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视频监控图像证据的证明力

2017-03-07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嫌疑人证据监控

程 勇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310053)

论视频监控图像证据的证明力

程 勇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310053)

目前,视频监控图像主要是为刑事侦查工作提供线索和方向,很少成为定案的证据,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如何确立与运用视频监控图像资料证据,已成为警界直面的难题。在侦查工作实践中,可通过视频监控图像资料与其他证据的关联、规范视频监控图像资料的取证程序、形成完整的视频监控图像资料证据链,及通过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鉴定,使之成为独立的证据,从而确立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据地位。

视频监控图像;法庭证据;证据链;证据证明力

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犯罪的形式出现较大的变化,运用传统的侦查手段破案,往往难以奏效,如“两抢一盗”等街面犯罪案件,往往发生突然,现场遗留的痕迹和侦查线索较少,破案难度增加。随着视频监控系统的大规模建设和视频监控技术的日益成熟,视频侦查方法的不断创新与应用,给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契机。目前,视频侦查技术已成为刑事侦查工作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但是,由于视频监控图像本身存在的一些技术缺陷和自身的证据属性问题,视频监控图像资料主要是给侦查破案工作提供线索和方向,极少成为定案的证据,与指纹、DNA相比,其证据作用发挥明显不足。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如何确立与运用视频监控图像资料,提高视频监控图像资料的证明力,已经成为警方面临的难题。

一、视频监控图像资料的法律地位

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通过视频监控系统采集的图像,是以视频或静态图像电子数据形式记录的,新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新刑事诉讼法共列出了八种证据,其中第八种证据即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因此,视频监控图像资料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它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证据之一。新刑事诉讼法赋于了视频监控图像资料独立的证据地位,它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是有别于其他证据的一种独立证据。与经过编辑、处理的各种视频、图像、音乐等进行比较,可以发现,视频监控图像资料更具有客观性,它是视频监控系统直接记录犯罪现场、犯罪过程的客观情况反映,是证明犯罪事实的直接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员依法收集的视频监控图像资料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视频监控图像资料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是与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并列的一类证据。

二、视频监控图像资料的局限性

视频监控遍布街头巷尾,就像无数双警惕的眼睛,日夜监视着城乡的各个角落,各类案件发生后,最容易发现犯罪线索的就是视频监控系统。在侦查办案过程中,侦查员对视频侦查的技术手段越来越依赖,视频侦查已经成为案件侦破的首选方法之一。但在大多数案件中,侦查员往往把视频侦查作为案件突破的手段,而不是把视频监控图像资料作为定案的证据。他们认为视频监控图像资料往往模糊不清,不像指纹和DNA那样具有唯一性,发现了监控中嫌疑目标,却无法获得其身份信息,因此,难以依靠视频监控图像资料定罪。

(一)监控图像模糊

随着视频监控技术的不断发展、高清视频监控系统的普及,视频监控图像的分辨率有了极大的提高,但监控图像的清晰度不仅与设备的分辨率有关,还与光线情况、天气情况、拍摄距离、设备完好程度、图像压缩等有很大的关系。因此,监控中的模糊图像在日常工作中还是比较多见的,模糊的监控图像,使图像中的目标对象看不清,无法辨认细节特征,直接影响了其证据的证明能力。常见的模糊类图像主要有低分辨率图像、运动模糊图像、散焦模糊图像、低码率图像、低对比度图像、场交错图像等。低分辨率图像是因为监控画面中目标像素太少及出现马赛克现象,使需要辨认的目标无法辨识,如车牌号码识别不了、人的外貌看不清、车辆形状无法辨认等。低分辨率图像可以通过图像清晰化处理中多帧叠加、超分辨率、人像重建等进行处理,但效果有限,大部分情况下低分辨率图像经过处理也无法获得清晰的图像;一定条件下的运动模糊和散焦模糊,经过图像清晰化处理,可以得到比较清晰的目标图像;而低对比度、画面黑暗的图像,经过图像增强处理也可以得到较清晰的目标图像。所以,部分模糊图像可以通过图像处理获取清晰的目标图像,不过许多模糊图像画质改善有限。

