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指南》调整事项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7-03-18张雪芬倪丹悦
会计之友 2017年6期
张雪芬++倪丹悦
【摘 要】 财政部于2015年12月2日发布了《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等三项制度,用以规范权责发生制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试点期间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从《部门指南》列举出的四类调整事项中可以看出目前政府会计制度中还存在以下几项较为突出的问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不统一,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存在多项不统一的调整事项;没有统一的折旧年限;权责报告的改革早于权责会计的改革,出现了许多调整分录等。文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政府会计改革的一些建议,主要包括:降低制度成本、提高改革效率,尽快出台成套的权责发生制下政府会计的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尽快统一折旧年限,尽快统一信息技术等。
【关键词】 《部门指南》; 调整事项; 政府财务报告
【中图分类号】 F23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6-0048-03
2015年12月2日,为了贯彻并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精神,财政部发布了包括《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 1 ](以下简称《部门指南》)在内的三项制度,目的是规范试点期间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以便编制权责发生制下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从《部门指南》列举出的调整事项来看,比较复杂,而有些调整事项的复杂性是由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引起的,因此,本文主要从《部门指南》的调整事项来谈政府会计的改革问题。
一、四类调整事项
《部门指南》第十条规定,单位在编制会计报表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调整单位会计账簿相关数据后,再编制单位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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