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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议《大明律》立法的人情思想

2017-03-11李天元

兰台世界 2017年9期
关键词:法律思想

李天元

(辽宁大学历史学院 沈阳 110036)

史料研究

探议《大明律》立法的人情思想

李天元

(辽宁大学历史学院 沈阳 110036)

受占据主流地位的儒家思想影响,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法规,往往体现出浓重的人情思想,明朝初年制定的《大明律》也不例外。本文从《大明律》制定的宗旨、具体法律条文两个方面探讨《大明律》立法的人情思想,并剖析其产生的原因以及影响。

《大明律》 人情思想 明刑弼教 德主辅刑

人情思想在中国由来已久,且经常和天道、人伦并称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准则,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论是在人们的日常交往还是在政府的行政管理中均有体现。明朝初年颁布的《大明律》,虽为律令,但无论其制定的宗旨,还是具体的律令条纹,都体现了浓重的人情思想。对此,虽一些论述《大明律》伦理思想或礼制思想的文章有所涉及,但并无专文论述,所以笔者撰述此文,集中探讨《大明律》的人情思想问题。

一、《大明律》是以“明刑弼教”为宗旨制定的

明太祖建立明朝过程中,在继承先代“明德慎罚”思想的基础之上,结合当时纷乱的社会形势,形成了“明刑弼教”的思想,即通过刑罚和教化两手来巩固统治。“明刑弼教”虽重点在“明刑”,但仍然强调人情思想的作用。

朱元璋初为吴王时,就极为重视法律的制定,吴元年(1367),即命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杨宪、傅献、刘基、陶安等二十余人为议律官,负责律令的制定,史称“吴元年律”。谕之曰“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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