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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付式网络消费合同中消费者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2017-03-11储修玙郭田甜

梧州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预付经营者权利

储修玙,郭田甜

(1.2.大理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 大理 671000)



论预付式网络消费合同中消费者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储修玙1,郭田甜2

(1.2.大理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 大理 671000)

预付式网络消费合同是一种新型的消费合同,其有诸多优点,能够使得

预付式网络消费;消费者权利;监管机制;救济路径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的不断进步,新的消费方式纷纷出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与购物习惯。网络消费和预付式消费都是近年来不断热门的消费模式。在两种消费方式中,消费者的权利保护都面临着许多法律上的漏洞以及现实中的困难。而随着我国电子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许多实体中的企业纷纷加快了自身电子商务渠道的建设,并努力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的营销模式[1],这使得网络消费和预付式消费越来越多地结合起来,构成了一种新型的预付式网络消费,比如电子购物、网络交易等等[2],因此也就产生了预付式网络消费合同。在这样一种新的消费模式中,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进一步复杂化和不稳定,对此,本文将以这种新型消费模式为研究对象,进行深入分析,并给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预付式网络消费合同概述

(一)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含义和风险

所谓预付式消费,也被称为提前消费。它是指消费者为了某些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获得,向经营者预先支付一定的费用,并从经营者这里获得证明凭证,依据凭证在经营者处按照一定期限或者次数等方式享受商品或者服务。它是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很多时候,经营者为了能够在短时间内快速积累资金,会采取一些优惠促销的方式,吸引消费者提前支付一定的金额,从而享受日后的服务,而经营者也因此能够拥有一批固定的客户。对消费者一方来说,提前支付金额,既能够享受一定的优惠,又省却了日后每次支付现金的麻烦。因此,预付式消费模式能够使得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实现双赢。其自出现后,发展十分迅速。

尽管预付式消费能够实现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双赢,但是其也存在诸多风险。由于它是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之后的消费资金,故而它建立在一种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信任基础上。良好的预付式消费关系能够加强消费者和经营者彼此之间的关系,加强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信任度以及消费习惯,但是它同时也加大了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消费欺诈的空间。比如,消费者预先支付的资金被经营者欺骗,具体情形有:经营者在存续了一段时间后凭空消失、双方发生纠纷后消费者找不到经营者承担责任、经营者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条件和实际提供的不相符合等等。此种情况下,消费者很难要回其预先支付的资金,同时也难以找到经营者承担责任。此外,还存在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不正当泄露等问题。因此,消费者基于信赖所衍生的预付式消费模式实际上十分脆弱,很容易被经营者滥用。

(二)预付式网络消费模式及预付式网络消费合同的内涵

预付式网络消费则是预付式消费模式中一种和网络消费结合在一起的新型消费模式。和传统的预付式消费不同,预付式网络消费是通过网络购买的方式完成,预付资金往往也通过网上转账模式进入到商品或服务提供者账户上,预付凭证则通过电子凭证模式或者物流运输模式送到消费者手中。

随着我国商业电子化程度的不断加快,特别是信息化和工业化的深度融合,预付式网络消费模式逐渐成为了预付式消费中的一种新型模式,并且不断扩大其应用领域和范围。人们对于预付式网络消费的接受程度也越来越高,但是相应的网络投诉在数量和比例上也在不断增多。

在预付式网络消费模式下,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形成了一种预付式网络消费合同关系。也即,合同的缔结过程发生在网络环境中,但是双方合同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则既可能发生在网上,也可能发生在现实环境中。此时,双方之间关系的规范,既适用于合同法,同样也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外还涉及与网络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预付式网络消费合同首先是一种合同,其次是一种结合了预付式消费和网络消费两种新型模式的特殊合同。

二、预付式网络消费合同中消费者的权利内容及现状

(一)预付式网络消费合同中消费者的权利

预付式网络消费合同下,消费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其和商家的合同关系也经过了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和普通消费相比,其最为显著的不同则在于消费者已经提前履行完毕所有的义务,也即支付消费资金,而其享受权利的时间则后于履行义务的时间。其相对方则正好相反,首先享受了权利,也即取得商品或者服务的对价,其履行义务的时间则延后了。

