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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政协工作中的作用研究

2017-03-07郑光勇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界别政协委员人民政协

郑光勇

(政协咸宁市委员会,湖北 咸宁 437100)

人民政协理论研究

政协委员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政协工作中的作用研究

郑光勇

(政协咸宁市委员会,湖北 咸宁 437100)

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作用,对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民政协工作创新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但是,委员队伍基础不够牢固、履职渠道不够畅通和保障不够有力、履职不够积极主动等多种主客观因素,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协委员作用的发挥。基于此,应当在坚定不移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民政协工作创新发展的目标、方向不动摇的前提下,针对存在的现实问题和主要症结,采取优化委员队伍结构、畅通委员履职参与渠道、切实保障委员民主权利、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委员履职环境、增强政协委员责任担当、提高委员履职能力等措施,努力实现政协委员作用发挥的最大化、最优化。

政协委员 民主政治建设 政协工作

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政协委员是一支重要的力量,起着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各界委员也是人民政协组织的细胞和履行政协三大职能的主力军,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日益凸显。但当前形势下,多种客观和主观因素影响着政协委员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政协工作中有效发挥作用。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协委员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政协工作中的作用,必须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政协委员作用发挥的各种现实问题和深层次矛盾,从而努力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采取综合性措施,实行内外互促、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等措施,有重点有步骤地实现委员作用发挥最大化。

一、政协委员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政协工作中的作用突出

总的来看,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政协工作中,政协委员政治上有地位、权利上有保障,议政有平台、建言有渠道、履职有成效,所发挥的作用是独特而又显著的。

(一)政协委员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从根本上来说,政治关乎全体国民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是众人的公事,不是少数人的私事。广大人民群众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推动者和最终受益者。政协委员作为我国各个民族、各个阶层、各个党派、各个团体、各个界别、各种不同信仰人群的代表人物和精英人士,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政协委员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代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和着力点,也是在我国经济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社会结构、思想观念日益多元化的新形势下,满足广大公民不断高涨的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意愿的有效而又稳妥的途径。政协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而政协委员是政协协商民主的参与主体之一。政协委员作为各界人士的代表,其突出的优势和作用就在于能够在可靠的制度保障基础上和较高的层面上,通过参加多种形式的协商会议等途径,代表所在界别的群众实现有序政治参与。这种参与的特点,一是参与面比较宽。比如,全国政协创办的“双周协商座谈会”,每年度参与的委员就有上千人,也就是说每年有近一半的全国政协委员能参加这种高层次的协商活动,即参与到了国家级的高层次的政治生活之中。二是代表性比较强。参与的委员不仅仅是代表个人,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实际上反映了所在界别群众的愿望和诉求。三是影响力比较大。政协委员通过参与政协组织的视察、调研、考察和民主评议等履职活动,提出提案、反应社情民意信息、进行议政发言,应邀担任特邀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参加党政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等专项检查活动,以及参加相关公共事项的听证会、征求意见座谈会等,能够实现有序且有效的政治参与,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

政协委员是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有生力量。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需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动员我国方方面面的力量广泛参与。政协委员无疑是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支有生力量。其一,发挥政协委员中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和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等高层次人才的智力资源优势,能够为政治体制改革建睿智之言、献务实之策,防止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出现失误,特别是防止出现颠覆性的错误;其二,发挥政协委员代表性强、联系面广、亦官亦民、位置超脱的优势,广泛收集、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将散佚于基层、分布于民间的各种意见和建议汇集起来,能够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提供舆情研判参考、民意支撑和智力支持;其三,发挥政协委员来自界别、植根民众的优势,协助党和国家广泛宣传政治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重大举措,从而广泛凝聚改革共识、化解改革风险、增强改革合力,有利于我国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预期成效。

