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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仓契约》第三辑校勘札记

2017-03-10杨继光

贺州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管业俗字释文

杨继光

(闽南师范大学 文学院,福建 漳州 363000)

《石仓契约》第三辑校勘札记

杨继光

(闽南师范大学 文学院,福建 漳州 363000)

《石仓契约》(第三辑)文献价值极高,具有多方面的研究价值。其中俗字、错别字、疑难词、方言俗语词甚多,整理本未能全部校出,可从文献对勘和语言研究的角度对其中一些问题进行订正,使该文献得到更准确的理解和更充分的利用。

《石仓契约》;俗字;疑难词;校勘

石仓契约指的是近年来浙江省南部松阳县石仓地区发现的8000余件土地契约、税票和数百种文书,时间范围主要为清代雍正元年(1723年)至新中国成立(1949年)前,也有少数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石仓契约内容十分丰富,涵盖买卖、租赁、典当、借贷、雇佣、税粮完纳、分家析产,等等,研究价值极高。有鉴于此,浙江大学出版社先后于2011年、2012年、2014年出版了《石仓契约》第一、二、三辑,由曹树基、潘星辉、阙龙兴等整理。《石仓契约》自面世以来,便引起了学界极大的关注和研究。目前《石仓契约》的研究领域涉及法学、农学、经济学、社会学、语言学、文字学,等等。可见《石仓契约》的文献价值极高。由于民间契约文书的固有特点:多由文化水准相对不高的民间书手写就,错字、俗字、异体字、草体字、音同音近字、方言俗语词多,这就给包含《石仓契约》在内的民间契约文书的整理造成较大的困难。整理不当,会影响其文献价值的充分利用。就《石仓契约》而言,整理者已经对其中的俗字、异体字、通假字、方俗词等做了非常仔细认真的辨认和释读,还难能可贵地专门附有《常见异体字及俗字与规范字对照表》(下文简称《对照表》)。但智者千虑,难免有失。由于《石仓契约》用字、用词情况极为复杂,其中仍有较多字、词未能得到准确释录或校正,另有衍文未删、脱文未补及标点不当等情况。所以,《石仓契约》面世以来,学界发表了多篇刊谬补阙之作。①这些校补文章主要针对的是《石仓契约》第一、二辑,笔者不揣谫陋,拟对《石仓契约》第三辑[1]中存在的文字、词语、标点问题进行归类整理,以期进一步提高《石仓契约》的文献利用价值。本文少数未标出处的引文,皆转引自《汉语大词典》。

一、不识俗字、异体字而误录例

1《.咸丰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阙贤学立当瓦屋字》:“南至官所,西至卷[巷]衕,北至滴水圳为界。”(3/51)②《同治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阙日贤立抽派屋契》:“其屋厢房毗连下所正间,共两值。”(3/59)《光绪二十四年一月九日张元章立卖房屋契》:“上连瓦角楼板,下并地基、门窗、板壁,过衕、回所,出入门路,并及所堂对半均分。”(6/365)

案:以上“官所”“下所”“回所”、“所堂”皆不辞,当有误字。复核原契,以上所谓“所”字,皆本作“厛”,即“廳”之换旁简化俗字,今进一步简化作“厅”。“厛”《汉语大字典》[2](83)《中华字海》[3](37)已收。奇怪的是,本辑第 1册 122、123、126、176等页“厛堂”共6见,而释文皆正确录作“厅堂”。石仓契约中“廳”的俗字又有讹作“”的,如《宣统二年十二月八日阙执维立卖房屋字》:“小名下宅街上树德堂,安着房屋右手正间一直,左至堂为界,右至买主厨房为界。”(3/69)《汉语大字典》(第二版)、《中华字海》、《故训汇篡》等语文辞书广引历代字书、韵书,但皆未训“”为“廳”,此处盖为形近讹文。

2《.乾隆四十九年二月廿一日阙登生立卖屋契》:“土名坐落廿一都沟下,屋一栋。”(4/7)

