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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免于匮乏的自由”吗?

2017-03-04周枫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6年5期

周枫

摘要:自由的基本含义是指不受限制地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但是,自由主义者认为只有人为的恶意的限制才是不自由,自然和资源匮乏所施与的限制不能称为不自由。这是因为,前者包含道德意义,后者仅是一个自然事实。作为左翼的新自由主义者认为,对于穷人而言,仅仅具有不被限制地做某事的权利是没有意义的或只有形式的、虚假的意义,真正有意义的是一个人具有做某事的能力,因此,自由就是具有做出选择的手段和资源。这种自由观成为国家干预和福利主义政策的基础。但是,文章认为,若把免于匮乏定义为自由,将会导致自由概念的混乱,并会在实践上以为,自由的进步不在于限制权力、建立法治,而在于发展福利、实现平等。

关键词:自由;免于匮乏;恶;罗尔斯

中图分类号:DO-Q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16)05-0083-08

关于自由问题的争论,重要的不在于什么是自由——这是不可能有答案的,而在于是什么样的自由。之所以需要区分不同的自由,是因为不加区分地把它们统称为自由容易产生一种假象,以为既然使用同一個概念,它所指的东西就是可以互换的。这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正如哈耶克所指出的:“我们必须驳斥这样一种说法,即由于我们采用了同一术语来指涉各种自由,所以它们乃是同类的不同变种。这实是产生危险谬论的根源,甚至是一种会导致最为荒谬结论的语言陷阱。……因为我们不可能通过少许牺牲其中的一种状态以求较多地达致另一种状态而最终获致自由的某种共通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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