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与古为新:明代监察制度及启示

2017-03-20张志萌

环球人文地理·评论版 2016年10期

张志萌

摘要:明代监察制度完备,但其在发展过程中未能将优点一直发扬,后期产生流弊。究其原因,并非人为设定的过重律法所致,而从此制度对皇帝官员以及社会影响考量,尚有弊端,当监察制度未被严密执行,弊端逐渐暴露,终至监察失效。鉴古察今,当代反腐应注重制度实施与文化弘扬,使得反腐监察承历代监察制度之精蕴,合时代发展之要求。

关键词:监察制度;崩溃原因;反腐启示

引言:明代完备的监察体系、监察方式和监察律令,是古代监察制度高度发展之下所形成。其雏形为西周史官制度,正式确立于秦汉。秦汉以降,政府机构调整、名臣谋士建言,监察制度亦不断汲取精华,以致明代监察制度絜之于历代堪称鼎盛。秦汉时期,中央御史大夫主管纠察,地方十三州刺史监官查狱;魏晋时监察制度未有变化;隋唐时监察制度逐渐完善,御史台作为监察机构而出现,下设三院主管中央监察,且其中的察院为地方每道派遣监察御史;宋元时无大变迁,主要加强了监察力度;明代是监察制度最为发展完备之时,台院多有改制,监察史上的创举出现于此,“现代中国大体是由明开始的”,①因而现今反腐监察应该从其完备之中谋求启示,在其衰落中获得教训。

一.明代监察制度特点及其原因

明太祖时废丞相权分六部。这一重大的改制导致百官无首,六部地位提升,皇帝直接监察的高官大臣范围扩大,故皇帝更依赖于监察机构行使职权,换言之,作为皇帝耳目机关的监察机构须发挥效能。……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