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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监管型政府:“互联网+监管”与“监管+互联网”的融合

2017-03-08冯涛郁建兴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商家监管政府

冯涛,郁建兴

(1浙江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杭州310018;2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杭州310058)

走向监管型政府:“互联网+监管”与“监管+互联网”的融合

冯涛1,郁建兴2

(1浙江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杭州310018;2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杭州310058)

中国亟待构建监管型政府。“互联网+”与监管型政府之间存在着一种表征关系,而不只是一种单向的线性关系,“互联网+”时代迫切需要政府建构和重构监管体系,同时也提供了重大机遇。走向监管型政府应是“互联网+监管”与“监管+互联网”相融合的过程。在“互联网+”时代,政府必须超越以往的“驾驭市场”模式,在减少管控的同时,加强并完善市场监管。在“信息大量过剩”局面下实现监管目标,政府需要依托信息技术杠杆,理顺网络各节点、各主体间关系,创新监管体制机制,提高政府执法监管能力,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拓宽“互联网+”新业态的发展空间。

互联网+监管;监管+互联网;底线式监管;新型市场监管制度;网络协同监管机制

我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建设中心地位、首要地位的确立与巩固,一种类似于日本、韩国的发展型国家得以成形。发展型国家的首要特征是发展主义的战略主导理念,其主要政策都围绕着经济发展而制定与执行,以行政力量驾驭市场来实现经济增长目标。三十多年来,发展主义与发展型国家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也造成了诸多经济社会问题。超越发展型国家,改革市场管理体制势在必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从根本上改变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行为由此而发生质的变化,以驾驭市场甚至取代市场、实现经济发展为目标的政府将转变为以监管市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己任的政府。

技术创新为这种转变进一步提供了可能。互联网经济“快速迭代”效应催生了大量新事物,并在短时期内广为使用,直接冲击了传统的政府驾驭市场模式。政府不得不减少管控,为各类新兴经济主体营造宽松的成长环境,以顺应技术革命的浪潮。与此同样重要或者更为重要的是加强监管,尤其是互联网时代“信息大量过剩”,信息产生、搜寻与传播过程极易受到错误信息源的干扰,市场信息失真、歪曲问题严峻,政府必须给予监管。不同以往的是,在新业态下的政府监管必须体现互联网思维,对接网络平台,依托信息归集、共享与公示,加强信息监管,构筑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制度,从过去直接管企业、管人转向管平台、管数据、管信用,最大程度规避信息不对称。可以看到,不只是技术革命冲击甚至颠覆了传统市场管理职能,反过来,政府可以主动运用信息技术杠杆,创新监管体制机制,推进监管型政府建设。

“互联网+”与监管型政府之间存有表征关系。技术创新迫切要求政府改变过去驾驭市场模式,建构和重构市场监管体系,在减少管控的同时,加强监管,而要在“信息大量过剩”局面下达成监管目标,又离不开信息技术新手段与新工具,构建新型市场监管制度,创新网络协同监管机制,提高政府执法监管能力,也只有这样,政府监管才能变得更加信息化与智能化,更好地适应并促进“互联网+”新业态发展。可见,走向监管型政府是“互联网+监管”与“监管+互联网”趋向融合的过程。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将在评述国内外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新分析框架,拓宽已有监管理论,使它能够涵盖信息时代的最新内容。

一、已有研究评述

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母题。与非此即彼的政府派或者市场派不同,近年来,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成熟,特别是“互联网+”经济新形态涌现,学界研究越来越集中于减少管控与加强监管之间紧张关系的争论,研究内容更加微观、具体。

