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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警的权益保障研究
——以J地派出所为例

2017-03-07孙秀兰黄夏岚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人民警察派出所权益

孙秀兰,黄夏岚

(1.广东警官学院 侦查系,广东 广州510440;2.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皇岗边检站,广东 深圳518033)

基层民警的权益保障研究
——以J地派出所为例

孙秀兰1,黄夏岚2

(1.广东警官学院 侦查系,广东 广州510440;2.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皇岗边检站,广东 深圳518033)

基层民警是公安队伍中占比最高的群体,其权益保障关乎社会和谐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做好基层民警的权益保障工作。本文以J地派出所为例展开调研,展示基层民警权益保障的现状,并从调研结果中深入剖析基层民警权益受侵害的原因,提出完善基层民警权益保障的建议。

基层民警;权益;保障

“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人民警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钢铁之师,是激浊扬清的正义力量,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权益”一词为“应该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而“警察权益”中,“警察”则是对“权益”的范围和属性的主体限定。警察具有公务人员和普通公民的双重身份,警察既依法享有作为普通公民应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薪酬权、娱乐休闲权等;同时,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也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执法权益,包括警械、武器的使用、紧急措施的采取等。这两项权益相辅相成。所以,探讨人民警察的权益,既要就其职业权益展开研究,也不能忽视对警察的普通公民权益进行探讨。基层民警是公安机关内部最贴近群众的一群人,其权益保障也往往最易被忽略。结合当前的政策形势及调研,本文以J地派出所为例,展示基层民警权益保障现状,并深入剖析基层民警权益受侵害的原因,提出完善基层民警权益保障的建议。

一、J地派出所民警权益保障的现状

从基层民警的社会属性而言,基层民警首先是一名与普通大众一样的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其次才是因特殊的职业性质被赋予维持社会稳定和谐、成为群众利益的保护者。遗憾的是,在警察履行职责的时候,群众往往会先将其视为天然具有自我权益保护的功能,民警自身同等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忽视,导致公安民警受到伤害的案件不在少数。笔者以 J地派出所为样本,认为基层民警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休息权被忽视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全体劳动者适用于该法,并切实享有该权利,警察也无例外。我国各级公安机关警力紧缺与流失问题早已是老生常谈,民警由于过度劳累殉职等新闻也仍屡见报端,但由此产生的民警值班班次密集、加班加点多、超时工作后的休息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却得不到关注。

基层派出所实行值班制,一般四天一班,有些甚至三天一班。正常情况下,一次值班时间长达24小时,每个民警一个月至少要值7.5个班。值班民警除必要的查案与接处警外,其余时间必须在值班室待命,一个值班日下来,民警常常是精疲力尽,但正常情况下,值班民警只享有次日半天的休息时间,次日上午往往要处理完值班期间案件的文书及后续处理事宜。以上尚未包括清查、备勤、法定假日的值班等特殊情况。刑侦和治安组民警还需要通宵蹲点、伏击、抓捕、查办案件等,大大占用了民警在值班日以外应有的正常休息时间。此外,民警相对于群众而言,具有公职人员和普通公民的双重身份,警察在当班时必须投入到繁忙的工作中。但警察下班后却不是普通的公民,他们由于职业特殊性,即使脱下了警服,在休假期间仍需24小时待命,如若遇到属于职业范畴的情况仍要挺身而出。

笔者在J地派出所期间,适逢全省“3+2”行动和娱乐场所清查行动关键期,J地各个派出所都在争当排头兵,上级领导的任务指派落实到基层,民警就必须抢时间、赶进度、抢审批,既要提高抓捕到案率,又要按质按量完成。据笔者了解,在行动期间,有部分民警连续一周都未回过家,吃住都在派出所。