政协委员是促进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智力资源。实现公共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是广大民众的共同心愿,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之一。人民政协具有人才荟萃、智力密集、渠道畅通和话语权较大、权威性较强、影响面较广等突出优势。各界政协委员通过积极参与政协组织的形式多样的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能够深入了解中央和地方大政方针贯彻落实和经济、政治、文化、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并以专题协商、界别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方式,就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和广大群众关心的问题,负责任地发表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从而有力地促进党和国家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政协委员是党委政府密切联系各界群众的重要桥梁纽带。人民政协的一个鲜明特点和突出优势,就是在政治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组织上具有巨大的包容性。各界政协委员与我国各族各界群众有着天然的、广泛的、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工作和生活在基层的政协委员,充分发挥自身与各界人士特别是所在界别人士身份相近、利益相连、感情相通,既下接地气,又上接天线的优势。一方面,能够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准确地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所忧所难、所愿所盼,并通过政协组织畅通的渠道,及时将这些原汁原味的社情民意信息反映上去,使下情顺畅上达,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真知灼见汇集起来,转变成各级党委、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另一方面,能够贴近群众、融入群众,用基层群众可懂、可信、可亲的语言,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部署,使上情准确下达,把党的正确主张变成社会各界的强烈共识,从而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推动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

2006年2月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这准确地界定了政协委员在人民政协组织和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科学论断,也是对人们常说的“政协工作的潜力在委员、实力在委员、活力也在委员”的高度概括和凝练。

政协委员是政协组织的细胞和主力。从组织形式来看,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大团结大联合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的显著特色。各个界别的代表人物,代表所在界别参加各级政协组织。也就是说,最终是以各界代表人士——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形式,实现了政协组织由界别构成。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并一直延伸到县一级。委员会是全国政协和各级地方政协组织的最高形式。顾名思义,“委员会”就是由各界委员组成的组织,离开了政协委员,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政协组织。

政协委员是政协履行职能的主角。在政协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和中共政协党组担任领导之责,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秘书长会议和政协机关所设工作机构负责参谋、协调、服务、保障,而各界政协委员则是主角。其一,委员的参与面,决定政协履行职能的广度;其二,委员在政协各种会议和活动中的真实表达,代表了广泛的民意;其三,各界委员在政协履职舞台上的意见交流、思想交汇、情感交融,有利于产生真知灼见、形成普遍共识,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政协履行职能的质量、水平和实效。因此,离开了各界政协委员的广泛参与,政协履行职能就丧失了基础,甚至就是一句空话。实践一再表明,委员队伍的结构是否合理、整体素质是否过硬、工作积极性是否高涨、活动参与面是否够大,直接关系政协履行职能的力度大小、质量优劣、作用强弱、影响显微。

政协委员是推动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重要推力。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政协义不容辞的光荣使命和神圣责任。2016年12月,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昌鉴接受新华记者专访时指出:“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以人民政协为主要实践形式的协商民主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在现行政治体制框架内有组织、有步骤地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中风险最低、代价最小、效果也最为显著的一条有效路径,应当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提到议事日程。”不断推进政协协商民主,离不开各界政协委员的积极参与、主动支持和有力推动。实际上,广大政协委员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特别是对推动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经常化,一直高度关注、十分给力。一方面,委员们以参加政协协商民主实践活动等形式和途径,身体力行、务实有为地推动专题协商、界别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深入开展;另一方面,委员们积极主动、不遗余力地为加强政协协商民主建设鼓与呼,出主意、想办法、提建议,力图使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更加健全完善、内容更加充实具体、形式更加灵活多样、程序更加严密规范、效能更加强化凸显,实际效果是比较突出的。

二、影响政协委员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政协工作中有效发挥作用的问题和障碍

应当承认,当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还相对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变革的进程,政协委员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政协工作中有效发挥作用,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政协委员队伍的基础不够牢固