案:所谓“沟”字,原契实作“□”,为“坳”的俗写,《汉语大字典》、《中华字海》、《汉语大词典》、《现代汉语词典》已收,且《石仓契约》所附《对照表》亦收录,不当误录。“□”在石仓契约中的他例如《道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曹永和立找田契》:“土名洋坳头,其田界至亩分俱系前有正契载明。”(7/35)原契正作“□”,释文校录准确。“坳”的俗写又有“”,《对照表》失载,如《民国三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阙成高立卖毛竹山字》“:小土名茶铺,安着其山,上至山顶,下至坑,左至门内手小峎直下。”(4/147)同上:“土名茶铺小坑长田坵外各田上,山尾门。”(4/147)此二例释文照录,未校录为“坳”,未审是否因不识俗字。《汉语大字典》、《中华字海》等未收“”字。

二、不识俗字而失校例

1.《民国二年二月九日阙门金氏立当楼间字》:“此系正行交易,并非逼勒准拆之故。”(3/297)

案:原契及释文皆作“准拆”,文义未安。排比石仓契约中众多房屋买卖契约,可知以作“准折”为是。“准折”义为“偿还;抵偿”,如《光绪六年十二月七日阙陈华等立卖田契》:“乃系正行交易,不是准折负债之故。”(3/168)《康熙四十六年二月三十日阙玉书立卖地契》:“所买所卖,二比情愿甘肯,两无逼勒准折之故。”(5/3)

《石仓契约》所附《对照表》中言及“折”俗写作“拆”,如《道光六年十一月二日阙其章立卖屋契》:“此出两相情愿,并无逼抑准拆等情。”(1/122)《嘉庆五年十月十日徐登富立卖田契》:“所卖所买,两甘情愿,并无逼抑准折债货之故。”(3/16)此二契原契皆作“准拆”,释文皆校录为“准折”,甚是。而上揭契约释文失校,盖一时失察,释录时未按《对照表》执行。

2.《道光元年十月二十九日赖门胡氏等立卖茶头山契》:“(茶山)与内外房亲伯叔兄弟子侄人等并无寸土干碍,亦无典当他人,仍係清楚物業,倘有不明,皆系卖人一力承当。”(5/45)《民国八年七月十四日张元信立议约分拍字》:“此出仍係两相情愿,各无反悔。”(6/335)

案:上揭二例原契及释文皆作“仍係”,文义未安。今谓当作“乃係”,“乃”字涉下字“係”类化而增“亻”旁,是谓类化俗字。“乃系”石仓契约中经见,如《嘉庆五年十月十日徐登富立卖田契》:“其田乃系父遗分下自己清楚物业,与上下房亲伯叔兄弟人等并无干涉。”(3/16)《嘉庆十年四月二十九日阙学贤立卖田契》:“乃系清楚物业,与内外房亲伯叔兄弟子侄人等并无干碍。”(4/12)《咸丰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蔡其通立退山骨契》:“乃系自置清楚物业,亦无典当文墨。”(8/213)

3.《民国二年八月二十四日阙议求立卖荒坪契》:“立卖荒坪契字人阙议求,为母丧费无着,请房亲伯叔仪伦将父手阄内荒坪,……四至界内,托中立字,出契本家阙京求入手承卖[买]为业。”(3/75)

案:“请房亲伯叔仪伦”文义不通,疑有讹字。因思石仓契约中有“议”讹作“仪”者,如《民国八年七月十四日张元信立议约分拍字》:“立仪[议]约分伯[拍]字人张元信,今因……,故立仪[议]约分伯[拍]字永远为照。”(6/335)据此类推,“伦”亦可能为“论”的讹字。如此,则所谓“仪伦”者,“议论”之讹文也。如此识解,怡然理顺,疑难之处,涣然冰释。释文失校。此外,“议论”之后当施逗号。

三、文字形近而误录例

1.《民国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陈茂纯立退杉木山苗字》:“立退杉木山苗字陈茂纯,日前父手该与店朖[粮]未还讫,今兄弟商议,愿将父手承来栽插杉木山场一处,……愿将陈姓股内出退与江同兴宝号出拚砍伐。”(3/194)

案:释文以为“店朖”文义未安,故校改为“店粮”。今谓“店粮”亦不词,语文辞书皆未收。复核原契,实作“店賬”,怡然理顺。“店賬”义为“住旅店应付的费用”,如《说唐》第12回:“柴绍算还店賬,手下把马匹都牵在外边,众豪杰就要上马。”盖賬、朖形近,释文先录为“朖”,又认为“店朖”不词,再校改为“店粮”,可谓一误再误。