民警长期超负荷运转,身体健康不容乐观,频亮红灯;因归家时间少、工作劳累疲于沟通而与家人产生的家庭矛盾更在无形中加重了民警的精神压力。笔者所在的派出所设有1名所长、3名副所长,平均年龄在35岁,3名副所长都因长期工作劳累而患有各种慢性疾病,其下日夜劳作的普通民警的身心健康不难想象。长期处于这样的工作状态,基层公安民警难以“强身立志”,很难在黑恶势力斗争的拉锯战中始终保持旺盛的斗志。

(二)薪酬权缺乏保障

依照《劳动法》规定,我国的劳动者享有薪酬权。中共中央1999年4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指出:“要根据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政法民警的工资待遇和津贴标准。”该决定颁布至今已近20年,公安机关内部的大部分民警都能获得与工作成正比的薪酬,但基层民警的情况却不容乐观,薪酬较低、津贴补贴少已然成为普遍现象。

一方面,基层民警的经济待遇提升空间小。民警经济待遇主要与职务级别挂钩,职务得不到晋升,经济待遇提升就很有限。民警的工资同繁重的工作不成比例,J地的物价水平处于珠三角城市的平均水平,但民警的基本工资仅为2400元,加上每月3000余元的五险一金,每月工资仅为5400多元。在特殊时期派出所会出台奖励制度,每对一名涉黄涉毒的嫌疑人实施行政拘留就给予100元的奖励,民警若想获得更高的收入,就必须提升绩效,这也意外着其工作量将变得更大。面对各种各样的福利待遇与其付出的劳动和面临的风险显得极不相称的现状,基层民警既不能在时间和精力上给予家庭更多的照顾,也不能在经济上给予家庭更多补偿。

另一方面,民警的升职渠道极其狭窄。和J地同级党政其他部门相比,同级党政其他单位一般只有几十人,且大多数为领导职务,正常情况下参加工作几年便可顺利晋升领导职务。公安机关恰恰相反,各级公安机关民警为数百人不等,领导职务实职和非领导职务虚职却只有数十个,民警晋升空间非常有限,晋升诉求也难被正视。

(三)执法权亟待保障

《人民警察法》第5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警察执法享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但时至今日,公安民警的正常执法仍被部分群众视为特权,执法的基层警察要受到众多非执法者的“指挥”,正当的执法行为时常受到拒绝、阻扰和轻蔑。有的人肆意编造谎言,诬陷执法办案民警;有的人随意对民警予以不负责任的投诉,更有甚者还会以民警执法办案不公为由以诉诸法律相威胁,企图损坏公安机关的形象,甚至对民警进行暴力伤害,民警正当的执法权益保障不足。

众所周知,基层民警在出警时都会佩戴执法记录仪,但如此一台小机器显然不能承担保障民警权益的全部作用。J地派出所的一位社区民警王某在一次出警时,在面对当事人李某无理取闹的要求时选择了克制和冷处理,在事后却仍遭到了当事人的投诉,其出示的证据是李某偷偷用手机录下的极易误导他人的录像。当王某想要回看执法记录仪录像以示清白时,却发现机器莫名故障,只能吞下“哑巴亏”,结果就是绩效扣分、工资减档,而类似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对J地派出所的社区巡逻民警而言,最烦恼的不是工作的繁忙,而是在路面处警的时候受到执法对象的质疑、谩骂甚至威胁,围观群众的“长枪短炮”和“舆论武器”。对广泛存在于警察执法过程中的辱骂警察、拉扯警服、恶性言语攻击、威胁恐吓等已切实地侵害了民警权益。当今社会自媒体发达,若加之不负责任的“炒作”误导社会舆论,无疑会导致许多民警出现厌战情绪,即使在正常执法时也会产生后顾之忧。