有研究直接指出了互联网时代政府监管的困境:信息大量过剩,政府执法负荷繁重,公共执法资源稀缺[1];相比网络运营商、互联网平台等大型企业,政府尚不处于信息优势方面[2],迫切需要创新监管形式。法国学者梯诺尔将博弈论引入研究,关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监管问题,他将监管视作委托—代理问题,其中监管者政府是委托人,被监管者厂商是代理人,因为信息不对称,被监管者相比监管者拥有明显的信息优势[3]。基于这样的现实,拉丰与梯诺尔以激励理论为核心建立模型:首先建立基础模型,即基于政府为社会福利最大者的假设,以管制者与管制对象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为基点,在委托代理关系的框架内建立最优管制激励模型;进而,放松政府为公共利益捍卫者的假设,在管制者与管制对象存在合谋的各种条件下,建立若干次优管制激励模型[4]。梯诺尔的理论一定程度上为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处理政府监管者与网络运营商、信息平台等大型企业被监管者关系提供了启示,但是,.正如奥地利学派批评的那样,梯诺尔的模型过于依赖数学,痴迷于与真实生活状况不符的虚构问题,忽视数学机器难以处理的因素[5]。尤其在新业态下,信息平台、网络运营商不仅拥有明显的信息优势,而且个人或商家用户对其依赖性较强,它们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需求弹性小,特别是网络运营商还长期处在自然垄断地位,“政企不分”现象较为普遍存在,这些现实条件大大制约了梯诺尔理论的解释力。

与梯诺尔相似,奥利弗·哈特也重点关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委托-代理问题,突出表现为双方合约的不完全,进而加大了监督管理者(公司经理)的难度,这就需要调整所有者、管理者、工人与消费者的关系,通过重构治理结构来解决合约不完全下的监督难题[6]。无疑,这对新业态下的政府、消费者与商家用户、网络运营商与信息平台等大型企业的关系研究有着较大参考价值。同时必须看到,哈特的不完全合约理论发端于大型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研究。与此不同,在新业态下,消费者或商家用户与互联网企业间实际上是一种“半市场半企业”的联接,个人或商家用户无需像公司股东那样耗费成本来监管网络平台,相反,它们完全可以采取“用脚投票”形式另选新的平台入驻。这就不得不引入外部约束机制,但是哈特也承认他所设计的约束机制重在实现组织内部制衡,外部人(比如政府)的任何企图都会削弱这些机制的功能,同时很可能是反生产力的[7]。显然,哈特的理论解释新业态下政府监管问题也存在一定限度。

相比梯诺尔、哈特等人的理论研究,更多论者立足于“互联网+”业态的现实,重点探讨政府监管职能、体制机制的改革路径。基于中国实际,业界普遍认为,相应于“互联网+”新业态发展,政府监管改革既要“轻事前审批”,又要“重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先照后证”、“工商登记便利化”等工商登记制度改革[8]。经由对政府实际履职过程的研究,有学者指出,传统监管体制的地域分割性、行业分割性、产业保护性,与互联网经济跨域性、跨界融合性特征相悖[9]。下一步监管改革的方向就应淡化旧有体制特征。要避免地域分割性,就要适当提升监管层级;针对行业分割性与产业保护性,应适当集中互联网经济管辖权限,从过去行业主管机关中逐渐剥离,整合监管部门力量,避免多头监管[10]。还有研究重点关注网络各节点、各主体间关系,旨在创新监管机制。有论者专门提出互联网“生态化治理模式”,强调多元主体、分散责任、机制合作等治理原则[11],并倡导由互联网企业主导的“软法之治”,即依托互联网企业制定,用以协调其与入驻商家、消费者关系的网规来开展监管[12]。同时,还要激活各类网络平台、行业组织与社会组织、消费者等主体力量,形成互联网经济公共治理体系[13]。另外,学界还普遍认同互联网时代信息要素、信息技术的重要地位。相应的,政府要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制度[14],同时,还要以信息技术为杠杆,创新跨部门信息交换机制、互联网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等制度安排[15],加强信息归集,促进跨部门、跨地区协同监管,提升政府监管综合研判能力。

可以看到,学界对互联网时代政府监管改革已经做了较多探讨,但是已有研究较多具体分析某个现象或问题,较少提炼一般理论或政策原则,而那些较为成熟的理论成果往往产生于“互联网+”新业态之前,难以涵盖信息时代的最新内容。这是一项未尽的研究事业,我们亟需从互联网时代的现实出发,构建一套相对完善的监管理论及政策体系。另一方面,任何一次技术革命不只是影响政府治理变迁的外在动力,它们之间往往存在着更为深刻的关系[16]。早在工业革命时期,马克斯·韦伯就敏锐地发现工业化造就了现代官僚制,大数据时代也不例外,它将带来公共管理领域的深刻变革[17]。然而,已有研究倾向于将“互联网+”视作一项前置条件,并从此背景出发讨论政府监管改革问题。事实上,“互联网+”与监管型政府间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一种表征关系。

