特别的契约义务的区别是错误的。一个法律事件,只会形成一个义务,一个义务产生一个请求权,而有数个基础权利所形成的请求权,权利人只能提出一次债务。该请求权使用后,权利人不得因同一事实存在其他的请求权,提出新的请求。

三、请求权竞合的选择与结论

本文认为当权利人基于不同的基础权利,享有多种请求权,请求权竞合不仅更加全面的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同时多个请求权存在下,诉讼时效,法律后果的选择对权利人也具有帮助作用。当请求权竞合发生,可以由权利人自由选择各请求权其中之一。

例如:甲购买乙的电饭煲,由于电饭煲的质量原因甲被烫伤。甲可向乙提出请求,由于乙违反《产品质量法》而主张人身权请求权或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可见,请求权在于满足权利人不同的利益要求,多个请求权相容时,可同时并存;请求权竞合,择一请求权行使即可。请求权的选择另影响诉讼时效的计算。如《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款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1年诉讼时效”而《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起计算。”

另有,甲到乙处游泳馆有用,因游泳馆缺乏保护措施,甲溺水而亡。请求权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60条,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依侵权法要求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试对请求权竞合给出如下定义,请求权竞合,是指同一当事人,为实现同一给付目的,且达成这一目的所根据不同的基础权利形成的请求权不同。那么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加以引用,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这种情形下,对当事人的保护更加全面,更能体现法律对受害者的保护。

[参考文献]

[1]郑玉波.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51.

[2]江伟,段厚省.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之关系重述[J].法学家,2003(4):76.

[3]王泽鉴.民法思维[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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