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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思考
——以斯××与余××等四人虚假民间借贷纠纷案为例

2017-03-10晶,刘红,田

关键词:纠纷案件借贷检察

王 晶,刘 红,田 恬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黄石 435002)

基层检察院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思考
——以斯××与余××等四人虚假民间借贷纠纷案为例

王 晶,刘 红,田 恬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黄石 435002)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以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时有发生。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了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更对司法公信力与社会诚信体系带来严重损害。虚假诉讼多发于基层,从行为手段看,极具欺骗性和隐蔽性。基层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监督实践中如何拓展虚假诉讼的案件来源,如何有效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是从事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干警需要思考的问题,本文以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斯×××与余×××等四人虚假民间借贷纠纷案为例,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一定的探索,以期更好掌握虚假诉讼监督规律,切实发挥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实效。

虚假诉讼;司法公信力;社会诚信;检察监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惩治力度。高检院民行厅和湖北省院民事检察部门也将虚假诉讼专项监督作为2015年检察机关工作要点进行部署。作为基层检察机关,为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体系,在探索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工作中,要把握虚假诉讼本质、摸清虚假诉讼监督规律,正确运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能依法有效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

一、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线索拓展

(一)以案找案、以人找案。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情形比较复杂,但仍然有规律可循。从案件类型来看,虚假诉讼多为财产纠纷;从案由来看,虚假诉讼多以民间借贷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离婚析产纠纷等为主要类型;从适用程序上来看,虚假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比例较高,也有适用司法确认程序或督促程序的虚假调解协议;从诉讼进程和诉讼结案方式来看,诉讼持续时间一般短、较为迅速,且庭审中无实质性对抗,对案件事实没有较大争议、被告对原告的举证无异议,以调解的形式结案的较多,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均不上诉即进入执行程序。此外虚假诉讼呈现出窝案、串案的特点,往往通过发现一件虚假诉讼监督案件而带出一串相关当事人、同一主审法官、相同证据伪造,相同事实理由的虚假诉讼监督类案。

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斯××与余××等四人虚假民间借贷纠纷案即是以案找案、以人找案的典型。斯××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告,余××等四人系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余××等四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向西塞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斯××,要求斯××偿还借款,另三名原告均授权余××为委托代理人,该四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主审法官均为同一人。抓住民间借贷纠纷主体进行民间借贷活动具有分散、隐蔽的特点,且民间借贷处于金融监管和国家宏观调控之外,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成为行为人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首选的特点,余××与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即进入本院虚假诉讼监督线索范围与视野,在初步调查了解到除余××外其余3名原告也以民间借贷纠纷向西塞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斯××后,将这4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比对与分析,发现这4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除被告均为斯××之外,4名原告起诉时间为同一天,主审法官也均为同一人,根据以往对区法院审判案件与审判法官数据库的系统分析,该主审法官办理的案件,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情形较多。通过上述比对分析,将斯××与余××等四人虚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纳入虚假诉讼专项监督的重点范围。

(二)对内挖潜、对外借力。虚假诉讼监督线索案件来源除当事人申诉外,很大一部分案件线索来源于自行发现。根据最高检民行厅研究报告显示:②2012——2014年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虚假纠纷诉讼案件线索的比例为74%;就民行厅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来看,依职权发现所占比例也比较高。自开展对虚假纠纷诉讼的专项监督活动以来,渎检、公诉等部门共向民行检察部门移送虚假诉讼案件线索1924件,占全部依职权监督案件总数的38%。如安徽省芜湖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受贿和行贿案件中发现虚假纠纷诉讼的线索而移送民行部门查处;再如湖南长沙市检察院在办理基层法官和高院法官涉嫌受贿、民事枉法裁判罪系列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利用督促程序非法获得生效支付令的,也是移送民行部门查处。

虚假诉讼案件多发于基层法院,而基层检察机关从事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干警力量相对薄弱,为克服虚假诉讼专项监督中的人员短板,在工作中,要注重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形成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为主导,其他检察业务部门等积极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对内成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小组,按照统一调配、优化整合的原则,平时由民行检察部门人员担任工作组的主力,在对外调查或其他特殊情况下,调配其他部门人员进行协调配合以共同发挥工作合力。比如对在办理其他检察业务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虚假诉讼线索及时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在办理虚假诉讼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及其他普通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其他检察业务部门。