二、“互联网+”与监管型政府之间的表征关系与新分析框架

我们接下来考察“互联网+”与监管型政府的表征关系,并基于这种表征关系,提出监管型政府的新分析框架。

(一)“互联网+”之于监管型政府

已有论者通过考察东亚工业化进程提出了“驾驭市场”发展模式[18](PP18-24)。在这种模式下,政府重点在驯服国内外市场力量并使之服从国家经济利益中扮演着重要角色[19]。然而,在互联网时代,这种“驾驭市场”模式难以持续。人们将依托第三方平台,实现网状点对点的信息分享,这样的共享行为已成为一种新的经济秩序,即共享经济。尤其,随着经济活动门槛的降低,新兴经济主体数量按几何级数增长,以往驾驭市场所需动用的资源数量远远跟不上新兴经济主体数量的增长。因此,政府不可能延续过去的做法,依靠行政力量来驾驭并驱动市场,相反,它们需要向依法中立的市场监管者转变,重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与此同时,市场机制将在互联网经济运行中起到决定作用。

互联网经济不仅内在地冲击着“驾驭市场”模式,而且还直接摧毁了行政力量“驾驭市场”发生的外在条件。一般而言,以地域为界的行政区划是政府“驾驭市场”发生的前提与基础,而互联网经济混业性、跨域性特征本质上撬动了“驾驭市场”模式的存在土壤。众所周知,互联网浪潮模糊了传统国家、地区与行业的边界,任何一股行政力量都不可能持续主导资源要素跨区域、跨行业的流动。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凭借技术优势较易实现主要经营场所的迁移,这实际上赋予了企业选择最适宜监管环境的“用脚投票”权[20]。作为政府,它必须以优质的服务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吸引更多的经济资源[21],这又为政府向监管型转变提供了强大动力。

来势迅猛的互联网浪潮不仅颠覆了过去“驾驭市场”模式,而且还直接冲击了传统的政商关系,并由此而联动政府监管模式较为彻底的变革。以“互联网+交通出行”为例,传统出租车行业弊端重重,催生了网约车。网约车数量剧增,交通部门执法资源愈显捉襟见肘,这将倒逼着交通部门与网约车、传统出租车关系的变革。交通部门无法延续传统的行业保护功能,相反,它将重在创新监管方式,进而实现对出租车、网约车等在内的所有运营车辆的有效监管,其中包括将网约车数据接入部门监管平台,全面掌握企业运营情况;通过定期对信息平台的经营情况、服务质量、价格水平、投诉处理等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选择。由此,出租车、网约车等全部运营车辆都将获得一个更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技术革命不只是挑战了我国传统行业,而且还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新兴经济主体数量迅速增长,而这些新兴经济主体的产生与发展都离不开互联网,它们必须选择入驻一个或数个互联网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规模庞大,事实上已成为覆盖数量巨大的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数字云”。它们既要为入驻主体提供技术、法律等支持,又要制定“网规”约束企业行为,实现“软法之治”。由此可见,互联网云平台实际上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自治场所,它将协同甚至部分取代政府监管功能。总之,无论是冲击传统行业,还是催生新兴行业,互联网革命都将从根本上改变以往的政商关系,政府不再与市场、企业相互嵌套,它将逐渐演变成为一股“凌驾于市场之上”的依法中立的监管力量。

(二)监管型政府之于“互联网+”

不只是信息技术创新对政府监管带来了颠覆性影响,反过来,政府可以从“互联网+”新业态发展要求出发,运用信息技术新工具重构和建构监管体系,从而更好地适应并促进“互联网+”新业态的发展。

