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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论式的功利平等观是否可能——以密尔《功利主义》为中心

2017-03-07贺春艳张荣华

关键词:密尔功利主义功利

马 妮,贺春艳,张荣华

(1.中国石油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东营 257061;2.江西青年职业学院,江西 南昌 330029)

目的论式的功利平等观是否可能——以密尔《功利主义》为中心

马 妮1,贺春艳2,张荣华1

(1.中国石油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东营 257061;2.江西青年职业学院,江西 南昌 330029)

如何在功利原则中容纳平等主义要素,是当代功利主义面临的重要问题。为此,当代功利主义提出了三种方案:目的论功利主义、还原论功利主义和义务论功利主义。义务论功利主义在其中占据了主流地位,它否定了目的论这一古典功利主义的核心原则,认为目的论的论证框架不能从原则高度证明人的平等的道德价值,无法提出相应的道德义务。对密尔《功利主义》的考察表明,古典目的论式的功利主义不仅能够容纳平等原则,还把平等上升到了另外一种原则高度。密尔功利平等观的核心在于是“平等待幸福”而非“平等待人”,它以人的幸福为尺度的,是以人如何看待幸福为起点的,是以幸福的实现为归宿的。密尔的功利平等观为当前构建平等主义的功利主义敞开了可能性。

目的论;功利主义;义务论功利主义;平等;密尔

功利主义是近代以来道德哲学中最具影响力的一支。罗尔斯写作《正义论》的原因之一就是不满功利主义在道德哲学领域中的统治性地位,这从侧面反映出功利主义的影响。但自《正义论》始,功利主义的主流地位遭到了自由平等主义的巨大冲击,其中的焦点是平等问题。如何处理功利原则与平等原则的关系,成为了当代功利主义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作为对自由平等主义的回应,当代功利主义逐渐突破传统的目的论框架,发展出了义务论和还原论等理论进路。义务论功利主义的兴起显然背离了古典功利主义的核心原则,关于目的论式的功利平等观是否可能的思考,就成为了当代功利主义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首先介绍当代功利主义的三种平等观,并简要分析它们之间的理论歧异,最后试图从密尔《功利主义》中挖掘古典功利主义面对平等问题的思想资源,以期对当代功利主义如何融入平等原则的难题提供些许借鉴。

一、当代功利主义的三种平等观

自罗尔斯《正义论》始,关于功利主义无法容纳平等原则的批评逐渐占据当代道德哲学的主流。罗尔斯认为古典功利主义作为一种目的论形式,它把增加社会善的总额作为第一原则,对社会善在具体的个人之间如何分配则并不关注,这种分配模式可能造成为了他人的更大利益而牺牲一小部分人的利益,乃至是牺牲个人权利。相比而言,罗尔斯在强调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的自由主义传统中创造性地吸纳了“差别原则”来关照社会中的“最少受惠者”[1],更加剧了功利主义无法容纳平等原则的刻板印象:功利主义既无法解释在现代社会已经普遍被认可的平等权利;也无法把平等权利的道德分量提到一个原则性高度。当代功利主义者对这些批评进行了诸多辩护和回应,并形成了以下三种较有影响力的功利主义平等观。

(一)目的论功利主义。罗尔斯对目的论道德哲学做出了经典的定义:“首先把善定义为独立于正当的东西,然后再把正当定义为使善最大化的东西。”[2]目的论功利主义也就相应地包含两个基本要素,第一,对人的福利或效用的解释;第二,对效用最大化的方式进行说明。由于功利或效用成为了道德判断的最终依据,对于平等的追求就难以原则化。平等的价值,要么作为实现功利最大化的形式条件来体现,要么作为功利最大化的副产品来体现。当代的目的论功利主义者转而从经验事实方面来说明,对平等的追求从长远来看是有利于功利最大化的。这里面的主要依据是福利经济学的边际效用递减理论,即低收入者新增加的收入与高收入者新增加收入相比能够带来更大的效用,以此证明更加平等的收入分配有利于社会整体功利的增加。类似的证明还有很多,但其宗旨都是说明平等在经验上是符合功利最大化的要求。

(二)还原论功利主义。还原论功利主义的论证是比较“另类”的。自由平等主义对功利主义的一个批评是:功利主义只重视效用的总额,而不重视效用在人与人之间的分配。由此自由平等主义认为功利主义没有认真考虑“人与人之间的区别”。还原论功利主义借助一种比较激进的人的观念,对这一批评进行了回应。还原论认为,个人的存在仅仅是概念的存在,使得个人有意义的是个人的躯体和物理与精神体验。还原论功利主义因而把人的体验、感受作为道德哲学关注的重点,而非人本身,“需要关注的是对不同时刻上的经验的功利最大化,而不是对经验主体自身的功利最大化”[3]。这样一种较为激进的论证方式就避开了自由平等主义的批评,让人的体验和感受最大程度地丰富,这一行为本身并不关涉社会效用、福利在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分配,因而也就没有在原则上反对自由人的平等权利。

