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规约的法律属性及法律责任
2017-03-22赵浩戴文骐
祖国 2017年5期
赵浩+戴文骐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硬件与以“微信”等应用程序为代表的软件共同促成了PC网络向移动互联网的迭代。两年前微信用户总用户数量已经突破5亿,成为移动互联网终端上最受欢迎的社交媒体之一。由于移动支付、实时对讲、语音和视频通话等功能的实现,以微信群为代表的移动端群体社交方式逐渐承载了越来越丰富的内容,微信群在实现信息和资源交换后,必然会形成自主规约,从“自然状态”向“法律状态”转化,以便划定群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边界。微信群规约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属性,如何认定群规约的成立和生效,如何承担违反群规约引发的法律责任等,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微信群规约的法律属性
如前所述,制定和遵守包括微信群规约在内的各种正当秩序的内在动机是一种自觉的、意图达成某种利益平衡模式的意思表示行为。因此,制定微信群规约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问题在于其属于多方法律行为中的合同行为还是共同法律行为?
(一)区分共同法律行为与合同行为
共同法律行为之所以应当与合同行为相互区分,在于以下具备内在逻辑关系的三个要素:
首先,意思表示的方向不一致。合同行为中,达成一致的双方意思表示方向相反,一方的权利恰好为对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就恰好是对方的权利。而在共同法律行为,复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向一致,亦即当事人承担的权利义务相同而非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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