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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瓶颈”解难题

2017-03-06吴智广杨佳成施群英

商情 2016年46期
关键词:审理瓶颈

吴智广+杨佳成+施群英

【摘要】本文通过运用管理学方法,对当前中国石油销售企业审理工作现状进行分析,针对存在的五个方面问题,结合销售企业实际,对改进和加强销售企业审理工作提出了当好“五员”的对策建议,与各单位共同探讨。

【关键词】审理 定性量纪 一案双查

近年来,随着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持续保持反腐败斗争高压态势,查办案件力度不断加大,石油销售企业案件数量也随之快速攀升,案件审理工作任务和压力日趋繁重。目前,销售企业普遍存在缺乏专职审理人员、对审理业务不熟悉、以查代审、查审不分等问题,如何突破案件审理中的“瓶颈”,把好案件查办的最后一道“关口”,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对于纪检监察部门落实“三转”要求,正确执行纪律和维护纪律的严肃性,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审理人员配备不足,队伍不健全。目前,与集团公司监察部相比,销售企业的纪检部门“头大身子小”,既未设置单独的审理机构,也没有配备专业的审理人员。纪检部门一般配备1至2名纪检人员,往往挂好几个牌子,要对接集团公司多个职能部门的工作,纪检人员忙着开展信访初核、专项检查、统计上报数据等工作,常常出现案件审理工作处于虚位,流于形式的问题发生。当遇到需要审理的案件时,普遍存在以查代审的问题,即便是有的單位临时组建了审理小组,小组人员也大多是身兼数职,一方面,对审理程序、党纪政纪条规、证据链等知识欠缺,另一方面,这些人员往往有他的本职工作,事务杂、精力有限,往往没有精力参与案件的审理,这就难以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

(2)审理人员不专业,业务素质不高。审理工作是案件查处中业务性、政策性、专业性最强的一个环节,对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销售企业违纪违法案件往往涉及油品销售、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多个领域,而在销售企业中,精通法律、财会、审计等相关人才稀缺,或多或少存在“想要的人进不来、不想要的人硬塞进来”的问题,负责审理的人员“上岗前没有培训、在岗时没空培训”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导致其业务知识常常得不到有效的更新和补充,不能适应工作要求。销售企业纪检人员调整较为频繁,很多干部都是“半路出家”,有的甚至根本没有接触过审理工作,而当前腐败行为不断趋于智能化、隐蔽化,对案件审理工作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越来越高,致使这种因专业背景欠缺导致的业务能力短板日渐凸显。

(3)审理意识薄弱,程序不规范。在销售企业中,纪检部门处理涉及基层库站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较多,涉案人员级别较低,纪检部门一般根据调查结果直接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后即下达处分决定,缺乏案件审理意识,存在查审不分的问题。对于需要审理的案件,没有严格履行审理工作程序,没有完善必备的手续,致使案件质量不高。甚至出现被处理对象不服,而产生新的信访举报,或办案人员成为新的被查处对象的现象。普遍存在没有违纪人员错误事实材料就进行处分,有的在处理违纪党员时没有按《党章》规定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存在“未审既定”、“先定后审”、“以会代审”等一系列问题。

(4)认识不到位,量纪处理不恰当。在销售企业中,有的纪检人员最关注的就是案件的事实和定性问题,认为只要案件事实查清了,而且定性准确,就不会出现冤假错案,而量纪处分较轻或较重相对没那么重要。在查办案件时,部分办案人员只注重收集被调查人违纪事实及错误性质的证据,而对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情节的证据考虑较少,只是在调查报告中加入一句“能配合组织调查”之类的话语。还有些人认为“量纪是领导定的事,办案人员只负责查清事实就可以了”。正是因为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致使部分执纪人员对量纪问题重视不够,不愿过多探究,导致目前销售企业或多或少存在“量纪不平衡,处理不恰当”的问题。

(5)把握不准确,定性量纪不统一。党纪条规中存在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等选择,执纪人员一旦把握不准确,可能会把该加重的变成了减轻的情况,使纪律不能从严执行,甚至存在情大于理、情大于纪的情况。目前,销售企业处分人员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对违纪行为处分档次仅仅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操作起来确实也存在一些不易把握的地方,并且经常出现同一情节有两个处分档次可供选择的情况,客观上导致执纪人员在量纪时,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影响执纪平衡。如,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标准难以认定,实践中只要是被媒体曝光、暗访发现或是有领导批示就给予处分,甚至于存在批示的领导或曝光的媒体层级越高,处分就越重的问题。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不重视”,思想认识不到位。案件审理工作是案件查处的最后环节,是案件调查结束后的必经程序。案件审理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对违纪人员的处理是否恰当。在基层案件审理人员中,流传这么一句话:查案的是杀猪的,审案的是饬猪的,人们总是赞扬杀猪的,却对饬猪的嗤之以鼻。有些销售企业领导思想上不够重视,片面地认为,案件调查过程中,已将违纪事实的前因后果调查清楚,取证到位,已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审理不过是走个形式,按照规定程序补足补齐材料就行了。由于思想不够重视,影响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往往会造成定性不够准确,处分不恰当,既不能正确执行纪律,又不能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

(2)“不愿为”,工作作风不过硬。销售企业规模一般都不大,审理人员生活圈也相对狭小,常出现与审理对象是老同学、老同事、老朋友或者是其他利益关系人的现象,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常常会陷入“关系网”、“利益链”、“感情套”,出现拉不下脸、下不了手的现象,而面对少数领导的干预,往往先想到自己的后路,不愿意过多较劲,怕影响自身发展。审理工作是个冷活儿,审查违纪事实、审核证据、定性量纪等工作面对的是冷冰冰案卷材料,辛苦在幕后、无法到台前,很难出成绩,在现有的考评机制下,如果工作太较真,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中就容易丢“选票”,导致审理人员工作有顾虑,难免会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情况。

