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言词证据的鉴真问题研究
2017-03-22李祖军张霄霄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1期
李祖军+张霄霄
摘 要:2010年刑事诉讼法中的两个证据规定确立了对实物证据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的“鉴真规则”,这是否是填补空白的立法?除了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否也需要“鉴定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侦查人员在收集书证、询问证人过程中体现的遵循证据客观性的选择,提出刑事诉讼中言词证据存在一种绝对完美主义和相对合理主义徘徊,并根据这一理论提出如何对言词证据进行鉴真,并尝试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构建相应规则,即侦查人员、公诉机关和人民法院都可以运用该规则审查言词证据的真实性,但到了庭审阶段只有法官运用自由心证来对其加以认定。
关键词:言词证据;鉴真;证据概念;证据能力规则
作者简介:李祖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张霄霄,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重庆401120)。
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17)01-0029-10
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与侦查活动要受到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双重限制和指导,这也是其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必然选择。那么,在工作实践中,他一般要受到哪些具体思维的限制和指导?首先刑事实体法的构成要件思维是侦查人员的惯性思维,在构成要件思维的指导下侦查人员考虑案件侦查是对法律事实还是对客观事实的查明;然后就是程序正义观念指导下的遵循时空原则的思维,防止超期羁押,防止讯问地点的不妥,还有就是防止证据收集的不合法,并被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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