(二)视频监控图像的唯一性不强

指纹具有各人各指不同、终生基本不变的特点,到目前为止,还未发现两个相同的指纹,指纹的这个特点为指纹的人身鉴别确定了重要依据;DNA同样具有高度的个体差异性和稳定性,在人身个体识别中发挥了异乎寻常的作用。与指纹和DNA相比,监控图像中人像证据的唯一性就没有那么强,人像会因为时间、化妆、整容等原因发生改变,同时相貌相似的人也很多,其证据的唯一性不强。

(三)监控图像中嫌疑人的身份不明

指纹有指纹库,DNA有DNA信息库,旅馆需要登记住宿人的身份,网吧上网也需要登记身份证,手机登记有机主信息,汽车登记有车牌和车主信息。因此,从上述任何一种渠道获取嫌疑人的信息,都可以找到嫌疑人的身份。但视频监控图像中发现嫌疑对象目标,由于图像本身没有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无法仅从图像中获取嫌疑人的身份。通过视频监控图像发现嫌疑目标后,必须通过视频追踪,与其他信息系统关联,才能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因此,许多人认为,视频监控图像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四)视频监控图像资料取证程序不规范

由于受到编制的限制,公安机关警察繁重的工作与人员不足的矛盾只能通过招收非公务员编制的辅警来解决,视频侦查的一部分工作也因此由辅警从事,由于辅警没有执法资格,这直接影响了视频监控图像资料取证程序的规范性。

视频监控图像资料取证与其它证据的取证一样,都要求有基本的记录,如摄像头的位置、焦距、朝向、范围,获取的视频时间段、视频大小、视频内容,还要有视频收集人员的签名和见证人的签名记录。但由于视频监控图像资料在侦查工作运用的初期都是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所用,案件侦破的时间要求较高,一般都只是采集视频图像,没有规范的取证程序,因此,其证据的证明力不强。

三、视频监控图像资料的证明力

作为证据,证明力是证据本身所固有的。证据本身的客观性及证据与案件所要证实事实的关联性,能够使证据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是,不同的证据,由于其各自的特性和案件所要证明的事实关系不同,使得证据在不同的案件中,对于待证事实具有不同的证据价值,同时发挥着不同的证明作用。

(一)视频监控图像资料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的客观性通过证据存在形式以及证据的内容两个方面表现出来。因此,视频监控图像资料的客观性也要从这两个方面表现出来。

视频监控系统拍摄的图像本身是客观事实的记录,无论是清晰的图像,还是模糊的图像,它都真实地记录当时的现场情况。作为侦查员,采集了与犯罪有关的图像,也是犯罪情况的客观记录。当然,作为证据事实必须保证和证明视频监控图像的采集、储存、处理等操作程序是规范的、合法的,程序的不规范不合法,会使视频监控图像失去证据的客观性。视频监控图像资料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诸如磁带、磁盘、光盘等介质上的,并可以通过电视机、电脑显示屏再现拍摄画面,它反映的是与案件现场一致的现象,所以,视频监控图像资料在形式上也是客观的。视频监控图像是发生案件事实的真实记录,它所记录的内容具有画面的真实、内容的真实、时间的真实、环境与地点的真实等等,完全满足于其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这一要求,因此,视频监控图像资料在内容上也是客观的。

(二)视频监控图像资料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是证据的又一重要属性。它要求证据应该是能够全部或部分地证明案件的有关事实是存在还是不存在。关联性反映了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所存在的一定程度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

在侦查阶段采集的视频监控图像资料,都是为了寻找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而采集的视频图像,这些视频图像从正面或某一个侧面反映了犯罪的本质。因此,作为证据的视频监控图像反映的都是案件事实。

(三)视频监控图像资料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是来源和形式都合法的事实。是证据的外部特征。证据的合法性必须具备四方面的内容:

