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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及其立法完善

2017-03-22王雪莹

商情 2017年2期
关键词:罚金要件刑法

王雪莹

(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专业1501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也造成了極大的危害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从经济体制改革、市场信息不对称以及理性经纪人追求最大效益这三个方面而言,商业贿赂现象是必然存在的。所以我们必须要通过更加完善的立法来尽可能的规避和减少商业贿赂的出现。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商业贿赂犯罪立法存在的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

商业贿赂存在缺陷立法完善

一、商业贿赂犯罪立法存在的缺陷

首先,当前立法中规定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不合理。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属于犯罪的本质属性,因此在刑法中将上述理由作为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与这一属性相违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虽然表现出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为谋取正当利益的贿赂行为也可能会造成社会危害性。因此将其当成是商业贿赂罪的唯一构成要件存在一定的缺陷,可能会让谋取正当利益而做出商业贿赂行为的人钻法律的空子,为谋取正当利益而进行商业贿赂,显然对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带来了影响和危害,但却很难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商业贿赂中存在的介绍贿赂行为没有入罪。介绍贿赂指的是第三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联系,进而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商业贿赂实现的一种活动。介绍贿赂的主体属于自然人,从身份方面来说,不但可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但法律对此方面并未做出规定,导致介绍商业贿赂行为犯罪并未独立列出,然而在近年来的诸多商业贿赂案件中,很多情况都是第三人介绍贿赂的,因此我们必须要对介绍贿赂犯罪行为予以明确的规定。

最后,刑罚制度不是非常科学,对于商业贿赂罪而言,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是很大,并未满足需要适用死刑的程度,而目前很多法律界的专家学者也提出应当取消该罪的死刑。同时,国内刑法中对罚金刑仅仅适用数额非常巨大的商业贿赂行为,针对情节不是非常恶劣的或者数额不高的自然人,虽然触犯了反商业贿赂法,但没有对其适用财产刑。作为一种经济型犯罪,如此设计不能够帮助我们更好的对这一犯罪行为予以打击。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整合刑法相关罪名

一方面,按照违反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主体的行为,能够把相应的八种罪名列为三组,其一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对单位进行行贿,二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单位受贿,三是介绍贿赂。另一方面,上述三组罪名之间的差异性主要是主体身份的区别,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差异性表现为处罚原则上,单位犯罪主要适用双罚制的原则,以单罚制作为例外。因此我们可以从这一现状给出如下的建议:一是在法律中明确详细的提出商业贿赂罪,二是把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进行行贿更正为行贿罪的特殊条例。如此不但与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要求相符合,同时在调整之后也有助于进行普法宣传。

(二)扩大贿赂方式范围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研究合理扩大贿赂对象、方式范围的过程中,应积极借鉴日本司法判例活动中把贿赂对象划分为“贿赂不限于财务,还包括了可以满足人需求或欲望的所有利益”,不单单是财物、不动产等资产,其他如代偿债务、高级俱乐部会员权利、获得尚未公开但实际上必然涨价的股票等其他所有相关利益性物品,都属于贿赂行为囊括的范畴。但这样进行立法也存在操作难度较大和取证时间较长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在司法解释中通过列举和概括结合的办法予以表达。

(三)适当加重罚金刑

法律规定可以如同市场一样让人们承受行为成本,但也把是否承担相关成本的决定权交给了个人。适当提高罚金刑不单单是从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来考虑的,同时也是为了增加行为人需要承担的违法成本。经济思考在司法中往往会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即便这样的作用不是非常突出,而法院与立法部门更加明确的应用经济理论会促进法律制度得以有效优化。借鉴其他大部分国家的经验,罚金刑的设置标准基本上是以违法者盈利的一定比例收取的,同时对商业贿赂行为过程中所获得的财务予以冻结、扣押等。

(四)加强监察处罚力度

在针对商业贿赂予以处罚的过程中,在确保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对于处罚数额的控制也必须要符合“罚当其罪”的原则,这样才能够真正的增加违法成本,真正减少商业贿赂问题。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要满足执法力度和执法灵活性的双重要求,合理的设计处罚层次。另外还必须要认识到,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自身职能,我国法制建设过去的经验证明,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其所产生的危害是非常大的,会导致法律资源承受严重的浪费。与此同时,执法机关还应当在适当预算的制约之下,真正寻求一个相对均衡的监管力度。

三、结语

总而言之,近年来我国对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已经进行了很多的改革,同时也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依旧存在一定的缺陷,依旧需要我们更加深入的研究与探讨,从而真正发挥出法律遏制犯罪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徐毓.统一商业贿赂立法的必要性[D].南京大学,2015.

[2]冯红.论商业贿赂之刑事立法与完善[J].前沿,2014(Z4):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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