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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侦查监督工作中羁押必要性审查

2017-03-05余永忠

商情 2016年44期
关键词:侦查监督

余永忠

【摘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实际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逮捕后到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的整个羁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均有义务对羁押必要性进行跟踪审查,以确定被羁押人是否应当继续羁押,认为不需要羁押的,应当依法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至此,检察机关对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制度正式为立法吸纳。该项规定体现了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步,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侦查监督 工作中 羁押 必要性审查

一、实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义

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构罪即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捕了之、办案期限不满羁押不终止的错误理念,导致我国的羁押率一直居高不下。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行,对于处于建设法治强国的我国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使法律更加的人性化,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

其次,有利于革除司法实践中的司法积弊,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进步。提高刑事司法的文明程度,尽量减少羁押,慎用逮捕措施,降低羁押率,使司法制度更加的完善,法律的设立更加的文明,更好的保障人权,在与世界法律文明大趋势相统一的前提下保障国家的和谐与稳定。

再次,有利于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确实已经认罪悔罪,與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不具有人身危险性而无羁押必要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可以促使其真心悔悟。尤其是对无羁押必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减少看守所复杂环境的交叉感染,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最后,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减少羁押率,改善看守所、监狱等部门人满为患的现状,节约司法资源。同时,羁押必要性审查也体现了刑事法律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在给社会以震慑的同时,还能减少人们对法律的盲从,减少社会矛盾。

二、侦查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所有的法律无论设计的多么完美,也都要到实际运用和执行中去考察,也总会遇到各种各样不同的问题。

(一)人员紧缺,实行困难

对于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要求检察机关综合犯罪嫌疑人在捕后的各方面的表现和情况来确定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对于每一名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以及是否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及危害性、案件的相关进展情况等方面都要有所了解,否则不可能做出正确、全面的判断,也就不能提出合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在对于基层检察人员严重匮乏的情况下,并不可能派出专人对此负责,这无疑又加大了检察人员的工作量,因而也就使羁押必要性审查难以达到当初立法者的目的和要求。

(二)没有统一、具体的相关标准

根据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后,对于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给出建议,检察机关只有建议权,而非直接的决定权。由于对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并没有统一的立法规定,每个人的理解不同,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发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可以不予采纳,而对公安机关不予采纳建议的、对建议拒不回复的,检察机关该当如何,法律并未作出规定,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导致检察机关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非常尴尬,往往如同一纸费文,无实际意义。

(三)信息交流不畅,情况难以全面掌握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均没有一个统一的机制,各部门之间交流不畅,信息不通,侦查监督部门对于犯罪嫌疑人在被执行逮捕后的表现以及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不能及时、完全的掌握,检察人员也不可能对于每个被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跟踪调查、走访,这也就使得检察人员无法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更为全面的综合评价,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就无法正常开展。

(四)制度规定不够全面

目前对于检察机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大都是检察机关自行依职权启动。对于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根本不知道何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因为人少案多,也难以对于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逮捕后都进行综合审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三、全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几点思路

针对以上在侦查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困难与问题,结合自身工作,提出以下四点思路:

(一)建立信息互通交流机制

不论是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还是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都应当建立一个信息互通的平台,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被执行拘留开始到被批准逮捕、被依法羁押、被审判这一全过程中的表现及案件的相关情况都有所反映,办案人员对所有的情况都能一览无余。这样,检察人员就能够很迅捷、全面的查看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表现情况,进而确定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从而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二)统一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

根据法律的规定、实际办案的需要以及其他因素的综合情况,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一个统一的审查标准,在一个统一、全面、正确、规范的大标准下,更能使羁押必要性审查得以很好的执行。

(三)建立接受申请机制,告知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相关权利

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仅检察机关可以自行依职权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及其近亲属也都应该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启动。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逮捕、执行逮捕的过程中也应当将此当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在被执行逮捕时即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也应要求相关的部门接受有关人员的申请,并进行相关的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向公安机关发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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