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

2.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

3.证据的内容必须合法;

4.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视频监控图像是视听资料的一种类型,它在形式上是合法的;视频监控图像资料收集的主体是侦查人员,符合新刑诉法第52条规定;视频监控图像反映的是案件现场的真实情况,它的内容必然是合法的;依据法定的程序规范操作,在程序上也是合法的。

(四)视频监控图像资料具有与指纹、DNA同样的证明力

许多侦查人员认为,与指纹、DNA相比,视频监控图像资料的证明力不够,所以,视频监控图像很少作为证据进行定案。从法律层面讲,视频监控图像与指纹、DNA一样,具有同样的证据价值,只是它们证明的角度、证明的方式不同。指纹、DNA本身的科学性毋需置疑,但其本身并不具备自动成为客观证据的能力,如果指纹、DNA提取及检验人员在收集、转移、保存样品和实验操作、结果分析等过程中出现错误,都会导致指纹、DNA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中断,指纹、DNA作为法庭证据的可信度和准确性也会受到质疑。所以,在整个证据链中,视频监控图像资料与指纹、DNA一样,在保证了操作的规范性、证据链的完整性后,它同样可以起到重要的证据作用。

(五)视频监控图像资料在证据链中的作用

单一证据的证明力是有限的,而完整的证据链的作用会更大,视频监控图像在证据链中会起非常关键的作用。

视频监控图像可以作为独立的证据使用,如2008年10月29日哈尔滨6名警察打死人案件中,通过视频监控可以看到冲突双方在冲突开始的情景。这一段监控视频成为警方、法院的重要证据。但是,就像我们在视频侦查过程中,通过视频追踪,最后确定嫌疑人身份的往往不是视频监控图像本身,而是通过旅馆信息、手机信息、电子围栏、网吧信息、车牌信息、现场物证等找到嫌疑人,视频监控图像是破案线索中的重要一部分。因此,视频监控图像在证据中的作用,同样可以作为证据链中的重要一环,体现它在证据链中的价值。

四、视频监控图像资料的取证要求

在电影《全民目击》中,有一段视频监控图像资料用作伪证的故事情节,富豪林泰制作了与凶案现场一模一样的另一个场景,并伪造了案发过程,把这一伪造的监控图像资料发给检察官童涛,误导案件的诉讼。电影的这一情节也许会使人们对视频监控图像资料的证据作用产生怀疑,但我们要看到,电影中的视频监控图像是犯罪嫌疑人之一的林泰提供的,这一视频监控图像资料本身不具备证据的取证要求,因此,不能作为证据独立使用。在工作中,为了进一步提高视频监控图像资料价值和法庭举证质量、最大限度地拓展视频监控图像资料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应用,必须对视频监控图像资料从采集、保存、处理到出具检验报告、审查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规范,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结论可靠。

(一)采集视频监控图像的人员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第5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提取视频监控证据的主体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相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视频监控图像资料,有的不是侦查员采集的,而是小区保安、受害人、一般群众采集的,这些视频资料不能成为诉讼证据。遇到这种情况,侦查员应该重新在原视频监控系统上采集证据;办案过程中,侦查员工作忙,人手少,有时会叫协警辅助做一些工作,但在采集证据时,必须是具有执法资格的侦查员进行采集。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视频监控图像资料的采集是现场勘验、检查的一部分,视频监控图像资料的调取不得少于二人,携带工作证和相应法律文书。视频监控系统分为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和单位、企业及个人的视频监控系统,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一般已经专网联网,不需要单独办理提取视频监控图像资料的手续,直接采集即可;而单位、企业及个人的视频监控系统,提取时要办理相关的手续。为了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信息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隐私权,防止无关人员窃取视频监控图像资料,提取单位、企业及个人视频监控图像资料的执法人员应表明自己的身份和出示执法证件(如警察证等),并出示提取视频监控图像资料的证明文件,表明自己的执法身份和合法的执法行为。

提取视频监控证据最好由刑事图像技术员或视频侦查员进行,确保提取的视频监控图像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安全性和保密要求。

