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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认定及制度完善

2017-03-08张毓灵

湖北文理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主体

张毓灵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00)

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认定及制度完善

张毓灵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00)

以证券市场为研究角度,介绍我国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的概念、主要表现,从契约责任说和侵权责任说提出并分析证券市场中民事责任的几种认定学说,从狭义和信息披露角度上总结关于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认定的观点,进而分析我国法律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认定的问题原因,并总结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以我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民事责任主体规定不明、透空型虚假陈述未列入法律调整范围等方面提出当前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从扩大民事主体认定范围、将透空型虚假陈述列入调整范围等方面提出制度完善对策。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

2002年来,我国首次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证券市场的民事侵权赔偿诉讼开启了大门[1]。但长期以来,针对我国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在相继出台颁布的《证券法》《股票发行及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规章制度中都未作详尽的说明,在学术研究界,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问题,大都仅限于认定学说的阐述,对其中涉及的问题原因未作深入剖析,并且对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未提出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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