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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比较法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017-03-04邢明琛

人间 2016年33期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比较法完善

摘要:经过将近4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随之带来的问题也日渐突出,环境问题尤为严重,环境污染的日渐增多导致了越来越多的环境纠纷和环境侵权等问题的产生。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也愈发突出。从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强化检查职能、依法保护国有资产的通知》中强调了检察机关要充分的发挥检查职能,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不法行为提起诉讼和2002年我国颁布《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权和公众环境权益等概念作出阐述,到2015年1月1日实行的新环保法中第五章中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的具体规定。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积极的探索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为我们国家的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我们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没有完全的体系化,一些法律法规还处在原则阶段,实践中还存在着原告资格过于狭窄、诉讼费用的承担、举证责任的承担和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等问题。而以美国为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德国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已经十分成熟,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体制已经比较完善。虽然,在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目的和立法背景方面我国与其他国家差距甚远,但我们仍然可以吸收借鉴这些国家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的优点不断完善出真正适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完善;比较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1-0056-02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和发展

公益诉讼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时期,它区别于私益诉讼即个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公益诉讼则是不需要特定的关系人,为了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我国很多相关学者根据国外比较完善的理论给出了自己的理解。

(一)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发展。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美国,又被美国称为公民诉讼,它最早出现在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中,规定美国政府、行政机关、公司、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违反了该法中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用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在此之后,陆续制定的《清洁水法》、《噪声控制法》等环境保护法律中也都制定了公民诉讼条款,这些实体法中的相关条款与《联邦地区民事诉讼规则》相配合,共同构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后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也开始推广和应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

改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日渐增多,环境侵权。环境纠纷等各种问题越来越多,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呼声日渐高涨,随后一些地区的检察院以及环保组织开始尝试性的提起公益诉讼,在中央以及地方政府文件中也多次的出现“环境公益诉讼”等字词。之后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将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也渐渐被人们接纳和认识。

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完善

2015年1月1日我国开始正式施行新的《环境保护法》,新环保法对环境保护的理念、环境保护的原则、环境保护的制度等方面作出了新的具体的规定,对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不仅被称为“中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更被成为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史上的新的里程碑。扩大了环境诉讼的范围,将生态破坏的有关案件也归入到环境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做出了具体的界定,明确了只有具备“依法在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这两项条件的社会组织才有原告資格,要求法院对于适格主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必须要依法予以受理。但我们还应该看到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还存在原告过于狭窄、环境公益诉讼费用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

(一)比较法关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完善。

回顾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和司法的历史,原告资格过于狭窄、原告资格缺失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立法中我们可以分别从《宪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中看到国家是我们自然环境的保护主体,但是却没有明确的提出谁能够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原告的资格。经过十几年的不断探索和发展,尤其是在2014年的4月,我国通过了新的《环境保护法》,其中进一步的明确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的适格主体,规定了符合“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口登记”和“专口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虽然这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上的一个里程碑,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在实践中,符合规定的环保组织太少,其本身还受到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无法应付我国日渐严重的环境污染形式。而且大大减少了公众参与的程度,缩小了人民群众保护环境的权利。

在美国的环境法中,公民诉讼是美国环境保护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公民诉讼允许在政府部门不作为的情况下,那些受到环境直接损害的人通过对污染环境的企业进行诉讼或者督促政府机关进行积极的环境执法。不仅公民可以直接提出公益诉讼,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甚至通过了一项决定来扩大诉讼主体,降低了预防环境侵害的诉讼门槛即只要原告感觉其自身的舒适、娱乐和活动受到了影响而不仅是身体伤害或者是其他经济上的损失就可以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印度的公民不仅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他们甚至可以以书信的方式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在我国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方式只拥有监督权,我们应该适应世界环境保护的发展潮流,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多元化,把我们的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放宽,让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调动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虽然社会环保组织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专业的诉讼人员等公民不具备的优势,但环境侵权的多样性、复杂性和隐蔽性使得社会环保组织疲于应付各种各样的环境侵权案件,而公民诉讼就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更加有利于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

(二)比较法关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的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费用较高,这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来说是一笔沉重的负担,非常不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因此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费用制度做出了改进。在美国的一般案件中,诉讼费用是要原被告分别负担的,但在一些环境法律文件中,如《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等对于公民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的问题做出了例外规定,由法官来决定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的负担方,如果法官认为合适,可以将环境公益诉讼费用和合理数额的专家作证费以及律师费判给原告或者被告任意一方。而法国如果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则需要在案件审理后向法院缴纳部分少量的费用。如果经过审查属于合理合法并且是有意义的起诉的话就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原告胜诉时,一律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二是被告胜诉时,则把原告之前缴纳的诉讼费用返还给原告,原被告任何一方都不用承担诉讼费用。但是如果经过审查属于不合理的起诉的,则由原告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

我国大力提倡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来保护我们的环境就必须对我们的环境公益诉讼费用制度作出改进,我们应该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对于公民而言应该少交费用,在案件审理期缴纳少量的诉讼费用。而对于败诉的被告方应该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来减少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

(三)比较法关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完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必须要初步证明被告人已经在事实上导致了社会环境公益的损害或者有对社会环境公益损害有重大风险。虽然我国对适格主体的举证责任做出了一定的减轻,但是环境侵害的复杂化和专业化依然使得原告做出举证非常困难。上文中也提到过,美国公民只要认为有对自己的娱乐、活动、生活舒适造成影响的可能,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国家也可以通过增加政府机关的责任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让政府机关充分发挥自身人力、物力、资源的优势,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完善。

三、结语

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还属于一个比较新的领域,我们国家经过几十年的研究和摸索虽然已经建立起了一个初步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相比其他国家比较成熟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许多缺项,我们在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经验的同时,应该注意适应我国的具体情况,要建立起一个适合我国现阶段发展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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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邢明琛(1991.11-),男,汉族,河北省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本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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