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设备制造厂家质量保证部门组织独立性的探讨
2017-03-18周卫华何从辉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7年2期
周卫华++何从辉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7)01-000-01
摘 要通过对国内外20家与核安全有关的设备制造厂家的初版质保大纲进行了统计,发现大部分设备制造厂家的质量保证部门的组织独立性都或多或少地存在问题,不能很好地符合法规要求。基于此,作者依据我国核电质量保证法规HAF003及其导则,对设备制造厂家的质量保证部门组织独立性的要求进行了详细描述并说明了组织独立性不符合法规要求可能产生的危害,同时寄希望于设备制造厂家,更好地为核电服务,担负起核安全责任。
关键词组织独立性HAF003质量体系
一、前言
2007年10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国家核电发展专题规划(2005-2020年)》。此规划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核电事业发展进入新的时期。巨大的核电市场前景,吸引了众多企业纷纷加入到核电的设备制造中去,其中包括一些新成立的核电设备制造企业。这些新加入或新成立的企业没有太多核电制造的经验,其质量管理体系的组织结构大多是依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基础上来编写。与法规HAF003的要求差距较大,特别是对质保独立性的要求。下面探讨一下法规要求的质量保证部门的组织独立性问题。
二、设备制造厂家在质保组织独立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本人选择了质保级别为QA1的有核安全要求的近20家国内外核电设备制造企业的初版质保大纲进行了统计,其中国外4家,国内16家,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A)没有独立的质检部门;
B)没有独立的质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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