那么,在预付式网络消费中,消费者应当享受何种权利呢?根据我国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应当享受的权利主要有两类。

第一是知情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时候,拥有了解其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信息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其可以包括: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性质、内容等等。第二是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所进行的交易是公平的,双方在此过程中获得的利益大致相当,不存在显著失衡的情况。

但在实际情况中恰恰相反,消费者的这两类权利最容易遭受经营者侵犯,并且求救无门。

(二)预付式网络消费合同中消费者权利缺失的现状

预付式网络消费合同中,消费者的权利缺失在我国当下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类。

首先,知情权受到限制,双方权利义务失衡。无论是预付式消费还是网络消费,消费者知情权都容易受到信息不平等的干扰而被限制。两者的结合,则加剧了该问题的突出程度。一方面,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和相关信息的了解不会特别清楚;另一方面,预付式消费属于先支付资金再享受权利,消费者所能接触到的信息,主要是经营者单方面承诺的信息,真实度和完整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营者的自主性和自觉程度。这导致在预付式网络消费合同中,消费者享受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而承受的风险却较高;相对的,经营者负担的义务也远小于其从中获得的利益。

其次,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也会受到伤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权利决定是否缔结合同,决定合同内容,决定合同方式等等[3]。但是,在网络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消费者虽然能够决定是否要签订合同,但是一旦签订合同并支付了资金以后,对于其他方面就无力控制了,很多时候其在接受商品或者服务的时候,并不满意,但是无法对此进行选择。此种存在一个显著的原因,即经营者可能会滥用格式合同,从而对消费者形成不当约束和限制。

第三,以上两种情况的存在,又使得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也受到损害。在网络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实际上无法享受到公平交易权,因为虽然现有法律力图构建双方法律地位的平衡,但是消费者实际拥有的法律地位,实际获得的权利却小于《消费者保护法》中所载。消费者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10条的规定,本应当享有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时候支付对价合理、购买商品或服务质量得到保障以及履行方式恰当等权利。但是由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会通过一些较为隐蔽的方式受损,故而事实上其公平交易权也无法得到保障。

最后,在网络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缔结过程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会通过网络形式传递给经营者,在此过程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成倍增加。特别是目前许多网络电商对用户信息的泄露现象日趋严重,导致许多用户的账户资金被盗用,个人信息被不当使用,比如网络诈骗的频频出现等,对此,现有法律和国家相关部门对此的监管存在失灵和监管不力的情况。

三、预付式网络消费合同中消费者权利缺失的原因分析

预付式网络消费合同中消费者权利的缺失,其背后存在着许多深刻的原因,对此,本小节将着重分析如下几点。

首先,预付式网络消费合同下,消费者经验缺失。由于预付式网络消费是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故而在签订消费合同的过程中,消费者常常较为缺乏经验,消费合同的文本通常也主要由经营者提供,并且多属于已经制定好的格式合同。此种情况下,消费者往往不会注意到格式合同中存在的陷阱和问题。在等到其具体开始进行消费后,往往才会发现其中不合理的地方,而此时,消费者由于已经预先支付了消费金额,就会陷入到被动局面中,有的时候,消费者为了避免麻烦,对于本属自己正当拥有的权利,也缺乏经验和法律意识去争取,或者懒得争取,最多只是日后避免进行此类消费,从而放任了自己消费权利被侵害的现状。

其次,缺乏相应监管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预付式网络消费模式是一种较新的模式,故而预付式网络消费合同的缔结过程,往往也缺乏相关部门的监管,其属于监管的空白地带。对于经营者来说,其在预付式网络消费中的不诚信经营,所获得的不正当利益远远高过其因此受惩罚所付出的成本,在这种追逐最大利益的趋势下,经营者很容易冒着风险去从事不诚信的经营,甚至这已经成为了某些行业的风气。而有的经营者则将经营失败后携款潜逃、玩消失等作为一种最后的保障。这些都表明,对经营者失信行为缺乏行政机关监管和惩罚机制,会使得经营者产生侥幸心理和过分逐利的倾向。

