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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之通知期的性质

2017-03-21何琴

重庆开放大学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法律

何 琴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之通知期的性质

何 琴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为平衡用人单位权力和遏制用人单位劳动使用权的滥用,以及维护劳动者的自由就业权,进行劳动力资源的分配而设定的劳动者预告解除权,是在劳动者所处的弱势地位以及劳动者的人权理论基础上所产生的。其在我国《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中亦有规定,但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宽泛,在理论与实践中颇有争议。本文就劳动者预告解除的争议进行重点探讨,分析对比现有观点,得出预告解除并非违约行为,且它的通知期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的约定长于现有法律规定的30日限制。

预告解除;通知期;劳动者;用人单位

劳动者预告解除是劳动者自由意志的体现,也是法律对劳动者给予保护的表现。它直接涉及劳动关系两方之利益与劳动合同之履行,虽有利于积极调整劳动力资源,却也无法避免地影响到用人单位的权益。“冯俊文诉上海某咨询公司预告解除合同案”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2009年“冯俊文诉上海某咨询公司预告解除合同案”中,原告冯俊文与基汇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签订聘用协议,约定:任何一方可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终止聘用关系,或要求代替工资的付款。后冯俊文于2008年8月29日向公司提交辞呈,并通知最后的工作日为2008年10月28日。2008年9月3日,咨询公司向冯俊文发出通知,其内容主要为冯俊文的最后工作日为2008年9月3日,之后无需履行劳动给付义务,并结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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