转变政府监管职能,尤其是减少管控,将会拓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空间。就此,有论者专门提出了“未来政府的生态化治理模式”,如果说互联网是一个生态系统,监管者目标不应该奢望生态是规矩而又有条理的,而应该只去除里面的害虫就行了[22]。在这种新的生态化治理模式下,政府监管将由过去驾驭、管控转向底线式监管。那么何为底线式监管呢?在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时,政府监管重点是对互联网整体性、全局性、战略性与导向性的制度及机制进行设计,主要处置应急性、紧急性事务以及对市场社会的回应性事务,但凡没有突破“底线”的失范行为,就应该保留市场的自由度,让“互联网+”新业态发展回归到市场主导的轨道上来。与此同时,政府还要厘清自身与企业、行业的边界,尤其要在网络运营商、互联网企业等大型企业“政企分离”的基础上,向依法中立的监管者转变,只有这样,才能激发互联网市场活力,而网络运营商、互联网企业等大型企业以及数量庞大的商家用户才能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与利益主体,这又将为下一步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创造前提条件。

减少管控是走向监管型政府的重要方向,但另一方面,政府又要加强监管。网络技术使得信息产生、搜寻与传播的效率显著提升,但这并不能证明信息搜寻与信息匹配的效率提高了,相反,信息产生、搜寻与传播过程中受到错误信息源干扰的可能性极大增加。比如,“魏则西案件”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正可归咎于信息搜寻与信息匹配的不一致,即“信息不对称”。而且,如前所述,相比网络运营商、互联网企业等,政府尚未拥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因此,政府必须要运用信息技术新工具与新手段,创建以信息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企业信息的归集、共享与公示,弥补自身监管能力的不足。

正如我国及其他国家的实践,强制立法公开信息固然是信息监管的重要手段。但是,信息化时代往往也是“信息大量过剩”的时代,尤其在B2C、C2C新商业模式下,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或服务充斥着整个市场,加剧了监管负荷过重与政府资源稀缺的矛盾。因此,要实现信息监管目标,还需要进一步理清政府与网络各节点、各主体的关系,创新监管机制。网络运营商、互联网企业都是监管的对象,政府首先将依法对它们资质、运营行为、产品服务质量、信息安全等开展监管,同时也必须看到,互联网企业还是促成政府监管目标的重要力量,一方面它们将充分发挥自主治理功能,通过出台“网规”对其商家与消费者用户实现“软法之治”;另一方面,政府将在对接企业信息、行业信息的基础上,创新互联网协同监管机制,吸纳互联网企业、行业协会等主体协同政府更好地开展监管工作。另外,如前所述,大量的商家与消费者用户是独立的经济主体与利益主体,它们将借助信息网络通过“用脚投票”作用于互联网企业内在利益结构,因而能够有效“阻吓”企业放弃潜在的不法行为,分担监管机构的一部分执法负荷,这是一种社会执法[23]。

除此以外,政府还将直接运用技术新工具与新手段,实现技术赋能,提高自身监管能力。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颁发的《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的实施方案》指出,信息技术是提高政务服务整体效率与水平的重要杠杆。监管也不例外,政府将创新“监管+互联网”模式,统一线上监管与线下监管。在线上,政府将通过技术平台,构建“监管云”,实现智慧监管;在线下,政府将凭借线上信息优势,及时处理回应性事务、紧急性事务及常规性事务。

从上可以看到,走向监管型政府首先包含着“互联网+监管”的内容,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履行好监管市场的职能,而不再延续长期以来的“驾驭市场”模式;同时,这又包含着“监管+互联网”的内容,要达成新业态下的监管目标,政府必须要主动利用互联网新技术与新手段,建构并完善自身监管体系,从而更好地适应并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事实上,“互联网+监管”与“监管+互联网”之间相互联动、彼此促进,前者拓宽了“互联网+”新业态的创新与发展空间,为“监管+互联网”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政府将以技术为杠杆,完善自身监管体系、提高监管能力,为“互联网+”新业态及技术创新进一步发展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反过来,这又将为新一轮的监管型政府再造与升级提供重要条件。可见,走向监管型政府的过程,也即是“互联网+监管”与“监管+互联网”的不断融合过程。

