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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卡违法套现问题的研究

2017-03-22周佳振

商情 2017年2期
关键词:持卡人手续费商户

周佳振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随着信用卡在社会上的普及,信用卡不但提升了消费者的购物、旅行等消费活动的体验,也为我国的消费结构的升级发挥着特有的作用,并逐渐成为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经济产品。但是由于信用卡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以及商业银行为追求发卡量放低了发卡审核标准等问题,导致了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其中,违法套现是当前信用卡发展面临的最主要问题之一。本文主要从违法套现产生的原因和套现的手段入手,分析违法套现产生的风险,从而提出相关合理可靠的建议。

信用卡套现取现

一、信用卡发展的历史与当前主要问题

1985年3月,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信用卡公司“珠海市信用卡有限公司”,并发行了国内第一张信用卡“中银卡”。如今信用卡产业已在我国发展了30多年。现在信用卡作为现代消费工具已经越来越多的走进群众的日常生活中,在我国目前寻求以消费拉动全国经济增长的背景下,信用卡在国家金融秩序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止到2016年年中,商业银行一共发行了近59274万张信用卡,其中2016年新增发卡总量为4976万张。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数据显示,信用卡交易总额占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已经超过60%。但伴随着我国信用卡产业规模的急速扩张,信用卡风险问题不断暴露,需要引起政府监管机构、商业机构、商户和持卡人的重视。特别是信用卡套现,随着信用卡在全社会的广泛使用,已成为信用卡行业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

二、信用卡违法套现

1、信用卡违法套现的原因

信用卡的授信额度是发卡机构根据个人征信、财务等资质综合核准的额度,一般授信额度的50%可以进行取现,但每笔取现要收一定数目的取现手续费及从取现当时起就会对取现金额收取利息。以平安银行为例,每笔取现的手续费为取现金额的2.5%,最低25元;自取现日起对取现金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收取利息至还清日止,并按月计复利。发卡行对于取现的手续费及利息对比于普通刷卡消费的利息及宽限期等规定,明显是不鼓励持卡人取现。

从银行本身利益来说,虽然取现也产生手续费和利息收益,但是银行从商户收取的刷卡消费手续费成本更低廉,而且商户管理简单,一般不会发生逾期违约等情况(目前清算机构、收单行、发卡行对商户手续费按1:2:7进行分成收取)。其次,每个银行的可授信总额度是根据银行的资本情况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分配的,分配的额度一般只做授信消費额度。一旦取现,形成现金流后,不可避免的产生派生存款和派生贷款。以目前人行公布的存款准备金率来计算(大型金融机构18.50%,中小金融机构15.00%),每100元的存款可以产生至500多元的派生存款,如放任违法取现,将会积流成海影响国家宏观金融秩序的稳定。

2、信用卡套现手段

目前,一些人在多家商业银行办理多张信用卡,为满足以卡养卡、奢侈消费、周转资金等需要,大量地进行违法套现活动。虽然中央银行、银行监管机构曾多次明确提示防范相关风险,对“代办信用卡全额提现”、利用POS机“刷卡消费提现”等非法经营活动亮出“红灯”,但这类犯罪活动仍十分猖獗,并随着线上购物支付的快速发展呈蔓延之势。目前主要的套现方式有如下几种:

其一,不法金融“中介”机构或者“商户”违法套现,“中介”“商户”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持卡人获取套现资金。这些机构以“从事正常的商业活动”为由,向收单机构申请布置POS机,但实际根本不从事商业活动,POS机专门用来进行信用卡套现活动。如果是在持卡人的信用卡透支额度内套现,这些机构一般会收取1%-3%的手续费,且这些机构往往会极力唆使持卡人超过信用卡透支额度来套现,并对这部分套现资金收取15%以上的手续费。

其二,网上商户通过支付宝、财付通等支付网站进行虚假交易来套现。随着互联网+在全国范围的大力发展,人们的衣食住行都已离不开互联网,但是互联网也成了虚假网上交易套现的大温床。由于通过互联网、支付网站进行的虚假交易很难与真实的网络交易区分,这增加了执法机构和银行对网上套现交易的审查难度,从而导致网络套现迅速蔓延,严重扰乱的正常的交易秩序,产生的风险最后也只能由银行承担。