最后,法律法规的缺失是一个根本原因。我国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是对消费者权益最全面保护的一部法律,并且目前的一些法律法规也对网络消费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使得网络消费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但是,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预付式消费的相关规定,仍旧较为缺失。预付式消费的法律概念和内涵以及相关的立法规范,都处于空缺的状况,司法实践中,此类消费往往也缺乏法律法规的指引。特别是消费者在遭遇了不公平对待导致权利受损以后,现有法律法规不能对消费者提供有效的维权路径和救济措施,使得预付式网络消费中经营者在侵害了消费者利益后,常常处于主动和强势的地位,双方很难通过和解方式完成纠纷的解决[4]。因此,现有法律法规对于预付式网络消费的规制不足、针对性不强,特别是在对消费者权利保护和救济方面,缺乏全面有效的规定;在对此类案件中经营者相关义务和责任承担的问题上,也缺乏明确规定[5]。

四、完善预付式网络消费合同中消费者权利及其救济路径的建议

以上章节中对于预付式网络消费合同中消费者权利缺失、救济不力的现状以及其背后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从分析中可知,由于消费者消费经验的不足、经营者违法成本较低、监管和失信惩罚机制缺失和法律针对性规定的不足等原因,导致消费者和经营者实际法律地位的失衡。对此,一方面要利用现有法律的完善和对消费者的倾斜,从而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加强网络支付平台的相关技术等,使得消费者的预付更有保障。

(一)充分完善现有立法

法律法规的完善,能够使得行政监管、司法实践中都能够有法可依,特别是也使得消费者救济路径能够进一步明确化。当下,我国对预付式网络消费合同的规制,主要依赖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两部法规都是针对一般的消费者进行保护,在制定的时候尚且没有充分考虑到网络消费购物的情况,故而其具体内容涉及上对于网络消费,特别是预付式网络消费缺乏针对性条款。对此,一些发达国家通过在其民法典中加入专门调整网络消费合同条款的方式,来应对网络消费的迅速发展。我国目前尚且缺乏民法典,涉及对预付式网络消费合同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此,可以在《合同法》中增加关于网络远程合同的相关规定,作为规范预付式网络消费合同的直接应对条款,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则对预付式网络消费合同的消费者进一步在权利上进行倾斜,对预付式网络消费合同的经营者设定较为严格的义务,从而使得双方失衡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分配重新回复到平衡状态。此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当对于预付式网络消费合同中的经营者一方设置更重的责任承担条款,从而加大其违法成本,也使得经营者对待预付式网络消费有正确的态度,能够正确评估其中存在的风险,从而综合考虑自己的经营能力和实力,合理展开自己在该方面的业务,不把预付式网络消费作为“笼钱”的手段,而将其界定在一种正常的经营手段上,不盲目跟风和使用,从而使得预付式网络消费对自己的经营尽可能起到正面积极的作用。

(二)在司法中发挥司法能动性,倾斜保护消费者

由于预付式网络消费合同中,消费者是较为弱势的一方,故而在立法上不仅要倾斜保护消费者,在司法中,也应当发挥司法能动性,倾斜保护消费者。司法中对于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主要体现在举证责任分配和经营者责任认定等方面。首先,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虽然消费者和经营者各自都有承担的举证责任部分,但是应当充分考虑到消费者所能够举证的有限性,而将更多的举证责任放在经营者身上。比如,在合同目的是否实现、经营者是否诚信合理地履行了合同义务、消费者获得的商品或服务是否保质保量等方面,应当由经营者对自己尽了合理义务以及合法履行进行举证,如果经营者对此不能举证,而消费者又主张经营者未能够满足之前的服务许诺,则责任后果由经营者承担。

