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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区民警处置家庭暴力案件

2017-03-09

关键词:施暴者家暴受害者

查 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治安学院,北京 100038)

试论社区民警处置家庭暴力案件

查 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治安学院,北京 100038)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案件逐渐增多,有关调查统计显示,我国每年大约有1/4的女性遭遇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开始施行,这部法律正式定义了家庭暴力,规定了各机构对反家庭暴力的职责。但家庭暴力具有特殊性,在实际工作中,社区民警处置家暴案件还存在一些困境。对此,应进一步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际可操作性,建立与调查取证相关的配套制度,把家暴告诫与回访跟踪机制相结合,建设专门反家庭暴力队伍等。

家庭暴力;社区民警;《反家庭暴力法》;处置建议

近年来,我国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时有发生,家暴案件呈多发态势。全国妇联在调查中发现,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7000万个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约占3/10。有14.4%的男性承认有施暴经历,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丈夫的暴力。[1]家庭暴力严重危害妇女的身心健康,成为夫妻感情破裂、家庭解体最直接的原因之一。有调查研究表明,我国每年约有40万家庭解体,其中因家暴而离婚的约占1/4,即10万左右。[2]如果不及时遏制家庭暴力,不及时妥善解决家暴案件,长期受暴妇女极易产生“以暴制暴”“以牙还牙”的极端行为,发生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实际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妇女因无法忍受家暴而直接杀害施暴者的案例,其中四川李彦杀夫烹尸案就是典例。[3]家暴环境不利于青少年成长,容易产生“问题儿童”“边缘儿童”和“人格缺陷少年”。对于2011年发生的药家鑫杀人案,就有学者分析指出,药家鑫畸形人格的形成与其从小遭受家暴的经历有关。[4]家暴还可能出现代际传递。目睹过或者亲身经历过家庭暴力的青少年很可能成为新的家暴实施者,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家庭暴力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破坏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预防、制止、处置家暴案件,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形成,是公安机关面临的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社区民警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必然性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介入并处置家庭暴力案件具有必然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定性

在2016年3月以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公安机关是否介入并处置家暴做出明文规定。由于立法上的空白和长期受“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再加上对家暴的性质、特点的错误认识,大多数民警认为介入家庭暴力就是公权力侵犯公民私人权利,公安机关不应该介入家暴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反家暴立法的空白,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反家暴法》确立了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正当性,明确了民警处置家暴的具体职责。《反家暴法》第13条规定,家暴发生后,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第15条具体规定了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要及时出警,控制施暴者,制止家暴。民警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在受害人伤情严重、急需就医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要协助受害人联系医院进行救治、鉴定伤情等。如果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因为家暴遭受严重的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而需要临时庇护的,公安机关还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第16条确立了家暴告诫制度,规定了公安机关出具家暴告诫书的情形和告诫书的具体内容,即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家庭暴力案件中,对施暴者出具告诫书,以帮助督促其矫正违法行为。第17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后的进一步行动。《反家暴法》的出台与实施,从法律层面解决了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是否应该介入家暴案件的困惑,为社区民警处置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必要性

社区民警介入家庭暴力具有必要性。一是打击违法犯罪。当家庭暴力发生的时候,保障受害人的权益毋庸置疑是社区民警的头等职责。社区民警收到报警后,应立即赶往现场,制止施暴人的行为,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社区民警在处置家庭暴力中,要承担起制止、打击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的主要职责。根据《反家暴法》的相关规定,在处置家庭暴力中,社区民警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较严重以至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维护社会正义。《反家暴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通常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儿童、老人,他们遭受家庭暴力后,在“家丑不可外扬”传统观念、维系家庭等多种原因综合影响下,通常选择隐忍。实践中多数案例表明,隐忍并不能换回家庭的平静,相反还会导致家庭暴力升级,引发更为严重的家庭暴力。社区民警及时介入并处置家庭暴力,正确引导受害者,能够进一步保护弱势群体,防止他们的权利遭受更严重的侵犯。

(三)现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 2014 年统计,全国约有 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近 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每年约有 10 万个家庭因为家庭暴力而解体。[5]家庭暴力具有危害性,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社区民警积极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不仅是法定责任,也是社会现实的需要。社区民警处置家庭暴力,以国家强制力对施暴者进行威慑,有利于控制家庭暴力的程度,防止家庭暴力升级为犯罪事件。同时通过调解、训诫、教育等方式,社区民警能够有效缓和家庭矛盾,从而进一步消除社会中不稳定的因素,维护社会秩序,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社区民警处置家庭暴力的困境

《反家暴法》的出台并实施,确立了公安机关处置家暴案件的法定性,为社区民警处置家暴明确了操作规范。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社区民警遇到了许多问题,特别是在调查取证、告诫制度实施、人身保护令执行方面存在困境。