2.《民国六年十一月十九日阙起熏立卖田契:“土名屋场坪窝口,安着对楼田半坵。”(4/110)

案:“对楼田”不知所云,疑有误字。复核原契,释文所谓“楼”字实作“椄”字。而在石仓契约中,“椄”可作“接”的俗字。如《道光十五年十一月七日陈椄养立卖田契》:“立卖田契人陈椄养,……立卖田契人陈接养。”(4/29)实则原契皆作“椄”。石仓契约中还有类似“对接田”的说法,如《民国二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阙德旺立当田契》:“小土名槽碓窝口对接坵田一横,安着其田。”(4/145)

3.《光绪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张有文立出存山契》:“其山上至山顶,下至横坑阴阳两面,黄姓屋上手合水。”(6/281)

案:释文径作“阴阳两面”,复核原契,明作“阴阳两向”。盖因草书“面”“向”字形相近而误录,更有可能因不明“阴阳两向”之词义、用法而误改。石仓契约中还有类似用语,如《民国二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冯官能立卖断截山场契》:“自情愿将父手遗下分己阄内山场一处,坐落松邑念一都后宅庄大岭后,小土名枫树窝阴向,安着其山。”(2/3)阴向即阴面。《光绪三十四年三月十九日张科文立拼杉木字》:“小土名大阴庄横坑尾园子树下阳向,安着杉木一块。”(6/322)阳向即阳面。《道光十六年七月十五日梅金荣立卖山契》:“小土名横坑,安着其山,上至山顶为界,下至横坑阴阳两向,黄姓屋上手合水为界。”(6/335)此契影印件及释文皆作“阴阳两向”,可从。阴阳两向即阴阳两面。语文辞书收录了词条“阴面”“阳面”,失收词条“阴向”“阳向”。《汉语大词典》于“阳面”词条下收有义项“向阳的一面”,却漏收“阴面”词条的“背阴的一面”这一义项,《现代汉语词典》收录这一义项。

又有原契因方音相同讹作“阴阳两相”的,如《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六日阙石生立拚杂柴松树字》:“上至山顶,下至老伯公,左右阴阳两相大峎为界。”(4/67)此处释文并失校。

四、不识草书而误录例

1《.道光十四年二月十六日阙森庆立典田字》:“一批收成之后,谷割不到三箩,典人赔补,谷有三箩,钱主亦凭天理,再照。”(3/32)

案:孤立地看释文,难以发现问题。但结合原契用字情况及书写风格,则知二“谷”字皆为误录。首先,本丛书《编辑凡例》规定“内文繁、简体字,一律照录”,而原契上文“穀种”“租穀”皆用繁体,不当此二处忽用简体“谷”;其次,原契实作“”,即“如”的草书,参《草字编》引明梅膺祚《字汇》墨迹[4](1830)。释作“如”字,上下文怡然理顺。当然,释文误录作“谷”字也不是毫无原因。“谷”字有一种草体写法作“”,参《草字编》引明郭谌《草韵辨体》墨迹[4](1830),与“如”的上述草体极为相似。

2《.嘉庆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张广元立卖田契》:“中人 张广开 蔡枝挺”(2/277)

案:孤立地看释文,难以发现问题。广览石仓契约,结合其中人物关系及书写风格,知所谓“蔡枝挺”,石仓契约中仅此一见,甚为可疑,实当为“叶枝挺”。“叶枝挺”在石仓契约中出现甚夥,有时做为中人,有时做为代笔,即以本册而言,除本例外,280、286、294、296、301 等页皆出现“叶枝挺”,另 259、261等页有“叶枝畅”;第 2册 27、28、29等页亦有“叶枝挺”。二人皆主要生活于乾隆朝后期及嘉庆年间。以字形而言,本册277页中所谓“蔡枝挺”之“蔡”作“”,而 283 页“葉姓山”之“葉”作“”,两者极为形近,皆为“葉”字草书,参《草字编》引宋赵佶《千字文》墨迹[4](753),而后者释文正作“葉”,不误。

五、音同音近而失校例

1.《民国二十八年五月十三日陈立相立批山场字》:“定于四十五年满,归还山主,种人无得异言阻执,如有此些,山主自能一力承当,不涉种主之事。”(3/239)

