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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2017-03-08王佳娜

关键词:权益用人单位劳动

王佳娜

(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陕西西安710064)

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王佳娜

(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陕西西安710064)

如今大学生校外兼职的现象普遍,但由于大学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意识薄弱,加上缺少必要的社会经历,大学生兼职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文在分析了大学生兼职现状之后对现今出现过的大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形式作出分析,希望能够给兼职大学生一些帮助。同时对问题出现的原因从大学生自身、学校、工商管理部门、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法律条文等方面做出分析,并总结出由于兼职劳动不同于正式工作所以兼职劳动的合法权益保护变得更加复杂;同时中介机构、用人单位缺乏必要的社会责任利用大学生涉世未深、思想单纯的特点进行诈骗。最后本文就大学生兼职出现的问题给出了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三管齐下,在完善发布条文的同时也要改善兼职行业的环境;最重要的是大学生必须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

兼职大学生;侵害;合法权益

一、引言

虽说大学是象牙塔,可如今的大学生早已被卷入社会现实的浪潮中。在大学中,兼职的现象十分普遍,一方面是为毕业后增添就业砝码,通过兼职来提高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另一方面还可以获取一些生活费用,以减轻家庭负担。同时,随着大学生对兼职岗位需求的日益增多,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这一过程中大学生遭受非法中介诈骗、无故拖欠工资等各种侵权的事例屡见不鲜。因此,在校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保护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二、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缺失有效保护

由于大学生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并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章条例所保护。加之大学生缺乏社会经历、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不强,导致近年来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频繁发生。

(一)法律困境

大学生校外兼职的行为,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对其劳动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并且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一些学者认为,兼职大学生应该受到民法的保护。其依据是:《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勤工互助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擅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从以上两条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大学生的校外兼职活动不属于勤工助学管理的范畴,同样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因此,兼职大学生应受到民法的保护。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兼职大学生应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其依据同样是《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缘由为:一方面,意见中的“不视为就业”不能作为否定大学生作为劳动者资格的理由;另一方面,劳动法的所有条例中,没有一条把兼职大学生排除在外。

(二)来自中介的侵害

有些中介公司抽佣高,使49%的在校大学生不得不放弃兼职工作。最典型的就是“抄写”、“打印”、“校对”等工作。中介机构会以各种各样的借口使得原本承诺的工资被扣除。如果是打印和校对工作,他们会挑一些格式以及错别字问题来扣除工资。如果是抄写,会以抄写字迹不工整为借口扣除工资。即便以上错误都没有,中介机构还会说学生交稿时间不对。更过分的是中介机构把联系学生时所花费的费用一并从学生工资中扣除。学生最终能拿到手的工资少之又少,与学生的付出不成正比。中介机构的做法严重侵害到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

(三)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侵犯

用人单位在招聘大学生进行兼职时为了支付更少的费用,他们通常以试用期为由要求大学生在试用期内接受较低的工资,并承诺一旦大学生转正后兼职报酬将会得到大幅度提升。但当大学生在接受极少报酬的情况下度过试用期时,用人单位就会找各种借口不让大学生转正,从而在试用期内他们只用支付极少的工资便获得了大量的廉价劳动力。用人单位还找借口克扣兼职大学生工资。49%的受侵害者表示,用人单位一度以各种莫须有的理由把他们辞退。而且用人单位常常以他们没有通过试用期(为期一个月到三个月不等)或者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等名义少付甚至是拒绝支付兼职大学生本来应该得到的工资。

三、兼职大学生遭遇侵权的原因分析

在校大学生兼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多种多样。虽然不完善的法律是最主要的原因,但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缺失、工商管理部门监管不够、学校的管理与保护不足、大学生自身对兼职劳动权益保护的消极态度,这些都直接导致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受到侵害。

(一)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今社会属于上升阶段,与大学生校外兼职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完善。特别依现有法律规定:“大学生利用课外时间校外兼职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的保护”。这直接导致大学生在遭受侵权后,无法可依,索要无门,劳动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捍卫。

(二)企业缺失社会责任感

在当代中国的社会体制与结构的冲击下,一些企业丢失传统的价值观念,缺失道德与诚信,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使一些尚未毕业的兼职大学生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企业本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为大学生兼职提供一个良好的兼职环境。然而企业却使大学生沦落为他们的廉价劳动力,还欺骗敲诈大学生,企图在他们身上有利可图。