此外,在经营者后续服务的质量上是否如其事前所许诺上,也要严格运用诚实信用条款来判定,不能允许经营者钻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空子,在其如果钻了相关规则的空子后,即便缺乏具体的法律条款对此进行规制,也可以通过诚实信用条款以及诚信交易原则来弥补漏洞。在该方面,法官应当本着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和切实落实消费者的应有权利的角度,合理运用相关原则填补法律漏洞,从而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向消费者倾斜,最终实现双方司法地位的平等。最后,在法律责任的落实上,也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现。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管体系

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管体系,要求监管者一方面要加强对经营者失信的惩罚,使得经营者不敢轻易失信;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约束。经营者失信惩罚机制,是对经营者一种必要的外部约束。尤其是在预付式网络消费这种新型消费模式下,单纯指望经营者自身树立正确意识、提高经营诚信等,是不够的,外部约束推动经营者违法成本的升高,才能真正使得经营者放弃不诚信经营的想法。对此,相关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对经营者采用预付式网络消费设定一定的市场准入门槛,从而约束经营者利用这种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不诚信经营甚至携款潜逃等。其次,要对预付式网络消费模式下的合同文本严格管理,积极推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对一些商家格式文本中的不平等条款、涉嫌欺诈等条款加强监管,并出台相应的规范文件等,从而在源头上做好掐断经营者利用预付式网络消费进行不诚信经营的源头。其次,加强对经营者的控制和管理,特别是对于经营者的经营状态一旦出现不正常的情况时,能够迅速反应,加强控制管理,防止经营者潜逃。

此外,在技术上进一步推广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应用,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网络交易中的法律地位的重要技术手段。对此,许多网络平台都已经摸索出了较为成熟的经验,而将其在预付式网络消费合同中进一步推广,使得消费者的消费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而暂时冻结,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此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在,还可以使得监管部门的监管更为切实有效。一旦经营者在预付式网络交易中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资金转移到经营者账户上具有一定滞后性,监管部门可以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配合冻结经营者在其上的资金,从而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综上,预付式网络消费作为预付式消费中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和我国商业交易电子化程度不断提升密切相关。其虽然存在诸多优点,但是也加大了交易风险,使得消费者正当权利在其中的保护更为不易。对此,我国现阶段在预付式网络消费问题上,必须注重消费者的权利保障,并围绕该核心出发,不断完善消费者相关权益的保护,最终推动预付式网络消费模式健康有序地发展。

[1]余富,熊文.当前预付式消费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J].武汉学刊,2013(2):38-39.

[2]王建文.我国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法律规制[J].法律科学,2012(9):146-150.

[3]李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34.

[4]武晓璨.服务领域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J].商业时代,2012(2):101-102.

[5]陈秀新,焦勇.预付购物卡监管问题研究[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12):46-51.

(责任编辑:高 坚)

On Consumer Right Protection and Remedy under Prepayment Online Consumption Contract

Chu Xiuyu1, Guo Tiantian2

(1.2.College of Marxism, Dali University, Dali 671000, China)

Prepayment online consumption contract is a new kind of consumption contracts. It has many advantages which can help both the consumers and operators to achieve a win-win effect. However, it contains great risks in which, for example, consumer’s rights can not be effectively protected. The causes for this mainly lie in the followings: incomplete consuming view, low cost for illegal operation, deficient mechanism of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and punishment for breach of contract, insuffici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etc. Because of this, it is necessary to gradually establish a system of consumer right protection and relative remedies.

Prepayment online consumption; Consumers’ right; Mechanism of supervision; Remedies

2016-12-10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项目(ZDZB201501);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一般项目(2014-GM-186)

D923.6

A

1673-8535(2017)01-0054-05

储修玙(1991-),男,安徽六安人,大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中国族际政治和谐治理。

郭田甜(1991-),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大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学校德育与心理健康。

消费者和经营者实现双赢,但是其存在的风险同样也很大,特别是消费者权益无法在其中得到有效保护。其原因主要在于消费者观念的不足、经营者违法成本低、行政监管和失信惩处机制的缺失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等。对此,需从以上原因出发,逐步构建消费者在其中权利的保障与救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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