人民政协组织的生机与活力,主要取决于政协委员队伍的构成及其内生动力。从总体上看,政协委员队伍是由各个方面的优秀分子所构成的,是一支为党和人民所信任的队伍。但是,也必须看到,政协委员队伍自身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委员比例不太合理。当前,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协,委员结构不够合理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地方中共党员与非中共党员比例不符合40%比60%的要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符合非中共人士比例不低于65%的要求,非中共委员和常务委员所占比例明显过低;有的地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和党政领导干部的比例过高,被人形容为“有钱、有权的进政协”,或者“政协是老板、官员的俱乐部”,而其他方面的代表人士相对不足;有的地方对政协委员的政治表现等审查把关不严,致使个别涉法涉罪人员进入了政协队伍,严重影响了政协组织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二是界别设置问题。当前,政协的界别设置不够合理,没有完全跟上我国经济、社会深刻变革的脚步,难以及时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相应地吸纳到政协组织之中。比如,在当前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情况下,政协组织急需法律方面的人才,但由于政协没有设置法律界别,导致难以将各方面的法律人才吸纳进去。三是部分界别组织化程度偏低。政协现有34个界别当中,除了8个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青妇等8个主要人民团体外,其余17个界别基本上都处于无统一组织的“原子化”状态。这种状况,不利于将广大委员组织起来开展活动、表达民意、发挥作用,不利于政协委员反映所在界别的利益诉求,也加大了政协的组织成本。四是执行标准不严的问题。政协章程对政协委员的条件和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但一些地方在执行中存在变形走样的现象。如有的地方单纯从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目的出发,把资产多少作为遴选非公有制经济界委员的最重要标准,把政协委员的政治荣誉作为对一些企业老板的奖赏,致使一些政治素质较差、参政议政能力偏低、不热心政协工作的人员进入政协委员队伍。

(二)政协委员参与民主政治建设和政协工作的渠道不够畅通

从政协内部来看,一是有的地方政协对发挥委员主体作用重视不够、办法不多、措施不实,存在以机关代替委员倾向;二是一些地方政协履职活动形式单一,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的平台不多,参与活动面不广,一些委员除了参加一年一度的政协全会以外,很少有机会参加政协其他的会议和履职活动,“年委员”、“季常委”、“月主席”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政协较为常见;三是一些地方政协履职活动的选题,大多是机关“摸脑袋”、想当然的产物,事先没有征求包括政协委员在内的有关方面意见,缺乏针对性,同时,活动的形式也比较单一,对委员吸引力不大,一些委员不愿意参与;四是一些地方政协在安排有关履职活动时,没有设身处地地考虑委员的实际情况和困难,造成一些委员不便参加政协的有关活动。从政协外部来看,政协委员参与民主政治的实践,一是不多,委员们除了参加党政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调查、检查活动,有关方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以及担任“特邀四员”、政风行风评议员、民主监督员外,很少有其他政治活动参与途径和机会;二是不深,一些部门和单位安排或接受政协委员担任“特邀四员”、政风行风评议员和民主监督员,只是作为一种点缀和摆设,并不打算让委员真正发挥作用,因此,委员很难有所作为。

(三)委员履职保障不够有力

有的地方对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保护不够有力、有效,个别部门、单位和个人甚至对政协委员进行打击报复,致使一些政协委员在履行职能中有所顾虑,不敢大胆地讲真话、讲实话,如实地提出批评意见;有的政协委员所在单位领导认识不高,对委员参与政协会议和活动支持不够,有的单位甚至不按规定将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计入工作量,无形中设置了政协委员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障碍;有的地方对凝聚着政协委员心血和智慧的履职成果的采纳运用,存在虚于应付的现象,口头上重视,实际上不落实;个别党政领导干部的民主意识不强,听不进政协委员的不同意见,特别是反对意见;有的地方政协委员培训工作抓得不够紧不够实,委员培训的途径有待进一步拓宽、内容有待进一步丰富、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有的地方政协机关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不够高,对政协委员履职服务不够主动、热情、周到细致,难以满足委员工作需要。

