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全球治理中国际法治的公平本位

2017-03-10

关键词:国内法国际法公平

安 珮

(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论全球治理中国际法治的公平本位

安 珮

(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国际力量对比发生更加深刻复杂的较量,国际秩序也是如此,在发展完善全球治理理论的过程中,迎来了多重挑战。国际法治的呼声越来越大,是因为在法律领域中体现了更多的国际博弈。国际法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对国际法治进行构建的一个前提是明确国际法治的基础价值,即国际法治的本位制度。因此通过分析国际法治的必要性,明确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差异及联系,结合国内外专家学者对国际法治本位制度的理论观点,来阐明确定国际法治公平本位的原因及意义十分必要,以便为国际法治提供一个清晰的价值制度理论框架,并促进中国深度融入国际法治大环境,最终提升中国的影响力和话语权以及在国际法治中地位。

全球治理;国际法治;公平本位

我们虽正处在一个全球化不断发展的时代,但同时,各种各样的全球性问题与矛盾也逐渐爆发出来,仅凭某个单一主权国家或者某一国际组织以及传统的问题处理机制已经无法满足当今世界的需要了,于是,“全球治理”理念应运而生。在其中,国际法治这一内容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与支持。从《联合国宪章》的序言中对于国际法治的展望,到2000年9月份通过的《联合国千年宣言》中提到的“国际社会尊重公认的人权”(包括发展权)和基本自由,通过不遗余力地促进加强民主与法治的发展,正式提及“国际法治”,表明国际法治在世人的期待中逐渐发展起来。而在国内,习近平主席提出“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也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坚持与维护,这些都表明了国际法治的重要地位。

但是,对国际法治进行构建的一个前提是明确国际法治的基础价值,也可称作国际法治的本位制度,来为国际法治提供一个清晰的价值制度理论框架。国际法治有其独特的发展历程和特点,对比其与国内法治的关系,结合众多国际法学者的本位观点,可以确定当今国际法治中,公平才是核心本位。

一、全球治理中的国际法治

国际法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对于国际法治的研究还仅仅局限于少部分专家学者,有少数学者将国际法治设想为一种对全世界的法治,甚至试图发明“世界法”,表明其赞同国际法治的立场;另有一些学者则十分小心谨慎,他们认为“国际良法” 和“全球善治”才是国际法治,即“国际法之治”。①虽然对于“国际法治”依然没有一个官方的权威的定义,要为其寻找合适的本位制度看似很困难,但是,我们可以从国际法治的必要性以及它和国内法治的关系出发,分析国内学者与国外专家的基本观点,来确立首要的本位制度。

(1)国际法治的必要性

通过国际化法治观念和原则,结合法治化国际关系和国际事务,我们可以得出对国际法治的阐释。为了实现国际关系中在法律之下的善治的目标,需要将丰富的国内法治实践与国际关系发展历史的经验教训辩证统一起来。②那么为什么要努力实现国际法治呢?这是由于理论与现实的要求,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解析。

首先,国际社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代表各个国家的政府存在,这构成了一个大背景。国际关系的主体绝大部分是主权国家,主题更是基于国家利益而进行合作、竞争甚至是发动战争。单一主权的国家首先需要判断世界形势,然后制定对外政策,这是传统的国际秩序的要求。例如,在美苏争霸下的两极格局中,不同阵营国家间的关系十分紧张,这一时期的国际交流处在两大强权的压制之下,建立的是强权秩序。即使到了如今的以和平与发展作为主题的时代,国际社会的竞争除了政治、意识形态上的斗争,更多的转向经济上的竞争,这个时候建立起符合各国国家利益的、调整各国关系的规范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国家在全球治理中对于国际法治的期待,经历了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过程。

最后,中国是国际社会的一份子,其发展也要求实现国际法治来保证一个相对稳定的国际环境。构建国际法治需要各个国际主体参与进来,中国历来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理所应当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国国内也在进行法治建设,在“四个全面”中更是单独列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战略方针。参与到国际法治中去,一方面能通过法治的路径树立起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另一方面中国也可以借助国际法治的环境来发展自身,并纠正国际社会上中国霸权论、中国威胁论、中国殖民论等对中国不利的论调。

(2)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之联系

经过以上分析,国际法治的必要性不言而喻,那么想要借鉴国内法治理念来为国际法治找寻本位制度,首要得分析清楚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差异在何处,分辨它们之间是否有关联,并且呈现怎样的关系。具体可以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联系入手。

在理论上,针对国内法与国际法是否属于相同体系中的不同部分,还是根本属于不同的体系这个问题发生了争论,并引发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即一元论和二元论之争。赞同国际法与国内法归属于相同的法律体系,很显然是一元论,而二元论则反之。另外,还存在“国际法优先论”的观点,即在赞同一元论的基础上,认同国际法只在效力渊源上优于国内法。一种新兴观点伴随着国际法理论的不断深化发展产生,即协调双方关系的对等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其相应的体系中并不相抵牾也不互相干涉,都是各自体系的最高存在,当二者产生冲突时,一国可以按照自己国内法来处理问题,但如果违反了国际法,则应但承担必要的国际责任。④