(三)工商管理部门监管不力

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与营业执照的办理是工商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只有用人单位或中介机构违反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工商管理部门才会对其进行行政管理。而大学生与中介机构或用人单位的纠纷不在工商部门的管辖之内,同样也不足以引起工商管理部门的重视。

(四)学校的引导和教育力度不够

部分高等院校虽然也设置成立了专门的针对大学生就业的指导中心,但其作用却不是很大。这类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主要负责部分大学生勤工助学与毕业指导问题,但是其对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关注度不够。而学校也很少有专门针对大学生校外兼职的部门或机构。同时,大学生因缺少社会经验,缺乏鉴别校内散布的鱼龙混杂的招聘兼职小广告的能力,常使自己的劳动权益遭到不法侵害。

(五)大学生的消极态度导致保护失效

如今大学生普遍都维权意识淡薄,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经验和自我保护意识。当其遭到侵犯正当权益后常常会伴随着自认倒霉的消极退缩态度。这基本上决定了大学生的劳动权益无法获得有效的保障。

1.由于在校大学生缺少基本的鉴别真假的能力和警惕性

在校大学生由于缺少必要的社会经历,对一些常见的诈骗现象不能识别。在于他们接触过程中缺乏警惕性,容易相信别人。从而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在校兼职大学生没有认识到劳动协议书的重要性

很多企业以国家法律漏洞为借口,不与兼职大学生签立劳动协议或劳动合同,对于试用期、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工作内容与工作强度等问题也只限于口头承诺。而对于求职心切并缺乏相关经验的大学生来说,也不会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签立劳动协议或劳动合同的要求。等到发现上当受骗后,由于缺乏凭证,无法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兼职大学生权益的对策

通过以上原因分析,我们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对策。国家立法机关要建立和健全大学生兼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订立书面兼职协议,限定大学生兼职时间,保障大学生兼职最低工资。学校完善对大学生的管理与保护,扩建与充实兼职信息渠道,提供兼职服务咨询和指导,规定学生兼职时长。最主要的是大学生自身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理性兼职,切忌盲目从众,有维权意识,适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一)完善学校对大学生校外兼职的管理与保护

高校对大学生校外兼职进行管理与帮助是有很大优势的。一方面,学校能够对学生的基本情况全面掌握,为学生“量体裁衣”,提供更佳更合适的指导;另一方面,学校获得兼职信息的渠道更为畅通、正规,并且与企业合作较为深入。所以学校应该成为学生与企业沟通的桥梁,应该加强和完善学校的管理指导作用。

1.扩建与充实兼职信息渠道

我国的高等院校绝大多数都拥有就业指导网站,在网站上为学生提供相关的就业信息。因此,可以将就业信息的范围扩大,不仅为应届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同时也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兼职的信息,方便在校大学生寻找安全的兼职工作。学校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兼职信息有很多好处。一方面,学校在与企业的合作交流中就会同时了解到企业用人的信息。然而学校仅需将这些信息整理后,公布到就业指导中心的网站上,这样方便学生找到比较好的兼职且学校无需花费任何成本。另一方面,这样做,学生不仅不用花费中介费,还减少学生通过中介获得兼职信息而产生的风险,提高学生兼职的安全性。由于学校所提供的兼职信息几乎都是在学校与企业的交流合作过程中掌握的,该企业的信用是经过学校检验过的,一般来说可信度都比较高。学生表现如何,学校也可以从企业中得到相应的反馈,这样也为学校之后教学提供宝贵的参考意见。

2.提供兼职服务咨询和指导

高校在向学生提供兼职信息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向学生提供兼职服务方面的咨询和指导。通过讲座、宣讲会或专栏的方式定期对学生指导,让学生知道社会兼职应该具备的礼仪、相关技能和专业知识,让学生了解申请以及面试过程中的要求,还有兼职过程中可能出现并需要的问题。如此以来,被指导的大学生会更加理性地选择兼职工作,避免了盲目与盲从。并且大学生在这一过程中可以了解自己所欠缺的专业知识与相关技能,为以后真正踏入社会后选择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3.规定学生兼职时长

学生兼职有很多积极作用,比如能够减轻学生的经济压力,提升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但过度的兼职工作会耽误学生的学业。因此,高校在保证学生兼职权利的同时,也要尽到一个“监护者”的义务,通过建立学生兼职档案的方式加强对学生兼职的管理。明确规定学生的兼职时长,当然,这不包括假期。这可以保证学生有充分的学习时间。这就需要借助助学生兼职申请管理的方式,学生在做兼职之前需在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网站申请,并说明兼职时长,兼职时长须在学校规定范围之内,这样便可获得学校发放的兼职许可证明。学校也会向企业证实相关内容,并且把学生兼职申请存档,以免学生超出学校规定范围而忽视学校文化课的学习。