(一)调查取证困难

在家暴案件处理过程中,很多社区民警反映调查取证工作难以开展。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受害者方面的原因。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夫妻关系,家暴发生后,为了维系家庭,受害者往往逆来顺受。通常受害者在遭遇多次家暴、实在无法忍受家暴的情况下才会向公安机关求助,此时已经丧失固定证据的最佳时间。现实中还存在社区民警介入处理家暴后,受害者出于种种顾虑,态度反复,不配合及时做伤情鉴定,无法取得有力证据。二是环境原因。家暴的发生具有隐蔽性。“家庭”作为“家庭暴力”的限定词,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二是指暴力发生的地点,即暴力通常发生在当事人的家里。暴力发生环境相对独立封闭,缺乏目击者,当事人的言词证据可信度低。

(二)告诫制度执行效果不佳

家暴告诫制度是《反家暴法》的新制度,具体规定在第16、17条。家暴告诫本质上是一种公安机关的行政指导行为,旨在通过教育、训诫等一系列非强制性措施控制家暴程度,避免家暴升级,矫治施暴者行为,从而达到保护受害者、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告诫制度适用于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能有效弥补行政处罚和刑罚等强制性措施对于此类案件的干预空缺,有利于防止家庭暴力恶化升级。因此,告诫制度成为大多数社区民警在处置家暴时乐于选择的方式。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社区民警发现,家暴告诫制度效力十分有限。在处置家暴案件的初期,施暴者鉴于公安机关的介入,通常会立刻停止施暴行为,认错态度良好,并且积极保证遵守家庭行为规范、爱护家庭。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家暴具有周期性。从心理学角度分析,某种程度上,家暴案件的二次发生还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心理博弈密切相关。[6]一般情况下,受害者出于“家丑不可外扬”“为了孩子”等各种原因,在遭遇家暴后会选择与施暴者妥协,这种宽容性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施暴者,为家暴的再次发生埋下种子。行为具有惯性,一段时间后,施暴者全然忘记告诫书的内容和不再施暴的承诺,会再次施暴,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更大的伤害。

(三)人身保护令无详细规定,操作困难

《反家暴法》第四章具体规定了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实施。当事人在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下,为实现自保,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还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与申请人的共同住所。法律规定,法院做出人身保护令后,应当送达村委会、居委会、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实施。人身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协助执行。法律虽然对人身保护令的申请、裁定、复议等程序做出了规定,但在执行上没有具体明确的细化政策。社区民警因此困惑:作为处置家暴案件的主要力量,公安机关应该如何具体协助法院执行人身保护令,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三、社区民警处置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处置原则

《反家暴法》第五条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因此,社区民警处置家庭暴力案件要遵循三个原则。一是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社区民警应该注重做好社区工作,着重掌握好社区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过家庭暴力的家庭的情况,防患于未然。只有进行事前干预,才可能有效防止家庭暴力发生,维护社会稳定。这就需要民警深入社区,或者依托社会力量,如居(村)委会,及时、全面、动态掌握社区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可以进行社区宣传,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向社区居民讲解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法制观念,将家庭暴力防控于萌芽状态,保障受害者的安全。运用多种宣传教育手段,将施暴者引导回正轨,防止下一轮的家庭暴力。二是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愿原则。社区民警在处置家庭暴力中,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真实请求,保障受害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贯彻落实,若受害者为了维护家庭关系,希望通过调解解决问题,在施暴者没有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民警不得强制处罚施暴者。三是以调解为主,兼顾公权目标实现原则。实践中,调解是社区民警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主要方式。家庭暴力案件与一般的治安案件不同。家庭暴力案件双方当事人具有家庭关系身份。这种亲密的关系往往决定了家庭暴力受害者不希望施暴者受到过重的处罚,他们只希望施暴者及时停止家庭暴力行为,恢复实施家庭暴力发生以前较为和睦的家庭面貌。特别是那些在经济上对施暴者存在依赖的受害者,如果社区民警直接处罚施暴者反而会造成更多的现实问题,受害者可能会面临更大的困境。因此,社区民警在处置家庭暴力案件时,要善于运用调解的方式,协调双方当事人,缓和家庭矛盾,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调解是社区民警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宝,社区民警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用。如果在施暴者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仍然简单调解,则不仅会损害警方公信力,而且会造成更加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进一步提高《反家暴法》的实际操作性

目前,我国首部《反家暴法》2016年3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发展道路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反家暴法》的出台为社区民警处置家庭暴力案件提供了法律基础,明确了具体职责,但仍然具有模糊性,具有修改完善的空间。在我国,法律地位至高无上,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谨遵法律,事事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规尺。法律具有严格的约束力和强大的导向力,但是《反家暴法》在具体操作方面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例如,在人身保护令具体执行方面,《反家暴法》没有具体规定各机构的职责,包括公安机关的职责。社区民警因此很困惑,在人身保护令的执行中,公安机关到底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职责划分不明很容易造成现实中各部门的推诿。因此,为更好预防、打击家庭暴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在我国第一部《反家暴法》出台后,需要继续做好《反家暴法》出台后的工作衔接,及时出台配套细则,比如司法解释、指导案例、规范性文件等,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反家暴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完善社会反家庭暴力体系。