(三)义务论功利主义。德沃金认为当代功利主义包含两种主要形式,一种是目的论式的,另一种则是平等主义式的,而平等主义式的功利主义更加具有道德吸引力。德沃金所说的平等主义式的功利主义,也就是义务论功利主义。与目的论不同,义务论强调正当必须在其自身中得以证成,正当的价值不需要与善的增进或最大化相关。义务论强调的是一种行为或过程本身的道德正当性,而非行为造成的社会后果。义务论功利主义以平等的个人为基础,坚持一种对每个人都适用的平等对待原则,并且认为这种平等待人的原则会带来社会福利和效用的最大化。因此,在义务论功利主义的理论体系中,平等待人的原则具有优先性,而功利最大化只不过是这种道德原则的副产品。金里卡对义务论功利主义的平等观做出经典的表述,“这种程序用来合计个人的利益和欲望,用来做出社会选择,用来确定哪些交换是可以接受的。它是一种意欲用平等的关心和尊重把人们当作平等者来对待的道德理论”[4]。所谓“义务论”,就是指平等地尊重每一个人的道德价值,同等程度地关心每一个人的利益,并要求把这种平等的道德原则落实到公共政策的程序当中;所谓“功利主义”,就是指这种平等待人的道德原则能够促使功利和效用的最大化。由此,义务论功利主义就实现了对目的论功利主义的颠倒,把平等待人的原则优先于功利最大化原则,平等不再是追求最大化功利的副产品,相反,功利最大化原则是平等待人的副产品。进而,义务论功利主义的核心内容就是要说明为何从平等待人原则中能够产生功利最大化的后果,以及这种论证与自由平等主义有何区别。

二、当代义务论功利主义对目的论功利主义的批评

由于义务论功利主义的冲击,古典的目的论功利主义在当代道德哲学中失去了主流地位,乃至于放弃道德论证并转向研究功利主义政策能够在长时段内实现平等原则的经验证据。实际上,义务论道德哲学对古典目的论功利主义的批评由来已久,尤其是康德提出的道德律令,对目的论道德哲学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康德对道德学的净化最重要的贡献表现在对幸福主义(功利主义)的批判上”,康德认为目的论功利主义最大的问题在于“把‘功利’这一外在目的作为道德目的来追求,因而使人失去了作为自由主动者的资格”[5]。延循这一思路,当代义务论功利主义对目的论功利主义的批判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第一,它认为目的论功利主义忽视了人的道德价值,更没法对人的道德价值进行平等看待。这是由于目的论功利主义把道德价值的基本载体视为一种事态,即社会效用的最大化。人则被设定为功利的行动者,它是服务于这种事态的手段,对人的道德价值的平等看待也无非是为实现这种事态所需要的步骤。与之相反,义务论功利主义则鲜明地指出,功利最大化仅仅是一种事态,事态是不具有道德价值的,具有道德价值的只有人,人只能作为目的而存在。第二,它认为目的论功利主义不能有效地推导道德义务。罗尔斯认为道德哲学的推导必须经历一个“反思平衡”的过程,其关键是把道德原则的证成与人们的常识和直觉相验证,逻辑推演出来的道德原则要大体符合人们的常识。从这个角度,金里卡认为目的论功利主义提出的道德义务“多少有点离奇”,“完全不清楚的是,为什么效用最大化应该作为我们的直接目标,应该作为我们的道德义务?这义务是相对于谁的呢?按照我们的日常观点,道德关涉人与人之间的义务关系,也就是说,人与人之间的义务是相互的。但使效用最大化的义务,却是对于谁的义务?”[6]38从常识和直觉来看,很难给个人设定承担促进整个社会总体善的最大化的道德责任,这是一种较高的道德境界,但并非基本的道德要求。金里卡甚至把目的论功利主义提出的最大化社会效用这一道德要求视为一种“非道德理想”,乃至是“审美理想”[6]39。其言下之意是认为目的论功利主义提出的道德义务难以论证,更多的是一种理想。