案:原契及释文皆作“如有此些”,恐文义未安。考察石仓契约,此类语境中皆用“如有此色”,义为“如果有此类情况”,怡然理顺。如《民国三十年十一月三日蔡有连立退茶山断绝字》:“此系自股清业,与子侄人等无涉,如有此色,不干受主之事。”(3/349)《雍正七年十月六日包元进立卖山契》:“日后包边并无兄弟外人争执之理,如有此色,包边自能承(当),不涉买主之事。”(4/4)《嘉庆二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阙贵养等立卖山场字》:“(其山)与内外房亲伯叔人等并无干碍,如有此色,卖人一力承当,不涉买主之事。”(5/36)

那么,“如有此色”何以讹作“如有此些”呢?色、些形义相差甚远,只能从语音上去寻找线索。中古音“些”为心母箇韵去声开口一等,“色”为生母职韵入声开口三等,到了近现代南方方言心母、生母不别,箇韵、职韵相近,所以二字音近,书手据方音误书。

2.《民国九年十二月十九日阙起忠立卖田契》:“愿卖愿买,心满意足,一卖千休,骨[割]藤断根,永无找赎,此直两家情愿,各无反悔。”(4/121)

案:“此直两家情愿”不辞,据石仓地区语音情况及石仓契约用词通例,当作“此出两家情愿”。参《道光六年十一月二日阙其章立卖屋契》:“此出两相情愿,并无逼抑准拆等情。”(1/122)《同治九年五月十三日张金文立当屋字》:“此出两家情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故立当屋字永远管业为据。”(6/275)《咸丰三年十月二日黄廷标立卖屋契》:“此出两相情愿,并无逼勒准折债货之故。”(7/225)中古音“出”为昌母术韵入声合口三等,“直”为澄母职韵入声开口三等,语音相近,近现代南方方言中语音更为接近。书手误书方言同音或(近音)字。

六、不明词义而失校例

1.《民国二年二月九日阙门金氏立当楼间字》:“立当楼间字人阙门金氏,今因年岁荒歉,口食无度,孙不顾家,不得不托房叔商议,情愿将本都庄下宅街老香火堂上栋右边边间上楼间一间,……立字转当与本家执馥叔手。”(3/297)

案:孤立地看,“口食无度”可通,但结合上下文,揆之情理,则文义未安,疑有讹字。今谓结合情理及上下文,此“无度”当为“无着”之讹,义为“没有着落”,怡然理顺。石仓契约类似语境中多用“无着”,如《民国二年八月二十四日阙议求立卖荒坪契》:“立卖荒坪契字人阙议求,为母丧费无着,请房亲伯叔仪伦将父手阄内荒坪,……托中立字,出契本家阙京求入手承卖[买]为业。”(3/75)《民国三十一年五月一日徐增松立卖茶山契》:“立卖茶山契字人徐增松,今因口食无着,自愿将祖父遗下茶山一处,出卖与阙细求入手承买为业。”(3/357)书手讹误的原因,是度、着方言音近;释文失校的原因,是不明词义。

2.《咸丰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李盛槐立卖山契》:“其山自卖之后,任从会内人等,登山养籙砍伐,出拼栽种,李边无得异言兹[滋]挠。”(7/229)

案:原契作“兹挠”,释文校作“滋挠”,未达一间。今谓“滋挠”仍不辞,当作“滋扰”,义为“制造事端进行扰乱”。清林则徐《会札澳门厅传谕义律条款》:“义律率领多船,赴九龙滋扰,先行开炮伤我官兵。”剑农《武汉革命始末记》:“绅商所约者,为清军队申明纪律,不滋扰百姓。”洪深《香稻米》第一幕:“伤兵游勇短不了闯祸滋扰。”释文失校之由,一则“挠”“扰”二字形近;二则南方方言n、l声母不分,因而“挠”“扰”二字音近;三则未明词义。

七、不明词义而误校例

1.《光绪十九年六月十九日阙开立等立找截厨房屋契》:“今因自情愿将父手屋交易,契断价足,请托原中前去向欠[前]业主找出契外英洋二元正。”(2/87)