(二)提取证据原件要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8条规定,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那么,视频监控图像如何提取原件呢?视频监控图像大部分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记录在硬盘上,提取原件并不是要拆卸硬盘,根据电子数据取证要求,应利用专门的复制设备将原始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完全复制下来,而后续的取证分析都是基于复制产生的副本进行的。因此,电子数据的取证要求不允许用原硬盘提取,事实上也不可能提取原硬盘。在这里,我们姑且把直接下载、拷贝进行采集的监控视频电子数据副本视作原件,因为它没有经过任何人为的修改和加工,它的所有数据都是原始的;而把拷屏、截屏、拍屏视作复制件,其图像清晰度、色彩、图像范围都有一定的变化。如果因现场条件的限制,只能提取复制件,那么复制的视频图像应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制作人和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取证记录要求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取视频监控图像资料要做如下记录,以便审查视频监控图像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1.视频监控图像在拷贝、下载和采集时,应当详细记录案由、监控对象、监控内容、监控探头的安装位置、监控的范围、传输方式,还要记录当时的值机人员以及监控室的管理人员的身份和联系方式,提供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制作方法(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若是由单位提供的,还应加盖单位印章。对于有多个视频监控探头采集的图像,需要绘制视频监控探头的分布图,并进行文字说明。

2.视频监控图像画面上都有显示的日期和时间,但由于系统误差的存在,这个时间不一定是标准的北京时间,因此,必须对视频监控的显示时间进行校正。时间校正要记录原来的时间,也要记录校正后的时间,校正的时间必须要有记录人和证人的签名。

3.视频收集人员在收集视频监控图像资料后,要在视频监控图像收集表上签名,同时,还要有见证人员的签名记录。见证人可以是视频监控系统的所有者,也可以是与案件无直接关系的旁观群众或当地的保卫干部、保安等。

(四)视频监控图像的检验鉴定要求

随着监控技术的发展进步,高清视频监控技术已经成熟,成本也已降低许多,各地新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基本为高清图像,图像质量大大提高,但还有许多视频监控系统是以前安装的,图像的画面清晰度不够,画面中的目标往往模糊不清。另外,即使是高清视频监控系统,由于拍摄对象距离较远、光线较暗、速度较快等原因,画面中的目标对象也会看不清楚,需要经过一定的处理才能显示重要的内容。对监控图像的处理在程序上必须合法。首先,图像处理和检验的主体必须具备检验鉴定资格;其次,处理的器材和软件必须保证能够记录处理的每一个步骤,这个记录是可以保存的,不能更改,还要能够重复和演示操作的过程;再次,技术人员操作的每一个过程必须要有文字记录,可以通过受理检验、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等形式呈现。程序的规范、合法保证了处理和检验的结果具备法律效力。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经过规范操作而出具的检验、鉴定结论,都具有证据的价值。

(五)视频监控图像资料的审查要求

证据的审查不仅是检察院、法院的责任,也是公安机关办案、法制部门的重要职责。证据的审查,不仅要审核证据在案件中所具有的证明力,而且必须审核证据在获取、保存、检验鉴定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是否规范、合法。证据的采集规则从形式上保证了视频监控证据的证明能力,视频监控证据的审查规则是从实质上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一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五、视频监控图像资料的证据运用

(一)保持视频监控图像资料证据链的完整性

为了通过视频监控图像资料印证犯罪过程,必须保持视频监控图像资料证据链的完整性,从发现犯罪嫌疑人、追踪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踩点和逃跑路线、作案轨迹,一直到确定嫌疑人的身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实际上,视频侦查的整个过程就是一条完整的视频监控图像资料证据链,即使有的监控画面中只出现嫌疑人的模糊身影,但通过视频追踪、视频监控图像与其他信息的关联与相互印证,视频监控图像资料同样具有认定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唯一性。2012年5月8日,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长海西路园丁小区大门西面非机动车道上一辆黄包车上一男一女被杀害,侦查员通过视频追踪现场黄包车案前案后路线,发现嫌疑人偷黄包车的视频,确定嫌疑人的人身特征,并从附近的网吧视频监控中锁定嫌疑人的身份。在这个案件中,视频监控图像形成了从案前、案后嫌疑人作案的完整视频证据链,并与网侦技术结合,确定案犯轨迹、还原作案过程、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实了其作案的所有犯罪事实。