(三)分析框架:“互联网+监管”与“监管+互联网”的融合

梯诺尔将政府监管者与企业被监管者关系视作委托代理关系,而事实上,政府、互联网企业、商家及消费者用户等主体间都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市场不足及政府的本质决定了政府必须要对包括互联网企业、商家及消费者用户等在内的整个互联网市场承担起监管职能;另一方面,互联网时代,在信息大量过剩条件下,几乎不可能形成完全合约,代理问题存在并且合约不完全,治理问题必然会发生,而治理结构就至关重要[24]。信息是互联网时代人类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要素,它既是政府监管的主要对象,又是政府达成监管目标的重要手段。如图1所示,信息正是新型治理结构的核心,而监管结构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构建一种新型的制衡机制,旨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图1 新型市场监管模式

如前所述,技术便利性赋予互联网企业较大的“用脚投票”权,政府需要提供合宜的市场监管环境,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商家及消费者。政府首先就要摒弃过去以行政力量驾驭市场的做法,在政企(商)分离的基础上,转向依法中立的底线式监管者。另外,信息资源的要素性及技术性优势为政府职能向底线式监管转变进一步提供可能,行政力量不再挤占市场机制的作用空间,相反,政府监管将聚焦于产品或服务信息、企业及消费者信用等领域,具体表现为建设以市场信息公示、信息归集为主要内容,以企业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制度,初步建立信用约束机制[25],从而确保信息的公开性、真实性与及时性,最大可能地避免信息不对称。

互联网企业治理结构与传统企业不同,尤其是互联网企业与商家、消费者用户等主体间呈现出不同的关系。政府则将根据这种差异化的关系结构,依托信息手段,分门别类地开展市场监管;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也并非完全被动,相反,它们往往可以创新企业治理结构,调整自身与商家终端的关系,制衡政府权力,为自身的发展赢得自主空间(如表1所示)。

表1 不同企业治理结构下的政府监管

互联网企业与商家终端间可能存有或者接近企业关系。在这种模式下,互联网企业与商家终端的合约不完全程度较低,长期合约居多。商家用户一旦选择入驻特定的互联网企业,两者间实际上演化成一种企业内部关系,互联网企业将按照企业内部治理方式来处理自身与入驻者的关系,而消费者选择不同的互联网企业产品或服务作为其消费对象。普通消费者较为分散,不愿意承担因监管而产生的额外成本,相反,每个消费者都存在着“搭便车”想法,寄希望于他人履行监管职能。因此,政府必须要提供监管这一公共产品。由于商家用户从属于互联网企业,其具体行为实际上属于互联网企业内部经营范畴,政府不得干涉。因此,在这种关系模式下,政府监管范围仅限于互联网企业与消费者,监管的核心内容集中在互联网企业产品或服务信息、企业或消费者信用信息等领域,主要通过信息归集与公示等手段,最大程度避免信息不对称,更好地引导消费者、互联网企业理性选择与竞争。

互联网企业与商家终端间也可能存有或者接近市场关系。尤其在企业发展早期,为了壮大自身规模,互联网平台往往会设置较低的进入门槛甚或零门槛,以吸引大量的商家与消费者用户。在市场关系模式下,互联网企业与终端用户间合约不完全程度较高,短期契约居多,交易成本较大。与企业关系模式相似,政府仍将承担起主要的监管职责,集中对各类主体开展信息监管,最大可能地规避信息不对称,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信息机制与竞争机制作用,消费者及商家用户、互联网企业才能做出理性选择。

市场关系模式交易成本高,尤其是随着互联网企业不断成熟,平台与商家用户的半市场半企业关系更为常见。不同于发展初期,互联网企业不仅要提供平台服务,而且,基于企业自身发展需要,还要设置一定的进入门槛,以筛选理想的商家或消费者用户。进入成本增加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消费者或商家的监管动机,然而,消费者或商家分散性的现实不利于监管实效,政府仍须履行监管职责,即通过信息监管最大程度规避信息不对称。无疑,信息透明度提升可以增强商家或消费者“用脚投票”的主动权,它们将借助信息资源及网络技术,更加理性地选择互联网企业,而竞争的压力又将激励互联网企业改善平台运营环境,只有这样,才能吸引并留住更多的用户。它们一方面将依托进入门槛,从源头上筛选合格的商家与消费者;另一方面,又将对接政府监管信息,构筑互联网协同监管机制,协同政府开展监管。