案:释文将原契“欠”校录为“前”,仍未达一间。据上下文义及此类契约用词通例,当作“向劝”,义为“向前劝说”。参《同治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阙玉赐立找断截田契》:“今因口食不给,请托原中向劝业主找出契外铜钱一十一千文正。”(3/152)《咸丰六年九月十九日谢荣昌立领字》:“因日先送字,未及在场,今再托亲友向劝业主手内领出自己一小股,其钱当日三面一足收讫。”(4/48)《《同治九年十二月九日雷开财立杜找田契》:“今因缺钱迫用,再托原中向劝业主,找过契外铜钱八千文正。”(8/19)石仓契约中还有讹作“向欠”的情况,如《民国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阙起蓉等立杜找田契》:“安着民田一处,界至粮额,前有正契载明,载[再]托原中向欠[劝]业主阙蓝旺手内找过契外洋银三十元正。”(5/86)释文校录为“向劝”,甚是。

2.《嘉庆二十三年九月十六日林克隆立换田字》:“其田自换之后,各管换业,任从换主永远管业耕种收租,换人不得异言阻滞[执],恐口无凭,故立换田字为据。”(6/139)

案:古籍整理有一条原则:原文可通,则不得以意校改。上揭例中,原契作“阻滞”,义为“阻止;阻碍滞留”,与“阻执”同义,释文不烦校为“阻执”。石仓契约中“阻滞”“阻执”皆用例甚夥。《嘉庆十年四月二十九日阙学贤立卖田契》:“自卖之后为始,任凭买主前去当官(笔者案:“当官”为“当管”之讹)推收过户,完粮□□,起耕改佃,收租管业,卖人不得异言阻滞。”(4/12)《光绪二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阙起贤立卖火房屋契》:“其屋自卖之后,任凭买主关锁门户,居住管业,卖人不得异言阻滞。”(6/175)《同治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张文富立卖田契》:“其田自卖之后,任凭买主推收过户,完粮起耕,改佃收租,永远管业,卖人不得异言阻执。”(2/75)《道光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张培祥立当田契》:“其田任凭钱主起耕易佃,收租完粮管业,当人不得异言阻执。”(6/224)又可作“执阻”,与“阻执”为同素异序同义词。《乾隆二年十二月十二日陈惟定立卖契》:“其田不限年月,照如契内言价赎,古边不得执阻。”(7/195)

八、脱文衍文致标点不当例

1.《同治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王永通立退卖田契》:“其田自退之后,任凭业主起耕改佃,收租管业,退人不得异他[言],有上手来历不明,不涉买主之事,退人一立[力]承当。”(3/159)

案:据本丛书《编辑凡例》,“[]”为改正错字符号,即编者认为“他”字误,当校改为“言”字。今谓“言”字固然当补,但“他”字亦非讹文。实则原契脱“言”字,进而引起编者误校误点。上文当作:“退人不得异言,他有上手来历不明,退人一力承当。”类似保证语有石仓契约中经见,如《民国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阙顺田立卖山场契》:“其山自卖之后,任凭买主籙养杉木管业,日后卖人不得异言执阻,如有上手来历不明,卖人一力承当,不干买主之事。”(2/214)《民国三□□□□月十日蔡观信立卖田契》:“自卖之后,任凭银主收租管业,起耕易佃,卖人无得异言,……如有来历不明,卖人一力承当。”(6/346)《民国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蔡永周立卖断绝荒坪契》:“其坪自卖之后,任凭买主收租管业,……如有上手来历不明,卖人一力承当,不干买主之事。”(7/73)

2.《阙执因致金根信》:“金根知照,兹因日前混涂批山,又出卖字一事两据,甚属不合,故于起能、起沂,今已诸君劝释,其山能批当众捡还起祥、起能手,唯和释务要你自负担和解,以免纠葛,免失伤情,故着光求前来邀集一同赴城和释,切勿致误。”(3/270)

案:“免失伤情”不辞,复核原契,“免”字在“失”字右边,且字体小于其他文字,当为古文旁改之例。即“失”为讹字,书手旁改为“免”字。除去讹字“失”字后,“免伤情”不辞,实则“故”字当属上句,作“免伤情故”,怡然理顺。“情故”即故旧之情,唐刘禹锡《岁夜咏怀》:“春色无情故,幽居亦见过。”唐李德裕《论田群状》:“臣与田肇兄弟,唯识其面,未尝交言……岂敢稍涉情故,罔惑圣听。”

