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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的相互不可替代性
——于自觉守法行为的促进意义

2017-03-13盛舒弘

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信仰规则人类

盛 舒 弘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

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的相互不可替代性
——于自觉守法行为的促进意义

盛 舒 弘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

提高法律主体守法自觉性,对于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举足轻重。关于如何提高法律主体守法自觉性这一问题,法律人一直在孜孜不倦地研究与探讨。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的形成对于自觉守法行为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而且它们各有侧重,相互不可替代。

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守法自觉性;相互不可替代性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新目标。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一个法律制度完善与个体自觉守法意识提高互相促进、有机结合的过程。①这里指广义的守法,即所有主体遵守法律,包含狭义守法、依法执政、公正司法。从认识论角度出发,人的认识水平和知识水平决定其行动水平,意识决定行动。因此,自觉守法意识的提高能够有效促进自觉守法行为的生成。而近年来为社会所广泛关注的“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反映出中国社会现阶段总体而言守法自觉性较低。这与公民个体自我意识的爆炸性膨胀是息息相关的。

一、自我意识膨胀的弊害

欧洲中世纪,资本主义萌芽与宗教的式微同时发生,文艺复兴运动使人的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肯定。它是人类文明的跨越式进步。在此之前,“由于封建专制及其他社会外力的强制,个人的主体意识和个性往往遭到钳制,并导致独立人格的丧失、自主精神的匮乏、创造能量的衰绝,乃至于走向自我摧残、自我过度压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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