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服”环境下高校科研绩效核算的探讨
2017-03-18张斌曹晓葵
会计之友 2017年6期
张斌++曹晓葵



【摘 要】 2016年6月1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要在科学研究领域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升科研管理和运营机制的活力。作为激励人员的重要因素,绩效支出的管理面临着挑战:核算总量加大、分配对象界定模糊、统筹权与自主权发生博弈等。为顺应改革趋势,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要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完善绩效支出的账务处理流程,处理好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会计法、税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文章探讨了“放管服”环境下高校科研绩效核算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 放管服; 科研; 绩效支出
【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6-0084-03
2015年5月12日,“放管服”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首次被提出。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会议中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总的要求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即‘放、管、服三管齐下”。2016年6月1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又指出,要在科研领域推进“放管服”改革,内容包括:简化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的预算编制,大多数的预算科目调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结余资金可按规定归承担单位使用;大幅度提高激励力度,不限制劳务费比例,将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上限从原来的5%提高到20%;會议、差旅等支出的标准可以不简单比照机关和公务员,科研机构可依据现实条件制定相关经费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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