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古代“发冢”罪
2017-03-16许慧慧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7期
摘 要:“发冢”罪是中国古代一种重要的犯罪。在中国古代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发冢”罪从简单到繁琐,得到了完善的发展。“发冢”罪的规定和发展也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事死如生”、等级秩序等思想观念。
关键词:发冢;事死如生;等级观念
一、中国古代“发冢”罪的发展演变
在中国古代社会对“发冢”罪内容的规定经历由简到繁,同时对违法犯罪者的处罚越来越严重的过程。
在《吕氏春秋卷十·孟冬纪·节丧》中有言“凡生于天地之间,其必有死,所不免也。孝子之重其亲也,慈亲之爱其子也,痛于肌骨,性也。所重所爱,死而弃之沟壑,人之情不忍为也,故有葬死之义。葬也者,藏也,慈亲孝子之所慎也。慎之者,以生人之心虑。以生人之心为死者虑也,莫如无动,莫如无发。”可以看出人们对于葬送逝者是出于对于逝者的尊重与追思,寄托了人们深沉的情感,所以是要保护坟墓等完好无损的。同时也写到“国弥大,家弥富,葬弥厚,合珠鳞施,夫玩好货宝,仲鼎壶金监,舆马衣被戈剑,不可胜其数。……奸人闻之,传以相告。上虽以严威重罪禁之,犹不可止”。意思是说随着国大家富,随葬品增多,反而招致了很多的奸诈偷盗之人,虽然圣上用严刑重罪来禁止盗墓,但仍然不能够禁止。这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最早关于逝者坟墓、尸体的保护。
在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关发冢问题规定在《盗律》中:“……盗杀伤人,盗发冢,略卖人若已略未卖……皆磔”[1]。可见这时法律规定发冢是与盗杀伤人、拐卖人口等处以同等的处罚,而且《盗律》中规定盗掘坟墓罪是重于一般的盗窃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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