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若干问题探讨
2017-03-18林斌蔡世杰
会计之友 2017年6期
林斌++蔡世杰
【摘 要】 文章提倡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完善和理解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减少因形式不同而产生的区别对待,避免过于繁杂的会计处理。同时,会计核算应与不同经济活动的相对独立保持一致,避免在会计核算上对不同性质的经济业务进行简单的抵销合并,以确保会计信息得到充分披露。
【关键词】 借款费用; 资本化; 实质重于形式
【中图分类号】 F230;F27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6-0045-03
负债是企业运营的重要资金来源,根据最新的财报数据统计,作为制造业代表的34家家用电器类A股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的算术平均数高达41.46%,而132家房地产类A股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类之算术平均数更是高达64.82%。可见,因负债而产生的借款费用之金额对于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而言是非常可观的,其会计处理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结果也必然产生重要影响。所以,推动借款费用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以及促进会计实务工作者正确理解借款费用会计准则的内容意义重大。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现行准则)历经1998年6月首次制定发布,2001年及2006年的两次修订,不断得到改进。由于借款费用准则涉及内容较为繁杂,人们对现行准则的理解存在较大偏差,有不少异议,值得探讨。
一、关于借款分类的影响
现行准则第六条对专门借款进行了定义,即将企业的借款分为一般借款与专门借款。现行准则第四条指出,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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