(二)印证犯罪事实

视频图像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普及与发展而从物证、书证中分列出来的一种独立证据形式。它是以现代科技设备为载体,以其反映的内容来证明案(事)件的真实情况,是伴随着案(事)件的发生而形成的。其突出的特点是形象、生动、直观、准确、定时、定位,这是其他证据所无法比拟代替的,所以在侦查破案上的证据意义十分重大。视频监控除了视频监控图像本身具有证据作用外,还可以通过视频监控系统所具有的时空特性、行为动作等印证犯罪事实,具体有以下方法:

1.时空锁定。视频监控点提供了地点位置信息,视频监控画面中显示的时间提供了时间信息,利用视频监控系统的时空定位,可以准确地记录犯罪过程中的时间与空间位置。时空定位本身就是锁定嫌疑人与案件关系的重要证据。不过要注意,视频监控录像记录的时间会存在一定的误差,需要把各个监控点的记录时间逐一与北京时间校准,从而确定作案的准确时间,并依据该准确时间,连贯各监控点间的时空关系,锁定犯罪嫌疑人犯罪过程和所有犯罪动作实施时间与空间位置,以此获取犯罪嫌疑人作案所应具备的条件。

2.犯罪轨迹印证。当从视频监控图像中获取犯罪嫌疑人目标后,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外貌、衣着、车辆等可供辨认的特征,在其作案前后可能的来去路线中查找各个视频监控点中相应的目标,通过连线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轨迹,以此印证其犯罪活动过程。

3.特殊行为印证。视频监控图像不仅记录了画面中静态画像信息,更重要是记录了行为动作、犯罪过程等动态信息。从视频监控画面中发现嫌疑人一些特殊的行为动作时,可以成为重要的犯罪证据。如2006年3月31日,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某自助银行抢劫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用左手挥刀杀人,证实了其是一个左撇子。

4.口供印证。以往验证犯罪嫌疑人口供或审查证人证词的方法主要是靠深入的调查研究,用一个材料来证明另一个材料,用一个证词来证明另一个证词的可靠性、真实性,从而实现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视频监控图像信息其实也可以作为一个“证人”来使用,而且这个“证人”的客观性强,没有感情因素,没有利害冲突。

5.实验印证。由于许多视频监控画面模糊不清,无法通过视频监控画面确定有关的动作、细节、特征等,侦查人员往往通过视频实验进行验证,确定当时监控画面中相关动作、细节、特征。视频实验要求在相同地点和相同环境条件下,模拟犯罪嫌疑人的动作、衣着以及随身携带的物品等,根据监控图像的比对,论证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穿着特征、携带物品和交通工具等。

视频实验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可以证实某一视频现象产生的条件,寻求同类视频(环境)条件下所产生的图像变异原因。另一方面则是直接解释案件中某一环节出现的情况。如针对轰动一时的“2011.10.13”广东佛山两岁女孩小悦悦相继被两辆汽车碾轧这一事件,警方根据视频资料还原现场环境所做的实验,证实了小悦悦被两辆汽车相继碾轧的事实。

(三)充分利用高清视频监控图像

2000年之前,视频监控系统刚刚开始数字化时,视频监控图像的分辨率为10万像素级(352×288像素);后来有了40万像素级(704×576像素)的DVR;随着网络摄像机(IPC)的推出,高清视频监控图像达到了百万像素级;现在,高清视频监控图像更是达到了200万、300万、500万,甚至超大成像靶面的1600万像素级的 IPC也已出现。高清视频监控系统的出现改变了以前视频监控图像模糊不清的问题,从监控中可以直接看清人脸、汽车号牌。但在各个城市中,由于早期建设的视频监控系统和一些社会单位、个人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还是分辨率较低的设备,在案件侦破过程中不可能完全依赖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必须是普通视频监控系统与高清视频监控系统的结合,可以通过街面上较多普通视频监控系统发现嫌疑目标,再通过视频连线追踪到高清视频监控系统,获取嫌疑目标的清晰图像,为案件侦破提供清晰的视频图像证据。