(四)心理健康权益难以保障

警察的心理健康权益保护在我国尚属新兴事物,近年来才开始渐渐受到各界的关注。当下,我国基层民警面临工作量大、工作时间长、责任重、危险性高,但晋升难的现状。这极易引起公安队伍的不稳定。公安绩效考核制度是对公安民警队伍进行管理的重要环节,科学合理的考核,可以客观公正评价公安民警的工作态度、工作绩效。然而,现行的公安绩效评考核制度存在考核内容不明确、考核方法过于单调、考核标准过低的问题,自上而下的考核模式缺乏科学性和专业性。许多考核人在考核上采取平均主义或接近平均主义,助长了部分民警的惰性。与此同时,绩效制度产生的无形竞争更在疏远着部分民警之间的关系,以上种种带来的问题不单单是消极情绪的蔓延。当他们在工作时经常面对社会的阴暗面,经受很多其他公务员少见的挫折和纠结时,如果不能从观念上正确地看待这些现象,不能从心理上调整适应这些工作状况,不能采取适当的方式化解这些现象带来的负担和压力,往往会导致心理疾病。笔者在J地派出所实习时留意到,基层民警的失眠问题已经成为无形的毒药,渐渐毒害着越来越多的民警。失眠、头痛、焦虑,越来越多的心理问题困扰着他们。令人痛心的是,民警们所在单位的领导并没有及时发现问题,也未能很好地教育、引导民警认识和适应这种状况,导致基层民警的心理健康状况越来越糟。

此外,由于公安队伍发展的特殊背景,有的单位领导学历低,缺乏专业知识、学习创新精神和开放包容的胸怀,其思想意识比较保守,工作方式方法僵化,导致一些年轻民警的工作想法被压制,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得不到发挥,工作成效得不到认可。对一些科班出身民警的工作安排没有顾及其专业,导致其专业特长得不到发挥,个人感觉专业价值得不到体现。当我们问起警校待毕业的大四学生是否愿意到基层派出所工作时,学生的回答带有犹豫。当有更好的就业方向时,大多数求职者都不会选择到基层派出所。原因恰恰在于基层的工作压力大、工作氛围欠佳,上级对基层民警的权益保障重视力度不够,内外保障困难重重。

二、基层民警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相关法规难以落实

对基层民警权益的保护,既包括对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还应考虑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及风险性因素,需要对警察个体及其家属进行一定的权益保障。目前,我国的法律仅对严重侵害民警的行为作出量刑规定,对于情节较轻未触犯《刑法》的,均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例予以治安处罚。尽管刑法修正案(九)给人民警察带来了期盼已久的福音,如明文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照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从重处罚。但对于日常执勤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拉拽民警、撕扯警服、谩骂侮辱民警的行为,却仍未能得到落实。如遇到以上行为,民警只能以批评、教育的方式处理,但其较小的惩治力度无疑会让人形成一种法律无力的错觉,行为实质上并不能得到任何遏制。

此外,现行法律对警察使用武器的规定操作性不强。《人民警察法》第10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适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法规明确给予了民警在执行任务时的警械武器使用权,保障了民警在执法时能依法保护自身生命健康权。

但在民警使用枪支前需要经过一系列繁琐的程序审批,在处警时若使用了枪支,在事后更需要上交一系列的情况说明。这些程序显然让部分基层民警产生了畏难情绪——在使用武器时顾虑过多,面对紧急情况时犹豫不决,对何种情况下使用武器尺度难掌握。更有甚者认为,既然在处警时使用枪支的几率那么小,还不如索性不佩带枪支出警。如此,错过了有效把握制止犯罪和保护自身正当防卫的良机不说,对于在第一线冲锋陷阵的民警而言,更与“缴械投降”无二致。

