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在不动产物权流转中的作用
2017-03-13苟学珍
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苟 学 珍
(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公证在不动产物权流转中的作用
苟 学 珍
(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公证制度在我国十年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其出具证明、解决纠纷、服务经济的能力得到不断增强。与之相比,公证在不动产物权流转领域的发展却较为缓慢。其现状纵然有些令人遗憾,但公证制度在我国不动产流转领域依然大有可为。尤其在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制度的背景下,公证介入不动产物权流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交易安全、不动产物权流转及其统一交易市场的构建、市场主体信用建设、私权的充分尊重等都需要公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保驾护航”功能不可漠视。
公证;不动产物权流转;登记;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颁布已有10年之久,10年间公证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设共同发展。公证工作步入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公证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业务人员专业素质、法律素养稳步提升,公证服务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功能得以凸显。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实施,近年来我国物权保护机制亦不断完善,物权流转的安全性逐步提高,权利人自由交易空前频繁,特别是在不动产领域发展迅速。为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统一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15年3月生效。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是一项浩大工程,其实施必然离不开公证制度的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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