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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特质下的民商法的品格研究评述

2017-03-10陈嘉箴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平等性民商法品格

陈嘉箴

(福建师范大学,福建 福州 350117)

市场经济特质下的民商法的品格研究评述

陈嘉箴

(福建师范大学,福建 福州 350117)

市场经济的形成、发展是以利益为指导的。为了保证商品交换稳定进行、市场经济和平发展,我们规定了相应的符合市场经济特性的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特质下的民商法的品格包括:民商法的品格的多元性、平等性以及交换性;民商法的品格的信用与自主性;民商法的品格的利益性、知识性以及开放性;民商法的品格之竞争性与法制性。

市场经济;民商法;品格

马克思认为所谓的民法就是通过把复杂的经济关系转变为法律形式来表达经济社会准则。这种关系在我国的民法学界被认为是商品经济或者说是一种市场经济。20世纪80年代之前,我们只对这种商品经济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认为只有当我们真正的理解商品经济的本质和特征时,才能把握民商法所体现的社会特征。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对民商法的认识加深,我们逐渐对市场经济关系有了一定的理解、定义。但是却没有对于市场经济作出系统类研究的书籍出版,这也是本文的研究价值所在[1]。

市场经济的概念一直以来都比较杂乱,在它未确定之前有很多的代名词,而且市场经济一直不被人们接受,认为它是“好”的对立面。虽然现在我们知道它就叫做市场经济,但是我们却不知道它的性质特征,这使得我们无法全面的构建民商法的理论体系,使其拥有活力,更无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原动力。

一、民商法的品格的多元性、平等性以及交换性

因为社会的分配、需求、发展水平、分工等不同使得社会的经营方式多样化、社会市场经济性质多样化。这也就必然使得民商法具有多元性。多元的行为和主体,多元的责任和权利。

多元主体是指各种各样的公司、不同的生产开发商、不同的市场营销、不同的消费支出等。多元行为是指多元的主体所进行的实际行为,不同的原因、不同的目的、不同的形式。多元的权利是指市场经济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更改和设立不同的具有法律效益的条约,已经不再受限制于强行的法律法规。多元的责任是指通过对多种的民事纠纷运用不同的民事、行政、形式责任进行仲裁,而不是单一的依据刑事判定。也可以对纠纷予以私下调解、和解等。由此可以看出民商法规定下的法律准则是多种多样的、主体有不同的权利义务、不同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民商法规定下的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因为我们可以在市场上通过商品的交换来满足主体需求,交换的对象也是多种多样的,股票基金、知识专利、个人财产等等,只要和利益有关的都能进行交换,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交换的内容、范围也会无限的扩大,速度也会更加的快捷[2]。

市场交换需要民商法下的市场经济制度提供服务。商品交换需要的市场主体、前提条件和基础、交换的途经都要接受经济制度的服务。可以说,民商法就是专门为市场经济下的商品交换提供法律保障,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民商法是有利于市场商品交换的,能使其顺利、安全的进行,换句话说,只要是有害于市场商品交换的都是不合法行为,法律可以对这些不利因素进行法律惩罚,这些因素都是民商法所不能具有的。当然,有的交换本身就是对民商法的破坏,我们完全有理由终止这类交换。所以我们应该对民商经济下的市场交换作出明确的限制,但是这不影响民商法所具有的交换性这一品格。

市场中的交换应该是平等的,当你进行交换的时候,不论你的社会地位怎样,经济条件怎样,交换的对象都是平等的、交换的物品都是平等的、交换的心态也是平等的,只有这样才能助长市场经济。这种平等性在一开始的物物交换时就已经体现出来了,只不过当今的商品交换有了民商法的保障,这使商品交换的安全性得到了保证。

这种商品交换性质决定了商品交换的平等性,我们或许可以认为,商品交换的平等性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必然产物,商品交换的平等性具体表现在:进行商品交换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是平等的;商品交换的市场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参与商品交换的机会是平等的;不遵守法律法规后的惩罚也是平等的。平等性是商品经济的最基本特性之一,是民商法的价值意义所在,也是会永远存在的价值体系[3]。