3.《光绪二十二年二月九日冯玉琳立收当字》:“立收当字人冯玉琳,今因父手遗下当有阙财光当字一字,坐落小土名棋马着安田,铜钱九千八百文正,其钱降原中即日交付,不少个文。”(4/68)

案:“其钱降原中即日交付”费解,乍看之后“降”似衍文;“坐落小土名棋马着安田”亦于义难通。复核原契,“降”字在“棋”“马”二字右侧,“钱”“原”二字左侧。因思石仓契约中时见“安着田”之类动宾结构及“骑马降”之类地名,乃知原契有文字误倒、误脱、旁补等情况,编者失察,因而整理不当。正确的释文应该是:“坐落小土名棋马降安着田,铜钱九千八百文正,其钱原中即日交付,不少个文。”因受方音影响,所谓“棋马降”有多个写法,如奇马降(4/27、(4/60)、4/295)、骑马岗(4/20)、骑马峎(4/199、4/208)、麒马降(5/62)、欺马脚(5/67),等等,但同指一地没有疑问。“坐落+地点名词+安着”句式是石仓契约中的特有句式,“安着”和现代汉语的“坐落”意思相近。[5](20)

九、其他问题

1.《道光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黄廷镳立卖田契》:“今卖之后,不得言找言赎等情,契明价,足永截割藤,并无逼勒等情。”(8/187)

案:“足”字当属上。

2.《民国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林雷招立讨租山场字》:“其田自卖之后,任凭买主推收过户,起耕改佃,完粮收租,管业清业,未卖之先,并无文墨重典。”(8/272)

案:标点不当。“完粮收租管业”当连读,完粮、收租、管业为三个并列的动宾短语;“清业未卖之先”当连读;“清业”是“未卖”的主语。释文不明文义而误断。

《石仓契约》中的上述问题提醒我们:在整理地方历史文献时,不仅要具备该材料所涉及领域的专业知识,还要熟悉当时当地的语言文字面貌,这样整理出来的文献能更加真实准确,从而充分发挥其研究价值。

注释:

①参:储小旵《明清徽州契约文书疑难词语考释十则》,《中国农史》2011年第4期;储小旵《契约文书札记五则》,《中国农史》2012年第4期;储小旵《〈石仓契约〉字词考校八则》,《浙江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唐智燕《〈石仓契约〉俗字释读疏误补正》,《宁波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唐智燕《〈石仓契约〉俗字校读十则》,《宁波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唐智燕《〈石仓契约〉俗字校读十五则》,《宁波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郭敬一《〈石仓契约〉“安着”断句及相关问题》,《安康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②文中所引契约文书内容,以能说明问题为限,或有删节之处;除要讨论的俗字、异体字、草体字、繁体字等尽量按原契影印件字迹书写外,其余文字均改用现行规范简化汉字;例句后括号中的两个数字,“/”前的数字表示例句所在册数,“/”后的数字表示例句所在页数。《石仓契约》第三辑共八册。

[1]曹树基.石仓契约:第三辑[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

[2]汉语大字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字典(第二版)[M].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武汉:崇文书局,2010.

[3]冷玉龙.中华字海[M].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94.

[4]洪钧陶.草字编[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3.

[5]郭敬一.《石仓契约》“安着”断句及相关问题[J].安康学院学报,2014(6):18-21.

Notes on the Collations and Explanations ofShicang Contracts

YANG Ji-guang
(Department of Chinese literature,Minnan Normal University,Zhangzhou Fujian 363000)

Shicang Contracts has much of documentary value and research value.There are so many the popular forms of characters,misspelling characters or miss-pronounced characters,difficult words,slangs in dialects in the original version of Shicang Contracts.Some corrections about the linguistic phenomena in question are helpful for the understanding and use of Shicang Contracts.

Shicang Contracts;popular forms of characters;difficult words;Collation

H315.9

A

1673—8861(2017)02—0039—05

[责任编辑]肖 晶

2017-03-21

杨继光(1978-),男,江西新干人,闽南师范大学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汉语词汇学、古籍校勘与整理。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BYY06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3YJC74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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