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完善
2017-03-16潘欢欢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7期
摘 要: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是各国破产法中极其重要的一项制度。设立该项制度的目的是试图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在破产程序中接管破产人财产和处理与破产人财产相关的事务。破产程序能否顺利、公正、高效地进行,与破产管理人有着密切联系。可以说,整个破产程序是以破产管理人为中心而推进的,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介绍了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现状、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针对其不足之处提出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破产程序;法律责任
市场经济离不开竞争,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优胜劣汰”是商品经济社会的生存法则,破产作为市场主体竞争失败后的一个退出机制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必然会出现的法律现象,这是不可避免的。在我国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
一、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现状
虽然我国破产法已经引进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而且在制度方面有了大致法律框架和规范,但是在具体的行为规范上仍然缺乏十分明确规定,仅仅出台了两个最高院的规定,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基础。还需要十分权威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予以补充。
第一、人民法院监督。我国破产法以法院为中心的,在破产程序中法院拥有较大权力,很多事项都由法院单独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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