二、民商法的品格的信用与自主性

在商品交换的平等性下,才能保证市场的资源能够顺利、合理、公平的交换和调节。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参加者作为交换的主体,可以自主的对交换有一系列要求和安排,比如对交换的场所和交换的方式、约定的自由协调安排。

和平等性一样,自主性也是民商法的另一个基本性质,也是民商法的突出价值所在。革命先驱马克思说过:“商品交换,特别是大规模的商品交换,会要求交换的对象拥有足够大的自主性,只有当双方都有平等的、自由的交易权利时才能价值最大化。自由贯穿了整个民商法,如行动自由、生活自由、学习自由、喜好自由、恋爱自由、工作自由,最重要的还是思想上的意识自由,这种自由的品格是整个民商法存在的灵魂、作用的内驱原动力、市场经济的根本,这也是最著名的民商法基本原则之一。基于自由,市场经济才能在当下蓬勃发展。不仅仅是在民商法中有自由精神,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自主性也是无处不在,所以在我们发展、完善民商法的同时应该把自主性发扬光大[4]。

商品交换是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的,即使是面对面的交换,如果一方不被人相信,那么交换也是无法进行下去的。当下的市场经济形式比较复杂,挂羊头卖狗肉的人确实存在,但是我们也不能简单的认为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不可靠的,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进步依赖于频繁的商品交换。信任是交换的基本前提,试想,如果不能立即支付商品的交易价值而试图想通过协商延长支付期限,这就必然需要对方的信任。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显得尤为重要,在当下的经济体制中,创业投资需要信任、买车买房办贷款需要信任、为人处事交朋友需要信任,总之,人存于社会中离不开信任。这是为人之根本、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人类历史上最早提出信任这个概念的国家是古罗马,指出:诚实待人,不损人利己危害他人,能者多得按劳分配。此后,纵观各国民商法无不体现信任这一性质。

三、民商法的品格的利益性、知识性以及开放性

俗话说,无利不起早。追求利益这是人之本性,如果在商品交换中双方无利可图,那么商品的生产又怎样维持,交换又怎样进行。商人本来就是追求利益的主体,他们的行为、意识都会受到市场经济利益的影响、商人逐利,在对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使得市场经济生机勃勃,这也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动力。

商品交换必然是等价交换,等价交换又是通过货币的数量来体现的,衡量利益的大小就是看货币的多少,贫富差距也是以货币为准则。自然经济主导的社会评价一个人是否是有钱人是看有多少土地,现在的社会经济下观念没有大的变化,只是把地主这一概念变成资本家,一切交换还是以货币交换为前提条件。当货币膨胀后,股票、证券又替代了货币作为等价交换的前提。很难想象,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我们又是以什么进行等价交换[5]。

价值体现具有多样性,除了等价交换的商品外还有很多无形的。我们常听到”精神损失费“这个词,这是当人权受到侵犯造成一定的心理伤害时,要求以一定的物质、金钱来赔偿损失。同时还体现于个人的知识,如当下所存在的名家书画,一字千金。随着市场经济主体所维护的对象增加、价值表现主体增加,使得民商法更具有利益性的品格。

商品交换获取利益,市场主体往往会通过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来获得利益最大化。这就依赖于当今社会科技水平的进步。商鞅变法、百日维新等等无不是为了通过变法促进科技的进步,从而提高市场经济水平。可见当今社会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离不开知识、离不开创新。

同时,我们还要依靠特定的社会主体通过对先进技术的掌握和运用才能促进国家富裕、民族富强,先进科学技术的产生离不开先进的教育。可以认为,当下的市场经济就是技术经济、生产经济、教育经济。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下的社会形态也在发生变化,人们对于知识越来越看重,应当说知识经济在市场经济中起主导地位。