(二)警力严重不足

公安队伍警力紧缺早已不是新鲜的话题。笔者所在的J地派出所辖区常住人口六万人,辖区面积约二十万平方千米,因辖区涵盖J地最繁华的商业娱乐区和金融办公区,所以辖区的案发率为J地最高。派出所月均接警高达一千余宗,每月约有数十宗刑事案件,其中盗窃案占百分之六十的比重,主要为摩托车盗窃和入室盗窃,其余40%是一般刑事案件。该派出所共有24名民警,分为四个组,一个社区组,负责防控和收集群众信息;一个刑侦组负责侦破刑事案件;一个治安组负责黄赌毒案件,该组承担了派出所每月80%的指标完成任务;一个内勤组负责所内日常行政事务。该所所领导4名,刑侦组有7名民警,其中1名被巡警大队借调,已不参与派出所刑事案件侦查,治安组共有4名民警,剩余为社区与内勤民警。民警中60%的学历为大专学历及以上。相对辖区月均一千余宗的接警情况而言,派出所总体呈现警力严重紧缺状态,加之常有的各类专项打击行动和清查任务,导致警力被分散,派出所的案件积压数量大,民警只能通过牺牲自己的休息权益,来缓解警力不足与严峻社会治安形势的矛盾。

(三)非警务活动繁多

地方党委政府安排的非警务工作、公安机关内部事务性工作的日趋增多,徒增了公安民警的工作任务,导致基层民警疲于奔命、忙于应付,甚至为了一些不切实际的硬性指标而弄虚作假,造成了时间、精力和工作热情不必要的消耗,甚至削弱了打击违法犯罪的主业。

为转变作风,提高公信力,多年来,公安机关强化了内外部宣传报道,推出了比如“有困难找警察”“110马上帮您”等一系列的承诺和服务指南,以大力强化服务职能,改善工作作风,这使得大部分群众认为现在公安机关就是突出服务性工作,导致110接处警情中非警务类警情比例居高不下,基层民警打击破案的精力分散。在上文中笔者曾经提到,J地派出所月均接处警共千余次,但其中有30%属于非警务活动,大多数属于群众网购货不对板、忘带钥匙被反锁在家门外等等琐事。所里一民警在凌晨值夜班时曾接到110报警中心转发的呼叫,一女子声称在距离派出所两条街外的居民区遇到警情,民警匆忙赶到现场后发现,女子报警原因竟是其车辆爆胎无人协助。诸如此类的市民求助几乎每日都会发生,民警本应满怀激情为民除害,却终日疲于解决群众的“家长里短”“柴米油盐”。

此外,地方党委政府附加给公安机关的非警务活动也不少。在不少非警务活动中,上级政府要求基层派出所民警参与清理乱摆乱放、强制拆迁等等任务的并不在少数,但是这些复杂的社会问题显然不是公安一方能解决的。再者,这些问题一旦处理不好,警察往往成为众矢之的。过多从事非警务活动,耗费了警力不说,重要的是影响了公安民警正常工作的开展,损坏了公安机关的形象。

(四)民警素质有待提高

在当下全方位的多媒体时代,民警的执法要求不断提高。基层民警位于公安工作的第一线,是在聚光灯下的“群众性”工作,其“日夜相对”的无疑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基层工作中,基层民警们面对最多的是日益关注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的群众,在民警处理工作时,他们会关注民警的工作程序是否合法、行为举止是否符合身份、是否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当他们认为民警的行为有损其利益时,他们往往会选择诉诸媒体、网络、甚至肢体冲突的方法来维护他们眼中的“公平”。民警犹如在聚光灯下执法,一举一动都会像在放大镜下般被无限放大,而这无疑会让民警在执法时平添诸多后顾之忧,甚至会阻碍民警的正常执法、损害民警的权益。

但是,面对基层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部分民警自身的素质还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特别是少数基层民警处事缺乏机动灵活性,行为欠规范,到达现场后不知如何开展工作、缺乏处置经验等,这些偏差一旦被别有用心者发现,极易被放到互联网上并无限放大发酵,引发舆论攻击。同时,民警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多依赖上级领导的指示,缺少自我保护举证能力,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采取更正措施,往往处境被动或形成尴尬的局面。

四、保障基层民警权益的对策

解决基层民警的权益保障问题绝非一日之功,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法律体系从而进行自上而下的改革必不可少,但改革并非一蹴而就。