三、密尔的功利平等观为目的论式的功利主义提供了可能性

当代义务论功利主义对目的论功利主义的批评,使得后者逐渐式微,在道德哲学里失去了市场。这就对功利主义的发展提出了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目的论式的功利平等观是否可能?以边沁、密尔为代表的古典功利主义是否还具有当代价值?这其中密尔的《功利主义》可以作为一个文献例证来考察。作为古典功利主义的代表,《功利主义》受到了来自自由平等主义的批评;作为目的论功利主义的代表,《功利主义》受到了来自义务论功利主义的批评。两种批评的焦点都是平等问题。实际上,《功利主义》所蕴含的思想资源,为回应自由平等主义和义务论功利主义的批评进而为构建一种新的目的论式的功利平等观提供了可能性。

《功利主义》体现了目的论的两个基本特征。第一,善具有独立于正当的内容。 “唯有快乐和免除痛苦是值得欲求的目的”[7]7,这就把善定义为“快乐和免除痛苦”,并把善视为目的本身,与正当无涉。第二,把善的最大化作为正当的道德标准。这就是著名的“最大幸福原理”,即把能否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视为道德判断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最大幸福原理所指的是全体行为相关人员的最大幸福,而不是行为者本人的最大幸福。按照义务论功利主义的批评,密尔显然会在“最大幸福原理”的驱动下,把平等作为功利最大化的副产品看待,人的道德平等不会具有道德高度。但在《功利主义》关于平等的论述中,密尔虽然没有从原则高度去论证每个人平等的道德分量,却论证了每个人对于幸福的体验具有平等的道德分量,而幸福在密尔看来恰恰是每个人也是全人类的终极目的。总结而言,密尔的平等观不是“平等待人”,而是“平等待幸福”。他同样强调平等,但是以人的幸福为尺度的,也是以人的幸福为归宿的。这无疑为当代功利主义调和目的论框架和平等道德原则提供了一种论证思路。

首先,密尔功利主义的平等是以人的幸福为尺度的。任何道德理论都涉及人际比较问题,社会效用的分配必须建立可行的人际比较尺度。密尔认为幸福、快乐都是同质的,因而可以进行加总和比较。在《功利主义》中,密尔建立了一套以幸福为尺度的功利主义平等观。这种功利主义平等观首先要求平等对待和计量每个人的幸福, “功利主义要求,行为者在他自己的幸福与他人的幸福之间,应当像一个公正无私的仁慈的旁观者那样,做到严格的不偏不倚。”[7]17。所谓平等对待,就是指同量的幸福感受具有同等的道德价值,必须在公共事务中获得同等的政策考量。 “因为‘最大幸福原理’之所以含有合理的意义,全在于它认为,一个人的幸福,如果程度与别人相同(种类可恰当地容有不同),那么就与别人的幸福具有完全相同的价值”[7]63,“同等数量的幸福都具有同等的欲求价值。然而这并不是一种先在的假定,不是需要用来支持功利原则的一个前提,而是功利原则本身。”[7]63这些论述说明,密尔主张平等看待的是每个人的幸福,而不是人本身。同等程度的幸福有着同等的欲求价值,也就具有同等的道德分量。以此原则出发,既可以支持也可能反对义务论式平等主义的政策主张。如果不同个体在幸福的数量上和程度上是一致的,就应该完全平等地对待;如果不同个体的幸福在数量上和程度上不尽相同,差异化对待就是必需的。

其次,密尔功利主义的平等是以人如何看待幸福为起点的。密尔在《功利主义》中还论述了两个具体的平等范畴:司法公正与分配正义。在论述这些具体的平等时,密尔强调平等的道德价值是与那个时代人们对于幸福的看法紧密相关的。比如说,分配正义的最高抽象标准是“我们应当平等地善待所有应得到我们平等善待的人,以及平等善待所有应绝对得到平等善待的人”[7]63。但这样一种道德义务不是“先验的”“普遍的”的道德规则,它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展现出不同的内容,“它屈从于每个人对社会利益的看法”[7]64。古希腊人认为奴隶制是正义的,而现代人普遍认为奴隶制是非正义的。不同的社会条件下,人们的社会利益不同,关于幸福的看法不同,其正义观也就不同。并没有一个可以贯穿人类历史的关于正义、平等的“金科玉律”。“即便是从平等的角度来理解正义,正义的概念也仍然因人而异,甚至比其他角度的理解有过之而无不及,并且总是随着他们的功利概念的变化而变化的。”[7]46这充分说明,人们的平等观念源自人们对幸福或功利的看法。随着社会的改良和进步,人们之间能够共享的幸福观念不断增多,人与人的现实利益基础不断扩大,这是平等观念得以发展的根本原因。密尔这一观点启示我们,要建立一个“平等待人”的世界,更重要的是要在现实世界形成利益共享的基础,而不仅仅是在观念世界进行平等的教化。