具体而言,根据监管事项的不同性质,互联网企业将与政府之间形成差异化的协同关系,主要有:政府底线式监管、政府委托云平台监管、完全由云平台监管(如表2所示)。就市场失灵的一般问题而言,政府首先将承担起监管的“底线”职责,即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统一标准,依法开展监管,确保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相比互联网企业,政府并非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因此,针对商家或消费者的具体行为,尤其是微观领域的行为,政府可能委托互联网企业、行业协会等主体依法开展监管,从而协同政府监管与行业监管、平台监管的综合效应;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互联网平台内部事项属于企业内部治理的范畴,政府一般不予以干预,重在发挥平台自治功能,即由互联网企业通过制定“网规”对入驻企业进行“软法之治”。

表2 政府与互联网云平台协同监管模式

事实上,上述新型市场监管制度及协同监管机制都是旨在构建一种新的制衡机制,从而确保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消费者用户、商家用户、互联网企业间都存有双向选择关系,而且,相比传统市场,信息技术的便利性大大减少了用户再选择与变更的成本,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商家或消费者用户选择不同互联网企业的“用脚投票”权,有效制约了互联网企业行为。事实上,这是一种社会执法行为,某种程度上可以缓解政府监管资源不足的困境。在这样的条件下,互联网企业必须要改善平台服务及运营环境,以吸引并留住消费者与商家。同样,互联网企业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也可设置一定的门槛及规则,制约商家与消费者用户行为,但是,互联网企业的制约行为必须以不破坏市场环境为前提,否则商家与消费者用户又将根据实际需求,做出新的选择。

必须看到,上述选择行为与制约关系的发生都离不开相对透明的市场信息,而政府信息监管是关键。如前所述,政府将依托网络技术依法监管互联网市场,集中监管产品或服务信息、企业或消费者信用信息等。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商家与消费者用户选择不同地区的“用脚投票”权又决定了政府必须秉持底线式监管原则,摒弃过去“驾驭市场”模式,重在构建良好的监管环境。不仅如此,互联网企业还可能创新自身治理结构,调整平台与商家用户关系,制衡政府行政力量,避免过度管控的发生。比如近期诸多地方政府的监管政策直接干预“滴滴打车”平台商家用户资质,有碍“互联网+交通出行”的发展,但是,与“滴滴打车”不同,在“神州专车”平台,商家用户司机与互联网企业“神州专车”签署劳动合同,商家用户事实上从属于互联网公司,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行政力量不得渗入到公司内部,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衡政府管控力量。

三、结论与讨论

构建监管型政府不只是在减少管控与加强监管间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互联网+监管”内在地要求我们摒弃驾驭、管控做法,相反,要向依法监管转变;“监管+互联网”又意味着,政府必须要充分运用网络新手段与新方法,尤其是要发挥互联网治理机制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促成公平竞争的互联网市场秩序。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既要做加法,又要做减法,还要做乘法与除法。

加法:政府首先要做加法。针对各类市场失灵,政府必须要提供监管这一公共产品,基于信息要素在互联网市场的重要地位,政府应构筑以信息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制度,依托信息技术杠杆,灵活运用技术新工具与新手段,通过信息归集、信息共享、信息公示等手段,达成信息监管目标。

减法:政府又要做减法,集中体现在政府通过简政放权逐步解除对互联网市场的直接管控,逐渐向底线式监管发生转变。政府一方面将通过立法、出台标准等方式,为互联网市场供给统一规范;另一方面政府监管不再直接干预互联网企业、商家用户等具体经营行为,相反,它们将以法律标准为参照,重在对信息领域进行监管,最大程度地避免信息不对称,切实提高信息搜寻与信息匹配的效率。

乘法:乘法意味着要激活市场机制的活力,让“互联网+”新业态回归到市场主导的轨道上来。新型市场监管模式旨在构筑一种新的制衡机制,而要实现互联网企业、商家用户、消费者用户的制衡,离不开互联网各节点、各主体间的公平竞争与自主选择,而这又离不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即充分发挥信息机制、竞争机制与选择机制的决定性作用。

除法:除法意味着政府要尽快摒弃不具优势监管方式,尤其在信息大量过剩条件下,政府并非拥有信息优势,监管负荷繁重与执法资源稀缺矛盾突出。政府应理顺与互联网企业、商家及消费者用户关系,在加强信息监管、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互联网治理机制作用,激活互联网企业、商家用户、消费者用户等网络各节点、各主体的力量,构筑互联网协同监管机制。

[1]罗静.国外互联网监管方式的比较[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8(6):117~121.