(一)细化法条法规,明确维权依据

警察的权益保障需要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度与实施,确保人民警察能依法行使职权,赋予警察获得与其职业风险相适应的保护措施,以实现警察的权益保障。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是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必须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等14项职责,且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以此看来,民警并不存在绝对的休假时间,尽管如此,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本地治安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对于大部分民警而言都是无怨无悔的。

但如何使民警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也能获得良好的权益保障,这是目前有待解决的问题。众所周知,基层民警每天面对各类警情和诸多的社会群体,在工作过程中具有极大的风险,受到伤害的风险概率远远高于其他的职业。现如今,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和人大代表都关注到基层民警在执法中的权益保障问题,法律也在朝着逐渐细化的方向迈进。日前,公安部在从严治警中又放出了“大招”——民警在执法中违反程序等一律“零容忍”。这一规定让群众看到了治警决心。然而,如何保障民警的权益,如何实现对袭警行为“零容忍”,还有待关于警察权益保障的法律条文的更加深入与细化。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出台更细化的警察执法细则和权益保护规定,让基层民警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卫自身的生命健康权,才能保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另外,针对在上文中提到的部分基层民警使用警械不规范的问题,也希望在了解基层警械武器的使用现状的前提下,在完善基层民警使用警械的法律规定的同时,给予民警充分信任,赋予其在紧急情况下决定采用何种警械处置方式的自主权。

(二)加强安全防护教育,加大维权宣传力度

纵观当前社会,基层民警的执法环境并不乐观。手头上的工作已让基层民警们不堪重负,想要抽出时间来进行自我学习其实是难上加难。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应承担起安全防护教育的职责,加强民警维权的宣传力度。针对派出所内的社区、刑侦、治安警,定期开展不同形式和内容的专题警示教育,并形成有效的宣传教育制度。通过演示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通过邀请警界权威人士进行讲座,讲解民警在基层执法中应当熟记于心的程序法和实体法;通过职能培训强化侵权应对能力,既让基层民警在忙碌的工作中获得宝贵的休息时间,又提高了自我的维权意识。

另外,从基层民警的执法环境来说,包括面对面的执法对象和不可控的媒体舆论。媒体舆论在被民警的执法对象所用的同时,也要使其在民警维权时发挥应有的作用。公安机关应当改变一贯以来在媒体公关中的被动地位,把握主动权,定期召开媒体吹风会、新闻发布会,通过通报固定时间段内的工作成绩,不仅向民众展示强警风貌,提高民众的安全感,还能对潜在的犯罪分子产生强有力的震慑。与此同时,还可向社会各界定期开展“入警营、看警情”等活动,让群众了解基层民警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普法,增强群众自觉遵法、守法意识,致力于营造人人知法守法的社会环境。

(三)搭建警民维权平台,共筑维权机制

如果把基层民警的执法环境视为外部因素的话,警察队伍中的自身建设则可视为内部环境。公安机关内部承担维护民警权益的组织主要是各级警察协会,但目前其主要作用更多是在民警受伤、牺牲时体现,并未能完全辐射现实中民警在执法时遭受的权益缺失。公安机关在内部建设良好的机制保障民警的权益的同时,也可面向社会邀请在民警维权领域具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专家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另有在基层工作突出的民警以及热心的群众等共同成立警察协会的兄弟组织——“民间警察维权机构”,其中群众占比应达到三分之二。这一民间协会虽不具有行政效力,但因其协会成员具有面向社会的普适性和广泛性,必更具有说服力,在基层民警的维权过程中也能拥有更多、更权威的发言权,产生更大的反响。