(四)部分委员履职不够积极主动

有的政协委员把委员称号仅仅当成一种荣誉,缺乏做好政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政协的有关会议和活动能躲则躲、能推则推;个别政协委员在主观上一心把委员当成一顶“红帽子”和一把“保护伞”,用之于谋求个人或者小集团利益最大化,缺乏秉公履职、参政为民的政治自觉,没有意识到也不愿意认真履行政协委员义不容辞的职责;有的委员既不注意学习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又不主动加强与所在界别和社区群众的联系,整天浮在面上,上不接天线,下不接地气,履行政协职能感到无从下手,即使偶尔发表意见、建议也无关老百姓痛痒,难以对党委政府的科学民主决策起到有益参考作用;有的委员参政议政、建言立论的能力、水平偏低,在政协有关会议和活动上的发言习惯穿鞋戴帽,往往言不及义,甚至离题万里,令人不知所云;有的委员担心直陈问题、直言批评、实名举报会受得打击报复,因此在政协的会议和活动中习惯于讲空话、讲大话、讲套话,就是不讲管用的话;个别委员不负责任提出的一些奇葩提案、雷人言论和偏激意见,经过网络媒体等放大后,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政协工作中实现政协委员作用最大化的现实路径

面对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社会转型依然艰难、改革攻坚任务还很繁重、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的新形势,充分发挥广大政协委员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政协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显得十分重要。为此,要坚持统筹兼顾、辩证施策、突出重点的原则,采取内外互促、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办法。

(一)要顺应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推进的大势,进一步优化政协委员队伍结构

优化政协委员队伍结构,是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政协工作中,实现政协委员作用最大化的基础和前提。政协委员队伍结构是否科学合理,关键是看委员队伍的构成,是否体现我国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社会矛盾凸显期、改革开放攻坚期的时代特征,是否顺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是否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生态文明和社会建设事业的发展水平和态势相适应。从这样的角度来考虑优化政协委员队伍结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一是顺应时代需求,对人民政协的界别设置进行适当调整。当前,人民政协的界别设置,难以完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需要。因此,要在保持现有政协界别设置总体稳定的前提下,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阶层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的实际,对政协界别设置作适当调整,比如可考虑增加法律界、农民界、自由职业者界等界别,将经济界分设为公有制经济界和非公有制经济界,以利于及时把新的社会阶层、新的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代表人物吸收进政协组织,使政协组织能够更加全面地涵盖社会各个阶层,委员队伍构成更加科学合理、更具代表性。二是坚持委员标准,严格把好入口关。在考虑委员人选时,既要注重其代表性,也要重视其先进性。有关方面在推荐提名、协商安排政协委员时,要深入考察委员人选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思想素质、道德修养和公众认可度,注意一定不要把有严重政治、道德污点和涉法涉罪人员安排进入政协组织之中。同时,要注意减少党政领导干部占政协委员的比重,适当增加非党政领导干部委员的比例。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党政领导干部重任压肩、工作繁忙,很难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政协委员职责。三是要充分考虑个人意愿,防止“被委员”的现象。有关方面在推荐提名委员的过程中,要注意听取本人的意见,防止把对政协组织缺乏认同感、不热爱政协工作、不愿意履行政协委员职责的人员吸纳进政协组织中。四是要畅通退出渠道,适时对委员进行调整。要加强委员履职管理,建立健全委员履职档案,强化委员履职考评监督。在届中,要及时把不热心政协工作、长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委员调出政协队伍,把那些热爱政协事业、热心政协工作,代表性和参政议政能力较强的优秀人物吸纳进政协委员队伍中。

(二)要积极搭建政协委员的履职平台,努力畅通、不断拓宽委员参与渠道

这是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政协工作中,实现政协委员作用最大化、最优化的关键。在这个方面,应当重点采取四项措施:一是要改进政协会议的组织方式,完善政协各种例会和协商座谈会的程序。政协的各种例会和协商座谈会,是政协委员参与我国民主政治实践和政协工作的最重要平台。要加强政协各种例会和协商座谈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改进会议的组织方式,使政协各界委员能够更加广泛、更加便利地参与其中,并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比如,政协常委会议应根据议题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相关委员列席,并安排足够的时间,让与会常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二是政协的各种履职活动,要更加接地气,更加规范高效。如专题调研、委员视察、考察学习等活动,要精心选准课题,组织形式应灵活多样,事前准备要尽量充分,要主动与委员联系、沟通,特别是要创造条件让委员广泛深入地接触基层、接触群众、接触实际,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三是政协组织应大胆创新委员履职平台。如,为了让委员更加广泛地参加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和提案办理协商,各级地方政协应当学习全国政协举办双周协商座谈会的做法,积极搭建更加便捷的协商平台,进一步增加协商密度,增强协商实效;又如,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协委员特别是非中共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作用,各级政协组织应当认真总结各地开展民主评议、议政问询、派驻民主监督小组等方面工作的经验,并将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原则、制度和规范,努力开辟政协民主监督的新途径。四是进一步规范、改进、加强特约监督工作。对司法机关和党政部门聘请政协委员担任“特邀四员”以及行风监督员、民主评议员、履职尽责督导员的工作,政协有关工作机构和党委统战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防止各行其是;对承担特约工作任务的委员,政协组织应加强联系、指导、培训、服务和工作考评;党委组织部、统战部等部门应会同政协有关部门,对聘请政协委员担任特约工作的有关机构和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专项督办,保证特约工作有序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五是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专项调查、检查活动,应当安排相关政协委员参加,并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认真落实政协委员“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三)要更好地保障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切实改善和优化委员履职环境