同时积极利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就虚假诉讼专项监督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或困难与阻力积极向上级检察院进行实时动态的汇报以取得指导与支持。

对外注重加强与法院、房管局等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的联系与沟通。虚假诉讼从起诉状到证据、庭审记录、法院裁判都会留痕,法官作为诉讼的主导者对诉讼过程有最直观的感受。在法官没有参与到当事人虚构法律关系、虚构法律事实和理由,仅因限于调查取证的权限而没有研判出虚假诉讼的情形下,从法院获取虚假诉讼线索无疑是拓宽案件来源,共同发挥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力举。此外,针对虚假诉讼高发的房屋买卖领域、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领域,建立健全预防和监督虚假诉讼的联动机制,同时以房地产、国土、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协助法院执行裁判的登记档案为切入途径,进行专项摸排,以更好防范和监督虚假诉讼。

二、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办理思考

检察机关不仅具有获取虚假诉讼线索的多元化渠道,而且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享有调查权,在调查核实虚假诉讼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与法律监督地位。

在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基层检察机关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在办案过程中逐渐摸索出适应虚假诉讼特点与规律的监督方法:

(一)梳理案件诉讼要素,刺破虚假诉讼“面纱”。虚假诉讼是假纠纷,真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真实的诉必须具备如下几个要素:主体即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虚假诉讼也具备“诉”的基本要素,但是在以上三个要素方面存在一个或多个要素为虚假,且从实质上而言,虚假诉讼的实质是以提起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以获取非法利益。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要对虚假诉讼进行有效监督第一步就是对案件三大诉讼要素进行梳理,对虚假要素或者说存疑的要素进行条分缕析,才能实现刺破虚假诉讼“面纱”的目的。

还是以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斯××与余××等四人虚假民间借贷纠纷案为例,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在接手这四件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后,先从诉讼的主体要素进行分析,将4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与广东佛山以斯××为被告的2件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比对分析,发现疑点所在:4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告与广东佛山2件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均为斯××同一人,且4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余××等人均为斯××的亲属。其次再从诉讼请求来看,4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余××等四人要求斯××偿还其借款。而斯××在广东佛山为被告的2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2名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斯××赔偿损失,且斯××因为火灾可获得保险公司的一笔理赔款。再次从案件事实和过程来看,广东佛山2件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后不久,4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余××等四人即向西塞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西塞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斯××296万元保险理赔款进行冻结,后余××等四人迅速向西塞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案件也随即很快以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进入执行程序,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将冻结的斯××的296万元保险理赔款进行了扣划。从上述三大诉讼的要素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斯××为逃避广东佛山的2起损害赔偿纠纷中的损害赔偿义务,同余××等4名亲属相互串通,向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4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便转移火灾理赔款的“虚假面纱”。

(二)细化案件事实调查,核实固定虚假证据。虚假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对事实、证据无较大对抗性,因此要有效监督虚假诉讼,核实固定虚假证据是关键。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发现和认定虚假事实,就必须将调查核实意识贯穿于办案全过程。在实践中可以通过书面审查核实诉讼庭审中证据材料以及实地调查、询问、调取证据材料等两个方向来同时进行。

在斯××与余××等四人虚假民间借贷纠纷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一方面对4件虚假诉讼案件从审判活动、执行活动的证据采信方面对案件卷宗进行了详细的书面审查,发现区法院在4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查过程中未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未对当事人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事实的证据进行质证,在借贷金额、借贷时间、借贷资金流向等现有证据存在诸多矛盾与不一致的情况下,仍然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比如从案卷中西塞山区人民法院采信的证据材料来看,存在借据制作时间同借贷双方所称借款时间不一致,资金转款时间同借据上表明的借款时间不一致,资金转款人同借据上表明的出借人不一致,资金转款金额同借据上表明的借款金额不一致,借条与银行凭证的资金流向不一致,存在资金流向相反,借款人向出借人转款等问题。甚至存在案件终结后要求当事人提交调查取证申请的违法情形。