另外,在一些城乡的主干线和城市的进出口,基本建成了高清智能卡口系统,能够清楚反映车辆特征、车牌号、驾驶人脸像特征。通过高清智能卡口系统可以实现机动车号牌实时识别比对和驾驶人脸像记录,对机动车及驾驶人进行关联查控,为快速准确锁定嫌疑目标提供条件。此外,星光摄像机可以在黑夜中无任何辅助光源的环境下,拍摄显示清晰的彩色图像,低照成像技术开始发展并逐步成熟,许多公司都推出了各种型号的高清星光级摄像机。这些新的视频监控技术的成熟,为视频监控图像取证增加了更高的可信度。

(四)建立和完善视频监控图像取证制度

目前,从国家到地方,视频监控图像的取证已有一些相关的规定和标准,但从制度层面看远远不够,即使这些少量的规定和标准,大部分地方也没有严格执行。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视频监控图像的取证制度,制定更多的视频监控图像取证标准,更好地发挥视频监控图像资料的证据作用。

同时,要培养侦查员的证据意识,使侦查员明白,视频监控图像不仅可以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同时也是案件侦查过程中重要的证据,在视频监控图像取证的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执法规范进行操作,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证据价值。

(五)提高技术部门的视频图像检验技术水平

视频监控图像因图像本身的特点,有时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必须通过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视频图像”检验鉴定结论,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视频中的人像是否犯罪嫌疑人本人、模糊图像的清晰化处理、视频中车辆行驶速度的检验等,都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视频图像检验与鉴定运用一些新技术、新方法进行,在我国开展“视频图像”检验鉴定工作的机构不多。伴随着视频监控图像的深度应用,“视频图像”的检验鉴定一定会越来越多。在目前没有可遵循规范的情况下,应根据物证鉴定的一般方法和程序,结合视频图像检验鉴定的特点和方法,开展相应检验鉴定工作。

[1]程勇.视频侦查技术应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2]徐伟红.视频监控证据规则研究[J].中国安防,2012(10).

[3]何家弘,刘品新.电子证据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张学文.论视频资料之独立证据地位[J].福建警察学院报,2011(6).

[5]李微.论电子证据的确立与运用[D].湘潭:湘潭大学,2002.

【责任编校:边 草】

Discussion on the Probative Force of Video Surveillance Image Evidence

Cheng Yong
(Zhejiang Police College,Hangzhou 310053,China)

At present,the video surveillance image is mainly used to provide clues for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nd detection,there is little evidence to support the verdict,along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how to establishandusetheevidenceofvideosurveillance imagedatas,ithas becomea difficultproblemforthepolice.Inthepractice of investigation,through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video surveillance image data and other evidence,standardize the video surveillance image data forensics procedures,forming a complete video surveillance image datas evidence chain,and through the professional identification of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institutions,then make it to be the independent evidence,so as to establish the evidence status in judicial practice.

Video Surveillance Image;Court Evidence;Evidence Chain;Probative Force of Evidence

D631.2

A

1673―2391(2017)04―0009―06

2017-03-23

程勇(1962—),男,浙江浦江人,浙江警察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刑事图像技术。

猜你喜欢

嫌疑人证据监控
The Great Barrier Reef shows coral comeback
你被监控了吗?
Zabbix在ATS系统集中监控中的应用
光从哪里来
定位嫌疑人
对于家庭暴力应当如何搜集证据
手上的证据
三名嫌疑人
手上的证据
PDCA循环法在多重耐药菌感染监控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