我们以派出所为一个独立的点,提倡进行引入第三方的维权模式尝试,并结合每个派出所的实际情况灵活拟定协会运作机制。以上文中提到的J地派出所民警王某为例,其正当的权益之所以受损,在于其执法过程中执法记录仪故障,且其同事未能为其举证。民警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最常见的途径就是通过个人的申诉和举证来维权,即使知道民警执法合权合理,若民警的举证力度不够,再加上舆论压力,上级机关亦是“清官难断家务事”。我们提议引入警察维权机构的第三方机制,当遇到上述类似的情况时,派出所能自动触发机制,一旦民警向维权机构发出援助诉求,该机制便能自动启动。如此既规避了往日基层民警因“势单力薄”、不受重视而把“委屈吞进肚子”的情况,又符合正规程序,不损害、不偏袒民警利益,也能消除上级领导想维权又怕招惹民怨的困扰。

(四)加强从优待警,积极凝聚警心

当民警的权益受到侵害后,他们一边要忍受着侵害造成的身体伤害,一边要承担心理创伤形成的思想压力和精神伤害,更加令人痛心的是,在面临种种侵权行为时,他们被“理所应当”地剔除在“弱势群体”之外。令笔者感到欣慰的是,在现今的民警培训中,民警的心理健康已经逐渐得到了重视,成为了培训课程的内容之一。但是,民警难以正确意识到自身的心理健康问题并对症下药。所以,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心理专家与基层民警进行不定期的心理辅导,长期关注民警的心理动向,辅之及时准确的心理诊治,为公安民警提供全面、系统、便捷的心理保健服务。另外,也可借助热线电话、网络服务、专题讲座等途径和手段,广泛开展心理咨询、心理测试,为公安民警提供全面、系统、便捷和长期有效的心理保健服务,增强职业心理素质,预防心理疾病,缓解精神压力,提高心理承受能力。

与此同时,从优待警不仅要优化民警的心理健康,更要把“严格执法”和“维权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公安机关既要对一线民警的执法进行严格监督,通过督察督导等方式监督民警是否合理运用警械武器使用权和执法权来捍卫自己的权益,树立和维护人民警察严格执法的社会形象,也要从当前的绩效考核制度入手,听取多方意见进行合理的改进,通过优化待遇、合理晋升考核制度把“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结合起来,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创设民警依法行政的良好执法环境。

人民警察为人民,基层人民警察犹如涓涓细流,肥沃了和平的土壤,滋养了百姓安居乐业的幸福之花。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中,数以千万的人民警察付出了辛勤的汗水,甚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我们祈盼和谐社会,更呼唤警察卫士的平安。重视基层民警的权益保障,让基层民警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使他们有更积极的态度和旺盛的精力投身于平安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

[1]耿连海.警察权益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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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宝珍.“公安民警权益法律保护机制”调研报告[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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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郭宝.警察素质与绩效实证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3.

[6]安瑛.我国警察职业保障制度初探[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36-142.

[7]吕绍忠.对警察权益保障若干问题的思考[J].理论学刊,2009(10):90-93

[8]邢曼媛,孟丽萍,杨玉海.人民警察执法权力与自身权利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责任编校:边 草】

Research on the Protection of Grassroots Police's Rights and Interests

Sun Xiulan1,Huang Xialan2
(1.Guangdong Police College,Guangzhou 510440,China 2.Shenzhen General Station of Exit and Entry Frontier Inspection in Huanggang Port District,Shenzhen 518033,China)

Grassroots police has the highest proportion of the police team,and their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related to social harmony and the safety of the masses.The protection of grassroots police's rights and interests is based on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This paper has taken J local police station as an example to investigate,and demonstrat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grassroots police's rights and interests,according to the research result that it also analyzed the reasons of the infringement of grassroots police'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depth,and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grassroots police's rights and interests.

Grassroots Police;Rights and Interests;Protection

D631

A

1673―2391(2017)04―0051―06

2017-03-08

孙秀兰(1985—),女,湖南邵阳人,广东警官学院侦查系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侦查学;黄夏岚(1993—),女,广东揭阳人,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皇岗边检站民警。

广东高校省级重点平台和重大科研项目“新刑诉法实施后警察出庭的实证研究”(2015WQNCX107);广东警官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资助项目(2015QNGG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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