另一方面,为进一步确认虚假诉讼事实,检察机关在书面审查每一页案卷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外围的实地调查,前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资金往来银行分别调取了斯××2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裁判情况、火灾事故损失的保险理赔情况、斯××公司股东构成情况、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所有银行资金往来凭证等证据。同时联系4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以确定民间借贷的真伪。正是因为扎实细致深入的调查工作,为后续的检察监督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三)强化案件文书说理,揭穿虚假诉讼实质。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监督系事后监督,监督的目的也在于提请法院对虚假诉讼重新进行审查,以维护司法秩序与司法公正。因此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如何清淅地表述虚假诉讼的过程、强化检察文书的说理,对于揭穿虚假诉讼实质、提高法院的认可度也显得尤为重要。

在斯××与余××等四人虚假民间借贷纠纷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将重心放在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证据、法院实体上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程序上存在违法情形上,在说理部分将这三个方面进行有机结合,从而有力地揭穿4起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串通,以民间借贷纠纷之名迅速在法院组织下调解、执行,以获得被告的保险理赔款,帮助被告逃避在广东佛山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赔偿义务的实质。

(四)深化案件办理效果,多举监督虚假诉讼。虚假诉讼以窝案串案为主,参与的主体可能是“当事人”,也可能有审判人员、律师、鉴定人等,因此虚假诉讼监督不仅仅局限在裁判结果的监督上,还要扩展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如其中夹杂的审判人员审判活动违法、执行活动违法、虚假诉讼犯罪、渎职犯罪等情形。为真正彰显检察监督效果,切实打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要根据虚假诉讼案件的具体特点,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移送犯罪线索等监督方式,多举监督虚假诉讼。其次在监督手段上,应采取民事监督、刑事立案活动监督等多管齐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提升司法公信力。三是加强跟进执行监督、纠正违法监督,确保监督落到实处。在斯××与余××等四人虚假民间借贷纠纷案办理过程中,通过前期精心调查与细致审查,可确认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就该4起案件作出的调解书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民间借贷关系不能据此成立,系虚假诉讼。针对该4份调解书,检察机关向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同时区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存在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超期,诉讼终结后继续调查取证并将调取材料作为补充证据使用等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就此审理活动中违法情形向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此外,5名有亲属关系的虚假诉讼当事人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将此犯罪线索通过案件管理部门移送刑事诉讼监督部门,就此向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针对法官在4 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枉法裁判情形,向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移送犯罪线索。在再审检察建议发出后,区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继续就该案审判结果与执行进行跟进监督以落实监督实效,区法院就该4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均进行了改判,公安机关也依法对斯××等当事人以虚假诉讼罪进行立案侦查。

以上是基层检察机关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的一些思索,但事实上虚假诉讼监督情形比较复杂,在实践中还遇到许多问题需要探讨与解决,如虚假诉讼以调解结案的情形下,能否认定审判人员在虚假诉讼中存在枉法裁判?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涉嫌罪名如何确定等,也期待理论与实务界对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更多的研究与思考以推动虚假诉讼监督、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纵深发展。

注释:

①贺思文:“对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研究”,《金融市场》,2012年第9期,第65页。

②蔡彦敏:“虚假诉讼:概念修正、定义厘清与有效治理”报告,中山大学2016年8月27日虚假纠纷诉讼有效治理高端论坛。

(责任编辑:胡乔)

Thinkingaboutthecaseofsupervisionbyfalsecaseingrassrootsprocuratorate

WANG Jing,LIU Hong,TIAN tian

(Hubai Huangshi Xisaishan District People's procuratorate Huangshi435000,Chian)

s:In judicial practice,the litigants initiate civil action by making use of the litigation power for the purpose of illegal motivation.Such behaviour led the court to make a false decision.False lawsuit seriously infringes people'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resulting in waste of judicial resources and damage the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y.False lawsuit often occurs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and is deceptive and covert.

false lawsuit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y; social honesty;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D925.1

A

2096-3130(2017)05-0055-04

10.3969/j.issn.2096-3130.2017.05.014

2017—03—20

王晶,男,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 刘红,女,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主要研究方向为证据学; 田恬,女,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干警,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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