其三,不法分子制作伪卡,用伪卡进行套现活动。近年,不法分子通过“黑盒子”、ATM机回执单等手段制作伪卡,并将制好的伪卡专门用来套现活动,而提取的现金所产生的账单却需要持卡人支付,最终损失只能由持卡人和银行承担。此类违法活动不止在国内呈高发状态,在东南亚地区更是猖獗。由于跨国报案侦察等成本较大,并且不法分子会尽可能的的套取信用卡的所有可取现金,使制伪卡套现行为成为危害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3、信用卡套现的风险

信用卡消费和套现性质完全不通,前者是支付行为,而后者是借贷行为,后者风险远远大于前者,套现在某种程度上是涉嫌虚构事实的贷款欺诈。恶意套现对宏观经济造成了很大的风险和损失,具体来说有以下四方面:

(1)信用卡套现扰乱了金融秩序,增加了我国金融的不稳定因素。我国对于金融机构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对金融机构资金的流入流出都有一些列严格的监控措施。不法分子通过POS机套现进行不真实交易,变相从事信用卡取现业务的行为,背离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违反了中央银行对现金管理的规定,地下钱庄也可能利用此类违法行为进行“洗钱”等活动,给我国金融环境的稳定增加了极多不稳定因素。

(2)银行坏账率上升,金融风险加大。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商业银行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458.09亿元,环比增长20.46%,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45%,较2015年四季度上升0.22个百分点。持卡人拿到的套现资金相当于一笔无息无担保的个人贷款,而银行无法追踪这些资金的具体用途,信用卡的信用风险形态实际上已经演变为投资或投机的信用风险。

(3)违法套现会形成不良贷款,大量不良贷款将会破坏社会的诚信环境。诚信环境的破坏不止损害了金融市场信心,而且阻碍着信用卡行业的健康发展,甚至会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4)违法套现的蔓延,便利了不当资金的使用,并刺激非法融资的发展,降低中央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三、應对套现的办法

建立在持卡人健康稳定收入现金流基础上的取现行为,并不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而如果持卡人通过套现行为套取超过自身许可额度的金额则可能危及金融稳定。支撑这一行为的是商业银行在恶性竞争过程中跑马圈地式地滥发信用卡。最终持卡人所持有的多个银行信用卡总额度很容易超出其总可支配收入的可用额度。一旦消费者套现过多,超过了持卡人的偿还能力,则一方面让银行形成呆账坏账,蒙受损失,另一方面大量的现金流入市场,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

1、完善立法才能治本

目前我国与信用卡业务相关的基本型法律条例包括了《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电子签名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卡条例》、《个人破产法》、《征信条例》和外汇管理制度、税收制度中的法律规范等。《个人破产法》、《银行卡条例》和《征信条例》是信用卡法律基础的基本架构;《刑法》设定的金融犯罪主要包括金融诈骗罪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信用卡犯罪惩罚的最高警戒线。但是目前法律条例中还未明确详细界定非法套现行为的出发基础和构成要素,所以需要法律确立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发卡行、收单行、清算机构与商户之间的利益平衡,并且这个法律效力层次要高。同时要解决执法不严的问题,否则就算相关的法律制定再全面,再细致,执法监督不力,那也只是一纸空文。

2、完善征信体系

由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尚不完善,缺乏完备的信用体系,发卡行须花大量成本用于调查个人征信信息,增加调查难度,从而增加了发卡成本。因此要完善以个人征信系统为主体的个人信息共享机制,研究设定个人总的信用额度,方便诸多发卡行查询验证,避免同一客户反复超额办卡。同时对有不良套现记录的持卡人禁止发卡,将套现商户列入屏蔽栏以杜绝其套现发展业务,并且将以上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直接影响其个人信用记录,从源头上遏制不良套现行为的产生。

3、解融资难,疏胜于堵

从源头解决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融资难的问题,逐步取消国内银行对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设置的多重枷锁,大力发展个人信用贷款和无抵押贷款业务,从根本上净化“信用卡非法套现”滋生的环境。并可借鉴发达经济体的信用卡“CASH OUT”服务,即信用卡有条件取现服务,并相应提高信用卡取现比例,同时降低手续费和取现利息,那么“违法取现中介”的利润空间会被压缩,部分违法套现行为自然会净化为取现行为,也就便于银行、监管机构对现金流动的监控。通过疏导方式来解决“信用卡非法套现”问题,也可以为商业银行带来贷款业务新的商机。

参考文献:

[1]陈建华.关于信用卡套现问题的研究与对策[J].中国信用卡,2014,05:69-70.

[2]王伟.信用卡套现的问题研究[J].大众商务,2010,01:61.

[3]赵永林.信用卡安全机制与法律问题的理论与实践[M],法律出版社,2009,3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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