与此相对应的民商法中也就形成了产权法。在最早出现民商法的罗马法典中虽然没有对此作出具体阐述,但是却已经有了可以区别的概念,对知识产权规定了相应的货币价值,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商法中的产权法也已经发展成形并成为了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失的重要部分[6]。

商品交换受利益的影响,所以会把交换的条件和范围扩大,这也正是市场经济开放的重要品格。商品交换条件下,部分农村劳作者成为了最初的城市居民,进而部分转化为了最初的社会资产阶级,随着新大陆的发现,资产阶级活动场所不断增加,市场不断被开拓,也出现更多的新兴产业,进一步扩大了市场的需求,从而进一步推动了资产阶级主导的市场经济。为了谋取利益,资产阶级四处游走,开辟了世界范围内的市场交换,这使得所有的交换都具有世界性。汽车、飞机、火车、船舶等等一系列新时代产物拉近了人与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距离,也同样席卷了更多的之前不为认知的区域,各国各领域精神文化交融,更快的推动了社会发展、商品交换、技术革新[7]。

世界范围内的商品交换必需要有适合于世界各国的法律法规,这也就是民商法。它具有国际、文明的品格,适合于世界范围的市场经济交换。万民法作为古罗马最早的法典,同时也是世界范围内已知的产生最早的法典,其中的市民法我们认为就是当今市场经济下的民商法,因为他们具有相同的品格特征。就我国目前的民商法来看,其实它并不完整,因为它不能完全的表现市场经济开放性这一重要品格,所以,在未来的经济发展条件下需要进一步完善民商法。

四、民商法的品格之竞争性与法制性

有利益的地方肯定就会存在竞争,这种利益性也就决定了市场经济具有一定的竞争性。有市场的地方就会有竞争,竞争是维持商业发展、经济活跃的基础。当下的市场主体都不是一家独大,多多少少肯定是有竞争的存在。在竞争的时候也会有利益矛盾的产生,要确保市场的稳定发展,我们需要一定的法律来解决矛盾、保障经济和平发展。于是,相应的法律也就应运而生了。具体的说是把每天的商品交换这一行为囊括进一种特定的规则之内,使得商品交换符合这个规则,从而形成一种习惯,最后演变为法律。随着商品交换的范围增大、利益增大,我们需要更为严谨的规则来约束,从而保障交换的稳定、有序[8]。

更具体来说,就是我们需要规定市场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益和责任,享有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规定的责任,责任、权利相互依存。可以认为,市场经济就是权利、责任经济。民商法就是这种规定中最为基本的组成,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行为、使得经济和平发展。围绕权利和责任准确的阐述市场经济性质,公之于众,让大家一致遵循。

[1]王明锁.中国民商法典编纂的重大疑难问题——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通则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J].晋阳学刊,2016(3):118-145.

[2]徐青青.我国当前民法典编纂的基本思路——专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龙卫球[J].人民法治,2016(3):38-42.

[3]瞿灵敏.指导性案例类型化基础上的“参照”解读——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分析对象[J].交大法学,2015(3):86-99.

[4]廖钰.人民法院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之探索——以统一法秩序的司法立场为视角[A].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第二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司法体制改革与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C].最高人民法院,2015:10.

[5]许章润.汉语法学论纲——关于中国文明法律智慧的知识学、价值论和风格美学[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5):5-72+177.

[6]单飞跃,肖顺武.市场极端主义的经济法矫正研究——基于经济法与民商法功能互补的视角[J].北方法学,2011(4):79-88.

[7]杨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兼论作为新立法模式的商事通则[A].当代法学论坛(2008年第1辑)[C],2008:3.

[8]任尔昕.商法的语义、性质及功能——与史际春教授商榷[A].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中国商法年刊创刊号(2001)[C].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1:12.

责任编辑:周小梅

2017-02-10

陈嘉箴(1996-),女,福建漳州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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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1890(2017)01-00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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