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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空抛物的罪名认定

2017-03-16金洁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7期
关键词:危害方法

摘 要:现实生活中涌现出了大量的高空抛物的实例,如发生在山东的“刀砧板伤人案”、深圳“好又多物业公司赔偿案”,此类案件往往伴随着重大的人身及财产损害,当面对这些情况时,很多当事人会选择息事宁人或者提请民事损害赔偿,事实上实务中的此种高空抛物行为在发生重大人身及财产损害时已经构成了刑事意义上犯罪,在刑事领域内对于此类行为该如何处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各地区法院在审判中定罪罪名时并不一致,存在争议,本文便意在探讨对该类型犯罪的罪名究竟应当如何认定才属于合理,并着重分析了目前司法审判实务的定罪倾向,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存在的合理性,并针对此类型犯罪的罪名认定及责任承担提出自己了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高空抛物;刑事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近年来,高空抛物逐渐成为了一个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始于2000年5月在重庆市渝中区发生的“烟灰缸伤人案”,法院在判决的过程中依据民事《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的一般认定原则,推定该幢居民楼内所有住户都有实施该行为的可能性,因此判决该幢楼内的所有居民连带对本案被砸伤的受害人进行赔偿。这个案件判决后,其他地区也发生了一些类似案例,在全国范围内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人们对于法院的判决产生了很大的争议,一方面看,类似于连坐的责任承担方式无疑放任了真正施暴者的行为,加重了周围其他居民的责任,但另一方面从救济受害者的角度看,这种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在弥补受害者损失方面却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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