(3)“不自信”,审理业务不熟悉。审理部门是量纪的业务部门,综合性强、功能性强、专业性强,形同纪委的“法院”,但是审理人员没有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目前在销售企业从事审理的工作人员,不少是从其他行政、党务等部门调入,没有接受过审理业务的系统培训,业务生疏,加上平时工作较多、任務较大、事务缠身没有时间钻研业务,对党纪条规掌握一知半解,审理工作经历较少,缺乏实践锻炼,对案件中出现新的违纪形势和手段把握不准,不能进入审理工作的深层,导致纪检人员缺乏应有的审理能力。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半路出家”的纪检人员,没有足够的知识储备,没有缜密的思维,没有坚持原则的勇气,面对案件审理、定性等专业问题时,往往就会感到力不从心、无所适从。

(4)“不健全”,定性量纪不恰当。案件审理责任重大,事事要有证据,说话要有依据,而销售企业现行的部分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工作中程序不规范,办案证据不足、不能成链、定性量纪不准确等现象时常存在,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在定性量纪主要依据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中,审理人员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情形的认定标准理解不到位,加之有的规章制度有原则规定无具体细则,有的虽有规定但陈旧过时等,导致同类案件在定性上出现偏差、在量纪上出现畸轻畸重的问题,执纪平衡上难以把握。

三、破解销售企业审理工作难题的对策

针对销售企业审理人员不足、业务不熟练等现状,改进案件审理方式,应调整角色定位,摆正摆准位置,不缺位不越位,当好“四员”,即“组织员”、“教练员”、“执行员”、“督导员”,促进销售企业案件审理工作的开展。

(1)组建审理队伍,当好“组织员”。要想进一步加大办案审理工作力度,首先就要解决“底子”问题。所谓“底子”问题,就是审理力量和能力的问题。为了补“底子”,必须要优化人员配置,适当增加销售企业纪检监察人员的编制,为查审人员分开提供人员保障。在省级销售公司现有条件下,可以抓住纪检监察“三转”的契机,充分发挥专业线部门监管作用。一般的信访件,可由专业线先初核调查,再由纪检人员进行审理,提出处理意见,一定程度上可避免“查审一锅煮”的问题。其次,也可成立案件审理工作小组,设置专职副书记职位担任审理小组组长,成员选择部分政治觉悟高、党性强、熟悉政策法规的基层纪检干部,组成“编外人才库”,为案件审理提供智力支撑。

(2)加强业务训导,当好“教练员”。开展业务培训,由集团公司举办审理业务培训班,有针对性的对销售企业纪委书记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审理意识和能力,组织销售企业纪检人员系统学习案件审理方面的业务知识,及时更新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素质,掌握新的审理方式和方法。采取“以案代训”、“跟班培训”等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抽调销售企业业务骨干参与集团公司审理调训工作,以实战强才干。抓好协作审理,由集团公司统筹安排,建立片区协作审理制度,就销售企业而言,按照就近整合、优势互补、有利工作的思路,合理划分协作区域,有效配置审理资源,确保形成审理合力,从而在实践中提高销售企业的审理能力。

(3)规范工作程序,当好“执行员”。对典型重大的案件,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模拟卷·审理卷》的工作要求,坚持“一案两审”制,即主审人员进行“初审”,主要是针对案件材料进行事实、证据的应证,初步定性量纪,其次是在审理小组内进行“二审”,由审理小组成员在一起讨论,互提疑虑,互解难题,改进审理方法,确保案件审理质量。对时间紧的案件,提前介入,加强沟通、及时反馈,形成合力,既审理把关,又协作配合。结合销售企业实际,探索制定简易审理程序,对违纪情节较轻或自愿认错的一般性案件,且应当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下、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的案件,在“事实清楚、被调查人没有异议,违法性质轻微”的条件下,简化审理程序、简化手续、慎审快结,达到程序上繁简分流,实体上宽严相济,兼顾公正与效率。

(4)强化法治思维,当好制度建设“督导员”。为了解决量纪尺度不一这把“尺子”问题,中央相关部门进一步修订完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议相关部门参照“两高”的做法,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一些能够以数额标准或者主要是以数额标准为量纪依据的条文开展调研,着手制定统一的量纪标准,以便执纪人员在量纪时有具体的认定标准,避免因数额认定标准不一而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借鉴司法解释的经验,集团公司可以对如何认定各种违纪行为情节较轻、较重和严重等做出具体解释,适时出台《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的补充规定,提高有关量纪规定的可操作性、明确性,以便执纪人员理解更加准确到位。同时,对信访件的办理及结案情况进行集中评审,有针对性地对查处的典型问题进行系统分析,运用好反腐“大数据”,进行必要的实证研究,逐一提出定性及条规适用意见,建立典型案例处理参照标准,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执纪严肃性。为了解决人情干扰这个“面子”问题,一方面,销售企业实行“即查即曝、快查快审”,不留说情余地。另一方面实施案件审理主办人制和“一案双查”制,实行错案追究,倒逼责任人正确履职,以制度堵住“说情风”、“人情案”,确保办案效率和审理质量。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干部要瞄准“四人” 铭记“四有” 当好“四员”[].中国新闻网,2015.

[2]颜芳明,黄亮突破“瓶颈”解难题——对推进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的研究与思考[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

[3]于露关注“市、县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之二——素质和能力不足原因何在[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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