政协章程第二章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对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共中央和全国政协有关文件和规范性制度也有相关要求和规定。对这些要求和规定一定要贯彻执行、深入落实好,确保委员享有履行职能必要的民主权利。这是各级政协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也需要各级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一是按照政协章程和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必须提交政协协商的事项,及时在政协进行充分协商、讨论,使各界政协委员能够有机会就党政有关重大决策发表意见、建议;二是相关方面要在中共党委的领导下,协调一致地解决好对政协委员民主权利保护不够,特别是个别部门、单位和个人对政协委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问题,消除政协委员大胆履行职能的顾虑,使委员能够按照政协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放心地讲真话、讲实话,负责任地“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三是政协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督促政协委员所在单位积极支持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按规定将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计入工作量,为政协委员一心一意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四是政协有关部门要会同党委、政府督办机构,将凝聚着政协委员心血和智慧的履职成果的采纳运用纳入党政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使之真正落实到位,进一步调动委员的履职积极性;五是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各界政协委员通报有关重要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保障政协委员的知情权;六是要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统战理论、政协理论、方针和政策的学习培训,把是否重视政协、统战工作,民主意识强不强,是否虚心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作为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内容;七是在政协的各种会议和活动中,要始终坚持平等协商、民主议事、体谅包容、求同存异的原则,为各界政协委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营造良好的氛围,引导、鼓励委员开展热烈而不对立的讨论、真诚而不敷衍的交流、尖锐而不极端的批评,让委员真实表达自己的主张和所在界别群众的正当诉求。

(四)要引导政协委员进一步增强履职尽责意识,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一是要进一步搞好政协委员学习培训工作,努力拓宽委员学习培训途径,充实学习培训内容,创新学习培训方式方法,增强学习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按照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的要求,通过政协会议、调研视察活动、集中培训、专题讲座、理论研讨、政协论坛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委员深入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人民政协理论和委员履行职责必备的各方面知识,不断提高委员的政治把握能力、合作共事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和协商建言能力。二是要建立健全政协委员履职激励机制。每届政协对优秀政协委员、优秀提案、优秀社情民意等进行一到两次表彰,不断激发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三是政协组织要保持与政协委员的经常性联系。坚持政协主席会议成员联系政协参加单位、常委和委员,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加强与委员的日常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各界委员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情况,真心诚意地帮助反映和解决委员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四是要加强和改进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协机关服务保障的能力和水平。各级政协机关要主动、热情、周到、细致地为政协委员履职搞好服务,做到政协委员履职延伸到哪里,政协机关服务保障就及时跟进到哪里。

中共十八大以来,按照中共中央的顶层设计,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及人民政协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有序、有力、有效地向前推进,前景光明又任重道远。更好地发挥政协委员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及人民政协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重要。面对当前纷纭复杂的国际形势和国内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必须保持强大的战略定力,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钉钉子精神,步稳蹄疾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不断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的人民政协工作,更加自觉、更加充分、更加有效地发挥政协委员的独特优势和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贺俊春

��日期]2017-03-11

郑光勇(1965—),男,湖北咸宁人,政协咸宁市委员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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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2803(2017)03-0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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