不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最后定论如何,它们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国内法对国际法的作用来看,国际法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罗马法的规则的影响,并且在其发展之初,各国国内法都从各个方面为国际法提供了范例与指导。并且,借鉴相应的国内法规则来制定国际概念与制度贯穿于在国际法变更发展的整个过程。从国际法对国内法的影响来看,二者是不可分割的关系,在很多情况下,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弥补了国内法更新与发展的不足。例如,国内法吸收了贸易、投资、人权保护等多个概念原则和其相应的制度。因此,国际法对于一国国内法的影响随着全球化的深化而越来越大,要想完善国内法治,离不开国际法治的环境背景。

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虽然在很多方面都有各自的特点,但它们之间存在的密切关系给了我们启发,在努力实现国际法治的过程中,除了可以总结历史的经验与教训,更可以从国内法治中寻找借鉴相应的方式方法,因为国内法治可以为国际法治提供成熟的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国际法治的本位制度

如果说对国际法治进行研究的学者专家很少,那么对国际本位制度进行探究的学者就是少之甚少。那我们要寻找到适合当今国际法治的本位制度为什么需要理清它与国内法治的关系呢?结合上文的分析,对国际法治的分析不能脱离国内法治,又由于国际法治的特殊性,所以对于正义是法的核心价值适用于国内法治这一观点,本人认为在国际中应有所改变。从传统的国际秩序到如今,结合众多专家学者的研究,可以将国际本位制度大致分为两大类,下面将进行详细地解说。

就这样,依靠严密的生产管理与全体职工奋战,终于顺利度过管线焊接这一关。70千米管线,6790道焊口,经过超声波探伤,其中一部分复经X射线拍片检查,一次合格率达96%,工程质量优良率达98.1%,无一处渗漏,一次试运投产成功。

一种是分为“国家本位理念”或“绝对主权论”和“国际社会本位理念”两类,基于国际社会中的主体地位。21世纪是国际社会本位得以发展的主要时代,国家在国际社会中拥有全权的、不容置疑的权力,其行为只需从一国利益、需要出发。而国家本位则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和平与发展已成为时代的主题,从国际社会各个时期发生的实事看,一国主权绝对地位发生动摇。国际社会本位理念是一个全新的法学理念,传统的“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是因为经济的快速发展,具体表现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一体化方面,这一理念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和平是必不可少的时代背景;国内法要与国际规则相协调;国际法治主体行为需要受到必要的约束。

另外一种分类是根据历史时段划分,可分为国际实力本位制度、规则本位制度和公平本位制度三类。

实力本位也可称为权力本位,即在国际社会中推崇大国强权,其构成了国际交往和国际事务以及国际制度的方方面面,如果一项制度没有经过这些大国强权者的认同,那么这项制度很难被通过或得以有效实现。⑤此种本位制度始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例如,1648年,对比了当时的国家政治力量,才由威斯特伐利亚合约确立了当时的国际制度。1815年以后形成的维也纳体系,正式肯定了当时欧洲列强所公认和推崇的均势格局。而1918年的巴黎和会体系,并没有将战败国德国民众的意志和其他战胜国中的大国的意愿,纳入当时建立国际制度的考虑中。在国际联盟中,从二战结束到冷战结束前期,由于美苏两个大国的相互对峙,使得联合国安理会的行动与决策处处受到掣肘。以上这些国际发展史,都体现了国际制度实力本位曾经的辉煌历史。

规则本位(也有人称为法律本位),是指在国际社会交往和国际事务的处理中将规则放在首要位置,不仅要谨慎地制定相关规则,还应当严格按照规则行事,使其成为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方式,并且促进国际制度的建立与运行。⑥与这种本位相比,毫不注重形式的实力本位显然落后一步。不过,规则导向的国际关系模式仍然具有一定的缺憾,弊端在于过度注重形式正当而忽视了实体公平。并且重点在于这种本位制度实质上包含着部分实力本位,因为规则的制定者以及执行者很大程度上都会被大国所掌控,而加重了不重实质重形式的不利后果。

公平本位在当今社会早有提出,并非一种全新的观点,仍需要国际社会的继续完善。具体的阐释,公平本位是指,为了实现公正平等的目的,在国际交往中,需要基于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综合考量各个参与方的各方面因素,并将其纳入具体制度的设计原则之中,以便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分配。⑦这一导向即使存在着各式各样的瑕疵,但其在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的国际秩序中发挥过重要作用,曾经一度作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要内容而被推崇过。