(三)建立与调查取证相关的配套制度

一是扩大反家暴证据的可采纳范围。将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记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调解书,医疗机构保管的病历、诊疗材料,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未成年子女、知情亲属提供的证词,当事人本人提供的家暴录音、施暴者的恐吓短信、保证书、日记、撕扯的衣服、施暴工具、伤情照片等纳入反家暴的可采纳范围。二是适当降低相应的证明标准。在家暴案件中,可以采取合理人的证明标准。对于受害者提出的证据证明,只要能使一个理智、正常的第三人认为其理由或者主张真实存在,即可认定证据的真实有效。一般民诉法采取“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合理人的证明标准较“高度盖然性”标准低,这与扩大反家暴证据可采纳范围是一脉相承的。在这两个方面的顶层制度设计下,社区民警在调查取证中能发挥能动性,多角度、多层次调查收集证据,为查清楚家暴案件事实、进一步保护好受害者的利益奠定基础。三是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的取证行为。社区民警接到家暴的报警求助后,要按照《反家暴法》的相关规定,立刻出警到达事发现场,除了制止正在发生的暴力行为、控制施暴者、保护受害者之外,还要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发现场不被破坏。同时要及时询问当事人,综合录像、摄像、录音等多种方式固定证据。

(四)家暴告诫要与回访跟踪机制相结合

家暴案件具有特殊性,这是由家庭成员之间的特殊关系决定的。对于情节较轻、依法不需要治安管理处罚的家暴案件,如果社区民警不处理,则很可能助长施暴者的嚣张气焰,进一步刺激施暴行为升级,发展成为严重的暴力犯罪。如果社区民警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处罚措施,既不合法,也可能加深家庭矛盾,造成家庭关系进一步恶化,与施暴者维系家庭的意愿背道而驰,违背了处置家暴案件的原则之一,即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愿原则。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告诫制度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要坚持实施告诫制度,充分发挥告诫制度约束教育施暴者、化解家庭矛盾纠纷、维护家庭和谐的作用。在实施告诫制度的过程中,社区民警要进行跟踪回访。家暴具有周期性,一次性的告诫不会从根本上斩断家暴发生。告诫制度与跟踪回访机制相结合。在回访中,社区民警要根据家暴发生的具体原因进行调解,协调矛盾。要教育引导施暴者,以使其理性处理家庭纠纷;也要关心受害者,强化其自我保护的意识,提高其自我保护的能力,引导家庭更加文明、健康、平等。社区民警在家暴案件的回访中,要注意回访的次数,时间上要灵活机动。比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隔两周回访一次,连续回访3次以上。社区民警只有通过多次介入家暴案件、多次对施暴者进行矫治、疏导双方矛盾,才能达到处置家暴案件的理想效果。

(五)建设专门反家庭暴力队伍,不断提高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置能力

在社区警务工作中,设立专职人员专门负责有关家庭暴力的警务工作,建立反家庭暴力的执法队伍。要提高对家庭暴力案件的警觉性与敏感性,只要收到相关报案,社区民警就要立刻出警,及时介入家庭暴力案件,阻止施暴者的进一步侵害,保护受害者。要分门别类建立家庭暴力档案。家庭暴力档案能为以后走司法程序提供证据证明,同时能够为社区民警评估施暴者的暴力倾向提供材料,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档案应当包含接处警记录、鉴定意见、证据照片、询(讯)问笔录、告诫书、家庭暴力风险评估表、处理结果、家庭暴力书面报告、定期回访记录等材料。社区民警建档后,要妥善保管。同时社区民警要不断提高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置能力。家庭暴力案件具有特殊性,社区民警除了积累日常的实践经验之外,还要进一步掌握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了解施暴者、受害者的心理等,以更好地处置家庭暴力案件。

[1]家庭暴力,伤害孩子有多深?[EB/OL].[2017-01-07].http://www.qbaobei.com/plans/jlbl/jtbl.html.

[2]董纯朴.中国家暴犯罪防控研究[J].犯罪研究,2016(6):17-30.

[3]四川一女子杀夫分尸 二审改判死缓[EB/OL].(2015-04-25). http://news.xinhuanet.com/2015-04/25/c_1115087378.htm.

[4]钟娇.药家鑫的人格特点与犯罪心理分析[J].学理论,2012(8).59-60.

[5]反家暴:除了惩罚,还得补什么课?[EB/OL].[2017-01-07].http://sc.people.com.cn/n2/2016/0303/c345456-27855733.html.

[6]阿尔弗雷德·阿德勒.自卑与超越[M].黄晚红,魏雪萍,译.汕头:汕头大学出版社, 2009.

2017-01-28

查 攀(1992-),女,四川泸定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 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治安学。

D631.41

A

1674-3318(2017)02-0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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