[2]张锐昕、阎宇、谢微、李汝鹏.“互联网+”对政府治理的挑战[J].电子政务,2016(3):44~50.

[3]Laffont,Jean-Jacques and Tirole,Jean.Using Cost Observation to Regulate Firms,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86,94(3),pp:614~641.

[4]顾昕.激励机制的设计与政府规制的成败[J].公共行政评论,2015(6):1~8.

[5]翁一.梯诺尔的学术贡献及评价[R].中国经济报告,2015(1):61~64.

[6][7]Oliver Hart,Corporation Governance:Some Theory and Implications,the Economic Journal,Vol.105,No. 430(May,1995),pp.678~689.

[8]张茅.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任务全力做好下半年的各项工作——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EB/OL].http://www.saic.gov.cn/wzj/ gzzt/201607/t20160718_169880.html,2016-07-18.

[9]周光辉、周笑梅.互联网对国家的冲击与国家的回应[J].政治学研究,2001(2):37~46.

[10]张效羽.通过政府监管改革为互联网经济拓展空间——以网络约租车为例[J].行政管理改革,2016(2):39~44.

[11]高红冰.“互联网+”时代政府治理应是生态化治理[N].21世纪经济报道,2015-04-27.

[12]沈岿.互联网经济的政府监管原则和方式创新[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2):91~93.

[13]陈立辉.互联网与社会组织模式重塑:一场正在进行的深刻社会变迁[J].社会学研究,1998(6):11~28.

[14]张茅.继续深化改革,创新市场监管,努力实现“十三五”市场监管良好开局[EB/OL].http://finance.p eople.com.cn/n1/2016/0114/c153179-28053741.html,2015-12-24.

[15]张茅.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任务,全力做好下半年的各项工作——在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EB/OL].http://www.saic.gov.cn/ ywdt/gsyw/zjyw/xxb/201607/t20160717_169839.html,2016-07-15.

[16][美]简·E·芳汀.建构虚拟政府:信息技术与制度创新[M].邵国松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17]李国杰.对大数据的再认识[J].大数据,2015(1):1~9.

[18][美]罗伯特·韦德.驾驭市场——经济理论和东亚工业化中政府的作用[M].吕行建、沈泽芬译.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4.

[19]郁建兴、石德金.发展型国家:一种理论范式的批评性考察[J].文史哲,2008(4):157~168.

[20]李秦、李明志、罗金峰.互联网贸易与市场一体化——基于淘宝网数据的实证研究[J].中国经济问题,2014(6):40~53.

[21]Ostrom,V.,Tiebout,C.M.,and Warren,R.the Organization of Governmentin Metropolitan Areas:A Theoretical Inquiry,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1961,55(4),pp:831~842.

[22]高红冰.“互联网+”时代政府治理应是生态化治理[N].21世纪经济报道,2015-04-27.

[23]吴元元.信息基础、声誉机制与执法优化——食品安全治理的新视野[J].中国社会科学,2012(6):115~133.

[24]Hart,Oliver,Corporate Governance:Some Theory and Implications,the Economic Journal,Vol.105,No.430 (May,1995),pp.678~689.

[25]张茅.继续深化改革,创新市场监管,努力实现“十三五”市场监管良好开局[EB/OL].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16/0114/c153179-28053741.htm l,2015-12-24.

责任编辑:钱亚仙

D035-3

A

1008-4479(2017)01-0005-09

2016-12-07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制度化研究”(13&ZD040)的阶段性成果。

冯涛,浙江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郁建兴(通讯作者),教育部长江学者,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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