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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政策之分析

2017-03-16储丽丽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7期
关键词:财政政策货币政策

储丽丽

摘 要:本文从宏观经济政策的历史演变出发,首先对宏观经济政策的概况作了简单的叙述,随后使用比较分析法,从经济学和经济法学两个学科的视角分别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四大目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层面进行剖析。通过对我国宏观经济法制现状及其不足的分析,结合宏观经济政策提出了完善我国宏观经济法制问题的基本解决思路。

关键词:宏观经济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经济法制

一、宏观经济政策概述

1.宏观经济政策的历史演变

宏观经济政策的理论基础可以溯及至凯恩斯主义。凯恩斯主义迎合当时西方国家干预经济的需要,其中对经济政策思想起到极大影响的便是国民收入的决定理论,即IS-LM模型,该模型成为日后研究财政政策的重要工具。

二战后,西方世界的经济发展虽然有一定波动,但是经济增长较快,通胀率与失业率较低,新古典综合派的理论占据主导地位。但到20世纪70年代,由于多数西方国家出现“滞涨”的局面,失业与通货膨胀并存,使得新古典综合派在理论上无法解释,凯恩斯的观点受到了质疑。

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主义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稳定性经济政策的作用两个角度与新古典综合派开展激辩;同时,美国总统里根信奉的“供给经济学”和更具经济自由主义色彩的理性预期学派也盛行起来。经过长期的博弈,各种政策都发挥了不同的作用。但经过百转锋回,2008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之后,国家干预主义的凯恩斯主义又重新占了上风。

2.宏观经济政策的内容

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包括四种:充分就业、价格稳定、经济持续均衡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简而言之,宏观经济政策正是为了实现这些目标而制定的措施。

国家干预经济的两大主要政策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而规定的财政工作的指导原则,通过财政支出与税收政策的变动来影响和调节总需求,而货币政策是政府或中央银行为影响经济活动所采取的措施,尤指控制货币供给以及调控利率的各项措施。

二者主要是通过实施扩张性或收缩性政策,来调整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关系。二者既各有侧重,又紧密联系,必须准确把握和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根据实际情况协调而灵活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经济学和经济法学中宏观经济政策之比较

1.四大目标

充分就业,是指所有愿意工作的人都能够找到工作。用凯恩斯的话说,即“如果‘非自愿失业已消除,失业仅限于摩擦失业和自愿失业时,就是实现了充分就业。”

价格稳定是一种相对的价格指数稳定,不存在绝对的固定不变。因此,现代西方国家把一般的轻微通胀都视为正常的经济现象。

经济持续均衡增长,通常与失业紧密相联。如何维持较高的增长率以实现充分就业,是西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追求的目标之一。

国际收支平衡对现代开放型经济国家至关重要。因为当一国国际收支失衡时,必然会对其国内经济造成冲击,从而影响该国就业水平、价格水平及经济增长。

2.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是国家整个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同其他经济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财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要有金融政策、产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等其他经济政策的协调配合。

政府支出有两种形式:一是政府购买,是指政府在物品和劳务上的花费。比如购买坦克、修建道路、支付法官的薪水等等。二是政府转移支付,以提高某些群体(如老人或失业者)的收入。税收是财政政策的另一种形式,它通过两种途径影响整体经济。首先,税收影响人们的收入。此外,税收还能影响物品和生产要素,因而也能影响激励机制和行为方式。当政府税收不足弥补政府支出时,就会发行公债,使公债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又一组成部分。

3.货币政策

同财政政策一致,货币政策可以调节国民收入以达到物价稳定、充分就业与实现经济稳定增长。但是,财政政策在于直接影响总需求的规模,而且是没有任何中間变量的,而货币政策还要通过利率变动对总需求发生影响,所以是间接发挥作用。

三、宏观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制

1.我国宏观经济法制现状

我国的经济法学是一门新生的学科,起步较晚,直接从计划经济发展而来,其产生是国家推动的结果,是国家强制促使其生长的一颗种子,发展过程十分曲折。

经济法学的两大基本组成部分: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较之市场规制法产生更晚,在“市场失灵”凸显,依靠价格规律自发调节不能解决严重问题之时,涵摄财政、税收、金融、产业政策的宏观调控法应运而生,在我国经济领域发挥了前所未有的促进作用。

2.我国经济法制在宏观经济政策层面存在的不足

(1)保障充分就业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劳动法,用以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另有社会保障法,用于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但在宏观经济领域,没有一部系统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就业者和促进就业,这使充分就业的政策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实现的难度。

(2)财政政策相关法律制度难以紧随社会发展作出修订。无论是扩张的财政政策还是紧缩的财政政策都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的适时的变动,而法律天生具有滞后性,立法无法紧随其后做出变通,这使得在处理经济实务时可能出现“适法不当”的情形。特别是在经济不稳定的时期,有关弊端会更加凸显。

(3)货币政策对尚未构建出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与财政政策一样,由于货币政策的滞后性,其不能直接实现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只能借助于货币政策工具。这一方面保证了货币的正常供应,促进了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转,另一方面体现了金融法律体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3.我国经济法制的完善对策

首先,我们有必要考虑在产业政策法律制度中融入保障充分就业的机制。包括,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稳定劳资关系,在解决劳资纠纷时给予劳动者更多的保护;其次,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相关法律的滞后性是法律天生具有的,但相关部门可以审时度势,做出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以弥补其中的缺陷及其与现实的矛盾;最后,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不是一蹴而就的,金融法律体系与财政法律体系的建设需要多代法律工作者和经济学者的共同努力。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活动,最终定能构建出一套具有灵活性与统一性的宏观调控法。

参考文献:

[1]孙风伟.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4(26):211.

[2]张家宇.我国宏观调控法研究的现状、问题与展望[J].经济法论坛,2014(2):139-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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