结合以上几种国际本位制度的比较研究,本人比较偏向于公平本位作为符合当代国际法治的本位制度,我们应当扬弃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丰富内容,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并且可以将国际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因素规划到未来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与格局之中。

三、国际法治的公平本位

结合上述所有内容的分析,本人基于以下两点主要原因选择公平本位而非内国法治的正义本位为当今国际法治中的基本本位制度。

一是因为国际社会与单一主权国家毕竟是不相同的,在一主权国家内,由具体的司法部门来创设、执行法律,此时的法律在国内是具有极强的约束力的,法律至上,再结合国家机器,使公平正义更容易得到有效实现。而在国际社会中,虽然现在在极力推进国际法治建设,但是主权国家之间都是平等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原则仍然管用,国际法有约束力,但不具有绝对的强制力,在处理国际关系与国际事务时,是国家利益的博弈,能够实现相对的正义就能称得上是“双赢”了,但公平本位要求的是实质上的公平,国家在这种制度中所能获得的利益远远高于以往的。

二是在现阶段全球治理中要实现正义还需要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事物前进发展的道路是曲折的,因此要循序渐进,“饭要一口一口吃,路要一步一步走”,先确立公平本位这一目标,在国际法治建设中能够完全实现实质的公平,再朝着实现正义的目标努力奋斗。

现阶段确立了公平本位作为国际法治的本位制度,不论是对整个国际社会,还是对单个主权国家或是各个国际主体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一,有助于明确国际法治主体的地位平等。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各种非政府组织以及私人也逐渐取得对抗国家的地位和实力,在国际法治中明确了公平本位后,不论是何种国际主体,都是依法获得主体地位、享受合法权益、承担相应义务,这是为了更好的规范国际主体的行为与活动,使其平等参与、共同享受。

第二,有利于督促国家遵守彼此间的约定。国际法治的“法”只能产生于国家之间的协商,而国际法治的“治”只能表现为国家对国际法的自觉遵守,以及在违背国际法的情形出现时,由相关国家或国家集体来恢复法律秩序⑧;而公平本位则体现在国家约定的全过程,特别表现在结果的完成上,如果一方自愿遵守并履行约定,那么另外一方应当拿出公平的态度来对待对方;如果一方违反或者撕毁约定,那么依照公平原则,另一方当然可以以同等方式报复违约方。

第三,有利于实现国际法治的目标。尊重法律规则之下的治理和实现公平、效率、秩序构成了法治的外在形式与内在要求。公平本位的确立使得我们更加接近公平、秩序与效率的目标。但是秩序与效率并不能达到法治社会的最佳模式,只有公平的加入才能实现最佳状态,因而公平应该比秩序、比效率更重要。秩序不能使一个社会得以圆满,因为可能缺乏效率与公平,有序的社会只能虚有其表;如果一个社会仅有效率,公平又将从何谈起,无论如何这样的社会都不完整。

综上所述,从全球治理的实际需要,并结合国际法治的理论要求以及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关系看,公平本位是适合当代国际法治建设的本位制度。国际法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完全实现公平本位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需要整个国际社会和各个国际主体的主动参与,最终达到“共商、共建、共享”的国际法治社会。

注释:

①车丕照:《我们可以期待怎样的国际法治?》,《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04期。

②何志鹏:《国际法治何以必要——基于实践与理论的阐释》,《当代法学》,2014年第2期。

③同上。

④郝琼:《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8期。

⑤何志鹏:《“一带一路”与国际制度的中国贡献》,《学习与探索》,2016年第9期。

⑥同上。

⑦同上。

⑧车丕照:《我们可以期待怎样的国际法治?》,《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04期。

(责任编辑:胡乔)

OntheFairnessStandardofInternationalRuleofLawinGlobalGovernance

AN Pei

(School Of Law,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Wuhan,Hubei 430079)

In the modern international community,the international strength contrasts with the international order are more profound and complex; the global governance theory 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 is meeting multiple challenges,including that international games more reflected in the legal field,so the call of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becomes higher the higher.The importa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is very clear,but the premis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is a clear prerequisite for the rule of law,namely the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Therefore,by analyzing the necessity of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combining with domestic and foreign experts and scholars on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system of theoretical point of view,to clarify the reasons and significance of determining the fairness of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So as to provide a clear theoretical framework for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and to promote China's deep integration into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environment and gradually enhance China's influence and voice in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Global Governance,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Fairness standard

D990;DF90

A

2096-3130(2017)05-0059-04

10.3969/j.issn.2096-3130.2017.05.015

2017—02—16

安珮,女,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猜你喜欢

国内法国际法公平
公平对抗
怎样才公平
论陈顾远之先秦国际法研究及启示——基于《中国国际法溯源》
国际法向国内法的“变形规则”是“基础规范”吗——对凯尔森“一元论”的检讨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
国际法类比国内法的反思与建构
笨柴兄弟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思考
南京事件的争论与国际法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组织法律文件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