(二)补充学生兼职的法律规范

学生校外兼职的相关法律制度短缺,这是我国大学生兼职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重要原因之一。法律制度的保障也是加强学校对学生兼职的管理的前提。由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订立普通的民事合同,但兼职大学生相对于雇主属弱势群体,因此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是不易的。而依劳动法保护下将大学生等同于普通劳动者,这并非恰当。因为基于大学生兼职的特点,用人单位将更愿意雇佣普通劳动者,这将会使大学生失去众多的兼职机会。所以制定专门针对大学生兼职的法律规范是很有必要的,将各种各样的大学生兼职都纳入保护范围,从而能够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大学生校外兼职。

1.订立书面兼职协议

必须从法律上对大学生兼职时间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保证学生学业的完成。订立书面兼职协议对于大学生兼职的管理和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人提出,大学生兼职的行为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所具有的特点,可归为非全日制用工的范畴。然而大学生兼职与非全日制用工相比,其时间灵活,形式多种多样,因此不能把大学生兼职与非全日制用工混为一谈。订立书面兼职协议用人单位与兼职大学生的权利义务能够有效低固定下来,有利于保障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书面兼职协议需提交学校存档,同时保证了学校对学生兼职的管理,从而了解学生兼职情况,能够掌握学生兼职时间,防止学生将过多的时间投入兼职工作,影响学业的完成。

2.限定大学生兼职时间

参照发达国家对大学生兼职时间的明文规定,和我国对非全日制用工时间的相关规定,可将我国大学生校外兼职时间限制在“除寒暑假外,每个星期不超过20小时;寒暑假期间的工作时长需参照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同时,在学校管理方面也需要法律保障。法律可规定为“雇主在雇用兼职大学生时,须获取该生所在学校的兼职许可证明后方可雇用,否则不得雇用该大学生;寒暑假可除外”。违反者视为违法,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如此落实,既能保证大学生校外兼职不影响学业的完成,又能够落实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与保护。

3.保障大学生兼职最低工资

侵害大学生兼职权益最常见的就是工资问题。据调查显示,50%左右的大学生都曾经历过工资问题的侵权。因此,维护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的重要途径就对大学生兼职最低工资做出保障。因为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如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社会救济金、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而大学生兼职的性质和目的和普通就业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大学生兼职最低工资的制定应低于普通就业者的最低工资,这样不会因为对大学生的过高保护而使用人单位拒绝聘用大学生。大学生兼职的最低工资标准可定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左右。

(三)工商管理部门加强监管

工商管理部门加强监管,不仅在登记注册和颁发营业执照的程序上,还要在后期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监督与管理。对于一些信用差或存在侵权活动的中介机构或用人单位,取缔其营业执照。对一些信誉好的企业或中介机构给予表扬,颁布凭证。

(四)大学生要理性兼职

1.大学生想理性兼职,必须培养自己的维权意识

大学生兼职过程中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要杜绝此类现象发生,不仅仅需要政府加强监管,更需要大学生自己了解校外兼职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维权意识,必要时首先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不是一味的忍让、自认倒霉。

2.大学生要理性兼职,避免兼职的盲目和从众心理

决定做校外兼职时,要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衡量利弊后再做决定,切忌盲目跟风。选择兼职工作时,尽可能选择和自身专业相关度较大的职业,并非只看重经济利益。正确处理兼职与学业的关系,学生还是要以学习为本,切记不能本末倒置,要尽量在学习和兼职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五、结论

大学生兼职既可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又能为大学生增加可贵而必要的社会经验,从而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然而如果缺乏高等院校的正确引导,势必造成多数大学生的茫然与盲目,最终酿成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恶果;如果缺乏有关部门的相关管理,必将造成秩序混乱,给违法分子可乘之机;如果缺少相应的法律保障,必将使兼职大学生处于劳动权益受损害的风口浪尖上。因此高等院校的合理引导与社会的规范管理是必不可少的;同时需要法律法规提供强而有力的保障;而更为重要的是大学生自身要理性兼职,切忌盲目从众;树立维权意识,适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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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娜(1993-),女,内蒙古乌兰察布人,长安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公共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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