再次,密尔功利主义的平等是以促进幸福的实现为归宿的。密尔功利主义认为人们的平等观念源自于、屈从于人们对于幸福或功利的看法。那为什么人们对于正义、平等、权利等道德要求有着比其他道德要求更为强烈的、更加确切的需要?密尔认为,之所以呈现出这样的“绝对性”,是因为它们对于人们实现幸福起着十分基础的作用。密尔没有直接论述过平等具有特殊道德分量的原因,但从下面两个例子中,我们可以合理地推论:平等之所以具有极为重要的道德分量,是因为它对于幸福的实现具有基础性的作用。第一,密尔认为手段也有可能成为目的的一部分。比如金钱只是实现幸福的手段,但人们对金钱的追求太甚以至忘记了其背后的目的。“在这些情况下,手段已经成了目的的一部分,而且比它们所追求的目的更重要。”[7]38这是一个反面例子,密尔还以美德为例,得出了同样的结论。美德也是实现幸福的一种手段,但美德对于实现幸福有着极为基础性的作用,因此美德甚至被视为幸福的一部分。我们可以合理地推论:平等作为一项道德原则也是如此,它是实现幸福的手段,但是它对于幸福的实现太过重要,所以人们赋予了平等以极其重要的心理位置,甚至把它作为幸福的一部分。第二,密尔认为有一些道德价值就人的道德体验而言比功利更为强烈,因此它们具有特殊的道德分量。密尔以正义为例,认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正义的道德体验往往比社会功利更能够产生一种特殊的道德力量,密尔认为这是因为正义所涉及的人类利益是一种安全利益,“这种要求所凝聚的感情,比起那些关注较为普通的功利的感情,要强烈得多,乃至两者在程度上的差异(常常像心理学现象一样)变成了真正的种类上的不同。”[7]55因此,正义的特殊分量不是某种“先验”的东西,归根到底还是它符合了人们的幸福要求。同样的道理,平等之所以给人以特殊的道德分量,是因为它关涉的人类利益是非常基础的,归根结底它还是与幸福的实现有关。

密尔提出的“平等待幸福”的功利平等观,不仅能够加以吸收以回应当代功利主义关于目的论功利主义忽视人的平等道德价值的批评,还能回应关于目的论功利主义难以建立道德义务的批评。在义务论功利主义看来,目的论功利主义要求个人以增进社会的幸福总额为目的,这样一种道德义务是离奇的、理想化的,不能加以论证。密尔在《功利主义》中提出的许多观点也能做出有力的回应,他的论证包含三个步骤。第一步,密尔论证了善的可欲性的唯一证据在于“人们实际上欲求它”[7]35。第二步,密尔论证了幸福的组成部分或达到幸福的手段是人们所实际欲求的。第三步,由于“每个人的幸福对他本人来说都是一种善,因而公众幸福就是对所有的人的集体而言的善”[7]36,也就是说公众幸福是公众实际欲求的善,所以增进公众幸福既是判定行为的道德标准,也是一种道德义务。此外,密尔用大量的心理分析来补充逻辑论证,把人们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基于经济利益、文明教化、社会交往而形成的“社会感情”作为实际履行道德义务的基础,使其道德论证更加具有现实性和历史感。密尔对目的论功利主义道德义务的论证,也就为其“平等待幸福”功利平等观的道德义务做出了说明。之所以要从道德义务的高度严肃地对待“平等待幸福”这一原则,是因为每个人都实际欲求着幸福,而且不同人对同量的幸福的实际欲求程度是同等的。而人们的实际欲求正是善的唯一依据,也是道德标准和道德义务的根源。

总体而言,密尔从“平等待幸福”的衡量尺度,社会利益根源和最终归宿这三个方面阐述了他的平等观,这一功利平等观也能形成稳固的道德义务,它虽然不能完全回应加诸目的论功利主义上的各种批评,但展现了目的论功利主义在面对平等问题时的理论深度和丰富性,对于当前功利主义在平等问题上的理论进路不失为一种借鉴。

[1] 王平.正义理论中的差别原则及现代意义——评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差别原则[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5).

[2]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9.

[3] 晋运锋.功利与平等——当代功利主义的平等理论[J].伦理学研究,2012(03).

[4] 威尔·金里卡.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M].应奇,葛水林,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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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M].刘莘,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

[7] 约翰·穆勒.功利主义[M].徐大建,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

责任编辑:刘伦文

2017-03-21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专题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5CX08013A)。

马妮(1974-),女,山东日照人,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贺春艳(1974-),女,江西莲花人,主要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张荣华(1961-),男,江苏泰兴人,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B017

:A

:1004-941(2017)05-01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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